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常民三初字第37号 精品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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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常民三初字第37号 精品Word下载.docx

  常州新升瑞公司委托代理人毛加俊、章永德委托代理人韩惠祥、淄博都邦公司、淄博新升瑞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欢五次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常州新升瑞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文纪到庭参加第二次、第三次庭审;

淄博都邦公司、淄博新升瑞公司委托代理人梁乃钰到庭参加第一次、第二次庭审;

周新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州新升瑞公司诉称

  2019年8月21日,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四季热唛文字商标,类别属第25类,现该商标仍在授权公示期内。

  2019年5月21日,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受让镇江市升瑞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升瑞公司热唛文字及字母注册商标以下即称为热唛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3892336号。

  2019年下半年以来,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带有原告商标的一系列质量低劣的产品,其中尤以棉毛衫裤数量最多。

  这些产品除在后领口上标有原告已申请注册的四季热唛标识外,在产品的外包装上,还在显眼地方堂而皇之地印有四季热唛、常州市新升瑞服饰有限公司监制以及原告的地址、联系电话等商标标识和文字。

  经原告多方调查,发现上述内衣均由被告章永德生产,并由被告淄博都邦公司负责投放市场,被告周新红参与销售,同时被告淄博新升瑞公司与侵权产品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原告认为上述四被告共同侵犯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原告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常州新升瑞公司的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法制日报》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2、判令四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的侵权产品,并将所有侵权成品、半成品、商标标识、包装等全部销毁。

  3、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

  4、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诉讼中,原告常州新升瑞公司明确

  1、在原告常州新升瑞公司诉四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中,原告明确四被告侵犯其对热唛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常州新升瑞公司放弃要求四被告承担侵犯企业名称权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2、关于原告常州新升瑞公司要求四被告承担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章永德、淄博都邦公司、淄博新升瑞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内衣,要求被告周新红停止销售涉案内衣。

  关于原告常州新升瑞公司要求四被告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四被告各为其侵权行为承担50万元的赔偿责任,四被告赔偿总额为200万元,四被告在200万元范围内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销毁所有侵权成品、半成品、商标标识、包装的责任,原告常州新升瑞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章永德承担。

  3、关于本案涉及的具体侵权行为。

  在原告常州新升瑞公司诉四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中,原告认为四被告在涉案内衣外包装上使用四季·

热唛文字及字母侵犯热唛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原告常州新升瑞公司诉四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原告认为四被告在涉案内衣外包装上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邮箱、地址、认证标志、徐帆图像、签名等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被告使用的涉案内衣外包装与原告自己生产销售的保暖内衣外包装整体风格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常州新升瑞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892336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各一份。

  2、2019年2月14日《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一份。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产品质量免检证书》一份。

  4、2019常证民内字第1627-1630号公证书各一份。

  5、2019年2月6日《热唛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一份。

  6、2019年9月17日《四季热唛商标使用授权的申请》一份。

  7、2019年3月1日销售单一份。

  8、2019年4月3日询问调查笔录及财务清单各一份。

  9、2019年3月11日录音及其整理笔录各一份。

  10、差旅费票据若干份。

  11、2019年3月17日《委托代理合同》和代理费发票各一份。

  12、产品认证证书若干份。

  13、2019年3月31日《检验报告》一份。

  14、2019年2月5日《热唛系列产品特许经销合同》、《2019年付款明细汇总表》、2019常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

  15、广告合约二份。

  16、男、女内衣各一套。

  17、2019年12月1日《情况说明》一份。

  18、热唛暖衣外包装照片若干张。

  被告章永德辩称

  1、被告章永德生产四季热唛商标标识及内衣取得了被告淄博新升瑞公司授权,而被告淄博新升瑞公司已于2019年2月合法取得了原告常州新升瑞公司所称的四季热唛的商标使用许可及产品生产销售许可。

  因此被告章永德生产四季热唛商标标识和内衣产品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没有侵犯原告常州新升瑞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2、被告章永德与其他三个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

  3、四季热唛商标标识尚未获得商标注册,因此该标识不应作为注册商标获得法律保护。

  被告章永德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2019年5月13日《定作加工合同》及《定作加工合同附加协议》各一份。

  2、2019年5月15日《代理授权书》一份。

  3、2019年5月14日《授权书》一份。

  4、2019年2月1日《商标使用授权》一份。

  6、2019年5月13日收条一份。

  7、涉案内衣包装初稿与定稿各一份。

  被告淄博都邦公司、被告淄博新升瑞公司共同辩称

  1、被告淄博新升瑞公司已于2019年2月合法取得原告常州新升瑞公司所称的四季热唛的商标使用许可及产品生产销售许可。

  因此被告淄博新升瑞公司生产四季热唛内衣没有侵犯原告常州新升瑞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2、被告淄博都邦公司、淄博新升瑞公司之间以及与其他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支持其辩称,被告淄博都邦公司、淄博新升瑞公司共同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打印件一份。

  2、2019年2月6日《热唛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一份。

  3、本院2019常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4、2019年1月30日《借款协议》一份。

  5、2019年2月1日《商标使用授权》一份。

  6、2019年5月14日《授权书》一份。

  7、2019年5月15日《代理授权书》一份。

  8、2019年5月19日《销售代理授权书》一份。

  9、2019年3月31日《代理授权书》二份。

  10、2019年3月26日录音及整理笔录各一份。

  11、2019年11月9日《证明》一份。

  12、江阴市欧莱特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莱特公司营业执照一份。

  13、2019年12月9日录音及整理笔录各一份。

  14、2019年3月《收条》一份。

  15、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查询情况一份。

  16、2019年5月30日《检验报告》一份。

  17、2019年-2019年《代理授权书》若干份。

  被告周新红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反诉原告淄博新升瑞公司诉称

  2019年2月,反诉原告淄博新升瑞公司与反诉被告常州新升瑞公司签订《热唛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常州新升瑞公司授权淄博新升瑞公司生产销售热唛品牌产品,授权品牌的商标为四季热唛,授权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同时约定商标使用费为人民币30万元。

  授权使用协议签订后,淄博新升瑞公司已经支付商标使用费30万元,但常州新升瑞公司许可淄博新升瑞公司使用的四季热唛文字标识至今未获准注册为商标,常州新升瑞公司根本不享有四季热唛的商标专用权。

  因此常州新升瑞公司以四季热唛为注册商标许可淄博新升瑞公司使用并收取使用费,不仅违背了协议双方的约定,更是一种严重的欺诈行为,且常州新升瑞公司以淄博新升瑞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淄博新升瑞公司向法院提起反诉。

  反诉原告淄博新升瑞公司的反诉请求为

  1、判令常州新升瑞公司退还四季热唛商标使用费30万元;

  2、判令常州新升瑞公司承担本案反诉诉讼费。

  反诉原告淄博新升瑞公司为支持其反诉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反诉被告常州新升瑞公司辩称

  淄博新升瑞公司未支付30万元商标使用费,常州新升瑞公司也从未欺诈淄博新升瑞公司许可其使用的四季热唛商标为注册商标,请求法院驳回反诉原告淄博新升瑞公司诉讼请求。

  反诉被告常州新升瑞公司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2019年5月15日《代理授权书》、2019年5月19日《销售代理授权书》、2019年7月20日《销售代理授权书》各一份。

  2、2019年银行承兑汇票二份。

  本院调查取得的证据

  1、2019年3月30日本院向张九强调查制作的调查笔录一份。

  2、2019年4月10日本院向欧莱特公司经理夏凯调查制作的调查笔录一份。

  3、欧莱特公司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包括由胡立跃签字的包装定稿、2019年5月15日淄博新升瑞公司出具给欧莱特公司的《授权书》、2019年2月1日的《商标使用授权》、2019年5月14日的《授权书》各一份。

  4、2019年11月20日《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2019年2月22日《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市场主体注册号变化证明》、2019年2月25日《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各一份。

  5、奥丝蓝黛经营部工商登记资料一份。

  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院调取的证据已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19年8月21日,常州新升瑞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四季热唛商标的注册申请;

2019年2月14日,国家商标局向常州新升瑞公司出具《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至原告常州新升瑞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该商标尚未获准注册。

  2019年2月14日,热唛商标获准注册,注册证号为第3892336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注册人为镇江升瑞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2月13日止。

  2019年5月21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热唛注册商标转让并公告,受让人为常州新升瑞公司。

  2019年12月1日,镇江升瑞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说明我公司是热唛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的原始设计人,自2019年初以来,我司即授权常州新升瑞公司生产销售热唛品牌保暖内衣。

  2019年1月18日我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热唛商标并获准注册。

  2019年5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我司注册商标热唛依法转由常州新升瑞公司持有。

  对常州新升瑞公司在获得热唛注册商标专用权授权之前授权他人生产或销售热唛服装的行为,我司不持异议,相关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由常州新升瑞公司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追究或承担。

  上述事实由本诉原告常州新升瑞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17、本诉被告淄博都邦公司、淄博新升瑞公司提交的证据1予以证实。

  2019年2月1日,常州新升瑞公司向淄博新升瑞公司出具《商标使用授权》一份,具体内容为兹授权淄博新升瑞公司享有使用我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四季热唛第25类,棉毛内衣系列产品的商标使用权。

  授权生效期限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

  备注淄博新升瑞公司被授商标使用权限不得超出双方于2019年2月6日签订的《热唛品牌授权使用协议》规定范围。

  上述事实由本诉被告章永德提交的证据4、本诉被告淄博都邦公司、淄博新升瑞公司提交的证据5予以证实。

  2019年2月6日,常州新升瑞公司与淄博新升瑞公司签订《热唛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一份。

  该协议主要内容为常州新升瑞公司有偿授权淄博新升瑞公司生产销售热唛品牌产品。

  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1、授权品牌热唛前面冠以四季两字,即四季·

热唛以示同其他产品相区分和管理。

  3、有效期限两年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

  6、品牌使用费30万元整。

  2019年2月6日前支付10万元;

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

  8、形象代言人常州新升瑞公司许可淄博新升瑞公司免费使用热唛品牌形象代言人,平面形象由常州新升瑞公司提供设计,淄博新升瑞公司支付成本费用,如淄博新升瑞公司需单独或补充拍摄,由淄博新升瑞公司另行支付拍摄费用。

  10、淄博新升瑞公司在自行组织生产销售过程中,相关生产之厂应书面通知常州新升瑞公司以使常州新升瑞公司实行监督,商标由常州新升瑞公司成本价提供,其他辅料及包装等由淄博新升瑞公司自行解决,并取得常州新升瑞公司单独授权,持标明数量、规格、技术要求的书面材料方可生产加工。

  上述事实由本诉原告常州新升瑞公司提交的证据5、本诉被告章永德提交的证据5、本诉被告淄博都邦公司、淄博新升瑞公司提交的证据2予以证实。

  2019年5月13日,淄博新升瑞公司与宏达制衣厂签订《定作加工合同》一份。

  合同主要内容为淄博新升瑞公司将生产销售的四季热唛品牌内衣授权委托宏达制衣厂生产。

  合同约定1、淄博新升瑞公司委托宏达制衣厂在2019年度中生产针织内衣,具体数量宏达制衣厂根据淄博新升瑞公司订单进行加工生产,各品种的价格根据双方商量决定具体细则双方协议另定;

2、所有带有四季热唛标识的包装及辅料由淄博新升瑞公司委托宏达制衣厂订购,宏达制衣厂的成品价格包括面料、工资、缝线、管理费用及辅料在内;

3、淄博新升瑞公司在宏达制衣厂生产前,必须提供四季热唛商标证书及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提供授权生产委托书给宏达制衣厂;

4、淄博新升瑞公司派员对宏达制衣厂生产质量进行监督,宏达制衣厂提供给淄博新升瑞公司的产品均为一等品,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都由宏达制衣厂承担。

  同日,双方签订了《定作加工合同附加协议》一份,就淄博新升瑞公司委托宏达制衣厂定做的内衣面料、规格、颜色、价格等作了约定。

  该事实由本诉被告章永德提交的证据1予以证实。

  淄博新升瑞公司与宏达制衣厂签订上述协议后,淄博新升瑞公司未将涉案内衣生产者信息书面通知常州新升瑞公司。

  2019年5月14日,常州新升瑞公司向淄博新升瑞公司出具《授权书》一份,内容为授权淄博新升瑞公司生产销售四季热唛产品,具体内容以授权合同为准。

  淄博新升瑞公司取得常州新升瑞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1日出具的《商标使用授权》、2019年5月14日出具的《授权书》后,于2019年5月15日向宏达制衣厂出具《代理授权书》一份。

  该《代理授权书》内容为本公司已于2019年2月合法取得常州新升瑞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及生产销售许可,许可商标名称为四季热唛详见商标使用授权书和生产销售授权书及商标注册申请书。

  现授权你厂全权负责我公司四季热唛内衣的生产及商标、标识的制作。

  2019年5月19日淄博新升瑞公司向淄博都邦公司出具《销售代理授权书》一份,内容为本公司已于2019年2月合法取得常州新升瑞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及生产销售许可,许可商标名称为四季热唛;

并可在各省、地市代理销售详见商标使用授权书和生产销售授权书及商标注册申请书。

  现授权你公司全权负责我公司生产的四季热唛内衣在山东及华北区大润发系统的销售代理。

  上述事实由本诉被告章永德提交的证据2、证据3、本诉被告淄博都邦公司、淄博新升瑞公司提交的证据6、证据7予以证实。

  涉案内衣产品由宏达制衣厂生产,宏达制衣厂根据淄博新升瑞公司指定将其生产的涉案内衣提供给淄博都邦公司等进行销售。

  宏达制衣厂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9年2月11日。

  宏达制衣厂自成立至2019年11月19日,业主为章永德。

  2019年11月20日,宏达制衣厂业主变更为章瑞东。

  上述事实,由本诉被告淄博都邦公司、淄博新升瑞公司提交的证据8、本院调查取得的证据4、本诉被告章永德、淄博新升瑞公司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2019年3月9日,常州新升瑞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杜来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30号的大润发超市,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四季热唛棉毛衫各二件。

  2019年3月11日,常州新升瑞公司委派李枫、倪晶来到宏达制衣厂,以普通客商身份与该厂人员王建超、章瑞东和章永德洽谈相关加工业务并获得了该厂赠送的由其生产加工的四季热唛男女棉毛衫各一件。

  通过李杜购买及宏达制衣厂赠送的棉毛内衣可见,涉案内衣产品女式的外包装正面左上方使用了四季·

热唛文字字样及字母,下方印有常州市新升瑞服饰有限公司监制字样,中间使用了徐帆的图片;

该内衣外包装背面印有常州市新升瑞服饰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及常州新升瑞公司的地址、联系电话;

印有制造商淄博新升瑞服饰有限公司及淄博新升瑞公司的地址、电话、电子邮箱;

使用徐帆的图片;

使用中国检验局生态纤维制品标志等四项标志。

  涉案内衣产品男式的外包装设计与女士内衣外包装设计基本相同,区别在于女士内衣的外包装上使用徐帆图片的部分改用一男士图片代替。

  上述事实由本诉原告常州新升瑞公司提交的证据4、证据16予以证实。

  2019年3月,奥丝蓝黛经营部销售涉案内衣4套。

  奥丝蓝黛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周新红,奥丝蓝黛经营部已于2019年8月20日吊销。

  上述事实由本诉原告常州新升瑞公司提交的证据7、证据8、本院调查取得的证据5予以证实。

  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20日,北京冯氏文化经纪有限公司签约演员徐帆担任热唛暖衣产品形象代言人。

  该事实由本诉原告常州新升瑞公司提交的证据15予以证实。

  常州新升瑞公司在本案中支付律师费5万元及出差交通费等若干元。

  该事实由本诉原告常州新升瑞公司提交的证据10、证据11予以证实。

  对于淄博新升瑞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内衣使用的外包装样式是否由常州新升瑞公司提供的问题,常州新升瑞公司与章永德、淄博都邦公司、淄博新升瑞公司之间存在较大争议。

  对该问题,常州新升瑞公司称其从未提供过设计样式或认可过涉案内衣产品的外包装设计,从未指派任何员工和欧莱特公司进行业务往来,从不知道淄博新升瑞公司委托宏达制衣厂生产涉案内衣产品。

  对该问题,章永德称包装原稿最初是由常州新升瑞公司提供,后由淄博新升瑞公司转交欧莱特公司,经欧莱特公司修正后,由淄博新升瑞公司确认后制作。

  对该问题,本诉被告淄博新升瑞公司称其委托欧莱特公司印制的涉案内衣包装样式系由常州新升瑞公司提供,并向本院提交证据11、证据13予以证明

  证据11——2019年11月9日欧莱特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

  该证明载明我厂根据淄博新升瑞公司的委托,在淄博新升瑞公司出具了合法授权后为其生产四季热唛包装袋;

四季热唛包装袋是我厂根据常州新升瑞公司设计人员张九强先生网名阿九,号码236726062用的方式传给我们的样板生产的,我厂是完全按照样板的平面设计包装袋的。

  证据13——2019年12月9日录音及整理笔录各一份。

  该录音及笔录反映张九强在淄博新升瑞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其进行调查时陈述我是2019年2月进常州新升瑞公司工作的,当时是设计师身份,这个东西是我和另外一个设计师李贵明做的,然后把这个稿子发给江阴的一个印刷公司的;

发送的方式是用发送的,号是老板给我的;

四个认证标志是必须要放上去的,内衣还是棉的好也是我们一贯的广告语;

关于标志、监制和代言人签名都是我们加上去的,这些东西只有我们才有。

  对上述证据11,常州新升瑞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章永德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对上述证据13,常州新升瑞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

章永德虽然不能辨认录音中是否是张九强的声音,但对录音的内容和证明目的表示认可。

  本院于2019年3月30日向张九强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一份。

  张九强陈述我是2019年进常州新升瑞公司工作的,当时进的企划部,负责包装策划;

淄博新升瑞公司的老板胡立跃曾经把我找到律师事务所,两个律师找我做了调查,但是我没有同意做笔录,事后有人告诉我他们进行了录音,我其实当时也感觉到他们可能录音了。

  本院将根据录音整理的笔录交给张九强阅看,询问该笔录是否属实时,张九强称不记得了;

本院将涉案内衣产品的外包装给张九强阅看,询问是否由其设计,张九强称设计的东西太多不记得了。

  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向欧莱特公司核实证据并制作调查笔录一份。

  欧莱特公司经理夏凯陈述胡立跃当时拿了一张光盘过来要我们做包装,里面有男式、女式内衣的包装图,我们是根据他们的要求制作的,设计之后由胡立跃签字确认。

  在设计过程中,我们出于着作权、商标权等权属方面的考虑怕日后受牵累,也由于初稿的清晰度达不到制版印刷的要求,我们曾经跟常州方通过联系过,号是胡立跃给我们的,常州方将商标、签名、代言人照片等发给我们,文字方面我们不需要他们另发。

  具体和张九强联系的是我司另一个年轻人,但该经办人已经离职。

  各方当事人对本院制作的上述两份调查笔录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

  关于本诉被告淄博都邦公司、淄博新升瑞公司提交的证据11。

  常州新升瑞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但该份证明上加盖的欧莱特公司的印章属实,本院认定欧莱特公司出具的该份证明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于本案事实具有相应的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本诉被告淄博都邦公司、淄博新升瑞公司提交的证据13。

  常州新升瑞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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