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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培训计划编制程序:

职工培训计划编制工作由经营部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进行,以保证职工培训计划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一)、每年末经营部根据上级要求,培训重点:

岗位职责、安全管理行为规范、操作行为规范、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应急事故处理办法等,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征询公司领导及各单位、部室对下一年度职工培训的初步意见。

采取由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法全面摸底调查,经营部综合分析,制定切合实际的年度培训计划。

(二)、职工培训计划正式下达后,各单位依据公司培训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具体月度培训计划,并报经营部备案。

第四章安全资格证培训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安全资格证的考核和办理:

1.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国家二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公司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2.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并达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具有三级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一般工种从业人员经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后,由毕节地区安监局颁发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证件管理:

1.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原件由经营部负责统一保管,统一制作并发放副证,由职工个人持有。

2.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原件由各单位进行统一保管,副证由经营部统一办理、发放,职工个人持有。

第十七条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审:

1.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每年复审一次,年度不参加复审,自行作废。

2.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

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

3.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从业人员每两年应进行复审培训。

4.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证失效:

(1)、未按期复审的;

(2)、复审培训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一次仍不合格的;

(3)、从业期间造成责任事故未通过复审的;

(4)、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未通过复审的。

第十八条持证要求:

1.煤矿内安全生产管理部室及井下区队副科级以上人员必须持有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2.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凡发现无证上岗或岗证不一致者,执行以下处罚:

(1)无证上岗者属合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制工人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六个月处分,并按违章操作执行其它处罚;

(2)当班跟值班副队长罚款2000元/人次,队长和书记各罚款1000元/人次。

3.安全资格证丢失或损坏的,应及时到经营部备案补办,以便及时补办,无证期间一律不得下井作业。

4.弄虚作假、私造假证下井作业的人员和单位,一经查实,按无证上岗处理。

5.区队因工作需要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经营部申请,由经营部及时和毕节安监局培训中心结合,进行培训办理安全资格证书。

6.因新成立区队或增设新设备而增加的特种作业人员,如果已通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者,证件正在办理过程中的,在导师指导下可上岗作业。

第五章培训班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举办培训班的依据:

培训班的举办应依照年度培训计划和月度培训计划进行。

特殊情况需在计划外举办培训时,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培训部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组织培训。

第二十条培训方式:

培训方式主要分为脱产、业余两种和其它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方法,鼓励各区队开展各类在岗培训。

第二十一条教学计划管理:

教学计划应满足培训目的,并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各类不同性质的培训班应分别制定教学计划,教学计划要规范,教学计划的编制应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教学计划的内容:

1.培训班的开办目的和要求;

2.培训起止时间;

3.主要开设课程。

包括课程开设顺序、进度和实习课等;

4.总课时和课时分配;

5.教学方法(讲授、实验、参观、实习);

6.讲课(实习)教师。

第二十三条教师的选聘:

按照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原则,选聘专业知识丰富、具有现场经验、表达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工人担任教师。

第二十四条实际操作培训中学员应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服从实习现场所属单位的管理,保证实习期间的安全。

在现场操作培训过程中,使用区队设备、场地或影响生产的给予一定补偿。

第二十五条学员因故不能上课,必须提前写请假条,注明请假原因、起止日期以及单位要求的其他事项.,交该期培训负责人批准,否则视为旷课。

第二十六条实际操作培训:

在安排教学内容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适当的实际操作或现场培训,实际操作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由经营部负责。

辅导(现场指导)教师应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现场辅导和考评,考评成绩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第二十七条经营部依据年、月度培训计划结合生产实际情况,适时开办培训班,开班前以书面形式将培训时间、地点、目的、要求、内容、培训形式、考核方式、参加培训人数等通知有关单位。

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在开班1天前将参加人员名单报经营部,同时通知参加培训人员,并合理安排好参加培训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八条为鼓励广大员工进行学习,自我提高综合素质,经营部为其提供学习资料、学习用品及学习场所,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六章培训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培训档案分员工个人培训档案和培训班档案。

1.员工个人培训档案:

经营部负责建立部室管理人员、区队长等职工的培训档案,各区队负责建立内部员工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要记录一年来参加培训的情况,包括学习时间、地点、学习目的、培训课时、考试成绩、奖罚记录、取得何种证书、培训班编号等内容。

职工内部调动培训档案登记表要随职工调整。

2.培训班档案:

经营部和区队对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资料要编号存档。

培训班资料内容有培训通知、点名册、培训申请表、培训班登记表、学员培训登记表、培训有效性评估表、考试卷、成绩登记表、培训总结等。

第三十条培训档案的借阅:

培训档案是记录职工全年培训情况的依据,原则上不允许对外借阅,如有特殊情况需对外借阅和复印时,应填写借阅或复印审批单,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或复印。

第三十一条档案的销毁执行永贵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各种试卷保存期为二年,培训登记表永久保存。

第七章经费开支及有关奖惩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讲课酬金及标准执行

1.兼职教师讲课酬金标准:

按教师知识水平、能力和授课质量、效果及学员反馈情况分别执行三个级别:

教师知识水平、能力

标准(元/课时)

授课质量、效果及反馈

副处级及以上、高级工程师

20

90分以上

30

科级、工程师、高级技师及以上

15

81分~90分

25

助理级、技师

10

71分~80分

一般管理人员、高级工及以下

5

61分~70分

学员反馈分数在70分以下不发放讲课费。

特殊培训班讲课费标准另定。

2.考务费:

(1)、命题(组卷)费:

按试卷质量执行30~100元。

(2)、监考费:

监考人员每场30元/人,其它考务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3)、评卷费:

按试卷数量执行50~80元。

考务费是对在内部培训中做出相应工作人员的一种奖励,如在培训部各类检查中发现不负责任、敷衍应付等情况,将按发放标准给予双倍扣罚。

第三十三条工人工作期间参加公司组织的脱产培训学习期间,学员工资按井下采掘50元/天、井下辅助40元/天、地面30元/天、永贵公司及矿组织的业余培训,每次超过2课时的,每课时5元,培训部负责考勤并向工资结算部门提供学员出勤情况和学习费用,区队不再计算脱产培训期间学员的工资。

第三十四条学习期间(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学员迟到、早退每次罚款20元,每人次扣该单位培训考核1分;

旷课每次罚款50元,每人次扣该单位培训考核2分。

第三十五条学员参加公司举办各类培训班,被评为优秀学员的奖励100元,考核成绩不及格者,进行补考一次,若补考仍不及格的,给予5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凡培训学习期间,出现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以上或旷课一次以上的取消优秀学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每月度按《培训考核细则》对各区队内部培训进行考核,并按考核情况与切块工资挂钩。

第三十八条每季度、年度评选培训先进单位、先进负责人、优秀教师、先进个人给予200~500元不等的奖励。

第三十九条其它奖罚按相关文件执行,奖罚均从当月工资中体现。

第八章培训班学员守则

第四十条参加培训人员应按时到教室听课,自觉遵守培训班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课堂上要认真听课,做好笔记。

要勤于思考,善于提问,积极回答问题,尊敬教师,团结学员。

第四十二条教室内不准大声喧哗,交头接耳或从事与学习无关的其它事情。

否则培训教师或培训管理人员可以让其离开教室,并按旷课论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培训资格,按考试不及格对待。

第四十三条参加培训人员应爱护公物,不准在墙壁上、桌椅板凳上乱写乱画,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第四十四条考试期间,学员应遵守考试纪律,不准左顾右盼,抄袭他人试卷。

不准夹带书籍、笔记、小抄,发现一次给予警告,两次以上者,试卷作废,按考试不及格对待。

第四十五条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进入考场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要服从监考人员指挥,不准顶撞监考人员,否则,试卷作废,按考试不及格对待,情节严重的交保卫部门处理。

第九章培训教师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兼职教师是经营部的主要授课教师,兼职教师的聘用由经营部提出,主管领导批准,公司聘用,聘期为一年。

并规定兼职教师在一年中所应讲课数量,完不成规定数量或综合考评较差的教师聘用期满后将不再给予续聘。

聘用教师所在单位领导对其教学工作要给予大力支持,保证教学工作不受影响。

第四十七条授课教师应严肃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

第四十八条授课教师应熟悉所讲内容,认真准备教案,教学内容要结合矿实际工作及井下施工现场特点,并准备一定的课堂提问问题和课余思想问题,待培训结束后交经营部存档。

第四十九条授课教师应因材施教,根据成年人特点,对基础差的学员要热情辅导,帮助他们完成学习任务。

第五十条授课教师根据培训内容,可深入现场进行教学,以提高学员的学习兴趣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五十一条授课教师必须协助培训管理人员,搞好培训班的管理、收集、反馈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提高培训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二条授课教师应服从培训部的课程安排,严格按照下发的课程安排进行授课并保证培训质量。

第五十三条教师的职责: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遵循教学原则,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活跃课堂气氛,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

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授课计划。

应有完整的教案(课时授课计划),教案应按规定认真编写,应尽可能采用直观性教学,使学员理解并掌握知识要点。

第十章转岗培训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职工转岗培训:

根据生产及工作需要,职工需要改变原岗位工种时,必须进行转岗培训,时间不少于48课时。

第五十五条各单位职工岗位工种需要变动时,应提前10天通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对需变动的作业人员安排转岗培训,并在培训结束考核合格后,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第五十六条单位岗位内部变更的参照第五十七条执行。

第十一章新入矿工人培训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培训时间:

新入矿职工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应少于四个月,其中:

理论学习培训不少于72课时,现场实习不少于三个月(签订师徒合同书)。

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课时。

第五十八条培训内容:

1.思想政治、企业文化、矿规矿纪及法律常识等;

2.安全知识教育: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3)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4)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6)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7)入井需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

(8)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

 (9)安全管理行为规范;

(10)其它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3.基本技能培训:

新工人入矿后,应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

根据教学计划达到该工种应知应会标准。

专业技术培训时间应占培训总课时的三分之一以上。

专业技术培训在教学计划、课程安排、结业考核等方面应按本管理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理论培训结束后,由经营部组织新工人进行闭卷考试,安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

考核不及格者,不予录用。

第六十条实习和实际操作培训:

1.新工人理论教学结束后,应安排实习和实际操作。

井下实习时主要应了解矿井生产过程,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及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了解矿井主要设施、设备的作用及性能;

熟悉采煤、掘进工作面的规格、支护方法、质量要求及上下安全出口和通路,熟悉大巷乘车、行走和上下罐笼、入井必须遵守的规定,在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应达到初级工应知应会的要求。

2.必须严格按该工种有关实习和学徒的规定进行实习和操作,入井前必须与老工人签定一对一师徒合同,实习和操作时必须在师傅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进行。

实习中新老工人同入井、同升井、同操作,师傅休班徒弟必须也要休班,杜绝新工人实习期间独立上岗。

3.实习结束,经操作考核合格,领取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十二章外出培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参加公司或外部单位组织的培训人员必须先报请领导批准,到经营部备案后方可参加培训。

培训结束后,持培训部颁发给的有关证书,到经营部审核登记,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十二条外出培训人员应遵守培训单位的各项培训管理制度,因违规而被培训单位处罚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除不予报销有关费用外,公司将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外出培训职工回来后,参加学习人员要主动和本部门职工分享学习成果,传授新理论、新知识,否则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三章培训质量检查评估制度

第六十四条教学评估

1.对于10课时以上的培训班进行教学评估。

2.评估的内容包括教学过程、教材、时间安排、考核和培训管理,以及对组织培训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等。

3.评估采用向参培学员发放培训有效性评估表的形式,征询学员对培训的意见。

4.评估结果结合学员平时的出勤情况和培训结束后的理论与实践考核情况。

5.评估结果分为教学效果良好、基本有效、无效果三类。

第六十五条教学效果评估

1.安全和技能培训应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估。

2.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由培训单位向学员所在单位下发培训效果反馈表,由学员所在单位对学员培训后的操作技能及安全技能进行评估。

3.学员所在单位应对学员培训后的工作给出正确评价,及时反馈给培训组织部门,以便更有效的开展培训工作。

第六十六条培训效果反应评价

主要通过学员的情绪、注意力、满意或不满意等培训效果做出评价。

效果反应的评估主要是对培训内容、培训教师、教学方法、材料、设施、培训管理等的反应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十七条学习效果评价

培训检查主要通过学员掌握知识的程度,培训内容方法是否合适、有效等。

评价指标以学员的考核成绩、培训信息反馈为主要内容。

第六十八条评估结果的处理

1.教学评估达不到有效和学员合格率低于70%的培训,应对教学内容、方法、教师讲授、考试卷等进行分析,找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2.培训不合格的职工必须停工学习,直到考核合格为止。

3.培训结束后,对教师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分为一至四级,对应不同级别的讲课费标准。

四级为教学评估无效果或考核及格率低于70%,除不支付讲课费外,还应对学员负安全培训责任。

4.教学效果评估反馈不理想的培训,应与学员单位进行沟通,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对策。

5.培训效果的评估由培训组织部门每月对各单位考核一次。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与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部门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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