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雍正朝奏折制度对督抚权力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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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认为,康熙三十年(1691年)前后,用于君臣之间秘密沟通的文书——奏折开始使用,“它的确立不像某个衙门的设置,似乎是无形,但它的影响却远远超过一般衙门的兴废,他涉及到君臣间权力的分配、皇帝政令的实行,是官僚政治的重大变化”。

康熙帝与具奏人进行一对一沟通的目的有二:

一是通过内外诸臣的密奏,收“明目达聪”之效;二是利用密奏这一形式,使“诸王文武大臣等知有密折,莫测其所言何事,各加警惧修省”。

康熙朝的奏折以大臣汇报各地情况为主,主要承担传递信息的功能,对强化皇权有益,对政务的直接作用有限。

雍正帝则不甘心作一个单纯的信息接收者,在充分利用奏折“上传”的功能的同时,开发它的“下达”功能,对内外政务全方位施加个人影响。

在他统治的时期内,奏折与传统的上疏形式——题本并行,但实际作用已大大超过题本。

奏折文书引导政务运行后,最失落的机构无疑是在题本处理流程中占据重要地位的通政使司、内阁与六科。

内外奏折皆由宫门封进,直递御前,通政使司被彻底排斥在奏折运作流程之外;内阁的票拟职权完全不能施之于奏折,对重大事务的知情权与建议权锐减;六科的封驳复核权更无从谈起,三机构原有的权力改由具奏人和皇帝分别承担。

因此,皇权的加强势所必然,而具奏人的权力也受到影响,改变了固有的政治权力格局。

特别是全权代理辖地内所有文武官员题、奏事宜的督抚,兼用奏折后,与其他层级官员群体之间产生了权力的博弈。

  一督抚密奏渐侵六部之权

  清承明制,六部上承天子,“大凡督抚题奏本章,必敕部议复而后施行”,所以“内重外轻,事势之固然”,而奏折动摇了这样的传统。

一方面,拥有具奏权的督抚,遇到地方上用人行政、增革损益等大事,往往先通过密折与皇帝商议,承奉皇帝朱批后,或题本,或咨部。

皇帝对事情已有定见,部臣的反对意见难以奏效。

至于机密军务,部臣甚至无从知情,遑论参与意见。

另一方面,督抚与六部通过传统程序办理政务时,如遭到部驳、部参之后,也有在奏折内继续向皇帝申辩的机会。

  督抚利用密奏之机渐侵六部之权的倾向,雍正帝在即位之初就有所察觉。

面对这种由文书制度改变而引起的内外权力关系变化,雍正帝主要有两种处理办法:

一是凭借自己在奏折运行中的主导地位,对督抚在奏折中提出的非分要求不予理会,坚持重内轻外的行政习惯;二是顺水推舟,通过奏折这一新兴的文书形式,使督抚对六部形成制衡。

起初,第一种想法在雍正帝头脑中占据主导。

他默认国家应该维持居重御轻的统治模式,并不想改变传统的行政秩序。

因此要求督抚该具题、咨部的事件,不能随意用奏折代替,避免通过密奏的方式,挟制部臣、蒙混过关。

如雍正元年(1731年)九月,广东巡抚年希尧在奏折中抱怨吏部错给自己处分,自称因为害怕结怨部臣,不敢具题。

年希尧是雍正帝潜邸旧人,且系贵妃亲兄。

尽管如此,雍正帝仍然在朱批中斥责他说:

“前日又有一奏恐结怨部臣之言,难道你件件乱来,只要你与朕私自办理罢,不理众议?

”“部中若有委屈你的事,如若理正,只管拿本来顶,朕不是不看本、不识字的皇帝。

若仗怕结怨部臣一句,将无理的事密奏了,指望朕乾纲独断,莫想!

”又如雍正四年四月,户部命福建巡抚毛文铨拨解京饷31万两白银,毛文铨以福建地处海疆、藩库银两入不敷出为由,具折请求雍正帝转谕户部免解。

雍正帝不但不准,反而怀疑毛文铨亏空库帑,不敢直接与户部交涉。

他批示:

“此等事朕不深悉,怡亲王(时奉旨总理户部事务——笔者注)公正不私,尔果得理,当将情由达部。

今便奏朕,朕亦发部议。

”一年后,毛文铨果然因亏空钱粮获罪,这次奏折和朱批的内容也被雍正帝公开,以警戒各地督抚。

除了针对具体事件多次重申督抚必须尊重部臣之外,雍正帝又专门下旨,“凡为督抚者,奉到朱批之后,若欲见诸施行,自应另行具本,或咨部定夺”,且督抚具题本章,不许将朱批引入,以免开挟制部臣之渐。

  对于奏折的使用,雍正帝的态度也逐渐发生转变。

督抚是封疆大吏,在了解地方情弊、协调官民关系方面的建议显然比部臣更有可操作性。

况且各地新任督抚多由雍正帝的心腹近臣担当,如鄂尔泰、李卫、田文镜等,其亲信程度比部臣有过之而无不及。

重内轻外的传统观念,先在雍正帝个人感情上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而这种变化通过奏折,很快投射到了实际的政治运作当中。

雍正五年六月,三法司驳回了一件由河南巡抚田文镜上报的鸡奸未遂致人死亡案,主犯拟定斩决,而三法司认为犯人罪情尚有可衿,改拟监候。

雍正帝认为“田文镜所拟本为得理,伊于刑名事件详审谙练,法司诸臣中未见有能及之者”,是“法司诸臣有意苛求田文镜,加以残忍之名,以致轻重颠倒,失其情罪之当”。

由此大谈重内轻外格局下,部臣如何以己之好恶对督抚上报的文书有所偏倚,以致影响政务。

并下旨“嗣后凡督抚咨文到部,而各部驳诘非理者,准该督抚密折奏闻”。

换言之,此后督抚如果自认为被部议冤枉,就可以避免雍正元年广东巡抚年希尧那样必须“拿本来顶”的窘境,只要通过密折的方式私下反映给皇帝,不必担心“结怨部臣”了。

  雍正帝一面试图维持传统的重内轻外政治格局,不准督抚因为别开密奏一途就轻视原有的行政程序,甚至利用和皇帝的私人联络方式挟制六部。

一面又想运用奏折这一路径,令督抚对六部原有的行政主导权进行制衡,通过督抚在奏折中对六部议复政务的反馈,亲自对六部已处理的政务进行再决策。

形成了皇帝与地方行政首长通过奏折一对一交流信息、讨论政务的模式。

六部的职能虽然没有发生变化,但主导本部门行政事务的权力减少,在与地方官的博弈中优势下降。

  二督抚密奏制衡科道言官

  制约地方大员的传统力量是科道言官。

考虑到督抚权力过大的问题,雍正元年二月,翰林院检讨李兰奏请复设巡按御史,雍正帝认真与廷臣讨论,却因顾虑“从前巡按每与督抚争权,反滋地方烦扰”,暂缓施行。

到雍正三年,才以配合缉盗为名,在各省设立“巡察官”。

巡察官带御史职衔,称为巡察御史,有密折具奏权。

巡察御史是钦差,按理应对督抚及下属地方官有所制衡,但考虑到科道言官在雍正朝的地位和境遇,可知这种制衡的效果是要大打折扣的。

  清初科道官群体虽然没有明代那样风头强势,但在议政建言方面也有其特殊权力。

首先,顺康两朝屡开风闻言事,科道言官在弹劾方面很有优势。

其次,从顺治年间起,科道言官的奏疏就可径由宫门递送,最早拥有密奏权。

在奏折被广泛使用后,不但给事中对章奏的封驳权形同虚设,而且因为督抚等员可以密折言事,科道言官这方面的特权也化为乌有。

雍正帝曾针对朝野对康熙末年科道进言稀少颇有微词的情况指出:

“当时内而满汉大臣,外而督抚提镇,皆许其密折言事。

盖因各省地方事务,督抚身亲阅历,自能详悉周知,较言臣风闻言事,胜十倍矣。

  雍正帝为政崇尚实行,不喜臣下沽名务虚,科道言官在明末和康熙年间依附权臣、党同伐异的糟糕表现,让他对这一群体抱有严重怀疑,常讥讽他们惟知邀名干誉,未见裨益政治。

雍正元年,雍正帝也有重视言官的举措,曾命“各科道每日一人上一密折,轮流具奏,一折只言一事”。

言官们受到鼓舞,颇多建白。

雍正朝几项重大改革举措,如力清亏空、摊丁入地、开豁为良、禁逐天主教、分县并县等,都在科道轮奏中由言官率先提出。

但这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真正引起雍正帝重视并付诸实行,却要等相关督抚建议之后。

如雍正元年二月初八、初九、初十等日,该班轮奏的户科掌印给事中王澍、山东道监察御史迈柱、浙江道监察御史秦国龙,先后请求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摊丁入地,雍正帝不置可否。

直到同年七月,直隶巡抚李维钧密折奏请,才对这项改革措施予以充分肯定,并极力推动。

再如禁止耶稣会士传教的建议,先由礼科掌印给事中法敏在雍正元年二月提出,在同年七月闽浙总督满保、福建巡抚黄国材奏陈后,才迅速付诸实施。

如此种种,雍正帝在办理实务方面重督抚、轻科道的倾向显而易见。

  雍正帝登基伊始,就将原本独立的六科归并都察院,“凡城、仓、漕、盐与御史并差”。

自此台省合一,六科给事中“奔走内外,朝夕不遑。

或递相署理,至有本科只留一人者”。

为此,吏科掌印给事中崔致远邀约同僚抵制都察院的管理,盛怒的雍正帝下旨停止全体科道官的密折专奏之权,命他们此后凡有参劾陈奏,只准“露章明言”。

如此一来,原本独有风闻密奏权的科道言官反而暴露在明处,不如其他大臣进言便利了。

雍正四年十二月,以浙江道监察御史谢济世为代表的科道言官,与雍正帝的亲信宠臣河南巡抚田文镜爆发了一次激烈冲突。

谢济世等参劾田文镜十款大罪,田文镜却通过密折不断申辩。

在这场斗争中,雍正帝极力偏袒田文镜,科道言官在与督抚的竞争中彻底落败。

到雍正七年,职司言路的科道言官已经“迩来并不陈奏一事”,失去了朝廷耳目的作用。

至此,雍正帝才将他们的具奏权部分恢复,准他们嗣后有条奏事件,与在京文武大臣一起轮班具奏。

在京的科道言官如此,外派出差的也概莫能外。

如雍正三年三月,在河南负责河工钱粮的给事中陈世倕因遭副总河嵇曾筠抱怨“甚是掣肘”,就被调回北京。

派往山东巡查的工科给事中张鸣钧,一年之中“亲身周历通省郡邑,竟无切要之事可以陈奏”。

  三督抚密奏与属官相制

  在雍正元年讨论是否复设巡按的过程中,内阁学士查嗣庭曾向雍正帝密奏:

“欲令各省督抚少知顾忌,莫若令各省藩司亦得用密折启奏。

”他认为复设巡按会使地方事权不能统一,不利于行政管理。

但让藩司拥有具奏权,可使他们“与督抚虽无相制之形,实有相制之势”。

如此一来,“官既不烦添设,权亦不患独操”。

这个办法正中雍正帝下怀,在他统治的13年中,具奏人员的范围逐步扩大。

到雍正末年,很多省的布按二司,甚至部分道员、副将,都可以密递奏折了。

  雍正帝采用奏折的目的无非两点:

一是亲自掌握尽可能多的信息,加强君权;二是提高行政效率,推动各项制度改革。

授布按道府等人以具奏权,虽然有助于制衡督抚、加强皇权,但于行政效率有碍。

因此,雍正帝对扩大奏折使用范围的做法十分慎重,主要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具奏人范围的扩大缓慢而有步骤。

雍正初年,极少数非督抚提镇的外官开始奉特旨呈递奏折。

这些人或是雍邸门下、勋贵子弟,皇帝本来认识,命他们外任后仍通过私人渠道保持联系;或是出差的科道、翰林就地转为外任,原本作为京官近臣的奏折权未被剥夺;或是曾经引见的中级官员,被皇帝看中,外任冲要缺分,特授以密折专奏之权。

到雍正五、六年间,拥有具奏权的布按以下官员才渐多起来。

是以雍正帝特别下旨,准许布按两司可以申请具折,但准允与否,则取决于皇帝。

终雍正一朝,布按等官的具奏权都是因人因地而异,并没有形成像以后的布按一经上任就拥有具奏权的制度。

至于文职道府、武职副将等官的具奏权,仍由雍正帝根据具体情况秘密指定,数量很少。

第二,从奏折内容上看,雍正帝准许布按以下官员具奏,主要目的是搜集地方信息,使督抚大员有所收敛警觉。

至于具体政务,仍要求他们“应详上司之事不可越分”,径自越奏会遭到雍正帝批评。

至于地方上下文武不合,利用奏折相互攻讦,雍正帝多对布按以下官员持压制态度,斥责他们恃宠而骄,要挟长官。

如雍正三年浙江抚布按三司不合,互参密折迭上,闹得乌烟瘴气。

雍正帝在朱批中严饬按察使甘国奎:

“朕有旨尔等布按密奏,原为周知地方情形,不许尔等借此诳诈,挟制督抚。

朕未有一省用两三个督抚之理,也未有轻督抚而重信布按之理。

布按如果可信胜督抚,则用尔等督抚矣。

”“同省大吏,不思和衷办理,如此互相不睦。

若法海(时任巡抚——笔者)参奏你等,朕自然听他怪你,岂有据你一按察司而怀疑督抚乎?

”第三,布按以下官员的奏折在递送程序上与督抚不同。

一般督抚提镇递送密折,内廷发给奏折黄匣装盛封锁,并配有钥匙,由督抚本人派遣家人,或标下千把等低级武官,直接递至宫门,经奏事处官员呈送御前。

布按以下官员如准许奏折,则多不赏给黄匣,只令其在奏折上书写“密”字,用夹板封固而已。

雍正初年,督抚提镇以外的官员奏折不准直递宫门,他们中间的大部分人根据皇帝指定,将奏折交给就近的督抚提镇代为递送,发回时也到督抚提镇处领取。

如孙国玺在担任台湾道时,奏折交由台湾总兵转递,后改任福建盐驿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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