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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衣库事件真相Word文档格式.docx

然而当网友打开视频时,不禁惊呆了,视频中,一对青年男女在服装店试衣间内半赤裸性爱。

“三里屯优衣库试衣间爱爱”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里疯传,并且还附有不堪入目的照片。

不雅视频长达1分11秒,视频中男女还有对话,只是对话过于模糊,不过视频中的位置以及试衣间外面的声音可以确定此事发生在北京三里屯优衣库试衣间。

而之后又曝出疑似女主角与闺蜜的微信对话,对话中女主角否认和男主角是情侣关系,两人只是初次见面,聊了会儿天。

视频开始是在微信朋友圈流传,之后迅速在微博广泛传播,视频中男女主角的微博也疑似被人曝光,立即引来网民对视频当事人、拍摄目的等的猜测,一些网民从视频内容的诸多细节,甚至分析出不雅视频系“动用两个不知名的职业演员”表演以抓人眼球,疑似优衣库为推销某全新产品的网络营销行为。

此次优衣库事件极大的冲击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传统道德观念,对于中国司法来说也是一个考验,作为一个正在学习法律的法科学子,我对于这个事件也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作为事件发生地点的“优衣库试衣间”是私人场所还是公共场所?

  借助网络和书籍,我对“公共场所”这一概念有了简要的了解。

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反应一个国家、民族物质条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

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7类28种,1.住宿与交际场所(8种):

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洗浴与美容场所(3种):

公共浴室、理发馆、美容院。

3.文化娱乐场所(5种):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与游乐场所(3种):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文化交流场所(4种):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购物场所(2种):

商场(店)、书店。

7.就诊与交通场所(3种):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

对于以上归纳的公共场所,它

  们有着共同的特点:

1.人口相对集中,相互接触频繁,流动性大;

2.设备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易污染;

3.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大。

  如果单纯从“公共场所”的定义来看,试衣间因其隐私性,不符合公共场所的概念。

而且,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中,我们并不允许在试衣间内安装摄像头,因为在试衣间内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隐私,但是一些商场为了避免出现消费者将衣服直接套在身上穿走不付钱的情况,有的试衣间被安装了摄像头也无可厚非,只要商场没有泄露消费者的隐私或实质上侵犯其实体权利,目前并没有司法实践说在试衣间安装摄像头的行为违法。

有的人认为,在试衣间内,做出那种举动并没有什么不妥。

毕竟,作为私密的空间中,我们可以做自己所喜欢做的事情。

但是,我认为并不能这么机械地就将试衣间认为是不属于公共场所。

在这个事件中,我们知道优衣库的试衣间与外界的间隔,仅仅是一块帘子,一块布做的帘子,消费者在试衣间内试衣,隔了一块布,就有大量的行人在走动。

所以我认为,商场中的试衣间介于公共场所与私人场所之间,比较模糊,这可能要视情况而定,比如:

在试衣间内没有人使用的情况下,它所开放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处于商场中的任意一个人都有权利使用,此时这就是一个公共场所;

而在有人使用的情况下,其他人是不允许其他人进入的,这时就成为特定人的私人空间。

但是,作为私人空间的时候,它保护消费者一定的隐私权利,但也并不可能享有与在自己家里一样的私密性与处分权利,比如:

在试衣间内的人处于试衣间的状态时,其他人不得任意闯入;

而试衣间里的人也不能当然的将这一空间作为自己独有的领地,还是应当遵守公共场合的文明行为,不得损坏设施、不得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显然,在这起事件中,仅仅在隔了一块帘子的试衣间中,做那种事情,于情于礼都是不妥的。

我认为,性行为并不适合在试衣间里进行,这在道德上是被否定的。

  二.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应当怎样认定?

这当中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1)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应当怎样认定?

  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音频及其他淫秽物品。

“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

  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那么,在优衣库试衣间中的男女发生性行为的这一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淫秽物品”呢?

张明楷老师认为,这与“性的羞耻感情”有关,只有夫妻之间非公开的性行为才是正常的、正当的;

夫妻之间虽然可以实施性行为,但这种性行为不能公开进行,也不能事后以任何形式公开进行。

非夫妻之间的性行为以及公开实施的性行为,以及对性行为的公开宣扬,都违反了人的对性的羞耻感情。

[1]这就要联系到我所说的上一个问题:

试衣间到底属于私人空间还是公共空间?

试衣间里的性行为是被道德否定的,我们社会并不支持甚至是不齿的。

  所以,公开的性行为应当属于“淫秽物品”。

  

(2)男方拍照的行为是否侵犯女方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对我们每个人来说,我们当然有拍照的权利。

公民自拍艳照和视频,如果是在自愿的前提下,与爱人或情侣自己收藏和欣赏,并不触犯国家的法律,也不需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但是,一旦爱人反目,或被他人获取,导致这些视频和艳照被传播出去,无疑将会给当事人及其亲人带来巨大的打击,造成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优衣库”事件中,如果男女双方均不反对进行拍照,那么我认为他们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任何一方的隐私权。

但是,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允许,将这种照片上传到网络上,这明显就侵犯了另一方的隐私权。

从这一事件的信息来看,男方并非强迫女方拍视频,所以并未侵犯女方的隐私权。

  (3)视频的上传者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行为是否触犯刑法?

  优衣库事件中视频的上传者将视频传到网络平台上,使得大量的网民进行点击浏览,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并且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影响,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将关于男女性行为的视频上传至网络平台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并且应该从重处罚。

  (4)试衣间中男女的行为应当处罚吗?

怎样认定?

  香港发生过这样的事情:

2015年4月发生在香港的街头,一对青年男女于凌晨时分在位于何文田佛光街的香港理工大学宿舍对出的路边,发生大尺度的行为,目击现场的保安报警后有警察赶到,但当事人没有即时被捕。

事后有好事者

  在网上疯传现场的露骨视频,引发港媒的广泛报道,当事人被指涉嫌违法,香港警方跟进。

在媒体报道中,当事人的身份也被起底,是来自内地在香港高校就读的2名学生,当晚饮酒后没能自控而发生该等行为。

香港警方跟进事件后,早前以有违公德罪落案起诉事件中的2名当事人,18岁的女被告早前承认在公众地方发生性行为,昨日因犯有违公德罪被判12个月感化令。

辩方律师求情时指,被告背景良好,品学兼优,犯罪是受酒精影响,事后感到惭愧,而裁判官考虑有关情况及被告表现出悔意,判12个月感化令。

同案中的19岁男被告早前否认控罪,案件排期到下月再审讯。

  在香港的法律中,我们对这种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可以新增“违公德罪”进行起诉,来维护社会的公众秩序。

这是一种“公诉”类型的案件。

对于“优衣库”事件,我们亟需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倘若没有及时地出台法律法规等,它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必将与日俱增。

对此,我认为可以借鉴香港的对于这类事件的应对措施,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来规制这类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观念越来越开放,在东西方文化的碰撞中,法律对于人类的天性限制得越来越少。

但是我们每个人都处于同一个社会,都需要对这个社会的风气负责,每做一件事之前,我们并非只限于不触及法律底线的基础,而是需要考虑这一行为是否会伤害自己、是否侵害他人乃至社会的权益。

法律赋予我们各项权利,但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我们拥有隐私权,可以做很多隐私的事,但同时也不应该泄露其他人的隐私。

  参考文献

  [1]张明楷:

《论淫秽物品的认定》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1期

  *篇二:

试衣间涉案者被拘女主角年仅20岁生活照曝光

  试衣间涉案者被拘女主角年仅20岁生活照曝光

  7月14日晚,一段发生在三里屯优衣库试衣间中的不雅视频在网络上引起众多网友的关注,此后北京警方通报称,警方接到网友举报后高度重视,目前已介入调查。

在此之后,国家网信办约谈了新浪、腾讯负责人,表示“试衣间不雅视频”在网上“病毒式”传播,突破“七条底线”,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昨晚,北京警方通报称,7月15日,北京警方接到关于网上流传“朝阳区某服装店试衣间不雅视频”的举报后,立即开展调查。

经查,该淫秽视频中的两名当事人于4月中旬在该试衣间内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机拍摄视频,后该视频在传递给微信朋友时流出并被上传至互联网。

警方经工作先后将孙某某(男,19岁,黑龙江籍)等人控制。

目前,孙某某因将淫秽视频上传新浪微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依法刑拘,3人因传播淫秽信息被依法行政拘留。

视频中两名当事人,警方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视频传播者可能会面临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从五百元以上到三千元以下不等,情节严重的则会涉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事件发生之后,优衣库方面立即回应,否认了此事属于公司的恶意炒作行为。

虽然尚未有官方的通报出现,但随着调查的深入,案件的真实情况将逐渐得到厘清和还原。

当案件调查清楚之后,被有关网友们质疑的优衣库是否存在不良营销的行为将得到还原。

  这几天,很多人的朋友圈恐怕都被优衣库视频给刷频了,现在基本上没有人不知道这段视频讲的是什么。

而优衣库女主角是否该出来道个歉也被网友热议。

小编觉得,道歉就不必了,毕竟这姑娘也是个受害者,这段一分多的不雅视频在网友成千上万次的点击之下,两人的面孔早已被网友熟记,对这个年仅20岁的姑娘来说,恐怕都将留下终生的污点

  7月17日,三里屯优衣库女主角跳楼自杀死了吗?

网络有人传出优衣库女主角不堪忍受责骂跳楼死了,这是真的假的?

近日,也有警方介入调查,网信办还约谈了微信微博,看来试衣间不雅视频摊上大事了。

  由于视频中“优衣库”的印记颇为明显,一些网友据此猜测这或是优衣库的事件营销。

15日一早,优衣库发布官方声明,对此“坚决予以否认”,并提醒消费者应“正确与妥善使用优衣库店铺提供的试衣空间”。

  视频发出后,有网友开始人肉视频中的男女信息。

网友“Crazyl_”称,视频中男子叫侯XX,女子叫余x,均为北京某大学商务学院学生,并发布两人微博号。

截图显示,随后疑似当事女子发微博称:

“对,我承认!

视频女主确实是我!

  *篇三:

16句大实话一语戳穿大牌真相

  16句大实话一语戳穿大牌真相

  品牌总是会用尽方法宣传自己,以求让更多人知道。

几乎人人都知道耐克的广告语是“夹死他读伊特”,但在浮夸的表象之后,总隐藏着一些没被说破的秘密。

  今天就来用大实话一语把它们戳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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