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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养老险行业分析报告Word文档格式.docx

上市险企总保费继续改善,四大上市险企1-7月累计实现保费收入11289.58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2.40%。

考虑到去年前高后低的销售情况,下半年销售压力缓解,保单销售回暖趋势或将延续。

同时,险企调整产品销售策略,保障类产品发力,有助价值增长。

一、养老金供需矛盾突出,亟待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提速

(一)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强,呈现“未富先老”特征

随着生活经济水平、医疗科技水平提高带来的人口预期寿命延长以及生育意愿降低导致的生育水平下降,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加速状态。

根据国家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00年中国65岁人口比例达到7%左右,2016年达到11%,预期2050年人口老年系数1将达到29.9%,人口老龄化趋势将会不断加强,老龄化事业任重道远。

2007—2016年人口抚养比不断攀升,到2016年老年人口抚养比达到15%,这表明每100名劳动人口要负担15名老年人,养老负担持续加重。

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出独特的特点:

“未富先老”。

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老龄化是在完成工业化,人均GDP达到5000-10000美元下步入老龄化社会,呈现出"

边富边老"

、"

先富后老"

特征。

而我国作为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发展中国家,在2000年步入老龄化社会时,人均GDP仅为1000美元左右。

人口老龄化呈现出"

未富先老"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速度快,我国老龄化水平从7%提升到14%仅用了28年,而法国用了115年,瑞典用了85年,意大利用了67年,美国用了66年。

(二)养老之忧,第一、二支柱沉疴宿疾

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建立社会保险费用全国统筹制度,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保险费,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

经过了40多年的改革和探索,199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表明要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负担的办法,养老保险费用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

我国现已基本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为主的三大支柱性养老保障体系。

1、第一支柱负担重、可持续性压力大、替代率低

在我国,第一支柱在经过多年发展基本实现广覆盖保证基本的初始目标,但独木难支,从实践看,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支柱负担重、其他两大支柱参与率低。

自2008年伊始至2017年,我国第一支柱在三大支柱中的收入比重远高于其他老龄化阶段相近的国家,始终保持在65%水平上,第二支柱占比保持在18%左右,第三支柱占比仅在7%左右,三大支柱存在明显的失衡倾向。

而近年来,美国养老保险体系则呈现出典型的以第二支柱为主、第一支柱和第三支柱共同发展态势,有利于减轻政府养老负担,促进多元养老保险体系有效发展。

第一支柱可持续发展压力大。

2012年开始,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增速开始大于收入增速。

根据《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5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面临不可持续的局面,预计2037年会首次出现年度收支负值,2048年将出现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枯竭。

2015年五大城市城镇职工收入差额为负数,出现明显的"

入不敷出"

,其中黑龙江收入支出差值达到-192.5亿元。

2016年九大省份可支付月数已经少于10个月。

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低于国际警戒线,与发达国家差距大。

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指的是年度新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与同一年度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指标之一。

我国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从2008年到2016年始终维持在47%水平左右,低于国际警戒线水平,且与OECD等发达国家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差距悬殊。

2016年,荷兰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96.9%,西班牙为72.3%,法国为60.5%,欧盟平均水平达到58.3%。

我国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低,说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无法保障退休人员生活水平得到全面满足,需要第二支柱以及第三支柱的完善来保障退休人员生活水平。

2、第二支柱发展缓慢,相对滞后

我国1991年首次提出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以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国务院在2000年底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将其更名为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现已发展成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

与参加养老保险人数相比,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依然偏低。

2016年,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为88777万人,参加企业年金人数为2325万人,参加企业年金人数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仅为2.62%,且自2007年以来呈现出波动下降趋势。

根据《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5年》,"

世界上有1/3以上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了约1/3的劳动人口,丹麦、法国、瑞士等国的企业年金覆盖率几乎达到100%"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不均衡。

从地区上看,东部地区企业年金发展完善,且在企业年金企业账户数量、职工账户数、资产金额上占据50%以上的比例;

中部地区发展次之;

西部地区发展缓慢。

从行业上看,企业年金覆盖的行业分布不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大多为能源、电力、铁路、交通、烟草、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且大约3/4为国有企业,民企占比很小。

(三)养老险供需矛盾突出,亟需商业养老险提速发展

1997年,国务部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首次提出要发挥商业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要"

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联系在一起,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2014年,新《国十条》强调“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二、国外养老险体系研究及借鉴

(一)欧美国家养老制度模式变革

单一支柱养老体系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及经济放缓带来的收支压力。

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在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经济增长速度趋缓的影响下,世界范围内的现收现付制公共养老金普遍面临财务难以持续的困境,而彼时现收现付制公共养老金又几乎是所有国家老年收入保障体系的支柱甚至是唯一制度。

为防止老龄危机的发生,世界银行在总结英国、智利等国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于1994年提出了“三支柱”的养老金改革模式。

多层次混合制养老体系以“三支柱”为普遍形式。

混合型养老体系通常以国家政府主导的公共养老金体系为主体,以企业和员工共同建立投资的企业年金计划为补充,以居民自愿参加的私人养老金计划为提升。

“三支柱”模式一经提出,引起了各国的尝试和不断完善。

但由于各国政府延续的保障意识、政策沿革、社会文化传统以及经济发展情况存在差异,私人养老险在各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存在差异,养老保障对市场化产品的依赖程度不一。

在市场化发展程度较高、经济较发达的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养老体系以自主自愿理念设计,私人财富的参与度较高;

而在丹麦、瑞典等传统福利国家,养老体系资金来源仍以国家财政和雇主支出为主体;

对于其他欧洲老龄化国家,三支柱发展较为均衡。

(二)国外商业养老险典型案例

1、美国:

投资型个人养老计划

美国政府在养老险体系中参与度较低,雇员享受的养老保障几乎完全由自身和其雇主承担。

从1935年颁布《社会保障法》完善至今,目前已建立以联邦退休金制度、企业年金计划(401K)和个人退休金计划为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

其中,联邦退休金为法定强制的养老计划,凡不满65岁的职工都需缴纳,且纳税满10年才能享受保障。

联邦退休金完全由雇主和雇员承担,以渐进式社会保障税的形式征收,即年薪在5.5万美金以下的部分税率为7.65%,其中6.2%为养老、遗属和伤残保险,1.45%为退休后的医疗保险;

5.5万至13万美金税率为1.45%,仅用于补充医疗保险。

雇主缴纳税率与其雇员相同,雇主缴纳部分的73%为养老金储蓄,19%为医疗保险,8%为伤残保险。

雇员可在65周岁后领取,每提前一个月退休,减罚养老金0.56%。

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计划由企业自愿建立,政府仅提供企业收入税收减免。

IRA是由联邦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支持的,个人可自愿参与的补充养老金计划。

因此IRA计划具有税收递延、自主灵活、收益稳健、制度透明等特性,且只对参与者年龄(不超过70岁)有要求,对企业年金制度起到了强有力的补充。

完善灵活的税收优惠政策是IRA规模飞速扩张的首要原因。

IRA的建立基于1974年颁布的《职工退休收入保障条例(ERISA)》,目前共推广了6种IRA账户类型,均享受税收递延或减免优惠,其中传统IRA和罗斯IRA占主导地位。

传统IRA属典型的纳税递延养老计划,个人每年可用不超过5000美金或最高15%的税前收入存入账户进行投资,支取养老金时再以较低的税率纳税,税收优惠力度随收入水平升高而显著提升。

1997年美国政府通过了罗斯IRA的建设提案,允许企业年金计划(401k)中的余额无限制地转入罗斯IRA账户,使得高收入人群得以无限制地享受收益免税优惠,目前已成为有力的财富转移工具。

IRA的另一大优势是投资方式自主灵活。

一方面,IRA账户资金可根据账户所有者不同阶段的需求进行迁移;

另一方面,IRA账户投资范围十分广泛,账户所有者可以利用该账户投资多种标的。

根据《美国境内收入法规(IRC)》,IRA账户所有者通常可以投资股票、债券、公募基金、期货、期权、贵金属及其它衍生品,以及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且具体投资计划由专业的账户托管人批准管理。

根据IRS的数据,2014年IRA的投资资产中,股票占55.7%,债券占14.9%,10.7%为基金投资,10.5%为现金储蓄,衍生品投资占8.1%。

随着老龄化程度加剧,美国养老体系对第三支柱依赖性持续增加。

由于美国政府在养老险体系中参与度极低,雇员享受的养老保障几乎完全由自身和其雇主承担,养老金水平几乎完全依赖工作阶段收入;

另一方面,IRA账户所有者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根据偏好和需求进行主动投资,收益空间比企业年金丰厚,投资配置较社保基金更为灵活。

近年来,IRA账户投资需求持续扩张,年账户缴纳限额已经由2001年的2000美金提升至5000美金。

2、德国:

混合型个人养老计划

德国于1989年通过法案建立了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目前已完成较为均衡的三支柱型养老制度的建设:

以公共退休金计划为主体,以企业计划和个人投保为补充。

作为第一支柱的公共退休保险系统属于公民保障体系,保障项目包括养老、伤残、灾害和鳏寡等,是养老金的主要来源。

按德国法律规定,所有企业员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都需缴纳公共养老险,2017年缴费基数是税前收入的18.7%,由企业和员工各承担一半。

由于公共养老系统实行收付实现制,即用目前在职人员缴纳的保险金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随着德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退休金支出压力逐渐增大。

目前,德国的法定退休年龄已由65岁增加到67岁,最高给付金额也由总缴额的70%下降到67%。

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制度。

在设计之初就被定位成国家养老计划的补充,因此由国家通过提供税收减免或补贴的方式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制度。

该制度属自愿参与,目前已覆盖超过60%企业员工。

第三支柱是由第三方保险机构管理的个人养老险,其中里斯特(Riester)和吕禄普(Rü

rup)计划由政府督导并提供补贴或纳税减免,对民众吸引力较大,参保率相对较高。

其中,里斯特计划属于储蓄型保险计划,政府按缴费占收入比例对参保职工进行补贴,但投资范围相对较小,灵活性较差;

吕禄普计划针对无法参加企业年金或公共养老金的自由职业者设计,属于投资型保险计划,参保人可以自行制定投资方向、缴费金额、缴费周期,投资金额享受税收递延。

这两类主流个人商业养老险由政府督导,其针对性的优惠政策能够有效吸引目标人群。

截至2017年末,这两类计划的参保总人数已超过1500万人,占比超过德国工作人口的33.5%。

3、瑞士:

储蓄型商业养老险

瑞士养老体系起源于1947年的全民公投,采用现收现付的模式筹集资金,其中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专注养老保障,替代率可以达到退休前收入的60%(2000-6000瑞士法郎),而对于低收入者(月收入不足5000瑞士法郎),这一比例可以达到80%,体现了瑞士养老体系"

通过互助共济去缩小代际、贫富、性别、家庭、地区和城乡等差异导致的不平等以增强社会团结"

的理念。

前两大支柱凭借其强制性、收入差异化的特点,实现的保障程度足以涵盖瑞士退休人员最基本的养老需求,实现"

老有所养"

而作为商业养老险或者私人养老险的第三支柱,则是作为前两大支柱的有效补充,目的在于提升瑞士退休人员生活质量,确保其过上优越的生活。

该计划主要通过税收优惠激励个人参与储蓄型养老险。

从类型上看,第三支柱包含受约束保险(gebundeneVorsorge,3a)和自由保险(freieVorsorge,3b)两种。

前者只对从业者开放,可享受税收优惠,2017年保额上限为每年6768瑞士法郎;

后者面向所有人,享受较少税收优惠,保额上限为33840瑞士法郎。

达到退休年限后,3a计划的退休金需一次性领取,无法按年或按月支取。

随着瑞士老龄化程度的提升,社会抚养比率上升,预测2050年65岁以上退休人员占工作人群比例将提升至49%,前两大支柱要维持现有的保障水平面临较大压力。

为应对养老系统压力增长的问题,瑞士2017年9月24日就"

养老保险改革法2020"

举行公投:

拟将养老、遗属和伤残保险金额(第一支柱)增加70瑞郎/月,在职人员为此将额外缴纳工资的0.3%;

最低企业职工退休金(第二支柱)的转换率拟从6.8%下调至6%;

女性退休年龄从64岁上调至65岁。

但是提案未能通过。

未来养老金前两大支柱持续受限的情况下,第三支柱的重要性预计提升。

(三)国外个人养老险的经验借鉴

整体而言,国家主导的社会养老体系和企业年金保障的低替代率为商业养老险发展壮大提供了土壤,但第三支柱发展空间受到国家政策沿革、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化意识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

首先,第三支柱需求广阔,但对第一支柱的补充能力受国家经济政策和发展水平的制约。

随着全球经济增速放缓,第一支柱普遍承压,第三支柱的重要地位逐步显现。

但受国家经济政策风格的限制,在养老保障高度市场化的美国,私人养老险规模及占比均稳步提升。

美国的资本市场较发达,私人投资理念成熟,投资型退休账户得以快速发展。

而在政府主导高福利供给国家,私人养老计划仅被用作退休后生活质量的提升,参与度增长较缓。

税收优惠激励效果明显,但社会文化和个人意识在私人养老险的发展中也起到重要的作用。

在个人主义盛行的美国,社会保障原本主要由个人和企业自主缴纳承担,国家并不运用财政收入支持,因此个税递延政策能够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对个人购买行为的激励效果就十分明显;

而对于欧洲传统福利国家,由于前两大支柱保障水平较高,居民自主购买商业养老的动力相对不足,第三支柱多用于满足个性化的保障需要。

因此,我国商业养老险市场发展将依托于政策优惠和险企的主动布局。

三、政策红利逐步释放,个税递延养老险扬帆起航

(一)保险业地位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

保险业政策红利不断释放。

“新国十条”的颁布从顶层设计的视角对保险业进行了全新的定位,保险业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

此后,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及保险,多项政策也在着力强调保险业在提供风险保障和服务实体经济中的职能,保险业的重要性逐步提升。

保险业发展空间大。

2017年全国原保费36581亿元,保险密度2646元/人(约407美元),保险深度4.42%。

十三五规划明确到2020年,保费收入达到4.5万亿元,保险总资产达到25万亿元,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保险深度达到5%。

即在2018-2020年要实现年保费收入7%的复合增速,保费增长空间仍较大。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业发展空间十分广阔。

2016年全球保险深度为6.28%,美国、日本、英国和法国的保险深度分别为7.31%、9.51%、10.16%、9.23%,而同期我国的保险深度仅为4.16%,相距甚远。

2016年全球保险密度为638美元,欧美等发达国家保险密度已高达3300-4200美元,而我国保险密度仅为337.1美元。

(二)商业养老险:

万事俱备,东风已至

截至目前,商业养老险发展规划已基本确立,随着配套政策悉数落地,商业养老险有望迎来快速发展期。

具体来看:

1、商业养老险改革目标和方式确立,助推商业养老险发展

2017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明确商业养老险改革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运营安全稳健、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持续适度盈利、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

此外,《若干意见》要求从创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促进养老服务发展、推进资金稳健运营和提升服务管理水平等方面推进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同时计划在2017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该项政策的发布旨在完善我国养老体系第三支柱,扩大养老产品供给,提高社会养老保障水平。

1)对国家而言,“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正式形成,商业养老险作为“第三支柱”,为“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险提供补充,为“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补短板,提高全社会养老保障水平。

2)对险企而言,享受政策红利。

支持险企进行产品创新,扩大商业养老险产品供给,险企将获得新业务增长点。

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多元化,配置结构将得到优化。

3)个税递延养老险时间规划基本成型,进入实操阶段指日可待。

2、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强调安全稳健,为第三支柱发展保驾护航

2017年7月,中国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保监会人身险部主任袁序成就商业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答记者问,表示:

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相对于普通保险资金期限更长、资金安全性要求更高、要求更加稳定的投资回报。

保监会将从五个方面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为商业养老险资金投资领域指明方向,为第三支柱养老险的发展保驾护航。

(三)个税递延养老保险:

十年磨一剑,一朝试锋芒

作为商业养老险的重要险种,个税递延养老险在经历了10年的探讨之后,终于进入了实操阶段。

2018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银保监、证监会联合发布《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试点范围包括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

随后监管层相继发布了《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从产品设计种类、原则、险企经营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门槛、保险资金运用等多个领域完善税延养老险相关配套政策,助推试点顺利开展。

个税递延产品吸引力强,增量可期。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险产品减税力度较大,参保灵活性更强,且收益稳健,终身保障,能够为险企养老险业务带来持续增量需求,促进养老险保费规模增长。

待政策试点结束,在全国范围实施,有望为保险市场带来千亿级别保费增量,利好险企养老险业务收入持续增长。

税延养老险配套政策要求重视保障,产品设计灵活多样,鼓励良性竞争。

1)注重保障。

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个人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明确三类四款产品。

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提供养老年金给付、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三项保险责任,同时按照收益类型分为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三类、四款产品。

3)鼓励险企开展良性竞争,通过多元化、保障功能完备的产品以及优异的投资管理能力为客户开展服务。

上市险企各项经营指标行业领先且在商业养老险业务和投资管理层面经验丰富,竞争优势明显,有望抢先受益政策红利。

试点进展顺利,险企纷纷布局。

截至2018年7月3日,共计两批十六家险企拿到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牌照,2018年6月7日,太保在上海签发首单个税递延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将迎来重大发展机遇,"

三支柱"

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将进入新阶段。

四、险企多元化布局养老险业务,税延优惠或将带来千亿保费空间

(一)上市险企多元化布局养老险业务

截至2018年3月末,我国专业的养老险公司包括平安养老、泰康养老、太平养老、安邦养老、国寿养老、长江养老、新华养老和人保养老等。

在养老险业务领域,上市险企旗下养老险公司和泰康养老等领先险企多数已实现了一定的规模效应,与中小险企拉开差距,同时基于自身优势开展差异化竞争。

其中,平安养老是国内首家专业养老险公司,提供以企业年金为主体的养老资产管理业务和以医疗健康、意外保障、退休养老为主体的团体保险业务,各项业务指标行业领先,综合竞争实力稳居行业龙头。

国寿养老、长江养老重点经营企业年金管理、养老保障和其他委托管理业务开展,专注养老金的资产管理。

1、传统商业养老险产品保费集中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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