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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学生社团需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的,须先报校团委进行资格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

(四)审核通过的学生社团一律接受校社团联合会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校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四)社团成立的可行性报告,及主要活动计划

(五)社团指导老师(指导单位)情况登记表

(六)组织机构

(七)社员管理办法

第十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名称

(二)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五)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社团的终止程序

(八)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校团委在收到筹备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批准筹备:

(一)申请筹备的学生社团的宗旨、任务不符合本章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校内已有性质、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学生社团。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受过纪律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校规校纪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六)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社团的注册人数未超过10人的。

第十三条: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两周内(如遇寒暑假,则延至下学期开学1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并申请成立注册。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

各专业部成立专业部社团应报校团委登记备案并由学校团总支指导其工作。

第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

(一)社团负责人是开展社团工作的中坚力量,是学校各级学生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团负责人一般指社团的正副社长(协会会长等)

(二)社团负责人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法纪,贯彻执行社团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2.有适应社团工作需要的兴趣、爱好和专长,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学习成绩良好,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同学和会员中有较高威信。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才,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学习成绩较差,前一学期考试成绩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或各学期累计有五门以上(含五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2.道德品质恶劣或有违纪行为,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3.工作态度消极,在被要求参加的会议或活动中,出现连续两次缺席或一学期累计三次以上缺席者。

4.工作能力较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5.不接受校团委的管理或指导帮助,一意孤行、屡教不改,给学校的团学工作或社团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不良后果者。

6.出现其他严重违反社团管理条例或所在社团章程规定的情况,不宜继续担任社团干部者。

(四)校团委对各学生社团和负责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调动或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

在征得学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一个代表本学生社团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

图章不能是设计为圆形,图章的图样须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应当在社团成员内部依照其章程在学校校园内进行。

学生社团活动应当奉行公开原则,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任何学生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学生社团活动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由学生社团和社团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各学生社团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会员档案、干部档案、活动档案、财务档案等)。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开展任何面向全校和对校外的活动,须提前1周将有指导老师和社团负责人签字的活动方案提交给学校团委审核备案。

对于不符合学校和学生社团有关规定的活动,校团委将不予备案,该活动不得举行。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不得在校内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在校园内张贴启示、海报、广告、倡议书等(本社团内部通知除外)宣传品,须提前2天将文字材料报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经费由各学生社团管理和支配。

(一)社团活动经费的来源:

1.经由校团委批准收取的会员费。

2.经合法方式取得的企业赞助。

3.面向社会及通过有偿服务自筹的经费。

4.争取学校学生活动经费拨款。

5.原则上不得在活动中向学生或会员、班级另外收取费用。

(二)社团经费使用范围:

1.举办社团活动。

2.购买必要的活动器材。

3.其他用于社团建设的必要开支。

(三)社团的财务工作接受校团委和该社团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实行财务公开。

社团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需要定期向校团委和社团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社团的年度预决算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社团成员可对自己认为不合理的财务收支情况提出质疑,社团负责人需要予以明确答复。

(四)各社团要有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原则上社团第一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团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并撤换社团负责人;

情节严重的,予以注销登记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校团委监督检查的;

(三)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六)由于保管不善,导致社团资产严重损失的;

(七)财务制度混乱的;

(八)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九)社团成员滥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十)社团在一学期内未进行活动的;

(十一)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协会招新

(一)社团在开展招新工作前应向校团委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招新计划需要经过校团委批准通过后方可进行。

(二)社团的招新宣传材料应详细明确,新会员应有详细资料。

一式两份,一份协会存档,另一份交社联。

(三)社团招新原则上由校团委统一安排,无特殊原因不允许单独招新。

如有特殊原因须向校团委说明情况后,院社联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学院联合会将派人对各社团招新进行监督,发现违规的将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享有参加校团委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有自由发表见解的权利。

(二)享有向校团委工作建议和质疑的权利。

义务:

(一)遵守校团委的章程,实行校团委的宗旨,执行校团委的决议。

(二)按时参加校团委召开的会议和各项活动,维护校团委的荣誉。

(三)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完成校团委交给的任务,在社团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所在社团为其建立个人档案,以记录其在该社团的活动及其他情况。

(二)有权监督社团干部及其活动,对本协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权参加本协会所举行的各项活动。

(五)享有所在社团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六)对会员的合理建议或正确批评,协会不予接纳的,会员可直接向社团联合会反映。

学生社团会员有权向校团委会反映学生社团内部情况,并积极配合校团委联合会对其所在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一)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按时参加社团活动,完成社团任务。

(三)履行所属社团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对多次未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协会有权通过会员大会对其进行除名。

(五)会员必须持会员证上课以及参加会议

第二十七条:

协会换届

(一)各社团换届结果必须由团委认定,并对换届全程跟踪,否则换届结果不予以承认,并追究会长责任。

(二)各协会换届统一在每年的四月份,由团委统筹安排换届。

(三)各协会会长必须任期满一年后才能换届,换届时会长必须向院社联提交申请书,获得批准后填写换届申请表,并与新任会长做好交接相关事宜之后(如财务等诸多方面)方可换届。

(四)对协会会长任命采取团委聘请制(面向全院同学公开招聘,协会会员优先)

(五)新任会长上任后,团委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向全院同学公布任命决定,并责成新任会长在一周内完成社团内部的组织机构建设,并将社团所有理事名单交团委审核。

(六)对于严重渎职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章程的学生社团负责人团委将对其进行解聘,被团委解聘的协会会长将取消一切评优资格及入党资格。

第四章优秀社团、社团负责人、社团成员评比

第二十八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社团和社团负责人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校团委将每年组织评比优秀社团、社团优秀社长、优秀社团成员,优秀社团干事,并在全校进行表彰。

第二十九条:

优秀社团、社团优秀社长评比由校团委负责组织,社团优秀社长主要从各社团社长中产生。

每学年从社团优秀社长中再选拔部分参加校级、市级优秀团干部(学生干部)的评比。

第三十条:

优秀社团评比条件:

(一)社团机构合理,资料包括章程、成员名单、学期工作计划、学期工作总结、经费管理制度、档案整理制度、例会制度、平时活动计划、活动总结、活动资料等齐备。

(二)如属于有小笔经费的社团,要求社团财务管理清晰。

(三)社团管理制度健全,组织纪律严明,社团社长准时参加每周例会。

(四)社团内部团结、民主,具有良好的社风社貌,在校内具有良好的社团形象。

(五)社团每周至少上一次社团课,并有详细记载。

(六)社团课内容立意新,上水平。

(七)积极为学校大型活动服务或演出。

(八)积极及时完成校学生工作处、团委交给的任务。

(九)社团每学期都换届纳新,社团健康持续发展。

(十)在全校民主评议和社团考评中成绩优秀。

第三十一条:

社团优秀社长评比条件:

(一)该负责人所在社团为优秀社团。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思想素质高,学习成绩良好。

(四)在任职期间工作主动、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开拓精神,积极维护社团利益和形象,工作成绩突出。

(五)遵守校团委的指导,准时参加校团委召开的会议,及时完成校学生工作处和团委布置的任务,对校团委安排的工作予以积极主动的配合。

(六)社团负责人考核中成绩优秀。

第三十二条:

优秀社团成员、优秀干事由各社团按一定比例自行推荐,经校团委有关职能部门核实后决定。

第三十三条:

优秀社团成员评比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成绩良好,主动认真地配合所属社团开展活动,为社团作出了一定贡献。

(三)对所属社团有大胆实在的建议意见。

(四)积极维护社团利益和形象。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注册、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注册:

学生社团注册是对其合法地位的确认。

学生社团须在每学期第三周内到校团委申请注册登记,校团委根据社团工作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注册、缓期注册或不予注册。

第三十五条:

不予注册的学生社团必须停止一切活动;

未注册的社团不得开展社团活动;

对不申请注册的学生社团,视为自动解散,不得再开展任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变更:

学生社团须修改章程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报校团委审核备案。

学生社团需要更换名称时,须向校团委申请,经同意,履行更名登记手续后,方可以新的名称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注销:

(一)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社团或持续一学期不开展活动的学生社团,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整改,经整顿无效,可取缔并追究该社团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连续两个学期社团人数在15人以下的。

(五)由于管理混乱被责令停止活动或解散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后,校团委将对其财务进行审核。

审核期间,学生社团不得进行与审核无关的活动。

学生社团应当自审核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审批部门备案。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社长签名、指导老师或指导单位签名盖章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和职中社团注销申请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xxxx中学所有经合法程序审批成立的学生社团。

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条:

各社团原则上不挂靠社会上的社团,如各社团认为确有必要,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团委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中和职中团委。

如有不完善之处,我们会在实际工作中予以完善和更正。

xxxxxxxx中学校团委

 

为了加强学校社团课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学校社团由团委进行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各专业部协作负责社团的课程实施,指导老师和学生负责教学的具体安排。

2.教师课程开发能力作为教师的基本能力纳入绩效考核范畴,并代表评先评优、晋级的条件。

每期按比例评出优秀社团指导教师。

3.社团课共分为三个层:

A级课程(特长发展类课程),A级课程学生先提出学习课程的申请,经过考核后,择优录取;

B级课程(素质提升类课程),C级课程(兴趣培养类课程),学生实施自主选课。

教师申报课程、学生选报课程最终由团委进行审核通过。

4.学生在中和职业中学就读期间,必须在保证三学期的前提下,选修社团课。

5.社团课实行学分制,B、C级社团课每期课程记2个学分,A级社团课每期课程记4个学分,社长每期2个学分,学生在高中阶段必须至少修满6个学分,方能领取成都中和职中学校毕业证书。

6.学生每学期社团课程修满后,由任课老师和社长进行考核,认定学分,学生每学期选修课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册,每学期注册一次。

7.学生在参加社团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纪律。

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如在某门课旷课2节课以上(迟到/早退3次=1节旷课),则该门课的学分为0分。

8.学生在每学期没有修满规定学分,应该在假期通过参加社会实践的方式认定学分,学生本人提供相关实践报告或证明材料,由团委核定学分。

9.学生在参加社团课、活动课的过程中要爱护公物,认真完成老师和社长安排的工作和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并能通过考核和考评。

10.学生在社团课、活动课中取得的成绩应及时向学校申报,学校每学期评选一次社团课优秀学生,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进行表彰,表彰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11.社团课活动时间主要安排在每周四下午的第三、四节课,部分活动如确有需要,由任课老师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安排在周末或其他节假日;

社团课活动的地点由学校统一安排,每学期社团课开课前进行通知。

各社团课任课教师和社长不得任意变更活动的时间和地点,如遇到特殊情况需变更活动时间和地点,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由该课程开设教师或社长及时通知各年级和相关学生。

12.社团课指导教师、社长及社团学生必须时刻关注安全问题。

学生不得选报参加不适合自己身心活动的课程。

每次社团课活动,教师应指导学生注意人身安全,学生要学会自我保护,避免身心受到伤害。

13.有些社团课活动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如需学校支付,必须按“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进行。

学生自主成立社团的办法

一、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应当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需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冠以“中和职中学生XX协会/俱乐部/社”等字样,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且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审核通过的学生社团一律接受校社团联合会的统一管理。

二、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校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二)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三)社团成立的活动计划

(四)社团指导老师情况登记表

(五)社员管理办法

三、校团委在收到筹备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批准筹备:

(一)申请筹备的学生社团的宗旨、任务不符合学校要求。

五、经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一周内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并申请成立注册。

六、各专业部成立专业部社团应报校团委登记备案并由学校团总支指导其工作。

七、社团负责人

(一)社团负责人是开展社团工作的中坚力量,社团负责人一般指社团的正副社长

1.有适应社团工作需要的兴趣、爱好和专长,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学习成绩良好,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同学和会员中有较高威信。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学习成绩较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或各学期累计有五门以上(含五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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