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专升本法学之刑法分论亲自整理版本概述.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037513 上传时间:2022-10-26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47.3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东专升本法学之刑法分论亲自整理版本概述.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山东专升本法学之刑法分论亲自整理版本概述.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山东专升本法学之刑法分论亲自整理版本概述.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山东专升本法学之刑法分论亲自整理版本概述.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山东专升本法学之刑法分论亲自整理版本概述.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山东专升本法学之刑法分论亲自整理版本概述.docx

《山东专升本法学之刑法分论亲自整理版本概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专升本法学之刑法分论亲自整理版本概述.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山东专升本法学之刑法分论亲自整理版本概述.docx

山东专升本法学之刑法分论亲自整理版本概述

第四部分刑法分论

(一)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

1、刑法分则的体系

(二)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排列

2、犯罪条文的构成:

(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选择题

1、概念: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1)罪状四种形式:

叙明罪状、简单~、引证~和空白~

2、分类:

单一~(条文采用四种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和混合~(条文同时采用四种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2)罪名:

(选择罪名)

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

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担负单复,可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

选择罪名:

是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罪名形式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

例: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3)法定刑:

概念: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1背叛国家罪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2叛逃罪

(了解罪名)3间谍罪

国家安全:

是指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证券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1、背叛国家罪: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主体:

只能是中国公民)

2、叛逃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主体极为特殊)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3、间谍罪(重点**):

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三种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

既遂参加间谍组织后又实施刺探、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都只能按一罪处理,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应按照牵连犯处理

 

1、放火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2、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了解罪名)3、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4、交通肇事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放火罪(重点**):

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注:

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务,足以引起火灾,危及公共安全应以放火罪论处

本罪的主体:

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放火罪的认定:

独立燃烧说

2、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使用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注:

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以构成本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为选择性罪状——数罪并罚

(恐怖组织3人以上)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选择性罪状)

*注:

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的行为,也只构成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

4、交通肇事罪(重点**):

是指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运输是指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

刑事处罚:

(1)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

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人的共犯论处

(2)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交通肇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①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②死亡3人以上,负责事故同等责任的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行为人发生重大事故,为逃避责任,故意将致伤人员遗弃荒野造成死亡的,按刑法关于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致人死亡:

指行为人发生重大事故以后,因惊慌、害怕等原因置受伤人于不顾逃离现场,使其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

 

三、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合同诈骗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

(出选择题)

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保险诈骗罪:

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为牵连犯问题,只能从一重罪处断,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了解的罪名: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是指违法国家食品卫生刮泥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

出国(边)境

4、集资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5、偷税罪:

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偷税数额达到法定标准或者因偷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本罪已被逃税罪取代

6、侵犯商业秘密罪:

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全面掌握*)

(掌握罪名)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

女儿童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行为

选择题: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

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2、侵犯公民人格权、名誉权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和诽谤罪

3、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破坏选举罪

 

1、故意杀人罪:

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要件:

他人的生命权。

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注:

出生的认定:

我国采取独立呼吸说,即人的生命起始于胎儿脱离母体后,开始独立呼吸

死亡的认定:

传统观念认为以心脏停止跳动为标志,而现在则应以脑死亡为准

(注意关于婴儿、死胎的诉讼eg:

因车祸等原因早产的婴儿在出生后有自主呼吸能认定其有“人权”,但几小时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的,由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

(2)本罪的客观方面:

1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注:

⒈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⒉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注:

⒈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⒉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⒊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⒋“大义灭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因为我国法律不承认家法对一切违法犯罪人都应移交司法机关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自处死他人)

3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致人自杀行为的定性:

(司法实践中的致人自杀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a.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b.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eg:

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c.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等),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2、帮助或教唆他人自杀行为的定性:

(了解)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

(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帮助他人自杀条件:

①行为人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坚定自杀的意图

②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使他人得以实现其自杀意图的行为

3、逼迫、诱骗他人自杀

  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

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注:

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注意:

明知可能

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

故意杀人

(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

(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2、故意伤害罪(**重点**)

概念:

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

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

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本罪的损害结果:

有轻伤害、重伤害和伤害致死三种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重伤害:

(选择)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

(2)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4、本罪的主体:

是一般主体(但是注意以下两种情形):

(1)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

主体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对于致人轻伤害的:

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注:

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区别在于:

(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是过失

(2)过失致人死亡:

行为人主观上只对死亡的结果有过失,主观上并无伤害的故意

区分两者的关键:

在于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

2、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

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即主观上有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预防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