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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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docx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

新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销售安装合同

发包:

承包: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人民国合同法》、《人民国人民防

空法》、《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

〔2014〕43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文本,订立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专业性强,合同履约期长,双订立合同时应容具体、全面、谨。

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依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

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和《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的标准执行。

四、本合同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具有生产、销售资

格的人防专业设备生产安装从业能力达标企业。

五、本合同适用于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所用的防护设备销售及安装。

六、本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任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

发包(以下称甲):

承包(以下称乙):

根据《人民国合同法》、《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双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第二条人防防护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见附

件。

第三条合同价款

1.设备产品价款:

Y

大写:

丿元。

安装价款:

Y

丿元。

大写:

合同总价款:

Y

丿元。

大写:

2.因设计变更原因造成产品数量或者安装工程量增减,合同价款作相应增减。

3.若本工程无设计变更,

产品数量或者安装工程量无增减,

则无需另仃办理销售安装结算。

本合同价视为销售、安装结算价

甲按合同条款支付销售、安装款给乙

第四条支付式

合同生效后,甲按下列式向乙支付合同价款:

1.合同订立后个工作日,甲向乙支付合同总造

价%的设备备料款,计:

¥元。

2.工程进度达到,

甲向乙支付合同总造价%的工程进度款,计:

¥元。

3.工程进度达到,

甲向乙支付合同总造价%的工程进度款,计:

¥元。

4.设备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甲向乙支

付合同总造价的%,计:

¥元。

5.剩余%工程款(3-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三日支付。

6.乙在每次要求支付合同款时,应向甲提出书面付款申请。

第五条工期要求

1.工期:

1.1开工日期:

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根据甲施工现场进度来确定。

1.2竣工日期:

通过五验收和人防质监部门验收监督,正常交

付使用的日期。

2.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双确认,工期相应顺

2.1工地现场不具备进场条件或施工安装条件;

2.2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3不可抗力;

2.4非乙原因造成不能施工;

2.5因甲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

2.6甲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图纸变更和修改

1.甲对原设计图纸进行变更,须在乙生产前通知乙,向乙

发出书面变更或修改通知,乙按通知进行变更,增加费用由甲承

担。

2.乙不得随意提出对原设计图纸进行修改或变更,若因特

殊情况必须对原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修改,须有原设计单位正式变

更图纸和建设单位的签章确认。

3.由乙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修改或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承担。

第七条甲驻工地代表

甲委派专人为驻工地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及其它

事宜,若甲代表易人,须提前通知乙,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乙驻工地代表

1.乙任命的驻工地总负责人或总代表,应书面通知甲及监理公司,甲或监理公司给予的任书面通知将视为已经有效地给予乙。

若乙代表易人,须提前七天通知甲及监理公司,其后任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2.乙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乙的

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代表签字后递交监理公司及甲代表,监理公司或甲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第九条双权利和义务

1.甲权利和义务

1.1甲有权根据设计单位的意见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向

乙提出调整或变更本合同产品的数量或型号。

变更后按本合同第

十条款进行履行。

1.2甲须在地下室底板完成前一个月,通知乙安排人防门制作、做好准备按期安装,在计划时间甲可根据施工进度,要求乙派人到现场,协商进场施工的配合问题。

1.3甲有权履责对乙现场安装施工的安全、质量、卫生、维

稳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1.4甲须向乙提供安装施工用的水、电及现场可提供的临时配合设备、支撑材料等。

1.5现场施工协调由甲负责。

1.6建设单位须向乙提供图纸壹套,图纸上应加盖有审图合格章。

接到甲通知,乙须派相关责任人参加人防门各阶段验收工作。

1.7甲须按乙提供的技术交底资料委托相关责任单位在人防墙扎筋时预留人防门安装所需的门洞,乙须派人配合。

1.8组织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进行预检和正式验收,并按合

同约定的式支付工程款。

2.乙权利和义务

2.1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和甲提供经过审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和有关资料,生产、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2.2乙须按工程所需,向甲提供现场安装有关技术交底资料及施工图纸。

2.3乙应在甲通知有效期进场配合安装,如因场地或环境条件不具备的,必须通知甲,并做出协商处理。

2.4如因设计单位和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甲提出合同产品数量、型号须调整或变更,乙按实际情况积极配合甲,给予协商办理补充协议。

2.5乙有义务向甲提供有关安装施工配合的技术指导服务。

2.6乙进场施工,须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卫生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因乙违反规定造成的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责任事故,责任由乙承担。

2.7乙须按甲审定的施工案进行施工,人防门工作吊环由乙提供具体要求和做法,并在现场交接时确认。

2.8乙须确保人防门的安装通过检测,并协助甲办理人防工程验收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合同价款调整

1.合同价款为总合同价款,不会因施工过程中人工、材料价的变动作任调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

1.1甲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修改和施工现场签证。

1.2甲代表签认的工程量的增减。

2.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编制调整预(结)算书送甲审核后,

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

结算价款在第十条1.1款中列明有的按条

款执行,条款中没有列明的按自治区有关文件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验收与交付

1.防护设备竣工验收,依据《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

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人民防空工程防护

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的标准和甲提供

的经过审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和有关资料。

2.人防门框及设备预埋件安装完毕后,由乙组织自检,自

检合格后由甲组织隐蔽验收,隐蔽验收合格后封模浇筑混凝土。

3.乙认为人防防护设备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提前天通知甲组织竣工验收。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乙双应在天交付,并由建

设单位负责向当地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保修

1.维保手册: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向甲提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维修保养说明手册一份。

2.保修期限:

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计为贰年。

3.保修责任围:

除甲使用过程人为损害、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均属乙保修责任围。

4.保修容:

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

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或多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容。

5.保修费用:

由乙支付。

6.保修期间,乙应在接到甲通知后小时派人修理。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违约的处理:

合同双之任一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

属违约。

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承担赔偿,违约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分担:

甲违约,工期顺延;乙违约,工期不得顺延。

工期每延误一天,乙向甲支付元违约金。

2.违约金:

合同履行中的任一无正当理由而单提出解除合

同,均属单毁约,毁约除承担赔偿由此造成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

还必须向对支付工程款的%的违约金。

3.赔偿经济损失的围:

3.1甲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发生其它使合同

无法履行的行为而导致乙经济损失。

3.2乙不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导致甲经济损失。

4.损失的计算法:

实际直接损失。

5.除非双协议将合同解除或一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

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后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6.因乙原因解除合同时,甲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与本工程有关的属于乙在现场的一切设施、材料、设备的权力。

7.甲违约责任:

甲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出现以

下情况的,其损失由甲承担,工期顺延。

7.1不按期提供施工场地、接通水、电。

7.2图纸变更未及时在乙施工前一个月送达乙。

7.3不按工期支付工程款。

7.4因工程设计变更,使已完成的工程拆改。

7.5逾期组织验收。

7.6不按商定的施工计划进行通知。

7.7甲应按本合同第四条进行付款,如超过付款期限,乙的交货日期顺延,超过一个月不付款,每延误一天向乙支付元违约金。

7.8其它甲原因造成的。

8.乙违约责任:

乙不按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出现以下情形的,其损失由乙承担,工期不得顺延,并承担由此给甲造成的一切损失。

8.1不按甲有效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配合施工,造成甲其它项目及总的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向甲支付元违约金,

造成自身工期延误的不予顺延。

8.2在无特殊原因,甲施工条件允、设备条件完善的情况下,乙不按计划或协议期限交货或安装的,乙每延期一天,交纳元违约金给甲。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本着实事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人防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调解,如协商调解仍不能解决时,按下列第种式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强

制性规定抵触。

2.本合同经甲、乙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后终止。

3.本合同一式—份,甲执—份,乙执—份,送人民防空

办公室备案一份

发包(印章):

承包(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话:

话:

开户

行:

行:

号:

号:

订立时间:

订立地点:

附件: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产品清单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品单价(元)

安装费(元)

总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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