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职业教育中心建设项目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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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要求及建造标准
附件五:
运营标准及绩效指标
附件六:
股东承诺函
附件七:
项目全部建设成本确定规则
第一条引言
1.1本合同签署时间及主体
(1)本PPP项目合同(以下称“本合同”)于年月日在桐柏县签订。
(2)本合同的签订主体
甲方:
桐柏县教育局(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职务:
(以下简称乙方)
(3)本合同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签字后,各方受本合同的约束。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达成后正式生效。
1.2签约背景及签约目的
桐柏县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决定采用PPP方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建设桐柏县职业教育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的运作方式,桐柏县教育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
本项目已通过《桐柏县人民政府关于桐柏县职业教育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桐政【2016】98号)(详见附件一);
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择乙方作为本项目成交社会资本方,并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方式授予其在本项目项下的经营权。
待政府方的出资代表——桐柏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乙方按照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在桐柏县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通过重新签订合同或补签承继合同,全面承继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公司是双方为投融资、设计优化、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为实施本项目,以及明确后续的运营管理相关事项,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财金〔2016〕91号)、《关于印发<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金〔2016〕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第二条定义和解释
2.1术语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指桐柏县职业教育中心建设项目。
甲方,指桐柏县教育局,是桐柏县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项目的实施机构。
乙方,指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择的成交社会资本方。
经营权,指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服务进行经营的市场准入权。
本合同所指经营权是指投融资、设计优化、建设、运营、维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合作期,指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期限为15年。
本项目合作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营维护期。
项目文件,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
(2)融资文件:
(3)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项目设施,指乙方投资建设运营所形成的所有设施。
项目资产,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为实施本项目而形成的固定资产、土地资产等;
(2)为运营维护本项目而形成的运营维护设施及备品备件;
(3)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
(4)项目文件项下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合同性权利;
(5)运营和维修本项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诀窍、运维手册、运维记录、设计图纸、工程档案、投融资资料、仪器、仪表、资产清册、质量保修书等有关文件与资料;
(6)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物品与资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行为,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融资、设计优化、建设、运营、维护项目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融资文件,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修保函等。
融资交割,指乙方己为项目建设融资的目的签署并向融资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
建设履约保函,指社会资本方按照第33.1款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运营维护保函,指社会资本方按照第34.1款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建设期,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
开工日,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见本合同第11.2
(1)款。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1)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3)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修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争议解决程序,指本合同第51条款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政府部门,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终止意向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46.1条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终止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46.2条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终止日,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2.2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元;
(3)条款或附件:
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4)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5)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6)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7)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8)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9)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
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二章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第三条项目的范围
3.1项目概况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桐柏县城中源路东侧、经十三路西侧、安澜路北侧,规划总占地面积153605平方米,其中堰塘水体面积32957.04平方米。
设计可容纳96个标准教学班、4655名学生,总建筑面积135172平方米。
本项目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内容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行政楼、教职工周转宿舍楼、学生宿舍楼、实验实训用房、生活服务及附属用房、体育运动设施等主体建筑工程,道路、绿化、大门、围墙等辅助工程以及给排水、电力、消防、弱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工程。
本项目拟投资33147.51万元。
(项目四至范围图见附件二)。
3.2建设内容
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由土建工程、基础配套设施工程和教学与实验实训仪器设备、计算机、图书、办公与生活设施购置等部分组成。
其中:
教学楼6栋22429平方米,图书馆1栋5625平方米,办公楼2栋3150平方米,行政楼1栋4725平方米,学生宿舍楼9栋36750平方米,教职工周转宿舍楼1栋3418平方米,食堂1栋9250平方米,实验实训用房5栋36600平方米,生活服务中心1栋5750平方米,体育场、风雨操场看台3675平方米,风雨操场3800平方米。
另新建400米8条环型跑道体育场1片,排球及蓝球场18个;
道路及硬化面积36245平方米,景观及绿化面积51642平方米。
以上建设内容最终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竣工图为准。
第四条项目的合作期
4.1合作期。
项目合作期15年(含建设期3年,运营期12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4.2若因下述事项导致本项目建设期延长,则顺延本项目合作期限,即原则上保证项目运营期限为12年。
因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原因导致的建设期延长;
因法律政策原因导致的建设期延长;
不可抗力导致的建设期延长;
其他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协商确定事项。
若因项目公司施工原因(非政府法律政策等原因)导致的建设期延长,合作期限将保持不变,社会资本投入资金分年度回报额仍按运营期12年进行计算,按实际运营期分年度进行支付。
4.3移交。
本项目运营维护期满,乙方无偿将本项目的所有资产及相关权益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本项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
以下内容涉及商业机密;
第十九章其它
第五十二条解释规则
52.1合同文件构成及优先顺序
(1)本合同包括的附件都应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合同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理解,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合同或安排。
(2)双方约定合同文件的地位和优先顺序如下:
a.本合同及附件;
b.谈判备忘录;
c.中选人的响应文件等;
d.招标文件(含补充文件及澄清答疑文件);
52.2修改
(1)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对本合同进行重大修改或变更。
(2)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后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而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则自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之日起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
(3)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对本合同的某一部分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
双方确认的对本合同的有效的修改、补充或变更的书面文件或书面材料,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其内容与本合同存在冲突或矛盾的部分,以修改、补充或变更的内容为准。
(4)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a.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b.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
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
第五十三条文件权利及保密
53.1对文件的权利
(1)甲方的文件
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文件,或者主要在这些文件基础上制作的文件应属于甲方的财产,只能由乙方用于项目之目的。
(2)乙方的文件
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一切文件,应属于乙方的财产。
这些文件只能由甲方用于项目之目的。
(3)遵守规定
双方应确保各自接触到这些文件及其复制件的有关人员遵守本合同第53.2款的保密规定。
53.2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员工、承包商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他方面),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项目合作期最后1天之后的5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其他条款
54.1日常事务代表
(1)在本项目合作期内,双方应各自指派一名日常事务代表,代表各方与对方进行日常事务的联系和沟通。
(2)各方应将自己的日常事务代表书面通知对方,若需变更,则应提前30日将继任人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54.2通知
(1)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以中文书写,并通过特快专递、邮寄或传真方式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各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收件人:
收件人:
传真:
传真:
(2)下述情况应视为已送达:
若采用专人递交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在送寄至上述地址时;
采用传真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传真号码,并收到对方的确认函时。
如果一方的地址或收件人更改时,应在新地址或新收件人启用5日前以上述通知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应仍以原地址和收件人为准。
54.3合同文字
本合同以中文书就。
本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各执两份,其余四份份交予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各份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由双方各自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
双方愿受本合同的法律约束。
合同附件:
项目范围四至图(根据政府规划及施工图纸确定)
履约保函格式(以金融或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为准)
建设质量需符合《地基与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11/T1087-201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规范要求,并做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环境保护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2016年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等规范要求。
安全生产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15〕89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等规范要求。
注:
若国家、省、市出台具体考核办法或新的相关规定,则上表中与之不一致的或未作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以国家、省、市出台标准为准进行调整并执行。
运营绩效考核指标及考核办法
表5-1项目运营期工程管理绩效考核指标
序号
指标
考核周期
指标定义
绩效目标值
1
特种设备保养率
(电梯等)
月/季/年度
特种设备实际保养数/特种设备计划保养数
≧90%
2
零修急修及时率
时限内零修急修数/零修急修总数
3
公共设施完好率
公共设施完好数/公共设施总数
4
维修质量合格率
质量合格的维修单数/总维修单数
≧95%
5
机电设备完好率
机电设备完好数/机电设备总数
6
学生对维修满意度
对维修服务满意和基本满意的人数占接受维修服务人数总数的百分比
表5-2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绩效考核指标
保洁达标率
保洁达标面积/保洁总面积
绿化完好率
绿化完好面积/绿化总面积
垃圾清运及时率
垃圾清运及时的天数/考核总天数
学生对环境满意度
对环境满意和基本满意的人数占环境满意度调查总人数的百分比
表5-3项目运营期秩序管理绩效考核指标
消防安全设施完好率
消防安全设施完好数/消防安全设施总数
消防安全事故发生次数
年度
消防安全事故中,运营单位被划分为主要责任承担方的,根据消防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扣除当年运营维护费的10%~30%
治安案件发生次数
治安案件中,运营单位被划分为主要责任承担方的,根据治安案件的严重程度,扣除当年运营维护费的10%~30%
学生对秩序管理的满意度
对秩序管理状况表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人数占被调查总数的百分比
⑶考核办法
1)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定期检查,确保阶段性目标与资金支付相匹配,开展中期绩效评估,最终促进实现项目绩效目标。
监控中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考核分为日常抽查、周抽检、月度考核及年度考核四种。
①日常抽查:
考核小组每天对项目维护现场作业质量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情况,签发业务联系单,并附照片给项目公司,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
对查出较严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时,考核小组将签发整改通知单,同时要求项目公司在整改完毕后回复,并上报实施机构。
②周抽检:
考核小组每周组织人员对维护情况随机抽查进行考核评分,抽查考核样本不少于本项目维护总量的10%。
具体方法:
由考核小组按照评分标准打分,评分结果记录在案,作为考核凭据。
③月度考核:
每月对项目运营维护质量进行考核,月度抽查考核评分按周40%、月60%抽查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取定。
具体方法为:
月度检查每月安排一次,时间在下一月初第一周进行。
由考核小组组织,为保证考核“公开、公平、公正”,可邀请项目公司代表参加,但项目公司代表不参与评分。
④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评分为本年度每月考核评分的平均值。
以年度考核得分为依据计算绩效指数,作为支付运维绩效服务费用依据。
3)每次考核完成后,及时宣布考核结果及存在的问题,并限期项目公司整改,如不能及时处理需上报说明原因。
4)考核结果与运维绩效服务费挂钩,由项目实施机构将考核结果每月抄送桐柏县财政局,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由财政局根据考核绩效拨付运维绩效服务费。
承诺完全按照桐柏县职业教育中心建设项目PPP项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在股权锁定期内,不通过转让、增发等方式变更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否则将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项目全部建设成本的确定
本项目全部建设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本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施工图审查费等前期费用;
土地费用;
建设期利息。
项目全部建设成本确定流程
1)建安工程费:
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按照审批的施工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按照建设内容套用《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16)》,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则执行。
材料价格参照施工阶段当期《南阳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缺项部分参考周边城市颁布的材料指导价,或由政府有关部门与项目公司协商确定。
编制完成后报项目实施机构,由项目实施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后,报桐柏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定,由审计部门作为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最终建安工程结算款=最终经县财政评审确定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
(1-中标建安工程费下浮比例)+设计变更、材料价格调整
对设计变更的控制:
若社会资本方提出设计变更,社会资本方应呈报项目实施机构,经实施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变更后的设计应再次进行施工图预算,其预算价原则上不超过控制价的3%,超出部分由提出设计变更的一方承担。
2)勘察设计费:
工程勘察项目需经项目实施机构同意,勘察项目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招标确定。
3)建设单位管理费:
按照实际发生额执行。
4)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如发生时,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5)施工图审查费:
按照项目公司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审图机构签订的合同为准,但不得超过施工图设计费的5%。
6)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费:
以实施土地征收与拆迁单位或部门最终实际征收补偿费用为准。
7)建设期利息:
建设期利息具体结算以项目公司与融资机构签订协议为准。
但融资成本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9%。
8)竣工结算价的确定:
项目竣工后14日内,项目公司提交完整竣工结算文件,报项目实施机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桐柏县审计局在28日内审定。
经桐柏县审计局核实,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28天内提出核实意见,项目公司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照桐柏县审计局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报项目实施机构,由实施机构再报桐柏县审计局复核批准。
9)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10)竣工结算价(建设成本)的确定:
本项目竣工结算按结算价应考虑让利,具体以社会资本方报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