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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指挥车辆管理办法

生产指挥车辆管理办法

LT

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安全生产部

责任人:

贾宏君

生产指挥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生产指挥车辆安全运行,杜绝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公司人员、财产免受损失,实现公司安全管理控制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和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与公司生产经营、建设有关的单位、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生产指挥车辆是指经公司安全生产部、安环部审批和备案、准许进入露天矿矿坑生产作业现场、从事与露天矿疏干、穿孔、爆破、采掘、运输、排土等工艺环节管理、服务等有关工作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安全生产部职责

(一)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各单位、各部门生产指挥车辆的归口安全管理部门。

(二)负责制定、完善和落实生产指挥车辆管理办法。

(三)负责组织生产指挥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并不断完善培训内容和培训记录。

(四)负责审批允许进入露天矿生产作业现场的生产指挥车辆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职责

(一)负责提出审批意见,并建立和完善公司生产指挥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档案。

(二)负责对生产指挥车辆安全运行情况及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提出整改意见。

(三)负责生产指挥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通报工作。

第六条两矿生产办职责

(一)负责对矿内非生产指挥车辆因特殊原因需进入坑下时的审批工作。

(二)负责外单位非生产指挥车辆因施工等原因需进入坑下时的审批工作,划定其活动范围并对其车辆进行检查。

(三)负责检查未经允许进入露天矿现场的外单位车辆和人员,并及时向安全生产部进行汇报。

(四)负责对生产指挥车辆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每月一次)、不定期抽查和安全考核。

第七条生产指挥车所属各单位、各部门职责

(一)负责落实公司《生产指挥车辆管理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生产指挥车辆的车况管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三)配合生产办开展对生产指挥车辆安全运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三章管理要求与控制程序

第八条日常只有在安环部备案的生产指挥车辆允许进入露天矿坑内。

第九条非生产指挥车辆进入坑下必须执行下列审批和通知制度:

(一)非机动车辆、摩托、面的等微型车辆不予批准。

(二)矿内非生产指挥车辆因特殊原因需进入坑下时必须经生产办同意。

(三)外单位非生产指挥车辆因施工等原因需进入坑下,必须由生产矿长同意,由生产办划定其活动范围并对其车辆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允许进入露天矿矿坑。

(四)当外单位车辆司机第一次入坑时必须在值班主任或矿内归口管理部门人员带领下进入工作地点。

(五)对批准进入矿坑的车辆,露天矿生产工作人员均有权对其进行监督。

现场生产作业人员和值班主任必须严格监督、查处,若发现未经允许进入露天矿现场的外单位车辆要及时向安全生产部进行汇报。

第十条驾驶人员的管理

(一)驾驶生产指挥车辆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机关发放的与驾驶车型相符的驾驶执照,严禁无证驾驶;对于特种作业的生产指挥车辆除具备必须的驾驶证照外还要获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二)生产指挥车辆驾驶员,除了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证照外,必须经过公司安全生产部《煤矿安全规程》、《道路交通安全法》、《坑下联合作业规程》和矿山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相关信息在安环部备案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外单位人员严禁驾驶矿内生产指挥车辆。

(四)所有车辆和人员在露天矿生产作业场区必须遵守右侧通行规定。

进入生产作业现场的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并配合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

(五)驾驶员违章记录需建立台账,如实记录违章相关信息,对于屡教不改的生产指挥车辆驾驶员要调离本岗位。

第十一条驾驶车辆的管理

(一)凡进入露天矿生产作业现场的生产指挥车辆,要通过安全生产部、安环部的审批和备案。

未经审批备案的车辆严禁随意进入露天矿生产作业现场,否则公司不承担违反本规定进入露天矿作业现场车辆所发生的一切后果。

(二)进入露天矿生产作业现场的生产指挥车辆要保持良好的车容车况,车辆的转向、刹车系统必须安全可靠;转向灯、刹车灯、警示灯等安全部件必须齐全有效,杜绝带病车辆和隐患车辆进入生产作业现场。

(三)进入作业现场的生产指挥车辆必须配置高杆旗。

外来检查或参观车辆需要进入露天矿生产现场时一律改乘在安环部备案的生产指挥车辆。

(四)入矿坑交接班人员,必须乘坐交通车辆。

进入生产作业现场的客车(交接班载人车辆)在未完成交接班工作前,其他车辆、设备一律不得行走,待大客车驶离交接班地点后其他车辆、设备方可行走。

第十二条作业现场相关规定

(一)行驶速度规定

严格控制行车速度,执行《坑下联合作业规程》,进入露天矿生产作业现场的生产指挥车辆必须遵守以下有关行车规定:

机动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矿内无限速标志路段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0km/h。

在其它限速路段行驶时,不得超过该路段限制速度。

(转盘、交叉路口、上、下坡等特殊路段最高时速不超过30公里/小时)

(二)行驶安全距离规定

正常天气行车时车间距不得小于50米,冰、雪、雨、雾天气行车时车间距不得小于100米。

(三)停车要求

1、生产作业区内的所有车辆无紧急情况(故障、事故等)严禁在运输干线上随意停留和调头。

2、生产指挥车辆发生临时故障时,应选择不影响其他设备运行的安全地点停车,前后设置明显标志;发生较大故障应立即拖离现场。

3、遇有特殊天气能见度不足30米时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必须立即靠右停车,必要时打开灯光并鸣笛示警。

4、生产指挥车辆需要在挖掘机附近停留时应遵守:

距挖掘机停车距离不得小于50米。

5、生产指挥车辆需要在自卸汽车附近停留时应遵守:

距130吨自卸汽车盲区的停车距离不得小于30米(130吨自卸车盲区为前15米;后30米;左10米;右30米)。

距载重小于50吨自卸汽车盲区的停车距离不得小于20米(小型自卸车盲区为前10米;左8米;右20米)。

6、生产指挥车辆需要在推土机附近停留时应遵守:

距D375履带推土机盲区的停车距离不得小于20米,(D375履带推土机盲区为前15米;后15米;左10米;右10米)。

距WD600型轮式推土机盲区的停车距离不得小于20米,(WD600型轮式推土机盲区为前10米;后15米;左10米;右10米)。

设备作业时,任何车辆、人员严禁在作业范围内停留及进入。

(四)会车及避让相关要求

1.生产及非生产车辆在坑下及运输干线上运行时,严禁在相互距离50米以内抢过公路;所有非生产车辆在生产作业场区必须避让生产车辆。

2.生产指挥车辆在与工程设备及运输车辆会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并做到先停、先慢、先让。

夜间会车应关闭远光灯。

3.生产指挥车辆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后,必须主动避让正在作业的洒水车、平路机和正在作业的其他工程设备,不得与其争道抢行。

4.其他生产指挥车辆、工程设备和大型运输车辆,不准与进入坑下的客车争道抢行,不得强行超车,必须主动避让。

进入生产作业现场的客车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五)雨季、冬季行车安全规定

1.湿滑路面、冰雪路上车辆起步要平稳,上坡时必须保证发动机有充分余力,不得勉强冲坡,避免紧急转弯和刹车。

2.禁止开车门探身前后观望,驾驶室外不准带人,禁止空档滑行,非紧急情况不许使用急刹车。

3.严禁在坡道上停车,必须停车时,应使用驻车制动,并在车轮下放置制动楔,以防溜车发生事故。

4.行车时空车让重车;前后两车距不得小于40米。

下坡时车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六)其他安全要求

1.生产指挥车辆严禁进入放炮区域,需要通过时,必须听从警戒人员的指挥,按指定路线绕行,不得强行通过。

2.机动车辆夜间行车需开警示灯,严禁停在自卸汽车等大型设备的盲区内,正常停车时驾驶员也要加强警醒,不准在车内睡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支持性文件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支持性文件包括:

(一)《煤矿安全规程》

(二)《矿山安全法》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

(四)《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五)《白音华煤业坑下联合作业规程》

第六章附件和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附件包括:

(一)现场指挥车辆考核细则

(二)生产指挥车辆及驾驶员审批备案申请表

(三)现场生产指挥车辆考核记录表

(四)违章驾驶人员信息

(五)生产指挥车辆管理流程图

 

附件1:

现场指挥车辆考核细则

(一)现场生产指挥车辆不安装高杆旗的;每发现一台次对车辆所属单位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

(二)生产指挥车辆超速行驶、违章行驶;每发现一台次,对车辆驾驶人员罚款200元,一周内发现两次以上的加倍处罚。

(三)生产指挥车辆不按规定在危险区域乱停乱放,每发现一次对车辆所属单位罚款500元,对驾驶人员罚款200元。

(四)对无证驾驶车辆所属单位罚款1000元,并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对无证驾驶人员罚款1000元并永久停驾。

(五)生产指挥车辆车容车况达不到相关要求的,限期整改;并对车辆所属单位罚款500元。

(六)生产指挥车辆刹车、转向系统、安全部件必须齐全有效,发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对车辆所属单位罚款500元。

(七)不主动避让正在作业的工程设备,与大型车辆、工程设备争道抢行,每发现一次对车辆所属单位罚款1000元,对驾驶员罚款500元。

(八)特殊路段:

转盘、交叉路口、人员密集、上级检查路线等特殊路段高速行驶,对车辆所属单位罚款500元。

(九)酒后驾驶生产指挥车辆,每发现一人次,对车辆所属单位罚款2000元,对驾车人员罚款1000元并永久停驾。

(十)车辆没有配备灭火器,或者灭火器过期、压力不足的,对车辆所属单位罚款200元;

(十一)生产指挥车辆驾驶人员驾驶车辆时饮食、闲谈、打电话或其他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对车辆驾驶员罚款200元。

(十二)驾驶生产指挥车辆碾压草场、不避让牲畜,造成牲畜死亡,由车辆所属单位承担经济损失,对车辆所属单位罚款1000元,对驾驶员罚款500元。

(十三)驾驶人员随意乱丢垃圾,不及时清理、不听劝阻,对车辆所属单位罚款1000元。

(十四)生产指挥车辆超员,或者客货混载,每发现一次对车辆所属单位罚款1000元。

(十五)驾驶员态度蛮横不听从公司相关人员的指挥和检查,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十六)利用生产指挥车辆进行盗窃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对车辆所在部门(单位)进行处罚外,并将其移交司法机关。

 

附件2:

生产指挥车辆及驾驶员审批备案申请表

申请备案单位:

车型

车辆颜色

车牌号

车辆类型

驾驶员

驾驶证号

车辆用途

申请

单位

意见

以上车辆为我单位生产指挥车辆,信息真实,特申请办理备案。

负责人:

(签字)单位:

(盖章)年月日

安环部审批意见:

生产部审批意见: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3:

现场生产指挥车辆考核记录表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考核罚款标准

整改

时限

被检单

位签字

备注

1

生产指挥车辆没有安装警灯、高杆旗或者警灯不亮、高杆旗不规范:

旗帜鲜明,不许有残缺,旗面干净

警灯、高杆旗齐全、规范有效

一台次不合格罚500

1天

2

生产指挥车辆不按规定行驶的,超速行驶、违规停车、逆行

按照规定行驶,

违反一次罚款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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