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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饥荒时期,瞿鲁巴拥有调拨几百万甚至几千万普特粮食的权力,但是,他却没有从中留下能填饱自己肚子的一小口粮食。

他的崇高品质使在场所有的人无不动容。

列宁得知后,亲自倡议在格拉诺夫斯基大街为病弱的国家机关人员设立“疗养食堂”,目的是要把这作为在饥荒年代保证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员承受超负荷工作重压的必要措施。

这种做法,当时的人民群众是完全理解和接受的。

可是,苏联经济形势好转后,“疗养食堂”没有取消,反而逐渐演变为苏共干部的特殊食品配给和其他方面的一些待遇。

起初,这类待遇只限于少数高级领导人范围,差别也不悬殊,属于比较正常的情况。

但后来随着党政机关的不断扩大,配给面越来越宽,标准也越来越高。

当高层和中层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相比享有越来越多的各种福利时,“向上爬”的官本位意识也随之强化,最后,苏共的特殊待遇慢慢蜕变为特权,并向社会其他阶层保密,这就导致了党和国家的管理机关开始把自己和人民群众隔离开来。

到了勃列日涅夫晚年,其主要注意力都集中在“稳定”干部上。

一个是稳定权力,不断颁布各种条例、规定。

这些条例、规定,很多都和人民的要求无关,而是为了使官僚阶层日益膨胀的利益要求,进一步固定化、规范化、制度化,使他们感恩戴德,成为当时领导集团的坚定拥护者。

另一个就是稳定队伍,尽量提拔一些亲信,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别人再用当年赶赫鲁晓夫下台的办法来对付他本人。

而下面的干部也需要勃列日涅夫这样“爱护干部”的领袖在台上,以维护自身的权力和利益。

上下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具有特殊利益、却与群众越来越疏远的“共同体”。

在这种情况下腐败非常的盛行,也无法开展反腐败斗争。

当时乌兹别克的老百姓在1980年至1983年这短短4年时间里,给苏共中央写了几万封反映种种营私舞弊和违法乱纪问题的信。

这些信都转到了乌兹别克共和国党中央,要求进行调查,但得到的回答千篇一律,或是说查无实据或是说己作了处理。

然而,人们还是不断地往莫斯科写信,反映他们遭到了打击报复。

从这些内容可以看出,特权、腐败作为决定性的原因,使苏共渐失人心,最终亡党亡国。

苏共的失败,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也更进一步充分说明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意义,所以我们党始终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作为一项严重的政治斗争,长期不懈的狠抓落实。

二、正确估价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

第一、正确认识我国目前存在的腐败问题。

我国目前存在的腐败问题,要从两个方面看。

一个方面,腐败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不是我国社会主义的独特产物。

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都普遍存在。

如:

1992年席卷意大利全国的大规模“净手运动”,使7次出任政府总理,30余次担任内阁部长的朱利奥安德烈奥因被控与黑手党有幕后交易而下台。

93年米兰因发现一起小贿赂案件引发受贿大案,使1000多人被捕,1000多人接受审查,其中包括150多名议员,800多名国家机关重要官员,1400多名企业家,900多名党派人士。

在亚洲,日本几任高官要员因被查涉嫌贿赂被查,被迫辞职。

韩国总统金泳三上台后推行“消除腐败,恢复经济,完善纲纪”的反腐败倡廉运动,在国人支持下,使4000多名滥用职权,行贿受贿,侵吞国家资产的官员被判刑、辞职、降职,被人们称为是“一场不流血的革命”。

以上这些国家的经济比我们发达,法制化程度也比我们高,但还是出现了如此高规格、大面积的腐败现象,说明腐败作为一种社会顽疾,要想根除,绝非易事。

同时也说明,腐败这一社会现象并不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所固有的缺陷,它存在于各种社会制度。

因此,我们绝不能因为我们目前存在腐败现象而否认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丧失对社会主义的信心。

据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腐败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违反财经纪律,渎职侵权、司法腐败,拉帮结派、铺张浪费、大吃大喝等表现。

在某种程度上讲,这些现象还是比较严重的。

但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这些腐败现象,通过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是可以有效遏制和根治的。

也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精神文明和法制化程度都不高的情况下出现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经历的历史阶段。

这些消极腐败现象将随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会最终被消灭的。

另一方面,我们目前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腐败分子只是极少数。

虽然近年来,我们查处的腐败分子数量居高不下,社会上各个领域的消极腐败风气愈演愈烈,但我们不能一叶障目,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就此认定我们的党员干部队伍全都腐化了。

要看到我们大多数的党员干部是好的,都紧紧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充分发挥党的各级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凝聚起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创造了不朽的伟业。

通过我们党员干部和全国各族人民的不懈努力,才使我国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巨大成就。

第二,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

一方面,当前在我国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在一些领域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仍然艰巨。

有些地方和部门违法纪律的问题还比较严重,重大违纪案件一再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现象仍然突出;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纪检检察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这些现象,可以用一组数字说明。

据统计,1988年至20XX年4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73万多件,结案70多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70.8万余人,其中县处级干部23954人,厅级干部1984人,省部级干部(不含军队)71人。

十六大以来,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75万多件,61812人受到处分。

另一方面,随着我们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西方的思维方式、工作方式、生活方式的涌入,必然带来人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变化,由此引发的一些不健康思想和生活方式,将使消极腐败现象进一步的蔓延和发展。

从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看出,我们当前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任务繁重。

第三,坚定反腐倡廉的信心。

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历来是坚定的,从陈良宇、陈希同、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邱晓华等高官的纷纷落马就能说明,也说明我们的党有能力解决前进道路上的腐败问题,因此,我们务必坚定和增强反腐倡廉的决心信心。

对于决心和信心的问题,我觉得我们大家有必要学习郑筱萸在被枪决前写下的《悔恨的遗书》,将会给我们较大的启迪。

郑筱萸在他的《悔恨的遗书》中说“明天,我就要“上路”了。

此刻,我有许多话想说,这些话对现在活着的人也许“有用”,所以我不想把它带走;

这些话也如鲠在喉,不吐不快,说出来我也许会感到舒服一些。

我1944年12月出生在福建省福州市。

想我由一个赤条条的小男孩最后出息成为一个国家的部级官员,我的人生应该说是很成功的,我对得起父母给予我的这条生命。

随着我职务的不断变换,官越做越大,我给我的父母和家族一次又一次地带来惊喜、兴奋、自豪和骄傲,郑氏家族因我而光宗耀祖;

然而,如今我以这种方式来为我的人生画上“句号”,我成为全国人民舆论的焦点,我被全国人民唾骂,我又使我的父母和家族蒙受了巨大的耻辱!

此时此刻,我真不知该对我的父母(倘若他们地下有知的话)和家族说些什么!

说句心里话,我即使是天天做梦,也梦不到我会有今天这样的结局。

在中国,因“犯玩忽职守罪”而获死刑的部级高官建国以来我是第一人。

上世纪八十年代,“渤海2号油轮”失事,当时国务院的一位副总理给的是“记大过”的处分;

上世纪九十年代大兴安岭着火,林业局长的“处分”是辞职;

近期的松花江水质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的局长也是辞职了事;

重庆的天然气泄漏事故,死了200多人,中石油的老总也就是个免职。

因“渎职罪”而获死刑的也有,就是重庆的“彩虹桥垮塌事件”,一名县长被判死刑,但县长属基层官员,和部级官员还没法比。

所以,当一审判处我死刑时,我的第一反应是震惊,不是一般的震惊!

我是部级官员哇,我没有直接杀过人哪!

我的第二反应是不服!

我认为量刑过重。

但是,令我没有想到的是,舆论却是一片的叫好声,大家咬牙切齿地鼓掌欢呼。

这引起了我的反思。

我为什么会激起这么大的民愤?

原来是我这个部门太重要了,我这个岗位太重要了,我手中的权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我虽然没有亲手杀人,但由于我的玩忽职守,由于我的行政不作为,使假药盛行,酿成了一起又一起惨案。

这个帐我是应该认的。

我今天能死,主要是因为我这个岗位的责任太大,如果我在其它的局级或部级岗位上,即使是受贿的额度再大点,也不至于掉脑袋。

我的悲剧使我得出了一条经验,那就是当官不要当重要岗位上的官,并不是权力越大越好;

再有就是当官一定要负责任!

不要以为当官是什么好“玩”的事,不负责任的结果最后很可能就是我这样的下场!

从我被判死刑这件事上,彻底地看出了中央反腐败的决心。

王怀忠临死时就说过:

看来这次中央反腐败是动真的了。

我的死刑再一次证明了中央反腐败的决心。

我现在最后悔的是不该从政。

我1968年从复旦大学生物系毕业,我应该一直搞业务。

如果我一直搞业务的话,毫无疑问我现在早已经是教授了,我会照样生活得很好,我也就不会落得今天这样一个结局。

如果有下辈子的话,我绝不从政了!

明天我就要“上路”了,就要到另一个世界去了,我现在最害怕的是,我将如何面对那些被我害死的冤魂?

我祈求他们能够原谅我、饶恕我,我这不已经遭报应了吗?

”郑筱萸的违纪违法案件,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我们都应当引以为戒,自觉做到防微杜渐。

三、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十一届党代会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能否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是关键。

为什么要这样说,因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保障。

如果我们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就算积极去抓经济、抓业务会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但是,这些成绩也得不到有效的巩固和继续创造性的发展。

所以说,我们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要认真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制度机制上去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为什么?

因为职责所在。

对此,有的领导干部不理解。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98年11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专门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从该规定看,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职责管到哪里,组织赋予你的权力行使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就履行到哪里。

党政“一把手”对自己所在单位或所在部门是负总责的,就是名副其实的第一责任人,就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所以,从中央到地方,都在每年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中特别明确了“一把手”这个第一责任人要履行的职责。

但是,通过近年来对全国各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看,发展不平衡,参差不齐。

单位领导重视程度高,第一责任人职责履行到位的,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是好的,其他各项工作成效也非常明显。

单位领导重视程度不高,第一责任人职责未履行到位的,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就差,其他工作也抓得不好,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当然也就谈不上党风廉政建设与其他工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效果了。

更有甚者,极个别的单位“一把手”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监察机关的事情,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过问,遇到问题回避不及时解决。

也有的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认为经济工作,业务工作是“硬指标”,党风廉政建设为“软任务”,只要把经济工作,业务工作干好了,党风廉政建设能应付就行了;

还有的领导干部怕得罪人,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愿管,不敢管,好人主义盛行。

由于存在这些错误认识和作法,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干部放松甚至放弃了自己在党风靡政建设方面应负的领导责任和对所辖地区和部门的党员、干部的管理与监督,以致在这些地方和单位,腐败现象滋生蔓延而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很不满意。

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这个《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目的就是要解决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的“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

这项制度是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体系中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各项制度的“龙头”,是管总、牵头的东西,具有全局性、关键性、根本性和提纲挈领的作用,也是督促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高度重视并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任的一项重要的行之有效的制度。

所以说,党政主要领导务必带头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果不认真落实,不认真履职,是要被问责的。

因为省委决定,在今年3月份全省范围内实行行政问责办法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即时办结制等四项新制度。

昭通市委市政府决定,在今年4月份,全市范围内实行行政问责办法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即时办结制等四项新制度,问责的对象就是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

要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我们就有必要了解掌握他的内容和要求有哪些。

在这里,我简要的与大家谈一下中央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便于我们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可以简单概括为:

一、二、三、四、五、六、七。

(一)就是一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实践证明,抓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仅靠纪检监察和公、检、法等机关不行,必须全党动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否则,就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二)就是两条工作要求:

一是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

二是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三)就是三层责任主体:

一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是党政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三是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所谓责任主体,其含义有三:

一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承担者;

二是落实下一级责任考核的领导者、组织者;

三是倘若没有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则是责任追究的对象和当事者。

(四)就是四项制度保证:

中央的《规定》明确要求建立四项制度保证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一、关于落实责任制的情况报告制度;

第二、巡视检查制度;

第三、考核评议制度;

第四、责任追究制度。

以四项制度为基础,在实践中我县逐步建立了八项制度,其中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的分工制度;

承担反腐败专项任务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和主管区领导的责任制度;

责任追究的备案制度;

领导干部填报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登记表制度。

(五)就是五条基本原则:

一是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是立足教育,着眼防范;

三是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四是谁主管,谁负责。

即:

谁主管哪一方面的业务工作,谁就要同时负责哪一方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反腐败任务;

五是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特别需要指出的“谁主管,谁负责”作为一条最基本的原则贯穿于整个《规定》中,最具有责任制特色。

因此,不仅是一条最基本的原则,也是一条最鲜明的原则。

(六)就是六种责任追究的内容

《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了对六种情形必须进行责任追究,其目的是要着重解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要解决给反腐败斗争设置阻力,制造障碍的问题;

要解决过去存在的一些不易追究的问题。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对班子和对个人的责任追究。

对班子以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改正;

通报批评;

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改组解散四种形式进行追究。

对个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发纪检建议书或者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

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共7种形式。

(七)就是七项法定职责: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按照上述责任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我们的各位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一同安排部署,纳入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全面的落实,我县的经济社会就会得到又好又快的发展,各项工作和事业就会迈上一个又一个的新台阶。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四个重点

要把广大党员和干部的思想、精力和热情统一到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纪律,全心全意谋发展的要求上来,就需要我们领导干部采取过硬措施来保证,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就是最好的措施和办法。

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我认为有四个重点要牢牢抓住。

第一,抓住对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强化“不愿犯”的意识。

一方面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消除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内因,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素质教育、权力观教育和法治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免疫力”,保持清醒头脑,保持清廉作风,自觉抵制各种腐败现象的侵蚀。

另一方面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

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党员干部进行科技知识、财务知识、法律知识培训,切实增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还要广泛开展警示教育。

利用各种有效的载体播放或收看一些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例,使他们从中吸取教训。

我们党员干部要在思想上自我预防,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来自于人民的权力应当为人民服务。

第二,抓住规范管理制度,完善“不能犯”的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并对党员干部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确保规章制度的落实。

二是按照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要求,加大后备干部的培养和选配,完善优秀党员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激发党员干部的极大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三是强化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财务公开,实现党务、财务、政务的公开由事后性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和由张榜上墙的“间接公开”向党员干部质询的面对面“直接公开”的转变,尤其是群众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必须真实的予以公开,让党员干部群众心明眼亮,确保管理的民主化、公开化、规范化。

第三,抓住组织监督,落实“不敢犯”的制约机制。

要确保党员干部“不敢犯”,一要落实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制度,及时收集党员干部的信息,指导改正落实。

二要切实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乡镇还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明确站股所长或村党总支书记(村主任)职责范围内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求,一旦发生腐败,及时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坚持站股所长或村党总支书记(村主任)每半年把执行廉政纪律的情况进行述职,接受监督。

三是监督机关要发挥好作用,纪委监察、审计等机关要强化对政务、财务中的重大问题的有效监督,各部门和乡镇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检查、调查,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决策、重要问题和大额度资金的划拨使用,务必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抓住预防机制的运行,健全“不会犯”网络。

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预防机制和网络的健全、形成,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加强经常性的协调和工作研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齐抓共管,群策群力。

一方面要及时查处或配合有关部门部门查处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尤其是对群众意见大,多次上访影响稳定的大要案坚决依法依纪从快从严审查处理,及时向群众公开、反馈查处结果,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同时,剖析宣传有关违纪违法案件,使腐败必然受到严惩的信息辐射到社会,让广大党员干部和其他公民产生心理效应,以儆效尤,做到防微杜渐,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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