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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T50×

-2005

前  言

根据川质监办函【2002】108号关于印发《2002年度制、修订四川省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要求,由四川省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本规范。

我省在近年来开展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中发现,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一些规模较小的歌舞厅、网吧、小型商场、商铺等公众聚集场所,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既可满足防火安全要求,又能达到简便易行、经济性好的目的,但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可循,为规范设计,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工程质量,特别是达到整改火灾隐患的目的,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以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部分:

洒水喷头》GB5135.1-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2部分:

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GB5135.2-2004等为主要参考资料,并参照国内其他有关资料、相关的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结合我省工程实际编写而成。

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函告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成都市石人南路2号,邮编610072),以便再次修订时参考。

该规范由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管理和对适用范围的解释,由四川省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四川威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欧克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方汝清宋晓勇潘京杨庆刘沙

朱渝生祁晓霞王瑞唐明王宁

李杰汪映标廖鸿汪映兴李云

张宗勤刘明亮包卫华

目  次

1 总 则

1.0.1为正确、合理地设计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四川省城镇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是对国家标准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补充,其适用范围不得超出本规范的规定。

1.0.3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为湿式系统,安装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8m,系统保护区域面积不得大于1000m2,持续喷水时间为30min。

1.0.4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安装应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及验收执行国家标准GB5026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0.5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

2 术 语

2.0.1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impleSprinklerSystems

由洒水喷头、水流报警装置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与室内消火栓系统、市政或室内给水管网连接,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称简易喷水系统)。

2.0.2系统组件  Systemcomponents

组成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消防水泵、简易控制器等消防专用产品的统称。

2.0.3系统附件  Systemaccessories

组成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除消防专用产品外的其他通用产品,如阀门、倒流防止器、压力表等的统称。

2.0.4快速接口  Quickconnector

设置在建筑物外供消防车向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供水的接头。

 

2.0.5备用逆变电源  Backupinvertedelectricsource

由市电经整流向蓄电池充电,市电停止时,自动切换至由蓄电池经逆变成为交流电向设备供电的一种备用电源装置。

2.0.6简易控制器  Simplecontroller

能自动采集、处理、输出相关信号,启动消防泵和声光报警器等的一种控制装置(简称控制器)。

3 适用范围

3.0.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执行国家规范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受供水、技术、经济条件限制而难以实施的下列场所: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设置在人防工程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建筑面积(含设备用房)不大于1000m2的地下停车库;

4建筑高度不超过24m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和综合办公楼内的走道、办公室、餐厅、商店、库房和客房。

3.0.2高层住宅中的商业服务网点。

3.0.3两层及两层以上的老式砖木结构建筑中的商业服务网点和储藏室。

3.0.4建筑面积大于200m2且未设有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的商业服务网点。

3.0.5设置干式竖管的住宅中底部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

4 系统供水

4.1 系统水源

简易喷水系统应根据设置场所具备的供水条件,按照简易喷水系统对流量、水压的要求合理选择下述给水系统作为供水水源。

1高压或临时高压消火栓给水系统;

2低压消火栓给水系统;

3二次加压供水的生活给水系统;

4市政管道直接供水的生活给水系统。

4.2 供水方式

4.2.1简易喷水系统宜采用消火栓给水系统直接供水,并与消火栓给水系统合用消防用水量及其供水设施,简易喷水系统设计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4.2.2消火栓给水系统不能保证简易喷水系统的压力时,应设消防泵加压。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水压大于简易喷水系统的组件或附件的公称压力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4.2.3不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内的设置场所,其简易喷水系统可由生活消防合用给水系统或生活给水系统供水并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给水系统能够同时保证最大时生活用水量和简易喷水系统的流量与压力时,生活给水系统可直接向简易喷水系统供水。

2生活给水系统能够保证简易喷水系统的流量与压力,但不能同时保证最大时生活用水量时,应设火灾时关断生活供水的电磁阀或电动阀。

3生活给水系统能够保证简易喷水系统的流量、不能保证压力时,当生活给水系统允许水泵直接吸水,简易喷水系统应设消防泵吸水加压供水。

4生活给水系统不能保证简易喷水系统的流量与压力,也不允许从生活给水管道直接吸水时,简易喷水系统应设储水池(箱)和消防水泵供水。

储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应按简易喷水系统用水量确定,并可扣除持续喷水时间内仍能连续补水的补水量。

生活给水系统的水池(箱)有效容积大于简易喷水系统用水量,且生活给水泵设置了应急关断生活供水的电磁阀或电动阀或系统喷水联动切断生活泵电源时,简易喷水系统消防储水池(箱)可利用生活水池(箱)。

4.3 系统给水管道

4.3.1简易喷水系统应采用热镀锌钢管、不锈钢管、铜管、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衬塑钢管,其材质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

注:

衬塑钢管中塑料耐热温度不应低于100℃。

4.3.2焊接钢管、铸铁管作为水源供水管与简易喷水系统连接时,应在系统总控阀前设置过滤器。

4.3.3塑料管、塑料复合管作为水源供水管时,应为暗装或设置在管道井内。

明装时应采取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0.75h的管窿或防火套管等隔离措施。

4.3.4简易喷水系统给水管道的直径应经水力计算确定,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宜采用经济流速,其配水干管的直径不应小于40mm、配水支管的直径不应小于25mm。

4.3.5湿式报警阀的规格按供水干管直径确定,但供水干管直径小于50mm时,仍应选用DN50规格的报警阀。

水流指示器规格按设置处给水管直径确定,但给水管直径为DN32时,宜采用DN25规格的水流指示器;

给水管直径为DN40时,宜采用DN50规格的水流指示器。

4.3.6简易喷水系统给水管道上及消防水泵出口处压力表的最大量程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的2倍,表盘直径不宜小于100mm。

4.3.7简易喷水系统的总控制阀宜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总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并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阀门的额定压力不应小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

止回阀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应小于设计工作压力的2.5倍。

5 设计基本参数

5.1 设计喷水强度

5.1.1简易喷水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按照设置场所的具体要求采用4L/m2·

min或6L/m2·

min。

设置场所的设计喷水强度举例详见附录A。

5.1.2建筑物内的各个设置场所可分别按照各自的喷水强度进行设计。

5.1.3当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与附录A举例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设置场所的实际情况参照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进行确定。

5.1.4设置场所的喷头下方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时,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5.1.1规定值增加1.3倍。

5.2 系统作用面积

5.2.1简易喷水系统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

当采用快速响应喷头,且系统设计喷水强度不变时,其作用面积可减少为100m2。

5.2.2当设置场所分隔成不同面积的房间,且每个房间的分隔墙、楼(顶)板等的耐火极限符合该建筑适用的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时,系统作用面积可按设置场所最大面积房间或走道作为设计作用面积,但该系统的设计作用面积不宜小于80m2。

5.2.3当只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简易喷水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5.3 系统设计流量

5.3.1简易喷水系统设计流量宜按下式进行计算:

QS=(1.15~1.30)QL(5.3.1)

式中:

QS—系统设计秒流量,L/s;

QL—喷水强度与最不利位置设计作用面积的乘积,L/s。

5.3.2简易喷水系统的设计持续喷水时间不宜小于0.5h。

5.3.3喷头的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k

/60(5.3.3)

q—喷头流量,L/s;

p—喷头工作压力,MPa;

k—喷头流量系数。

5.3.4设置场所系统的全部喷头流量和小于5.3.1式计算的流量时,设计流量按实际流量确定。

5.3.5同一系统的各个设置场所的计算流量不同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其中最大流量确定。

5.3.6简易喷水系统最不利位置的作用面积宜采用正方形或长方形布置。

当采用长方形时,其长边应平行于配水支管,边长宜为作用面积值平方根的1.2倍。

5.3.7建筑物内设于不同防火分区的简易喷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大一处系统的流量确定。

6 系统组成

6.1 直接供水简易喷水系统

6.1.1设置场所喷头总数小于及等于10只时,由系统组件喷头和其他附件组成(简易喷水Ⅰ型,详见附录B中B-1图)。

6.1.2设置场所喷头总数为11只~20只时,由系统组件喷头、水流指示器和快速接口和其他附件组成(简易喷水Ⅱ型,详见附录B中B-2图),并符合下列要求:

1当喷头布置在不同楼层时,水流指示器应按每层楼设置。

水流指示器、水源压力信号应反馈至简易控制器。

2当水源管道设有水泵接合器时,可不设供消防车补充供水的快速接口。

6.1.3设置场所喷头总数为21只~40只时,由系统组件喷头、水流指示器、快速接口和其他附件组成(简易喷水Ⅲ型,详见附录B中B-3图),并符合下列要求:

1当系统总控制阀为信号阀时,水流指示器前可不设置阀门,当需要设置检修阀时可设有明显启闭标志的普通阀门。

2系统中信号阀、水流指示器、水源压力的信号应反馈至简易控制器并自动发出报警信号。

3试水阀处应有排水设施。

6.1.4设置场所喷头总数大于40只时,由系统组件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快速接口和其他附件组成(简易喷水Ⅳ型,详见附录B中B-4图),并符合下列要求:

1当系统总控阀为信号阀时,报警阀前可设具有锁定阀位和明显启闭标志的阀门。

水流指示器前可不设置阀门,当需要设置控制阀时,宜采用信号阀。

2设置场所仅为一层,系统设置有报警阀时,可不设水流指示器。

3当系统水源没有设置水泵接合器时,快速接口应改为水泵接合器,其数量按系统设计流量确定。

每个水泵接合器流量宜按10L/s~15L/s计算。

4系统中的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报警阀、压力表及压力开关的信号应反馈至简易控制器并自动发出报警信号。

5试水阀、水力警铃、报警阀处应有排水设施。

6当系统水源水压变化不大时,报警阀组可不设延迟器。

6.1.5直接供水简易喷水系统总控制阀前水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简易喷水Ⅰ型应保证最不利点喷头的工作压力。

2简易喷水Ⅱ、Ⅲ型应保证最不利点喷头的工作压力和水流指示器报警功能的要求。

3简易喷水Ⅳ型应保证最不利点喷头的工作压力、水流指示器和报警阀报警功能的要求。

6.2 加压供水简易喷水系统

6.2.1加压供水简易喷水系统应根据设置场所布置的喷头总数,选择6.1中合适的系统型式与本节所述的加压方式组合成加压供水简易喷水系统。

加压供水消防工作泵及气压罐稳压泵均可不设备用泵。

6.2.2设有报警阀的简易喷水系统喷头动作后,应由报警阀处压力开关直接连锁自动启动消防泵。

6.2.3直接加压供水方式

当水源条件适合4.2.2、4.2.3-3时,应设消防水泵加压供水,并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泵流量应按系统设计流量确定,扬程应按水源管道最低压力计算,并按最高压力进行复核。

2当简易喷水系统可能出现回流污染生活饮用水时,水泵吸水管上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3简易喷水系统准工作状态水源管道压力能满足6.1.5的要求,但不能满足火灾发生时系统持续喷水的设计工作压力时,应设置压力开关启动消防泵加压供水。

压力开关启泵压力宜小于最不利喷头工作压力0.02MPa,当此压力小于压力开关动作最小压力时,应将压力开关改为压力传感器或电接点压力表。

(详见附录B中B-5图)。

4简易喷水系统准工作状态水源管道压力不能满足6.1.5的要求时,按6.2.5要求设置气压罐和稳压泵。

(详见附录B中B-6图)。

6.2.4间接加压供水方式

当水源条件符合4.2.3-4时,应设消防水泵自水箱吸水加压进行供水(详见附录B中B-7图),并符合下列要求:

1水池(箱)补水时间宜为48h,当有困难时可为96h。

2由生活给水管向水池(箱)补水时,其出水口应高出水箱溢流水位的垂直高度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当此垂直高度大于150mm时,仍按150mm设置。

3消防泵宜自灌进水,其流量应按系统设计流量确定,扬程中的几何高度应按水池(箱)最低水位计算确定。

4气压罐和稳压泵应符合6.2.5的要求。

6.2.5简易喷水系统设置气压罐进行稳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压罐有效容积不小于150L,稳压泵流量不宜大于1L/s。

2气压罐的设计最低压力应满足最不利喷头的工作压力,设计最高压力宜比最低压力大0.05MPa~0.10MPa。

按此两项压力设置电接点压力表控制稳压泵的启停。

3消防工作泵的启动应采用压力开关控制,压力开关的启泵压力宜小于气压罐设计最低压力0.02MPa,当此压力小于压力开关动作最小压力时,应将压力开关改为压力传感器或电接点压力表。

7 喷头布置

7.1 喷头

7.1.1喷头选型应按设置场所的环境最高温度、喷水强度、布水要求、安装位置等条件合理选择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工作压力和结构型式。

7.1.2根据简易喷水系统水源的压力条件,系统可采用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的低压洒水喷头,其最低工作压力不小于0.025MPa。

7.1.3下列设置场所宜采用响应时间指数RTI≤50(m·

s)0.5的快速响应喷头。

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商店、超市等商业场所;

3地下及半地下停车库;

4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场所。

7.1.4按照喷头的安装位置和布水分类选择喷头型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非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应采用下垂型或吊顶型喷头;

3吊顶在安装简易灭火系统前已建好或无吊顶的场所,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隐蔽型喷头。

7.2 喷头布置

7.2.1喷头应均匀布置,喷头布水不应受障碍物阻挡。

7.2.2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

喷头的感温元件不应受到碰撞、热源或其他喷头的影响。

7.2.3喷头的布置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

当采用流量系数K=80喷头时,同一根配水支管上的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不应大于表7.2.3的规定,且不宜小于2.4m。

表7.2.3同一根配水支管上洒水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

喷水强度

4L/min·

m2

6L/min·

最不利喷头的工作

压力(MPa)

0.025

0.05

0.10

单个喷头的最大

保护面积(m2)

10

14

20

6.6

9.4

12.5

计算喷水半径(m)

2.2

2.6

3.1

1.8

2.1

2.5

正方形布置的

边长(m)

3.2

3.7

4.4

3.0

3.6

矩形布置边长

(m)

长边

短边

2.4

4.5

5.7

3.5

3.4

2.9

2.8

5.4

3.3

2.7

4.3

5.3

4.2

4.0

5.1

3.9

3.8

4.8

平行四边形(菱形)

4.7

喷头与端墙的

最大距离(m)

1.6

1.2

1.5

7.2.4仅在走道设单排喷头的系统,其喷头间距按走道地面没有漏喷空白点确定。

7.2.5边墙型洒水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应符合表7.2.5的规定。

表7.2.5边墙型洒水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

最不利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单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m2)

7

9

6.5

配水支管上喷头的最大间距(m)

单排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m)

两排相对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m)

5.0

6.0

7.2

喷头与端墙的最大距离(m)

1.0

1.表中喷头流量系数K=80;

2.两排相对喷头应交错布置;

3.室内跨度大于两排相对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时,应在两排相对喷头中间增设一排洒水喷头。

7.2.6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配水支管上的喷头间距、喷头与两侧端墙的距离,应按喷头工作压力下能够喷湿对面墙和邻近端墙距溅水盘1.2m高度以下的墙面确定,且保护面积内的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7.2.7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且不应大于150mm。

7.2.8直立式边墙型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且不宜大于150mm,与背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并不应大于100mm。

水平式边墙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且不应大于300mm。

7.2.9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并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喷头计入喷头总数。

7.2.10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或连通开口的外侧,应设喷头。

7.2.11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

8 供电、操作与控制

8.1 供电

8.1.1简易喷水系统消防泵的供电负荷分级、供电回路设置及相关线路敷设应根据设置场所建筑的工程情况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8.1.2简易喷水系统的供电应按其负荷级别配置电源。

对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简易喷水系统,当市电不能满足相应的供电可靠性且建筑装设柴油发电机组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逆变电源(EPS)作为应急备用电源,保证在没有市电的情况下能连续向消防泵供电,供电时间不小于30min。

8.2操作与控制

8.2.1简易控制器按照简易喷水系统组成要求不同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电接点压力表、信号阀、消防泵以及电源的工作状态,具有控制消防泵和稳压泵、启动声光报警器、切断生活用水等的联动功能,并能输出信号至建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消防泵和稳压泵除在控制器上具有自动和手动启动功能外,尚应在水泵安装处具有就地手动控制功能。

8.2.2简易控制器应安装在有工作人员停留的场所,且便于观察和操作。

有条件时,应安装在消防控制室或工作人员值班室内。

8.2.3用于直接供水简易喷水系统的控制器应满足8.2.1的要求,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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