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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丰田对吉利的诉讼以失败告终,这为中国汽车行业外国企业在社会舆论上的整体失败奠定了基调,成为跨国汽车企业打着知识产权大旗无理危害民族汽车品牌的铁证。

2005年3月的上海汽车博览会上,该公司发现中大集团推出涉嫌侵犯"

星航线"

知识产权的车型。

中大客车表示,尼奥普兰客车公司作为一家世界著名的客车企业,在司法部门尚未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就对外宣称中大客车完全抄袭,对于这种不负责任的言论,中大客车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民族品牌的合法权益。

美国Zippo公司诉中国打火机企业2006年5月16日,美国著名打火机公司Zippo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指控7家中国企业对美出口和在美销售的打火机侵犯其1项商标,要求启动337调查。

2006年6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表决通过,对中国企业展开337调查;

19日,温州市烟具行业协会发表声明,将和全国同行联手,积极应诉Zippo公司的指控。

9月15日,美国ITC行政法官签发行政命令,根据其相关规则裁定其他应诉方缺席,恒星公司成为唯一与起诉方正面交锋的应诉方。

  温州恒星公司在经过几个月的孤独而积极的应诉后,终于与"

337调查"

的起诉方美国打火机制造商ZIPPO公司达成和解,成为商标保护范围内唯一能向美国公司出口的供应商。

美国爱普生公司诉中国墨盒业2006年2月17日,美国爱普生公司及其日本子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指控中国在美销售的墨盒(InkCartridges)产品侵犯其关于喷墨打印机墨盒的专利,要求对其启动337调查。

3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进口墨盒及其组件进行337调查并正式立案。

经过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将24家公司作为此次调查的应诉方。

  3月24日,国内耗材巨头纳思达特向某报发表正式应诉声明。

7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经判决,没有应诉的中国企业的产品统一停止销往美国,并审批通过爱普生申请的临时排除令。

美国、荷兰公司诉中国木地板业2005年7月1日,美国UnilinBe-heer以及荷兰Unilin、爱尔兰地板工业公司联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诉圣象集团等中国18家地板企业的地板锁扣专利侵权。

2005年7月29日,美国ITC据U-nilinBeheer公司申诉,正式立案调查。

2006年7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行政法官裁定,圣象等三大中国地板公司联合设计的"

第7号锁扣地板"

可以进入美国,中国地板行业首次获胜。

  2006年7月2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公开337调查案初裁结果,Unilin公司的779号专利无效。

除此之外,836号专利部分无效,绕道设计产品"

第7号锁扣"

不存在侵权,在官司进展过程中,Unilin主动撤除486号专利。

美国劲量诉中国电池业2003年4月28日,美国劲量电池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中国电池提起"

337条款"

调查申请。

5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立案。

2004年6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认定中国企业生产的无汞碱性电池侵犯劲量公司有效和可执行的709号专利。

6月9日,中国电池协会组织各电池生产企业再次联合上诉,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初裁结果进行全面复审。

10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劲量公司709号专利因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从而终止对中国电池的337调查。

10月10日,美国劲量公司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申诉。

2006年1月25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美国劲量公司败诉。

2004年是中国对外贸易的又一个快速增长年,在2002年增长2118%、2003年增长3711%的基础上,2004年中国对外贸易增长了3517%。

进出口总额首次超过10000亿美元,达到11548亿美元,在世界贸易中的排名从2003年的第四位上升到第三位。

年度进出口增量在2002年超过1000亿美元、2003年超过2000亿美元的基础上,超过了300O亿美元。

知识产权保护业已成为当前社会的热门话题,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似乎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然而,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目的不是保护知识产权本身,而是激励创新,维护社会公平,进而推动社会经济全面进步。

恰恰是在达到上述目的方面,片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步入误区,反而不利于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

以上数据反映了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态势,但同时中国企业在海内外市场遭遇知识产权纠纷的消息此起彼伏,知识产权已成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焦点。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联系日益密切。

因此,各国在大力鼓励发展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十分关注出口商品和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在一些企业看来已成为不可触摸的禁区,而在一般民众眼里,则成为一种垄断,一种现代文明下的“弱肉强食”。

但是,不管怎样,国内企业因知识产权问题而蒙受经济、名誉双重损失现象已经屡见不鲜,重视“知识产权”的警钟已在我们耳边敲响。

当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却给我们亮起了红灯。

2005年1月,中国步入WTO后保护期不久,国际巨头英特尔起诉中国某企业生产的语音卡侵犯其专利,间隔不久日本三洋开始了与深圳比亚迪关于电池专利的纠纷。

在2月,美国电子娱乐协会(ESA)向美国商务代表提交了一份来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IntelllectualProperlyAlliance简称IIPA)的报告指出:

中国与马来西亚、俄罗斯一道成为全球游戏软件盗版最为严重的三个国家。

中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伪正版制造地,消费国和输出国。

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

来自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专利大国的知识产权压力已经对中国构筑了一道高高的门槛。

通过知识产权来打压中国企业和中国产品,使中国企业进入一种国际化的怪圈循环:

生产———跨国公司专利限制———巨额专利许可费以及侵权费的支付———再生产。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影响中国企业全球化过程,是因为中国企业缺乏自主拥有的知识产权而必须支付的巨额专利费用,或者因为知识产权诉讼所产生的巨额费用大大增加了企业的各种成本,使中国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显著降低,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生产也受到影响。

在微观层面,知识产权壁垒通过企业付出巨额专利使用费以及侵权费用,降低其产品市场竞争力,减少市场份额并压缩了利润空间,这就是知识产权的短期效应;

而从长期来看,由于企业利润降低而减少的资本积累将导致企业对技术研发投入的不足,无法从根本上改善企业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这在以技术为核心竞争力的时代将使企业不可避免地走上绝境。

在宏观层面,整个相关产业将会因为知识产权壁垒而在短期内减少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

在以市场为命脉的营销时代,该产业将无法抵制因为市场缩小而导致的产业萎缩,如果这种局面持续较长时间,产业将最终在竞争中消亡。

这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国际经济主权以及未来中国科技的世界地位问题都产生重大影响。

毫无疑问,在全球经济进入产业结构重构的时代,缺乏知识产权的中国企业将无力改变自己处在产业链末端和价值链下游的不利局面,在全球化中受制于别人。

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

 

(案例1) 

知识产权助湖北企业创新发展

一个小小的汽车专用座椅调角器,之前国内企业要花费大量外汇购买,而如今已被湖北某企业自主研发成功,并申请了国内外专利16件,年创汇100多万美元,总收入高达8000多万元。

以往令企业头疼的知识产权软肋,如今成了湖北企业决胜市场的杀手锏,这也是近几年湖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长足发展的一个真实写照。

4月5日,湖北省科技厅副厅长、知识产权局局长王东风做客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解读了近几年湖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快速发展的制度内因。

王东风介绍说,近几年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为湖北知识产权工作营造了近几年最好的环境。

2006年,湖北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力量,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制环境。

与此同时,湖北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环境快速成长。

例如江汉某钻头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新产品全方位多层次专利保护”、“产品未到,专利先行”等知识产权战略,申请中国专利121件,获权85件;

申请美国、俄罗斯、加拿大、伊朗等国外专利8件,获权5件。

其主导产品出口美国、加拿大等16个国家,经济效益连续多年居全国石油机械行业榜首。

(知识产权报)

(案例2)抢注不成反赔钱网络域名"

万嘉"

一审被判侵权

日前,浙江万嘉集团有限公司诉宁夏人蔡某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万嘉”被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蔡某注册“万嘉锁具.com”、“万嘉锁具.net”国际顶级域名和“www.wjsj.com.cn”中国国家顶级域名行为被判侵权。

个人抢注企业网络域名

2006年11月,宁夏蔡某给浙江万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嘉公司)打电话,称与该企业对应的“万嘉锁具.com”、“万嘉锁具.net”国际顶级域名和“www.wjsj.com.cn”中国国家顶级域名,已经被其分别通过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互联网注册,并提出如果万嘉公司使用该域名,须向其支付费用。

万嘉公司经核对后证实,上述域名确已全部被蔡某注册,但因其转让索价太高,双方协商未果。

万嘉公司随即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认定“万嘉”文字注册商标及字母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请求法院判令蔡某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万嘉锁具.net”、“万嘉锁具.com”和“www.wjsj.com.cn”域名;

并赔偿万嘉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蔡某则认为,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的权利;

自己在注册涉案域名时并不知道“万嘉”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

注册该域名的行为未给万嘉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万嘉”力证其为驰名商标

据介绍,2002年6月和12月,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万嘉”文字及字母图形组合商标分别成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号为1798141号和1914474号,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类,商标涉及的商品为窗用铁制品、金属铰链、金属门把手、金属锁(非电)。

其中“万嘉”文字商标初始注册人为浙江新多门业有限公司;

“万嘉”字母图形组合商标初始注册人为永康市万嘉锁业有限公司。

上述注册商标分别于2003年1月和5月许可武义震宇工贸有限公司使用,并于2004年6月21日转让该公司。

2005年8月3日,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武义震宇工贸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万嘉集团有限公司,同时核准以该企业为核心企业组建的企业集团名称为万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金7688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金属制品、防盗门、防火门、锁、金属型材、自动车库门、电控门等。

该集团公司现控股浙江美登门业有限公司、浙江正盛工贸有限公司、金华宏一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佳卫锁业有限公司、永康市新泰有限公司等企业。

2005年11月4日,“万嘉”文字及字母图形组合商标注册人变更为万嘉集团有限公司。

据介绍,万嘉公司自生产、销售“万嘉”锁具主导产品以来,通过中央和地方多家电视媒体、报纸、互联网、户外广告、楼宇传媒以及参加博览会、交易会、使用全国巡回广告车等各种形式,对企业和产品的有关信息持续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报道,2003年至2006年10月,累计投入广告费4200多万元。

通过持续、广泛的广告宣传,使“万嘉”文字商标和字母图形组合商标在业内和相关公众中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截至2006年底,万嘉公司在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设有数百家地区代理经销商、营业网点。

抢注不成反赔钱

2006年11月,宁夏人蔡某通过成都世纪东方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万嘉锁具.com”、“万嘉锁具.net”国际顶级域名和“ww.wjsj.com.cn”中国国家顶级域名。

蔡某在注册该域名后,主动与万嘉公司联系,提出将该域名转让给万嘉公司。

双方虽就此签订了关于购买互联网域名的意向书,但就价格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该域名转让事宜未果。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嘉公司是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相当影响的企业集团,其使用的“万嘉”文字商标及字母图形组合商标在全国范围内有较高的市场评价和相关公众认可度,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万嘉”锁具的消费者、生产同类产品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对该商标具有较高的知晓程度;

其商业信誉、产品声誉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该商标上。

“万嘉”锁具曾被相关机构认定为中国著名品牌、中国名优产品、中国五金博览会名牌产品,并被授予其他多种荣誉称号。

“万嘉”锁具曾在2004年和2005年度位居全国同类产品销售量、销售额前两位,产品销售额和广告宣传费的投入量逐年递增。

万嘉公司通过不断地改进商品质量,广泛持续地进行商品广告宣传,扩大市场占有率和销售量,增强企业竞争力,使“万嘉”文字商标和字母图形组合商标已处于事实驰名状态。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公众对涉案商标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范围,商标的主要产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因素,可以依法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在万嘉公司享有专用权的“万嘉”文字商标和字母图形组合商标已处于事实驰名状态的情况下,该商标应获得跨类保护的特别对待,即将该商标的禁用效力扩展到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领域。

蔡某在明知“万嘉”文字商标注册人为万嘉公司的情况下,其未经万嘉公司的许可,将与“万嘉”文字商标相同的文字注册为域名,误导消费者,并足以使公众误认为其与万嘉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使他人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减少、削弱该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造成“万嘉”商标的淡化,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

蔡某在注册该域名后不使用,囤积域名,有意阻止与该域名有关联的权利人万嘉公司合法注册使用,然后向权利人万嘉公司邀约高价出售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该行为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据此,法院认为蔡某对上述域名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蔡某对该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故其注册该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原告万嘉公司享有专用权的“万嘉”文字注册商标及字母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蔡某自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万嘉锁具.net”、“万嘉锁具.com”和“www.wjsj.com.cn”计算机互联网域名。

(案例3)《长恨歌》电视小说署名权引纠纷

王安忆名作《长恨歌》被改编成电视剧热播后,同名电视小说也应运而生。

但这部电视小说问世不久,便引发了一场侵权官司。

《长恨歌》电视剧剧本的编剧之一赵耀民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上海海润影视制作公司和大众书局告上了法庭。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海润公司被判停止侵害赵耀民的《长恨歌》话剧剧本著作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据悉,2003年3月,赵耀民所写的3幕话剧《长恨歌》剧本在中国戏剧家协会《剧本》杂志上发表。

当年9月,海润公司约请赵耀民、蒋丽萍创作电视剧《长恨歌》的剧本。

双方约定,剧本文字版权属海润公司所有,赵耀民、蒋丽萍享有署名权和剧本公开发表、出版的获得报酬权。

2005年4月,电视剧《长恨歌》的出品人海润公司与教育出版社签订合同,约定出版《<长恨歌>电视小说》,作者署名为“小说原著:

王安忆,编剧:

蒋丽萍、赵耀民,执笔:

蒋丽萍。

在出版发行的《<长恨歌>电视小说》版权页上载明:

原著王安忆、编剧蒋丽萍。

版权页背面列明:

三十五集电视连续剧《长恨歌》主创名单,其中载明,原著:

蒋丽萍(执笔)、赵耀民。

2006年8月,赵耀民在大众书局思考乐-美罗店以29元的价格购得了该书。

赵耀民认为,如果该书改编自电视剧《长恨歌》,自己作为电视剧的编剧之一,应当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该书应当署明:

根据赵耀民、蒋丽萍同名电视剧剧本改编。

如果该书直接改编自王安忆的小说,因该书中引用了大量的原告话剧剧本而非王安忆小说中的独创情节和文字,故海润公司构成对自己话剧剧本的剽窃。

因此,赵耀民以海润公司、大众书局侵犯了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海润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在诉讼中,海润公司认可赵耀民系话剧《长恨歌》的著作权人及同名电视剧的编剧之一,并确认电视小说系由案外人蒋丽萍在同名电视剧剧本的基础上改编而成,作品中参考和使用了赵耀民创作的《长恨歌》话剧剧本中的部分内容。

法院审理认为,赵耀民并未直接参与电视小说的创作,故其不享有对该小说的署名权。

此外,在电视小说版权页背面列明的同名电视剧主创名单中已载明赵耀民系编剧之一,故海润公司并未侵犯赵耀民的署名权,赵耀民要求海润公司赔礼道歉,不予支持。

由于该电视小说中参考和使用了赵耀民创作的《长恨歌》话剧剧本中的部分内容,且未支付报酬,故海润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赔偿数额,在综合考虑赵耀民创作的作品类型、海润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下,酌情确定为人民币1万元。

大众书局虽然实施了销售行为,但由于该电视小说系履行合法出版手续出版并经正常渠道发行的正式出版物,且大众书局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销售的电视小说具有合法来源,故其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但大众书局仍有责任停止销售该电视小说,以避免海润公司侵权行为的结果进一步扩大。

(案例4) 

《狼爱上羊》作者向新浪索赔百万

2007年3月30日,网络歌曲《狼爱上羊》的作者汤潮军向海淀法院起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请求法院判令新浪将所有涉案录音制品全部下线;

赔偿经济损失等100余万元。

原告诉称,其于2004年11月10日创作完成了歌曲《狼爱上羊》,并于2005年4月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

2007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在通讯运营商的平台上将原告享有著作权以及表演者权的该首涉案歌曲作品为移动通讯用户提供彩铃有偿下载服务,并因此获得巨额非法收益。

原告认为,新浪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权利的音乐作品并获得非法利益,且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以及表演者权,给原告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报) 

最高法发布七起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不法分子受到严惩

高法发布七起典型案例

本报北京12月16日电(记者崔鹏)记者日前从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七起典型案例:

1.黄从霖等销售伪劣产品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5年4月起,被告人黄从霖、丁乒先后雇用被告人罗响等人为他人出口假烟提供服务,将假烟运送至英国、德国等国家和地区销售。

2005年12月至2008年6月,黄从霖、丁乒参与中转假烟价值15361.8786万元;

罗响、陈钟武、车树贤、苏江龙经手涉案价值14916.9286万元;

陈秉柱经手涉案价值为11916.016万元;

鼎圣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红艳经手涉案价值1725.8万元。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各被告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黄从霖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判处被告人丁乒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2.郑承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7月,被告人郑承来(韩国籍)委托被告人崔成权,将9万粒假冒美国辉瑞公司注册商标的药品“万艾可”、美国礼来公司注册商标的药品“希爱力”运到韩国销售。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郑承来、崔成权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郑承来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万元,并驱逐出境;

判处崔成权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3.杨昌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杨昌君于2007年5月起,在地下仓库内存放并销售假冒LOUISVUITTON、GUCCI、CHANEL注册商标标识的男女式包牟利。

2009年8月9日,公安人员查获假冒男女式包8425个,货值人民币766990元。

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昌君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杨昌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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