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际社会保障经济公平非均衡发展评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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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社会保障经济公平非均衡发展评估

  

 

  

省际社会保障经济公平非均衡发展评估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高速发展,2011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47.16万亿元,公共财政收入达10.37万亿元,按照世界银行最新发布数据和国别收入四组分组标准,我国2011年人均国民收入为4930美元,进入世界中等偏上收入国家行列。

在社会财富不断增加的基础上,具有公共属性且有增进国民福利、改善收入分配公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功能的社会保障制度快速发展,成效显著。

但国家的非均衡发展战略和各地区的自然禀赋、经济基础、社会条件差异造成省际经济发展不均衡问题突出,也决定了省际社会保障发展的不均衡问题凸显,本质上是公共资源配置的横向经济不公平,而实现经济公平区域均衡是现代社会保障的基础理念和目标归宿之一。

因此,如何在保持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确保省际社会保障均衡发展和分配公平是我国“十二五”甚至更长时间内面临的重要任务。

本书选择评估指标体系中的24个指标测度评估2001~2010年中国31个省区市和东、中、西部社会保障经济公平的非均衡发展状态,并对31个省区市的社会保障经济公平发展状态进行聚类分析。

5.1文献回顾与评述

梳理省际社会保障支出研究的相关文献,林治芬(2002:

37~43)以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财政补助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社会保障财政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比例及缺口、替代率、抚养比率等指标分析了2000年社会保障支出的地区差异。

李珍、曹清华(2007:

137~140)研究了2003年、2005年财政性社会保障在转移支付中的结构失衡和区域差异,并对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提出建议。

彭海艳(2007:

90~100)采用GE指数分解法及GINI系数分解法,分析了1998~2004年社会保障财政支出的地区差异。

柯卉兵(2009:

55~63)对1995~2005年的社会保障财政负担、财政人均支出以及财政支出水平的地区差异归纳描述,并对比分析财政性社会保障与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差异的关系。

徐倩、李放(2012:

47~52)采用人均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占公共财政比例两项指标的极值比、变异系数分析1998~2009年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的城乡、地区及结构差异。

综上可知,目前国内对省际社会保障发展不均衡的研究成果较少,已有成果多是以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为对象的研究,从整体视域内量化社会保障经济公平的省际非均衡发展研究不足;已有研究的评价指标维度稍显单薄,构建全面、多维、不同准则层次的评估指标体系欠缺;对非均衡程度的度量缺少静态与动态的结合,系统性不够。

基于此,本研究尝试在系统学整体思想方法的基础上,从不同的准则层次、构成维度及相互联系出发,静态与动态结合,构建以目前中国统计指标体系框架下能够完备计算出结果的省际社会保障经济公平评价指标体系,度量社会保障省际层面的非均衡关系和特征,揭示发展规律,提出省际均衡发展的控制措施和预警建议。

5.2指标选择与数据说明

5.2.1指标选择

本书把研究和处理的对象“社会保障”整体作为一个复杂系统空间,省际系统空间属同一个层次,包含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的31个子系统[1],子系统两两之间形成系统关系,系统的目标则是从整体上实现系统关系公平发展,以对系统均衡形成支撑,并在系统目标归宿下分析系统与环境的关系和规律。

省际指标选择注意到以下几点。

(1)省际层面的起点是公平的。

在省际层面,社会保障系统的公平控制只包括“过程(中间积累)公平→结果(待遇)公平”两阶段控制。

因为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区分为整体制度和局部制度。

整体制度是各省区市统一的制度。

局部制度是制度推行之初,出于稳健性和可持续性的考虑先在部分省区市试点,积累经验后再推行整体制度的制度。

局部制度引起的短期起点不公平可以视为公平发展的必要成本或必经阶段,再考虑省际层面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性,决定了省际层面起点的公平性,因此省际起点公平无须评估,无指标对比。

(2)对于过程公平中的养老保险制度统一性、流动性和衔接性指标,属于纵向比较指标,省际比较是横向评估,因此此处没有选择。

(3)对于省际适应性的指标选择,由于省际层面全体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数据缺失,因而省际层面适应性比较指标仅选择经济适应性、财政适应性和社会适应性3项。

(4)鉴于目前笔者视野范围内没有找到度量省际社会保障经济公平均衡发展的理论与方法,因此本书尚没有触及省际均衡发展标准的评估指标。

基于以上4点,根据第3章内容及表3-1对指标的定义,选择省际社会保障经济公平非均衡发展比较评估指标涉及的5个维度,24个指标,如表5-1所示。

表5-1社会保障经济公平省际非均衡发展比较指标体系

维度

序号

指标名称

维度

序号

指标名称

过程公平

1

养老保险实际覆盖面

适应性

13

财政适应性:

社会保障财政弹性

2

医疗保险实际覆盖面

14

社会适应性:

贫困救助能力

3

社会保障财政依存度

非均衡度量

15

社保-经济非均衡指数I1

结果公平

4

社会保障水平

16

财政社保-人口非均衡指数I2

5

社会保障财政负担水平

17

东中西部人均社保支出比I5

6

社会保障财政支出水平

18

东中西部人均财政社保支出比I6

7

养老金领取人口比率

19

集中度指数D5

动态公平

8

社会保障支出几何平均增长率

20

集中度指数D10

9

社会保障支出增长率

21

极值系数P5

10

财政对社会保障发展的贡献率

22

极值系数P′5

11

财政对社会保障发展贡献的百分点

23

标准差σ

适应性

12

经济适应性:

社会保障支出弹性

24

变差系数Vσ

注:

养老金领取人口比率在计算时,由于男女退休年龄、干部和工人退休年龄不一致,且年鉴数据中非人口普查数据仅列出65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因而在计算中以“领取养老金人口数/65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来大致反映该指标的变化趋势。

表5-1社会保障经济公平省际非均衡发展比较指标体系

根据省际的相同层次横向比较和被选择指标的特征,对省际社会保障经济公平评估指标定义做如下说明。

(1)省际评估自2001年起始,因此,指标8社会保障支出几何平均增长率=

,x表示社会保障当年支出额,x表示社会保障上一年支出额。

(2)省际非均衡发展指标I1是以各省经济发展水平为参照变量度量省际社会保障的不均衡程度,式中下标i代表省区市,此时的y=y/∑y,对应各省社会保障支出额占全国的比重;x=x/∑x,对应各省GDP占全国的比重;n=31,反映的经济意义是社会保障支出额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程度。

而对省际非均衡发展指标I2,将I1公式中x改变对应为各省人口数占全国的比重,同样n=31,构造以人口规模为参照变量的财政社保-人口非均衡指数,反映的经济意义是社会保障支出与各省人口规模的不均衡程度。

(3)对于表中指标1~11和指标12~14的省际非均衡评估,则以标准差σ和变差系数Vσ来度量。

其中标准差σ公式中x指各省区市值,指全国平均值,n=31。

5.2.2研究期间、区域说明

(1)研究期间。

前文中定义社会保障概念是以1986年为起点,但我国31个省(区、市)(未包括港澳台)社会保障统计年鉴中关于社会保障统计指标的起始年份和完备性差异较大,以可得性、可比性、一致性为原则,本书选择2001~2010年为研究期间。

(2)区域划分。

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七五”计划中首次正式对东、中、西部进行划分,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设重庆市为直辖市,并划入西部地区。

2000年国家制定的在西部大开发中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又增加了内蒙古和广西。

目前东、中、西部地区分别包括11、8、12个省级行政区,本书将分别从省际和东、中、西三大地带的角度进行研究。

其中东部地区包括辽、京、冀、津、鲁、苏、浙、沪、闽、粤、琼,中部地区包括黑、吉、晋、豫、鄂、湘、赣、皖,西部地区包括渝、陕、甘、青、蒙、宁、新、川、桂、滇、黔、藏。

5.2.3数据及来源说明

(1)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

等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包括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财政医疗卫生支出[3]”之和。

(2)社会保障总支出。

根据本书1.2节中对社会保障支出范围定义,笔者在可利用的统计资料范围内,考虑省级社会保障支出数据的可得性,比对统计口径后,界定省级社会保障总支出=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4]+新农合基金支出。

与城乡社会保障支出口径略有不同,原因在于省级数据中财政补充社会保险基金、补充新农合基金支出数据无法获取,同时该项支出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因此省际评估以该范围定义社会保障支出。

(3)各省区市参加养老(医疗)保险人数。

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离退休人数。

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城镇在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离退休参保人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新农合参保人数[5]。

(4)各省区市领取养老金人口数和当年达到退休年龄人口数。

领取养老金人口数=各省区市离休人数+退休人数。

对于当年达到退休年龄人口数,各类统计年鉴数据均未有60岁以上人口数据,只有65岁以上人口数,因此暂以65岁以上老年人口数替代,65岁以上老年人口数=各省区市总人口数×65岁以上人口比例,其中65岁以上人口比例除2010年以人口普查数为准以外,其他年份采用的是以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样本数据计算的比例。

本研究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2~2011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2~2011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02~2011年)、《中国民政统计年鉴》(2004~2011年)和各省级《统计年鉴》(2002~2011年)。

同时为避免全国总量数据与31个省区市数据之和不一致,且使各省占比之和等于1,则全国数据采用31个省区市数据之和。

本书使用所有货币单位的数据中,全国总和数据和东、中、西三大地带数据以全国平均的CPI指数平减,各省区市数据分别以31个省区市CPI指数平减后使用,基期为2001年。

5.3省际非均衡发展实证分析

根据表5-1中所选择评价省际社会保障经济公平非均衡发展的指标1~7、9~14的定义分别计算出2001~2010年31个省区市对应指标值后,再根据指标公式23、24计算各年31个省区市社会保障支出绝对额和各指标值的标准差σ和变差系数Vσ;然后根据指标15、16、19~22的定义计算I1、I2、D5、D10、P5、P5′;指标8为几何平均值单独计算使用,反映东、中、西部差距的指标17、18在后文中计算使用,所有指标的定义和计算公式见表3-1,计算结果如表5-2所示。

表5-2省际非均衡发展指标数据

年份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社保支出绝对额

标准差

81.953

96.654

118.136

135.785

161.226

203.629

269.592

339.731

418.442

490.910

变差系数

0.622

0.581

0.609

0.606

0.601

0.610

0.570

0.559

0.535

0.540

非均衡指数

I1

0.010

0.010

0.011

0.011

0.011

0.012

0.011

0.011

0.011

0.011

I2

0.011

0.011

0.011

0.011

0.011

0.011

0.010

0.010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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