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修订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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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修订Word格式.docx

  

(一)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指导。

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是省政府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领导和协调机构,由省政府领导主持,省经贸委负责日常工作和组织协调。

联席会议组织制定全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规划并指导实施;

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工作;

指导与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实施名牌带动战略;

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关名牌管理规定;

审定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服务机构的评价、审定办法并指导实施;

研究确定不同时期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工作重点。

凡涉及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重大问题,均要提交联席会议讨论,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经省政府批转全省执行,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的要求,在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明确职责,加强分工与协作,形成合力。

要认真研究制定有关扶持政策措施,共同推动名牌带动战略的实施。

各市要加强对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编制本地区名牌发展规划,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二)组织社会各方力量为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服务。

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尽快成为“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代表性强、公信力高”的中介机构,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在培育企业(产品)名牌、打造区域品牌、名牌评价、开展行业调查、统计、规划、培训、建立行业自主创新平台、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跟踪发布国外新产品、新技术和名牌信息、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开展国际间交流等方面充分发挥服务功能;

要严格履行行业自律公约,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内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的发育和壮大。

质量协会、消费者协会、质量检验协会等团体,认证、咨询等中介组织,检验(测)、科研等技术机构要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和服务职能,提供科学、公正的社会中介评价,协助树立和维护广东名牌的声誉。

新闻媒体要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有关政策和信息,推动名牌带动战略的实施。

 三、做好对名牌的评价认定和管理工作

  

(一)完善对名牌的评价认定工作。

经贸、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现有评价标准与认定办法,进一步做好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服务机构的评价认定和推荐工作。

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联席会议分工要求,组织科研机构和中介组织,积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和农业类)、广东省名牌服务机构和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评价认定体系,力求通过名牌的评价与认定,更好地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推动企业的质量、技术和管理工作,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

名牌的评价认定要坚持企业自愿申报、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市场评价为主的原则;

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客观的原则;

动态评价、不搞终身制的原则。

要建立包括产(商)品质量的检测品质评定、服务质量的规范认证、各项技术指标的评价在内的技术确认体系;

建立包括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评价和企业经济指标确认在内的市场确认体系;

建立结合市场确认体系对品牌价值和企业信誉进行评估的价值确认体系。

  

(二)建立健全名牌保护机制。

强化地方立法,加强名牌保护的法制建设,构筑起较为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力度,依法查处假冒名牌产品的不法行为。

质监、工商、药监、卫生、农业、信息产业、知识产权、公安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分工,进一步完善统一的打假协调机制,严厉打击各种假冒行为和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加大对驰(著)名商标和名牌的保护力度。

进一步协调完善泛珠三角工商、质监、农业、信息化合作、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建立著名商标和名牌互认、互保工作机制。

  (三)加强名牌管理,维护名牌形象。

对名牌及著名商标进行跟踪动态管理,强化名牌评定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名牌和著名商标的声誉与价值。

对严重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及出现其他重大违规问题的,按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取消其广东名牌称号,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广东名牌的含金量。

严格商标管理制度,引导企业树立商标意识,依法注册产品和企业商标,创立服务商标,实施CI战略。

  (四)加强名牌统计工作。

建立名牌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名牌统计监测工作,规范名牌企业统计工作。

名牌企业要如实上报统计数据,对严重瞒报、漏报或虚报统计数据的,由统计部门按《统计法》进行查处。

  四、加强对企业创名牌工作的引导和名牌培育工作

  

(一)增强企业创名牌的动力。

发动媒体宣传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意义和大力推介广东名牌和驰(著)名商标,增强企业和社会的品牌意识,广泛动员企业参与创广东名牌工作,在全社会形成爱名牌、创名牌的氛围。

  

(二)做好创名牌的基础工作。

引导企业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完善企业管理,以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作为创名牌的重要基础工作和根本途径,不断提高核心技术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落实国家税收激励政策。

各级政府掌握的科技开发专项资金等资源的分配,要向广东名牌和著(驰)名商标倾斜。

推动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进现代管理思想,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品牌经营能力。

鼓励企业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市场竞争力,支持企业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国外知识产权,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生产,研究和跨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开拓国际市场,推进名牌产品和驰(著)名商标企业的国际化进程。

积极推行质量、管理、环保、社会责任等体系和行业认证。

开展质量综合治理。

加强质量服务,开展标准制定、质量检测、培训咨询等工作,帮助企业有效开展质量基础工作和提高质量管理能力。

重点加强对质量问题突出的行业和地区的质量监控,杜绝制售假冒伪劣产品。

  (三)加强对重点企业的辅导与培育。

根据广东省产业政策,选择已具备一定条件、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编制动态的《广东省培育名牌产品指导目录》,作为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重点工作对象。

对被列入培育目录的企业,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引导企业加强名牌的创建工作,开展对企业的业务辅导,协助企业制定名牌创建方案,加大对品牌的宣传和投入力度,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品牌地位。

对已达到名牌条件的,要及时向国家或省主管部门推荐和帮助企业办理申报手续。

  (四)搭建名牌培育的公共服务平台。

在基础较好的产业集群地推动建立政府指导下、以中介组织为依托的技术创新、标准制定、质量检测、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公共服务平台,为广大中小企业服务,为创建区域品牌创造条件。

  (五)大力支持名牌产品“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

鼓励企业以自主品牌出口,优先安排名牌企业参加国内重要展会和国际专业展会展位;

加强对企业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

在检验检疫、产品通关等方面给予名牌企业更加便捷有效的服务;

鼓励企业境外注册商标、申请专利。

  五、充分发挥名牌带动效应,提高产业和地区竞争力

  

(一)扶持名牌企业做大做强。

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加大对名牌的扶持培育。

鼓励名牌产品、名牌服务机构和驰(著)名商标企业通过多种途径做大做强,迅速成为行业龙头,发挥带动作用。

要加快以品牌为纽带的资产重组和生产要素整合步伐,支持拥有名牌称号或驰(著)名商标的企业建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与国际大企业合资合作,吸引战略投资者加盟。

支持名牌企业开展资本经营,在境内外购并企业,直接或间接上市。

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名牌企业的金融服务,推动银企合作。

  

(二)依托广东名牌,加快广东省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利用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掌握的资金、技术和市场优势,引导中小企业为大企业配套,并向“高、精、尖、特、专”方向发展,形成大、中、小企业有机结合、专业分工的结构。

引导拥有名牌或驰(著)名商标的企业进入广东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发挥名牌的带动作用,促进社会资源向优势企业、重点发展领域配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通过发挥名牌企业在产业链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改造提高三大传统支柱产业,提高广东省支柱产业和服务行业的产业化组织程度。

  (三)运用名牌的影响力,建立广东省的区域品牌和行业品牌形象,提高区域竞争力。

在发展基础较好的产业集群,积极稳妥地推进区域品牌创建工作。

要围绕广东省区域品牌和行业品牌形象建设,规划和推动广东名牌的创建工作,在打造和推介广东名牌的过程中,有意识地树立广东省产品、行业和地区的良好整体形象。

要通过市场化和社会化方式运作,充分利用名牌效应,促进形成产品、企业品牌与区域行业品牌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不断提升产品、企业、行业和地区的知名度,加快广东省各地特色经济的发展,提高对国内外技术、资本等资源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使广东名牌和驰(著)名商标对全省经济的发展产生更大作用。

  附件:

1.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

  2.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

  3.广东省名牌服务机构(商贸流通类)管理办法

  附件1: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名牌带动战略的实施,加强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监督管理,规范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评价,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支持企业创名牌,增强广东省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及《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是指实物质量达到或接近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出口能力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由广东省企业制造、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含相关行业协会)为依托,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由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负责,在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由省质监局、省委宣传部、省委政策研究室、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农业厅、省外经贸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广东分署、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消费者委员会、省质量协会、省标准化协会、省质量检验协会、省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等部门、社团和专家组成,办事机构设在省质监局。

主要负责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

拟订、修改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

负责对名牌产品(工业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牵头吸纳相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技术机构参与并充分发挥其作用,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提交评价报告。

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行政区域内牵头负责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列入《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鼓励发展的产品目录或是改造提高的产品目录的;

  

(二)申报产品的注册商标为首次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境内商标并使用三年以上;

  (三)申报企业为在广东省工商登记注册企业;

  (四)实物质量达到或接近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由广东省企业制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占有率、出口能力、用户满意程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五)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六)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七)产品按照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

  (九)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十)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

  (十一)企业有较强的发展后劲,近三年没有较大的经济滑坡;

  (十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十三)近三年内,企业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标准。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

  

(一)列入《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淘汰、禁止产品目录的;

  

(二)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出口化妆品卫生注册登记等依法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高污染行业,未取得环境体系认证的;

  (四)在近三年内,被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的;

  (五)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批次的,或者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遭到外方索赔的;

  (六)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产品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八)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结果为红牌的;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不合格的;

  (九)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并适当增加自主品牌产品出口能力、自主创新能力、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等指标的权重。

  第十一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自主品牌出口能力;

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

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

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等。

第十二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每年第一季度由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在充分发动相关行业协会调研的基础上公布开展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四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广东省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本地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材料数据应和年终(财务)报表一致。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牵头组织本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

  第十六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量化评分,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提交本专业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和评分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分析后,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九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将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最后审议、公布。

  第二十条 以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颁发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证书及奖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在有效期内,免于省内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

对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名优产品范围;

获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作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标志属质量标志。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未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的产品,不得伪造、冒用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

被暂停或撤销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重新申请且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标志;

禁止转让、伪造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

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对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参与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

严于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

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取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广东省名牌产品申请。

  第二十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战略的推进工作,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政府制定相应的创名牌计划并组织实施。

除按本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2: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规范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的评价和管理,保证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的质量和信誉,提高广东省农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按照《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广东省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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