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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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常规见证检验,须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
监督见证检验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监督机构还应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监督执法检测工作,对建设工程材料实行随机抽检,监督执法检测不应收取费用。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
第六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一年内由省、省会市或有cal认证的地级市以上的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个别产品按其行业要求检验周期在一年以上的,从其行业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取得前款规定材料的原件;
取得相应复印件的,必须加盖生产企业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企业的印章;
对于实行生产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材料,还应取得相应证书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印章),其信息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查询。
第七条 没有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材工程材料需依据企业标准进行检验的,企业标准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向使用单位提供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的原材料检验报告。
第九条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取样方法、取样数量、取样频次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
对同一类材料按同样方法取样、检验的,可以将常规见证检验和监督见证检验的检验频次合并计算。
第十条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见证人员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中取得《见证员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派。
单位工程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见证人员的培训及发证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
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实施。
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应当包括需要检验材料名称、材料类别、相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相应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对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的取样方法、取样频次、取样数量还应作出特别说明。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应当遵守以下程序操作:
(一)建设单位应在材料送检前将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及见证人员亲笔签名字样及试样封装方法等资料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留存,以便其在收取试样时予以比照核对。
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亲笔签名字样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留存。
(二)见证人员应当对取样及送检全过程进行见证,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证取样送检的真实性(包括在试样上作出见证标识、见证封志等),如实填写见证记录(见附件2),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三)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按照监督计划执行,材料见证检验应填写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见附件3)。
(四)建设单位应制作送检委托单,委托单应当设置见证人员、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签名栏及见证情况判定栏,并由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签名。
(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接收试样时检查送检委托单、见证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见证员证书、试样封装方法(含见证标识、见证封志)的有效性;
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当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监督标识、监督封志;
确认有效后方可收样。
否则应拒绝收样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在报告中反映见证人员单位、姓名。
属于常规见证检验的,还应注明“常规见证检验”,不得有“仅对来样负责”的说明。
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注明“监督见证检验”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督员姓名。
未注明见证人员姓名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七)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不合格检验报告台帐,发生不合格检验项目的,应同步有效上传到“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并于24小时内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将送检委托单、见证检验通知书等委托检验的原始资料一并存档。
第十三条 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的建设工程材料主要包括:
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防水材料、混凝土、给排水塑料管材(管件)、电线(电缆)、断路器、漏电保护器等。
工程材料监督见证检验频次、项目应按照监督计划进行。
各类见证检验中混凝土试块应利用混凝土质量追踪系统植入电子芯片标识,其它材料应使用二维码标识。
第十四条 监督见证检验结果反映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加大监督见证检验的频次。
第十五条 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建设工程材料的常规见证检验,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
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在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进行。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在常规见证检验中提供进入施工现场收取试样的服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对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的封存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管,并作出记录。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材料检验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验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复检,并由建设单位将复检方案及复检结果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对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弄虚作假,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查证属实的,不得再承担见证或取样、送检工作,由被查处人员承担见证或取样、送检工作的,有关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定期对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各方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
属于不规范行为的,予以记录并公示;
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1.见证检验见证人授权委托书
2.见证记录
3.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
附件1
见证检验见证人授权委托书
现授权下列人员负责以下工程的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见证员信息
姓名
单位名称
见证员
证件编号
联系电话
本人签名
工程信息
工程名称
工程编码
(交易中心提供,一般为14位数字)
监督登记号
(监督站提供)
建设单位驻场代表(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建设单位(委托单位)地址:
×
日期:
年月日
附件:
见证员证件(复印件加盖工作单位章)
附件2
见证记录
工程名称:
取样部位:
样品名称:
取样数量:
取样地点:
取样日期:
见证记录:
取样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见证单位章)证件编号:
填写本记录日期:
附件3
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
我站对工程的建设工程材料进行监督抽样,现通知你单位核对试样,并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监督见证检验项目
试样规格数量
取样日期
监督员(签字):
见证人(签字):
联系电话:
取样人(签字):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