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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资料

附件1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2018年5月

目录

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5

工业园区普查技术规定17

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20

生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25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29

移动源普查技术规定41

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为规范全国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的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放射性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国污普〔2018〕1号)执行。

一、目的

明确工业源普查对象、范围、内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方法,指导工业源普查报表填报和普查工作实施。

二、对象与范围

工业源普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普查对象为3个门类中40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即行业大类代码为06-45的,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或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按照在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在地的基本区域。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普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所在区域普查。

201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已验收或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纳入普查范围;处于调试阶段但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普查范围;调试阶段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普查范围。

2017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普查范围。

2017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普查范围。

三、普查内容

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

主要产品、主要原辅材料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以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灰分、挥发分等。

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

各类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以及各类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其中包括生产经营场所中供生产和生活使用的锅炉。

废水和废气的产、排污及综合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和砷。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

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分类调查。

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四、普查表的填报和审核

(一)普查表的填报

普查对象根据实际生产涉及的生产工序和污染治理或排放情况,选择填报相应的普查表,不涉及的普查内容不需要填报。

炼铁、炼钢、水泥制造、平板玻璃制造行业填报具体工序普查表,若无其他工艺废气,可不填报工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普查表。

普查表填报的责任主体是普查对象,现场普查员指导普查对象填报。

普查对象应按规定和要求如实填报普查表,对所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并提供与普查相关的基础资料,以备核实普查表填报内容。

基础资料主要包括:

厂区平面布置图,排水管网图,主要工艺流程图,主要物料(或排放污染物的前体物)使用量数据,水平衡图,生产报表,煤(油、燃气)、电、水等收费票据,产污、治污设施运行记录,环评、清洁生产报告及各种监测报告单等。

所有普查对象根据所涉废水、废气、固废情况按以下要求选择填报相应报表。

1.所有工业源普查对象填报要求

所有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基本信息普查表(G101-1)和工业企业生产工艺、主要产品、原辅料普查表(G101-2)。

2.废水普查对象填报要求

废水普查对象指有废水及废水污染物产生或排放的企业。

(1)废水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废水治理与排放情况普查表(G102-1)。

(2)使用监测数据法核算废水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废水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废水监测数据结果表(G102-2);使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废水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废水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普查表(G102-3)。

3.废气普查对象填报要求

废气普查对象指有废气及废气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

废气普查报表分为废气生产工艺(含重点行业)专表、废气公用设施专表和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过程表三部分。

其中,废气重点行业包括水泥、钢铁、平板玻璃和火电(同电站锅炉);废气公用设施包括电站锅炉(自备电厂)、工业锅炉、有机溶剂使用、有机液体储罐、有机液体装载、火炬排放、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处理、有机废气泄漏、厂内移动源、循环冷却水挥发、固体物料堆存等涉及废气污染物排放的设施或环节;废气污染物核算过程表包括废气监测数据结果表和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普查表。

普查对象根据实际涉及的排放源类型选择填报具体的普查表。

(1)火电、水泥、钢铁、平板玻璃废气重点行业普查对象填报要求

1)钢铁、水泥、火电、平板玻璃行业的普查对象,填报对应的行业专表。

2)重点行业普查对象除填报行业专表外,若有电站锅炉(自备电厂)、工业锅炉、有机溶剂使用、有机液体储罐、有机液体装载、火炬排放、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处理、有机废气泄漏、厂内移动源、循环冷却水使用、固体物料堆存等一项及以上涉废气污染物排放公用设施的,选择对应的废气公用设施专表填报。

3)重点行业普查对象,除填报对应的行业专表、公用设施专表外,若还有未包含在行业专表和公用设施专表的排污环节,则将未包含的排污环节相关情况填报到工业企业生产工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普查表(G103-1)中。

4)使用监测数据法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重点行业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废气监测数据结果表(G103-21);使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重点行业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普查表(G103-22)。

5)填报时注意表中相应的指标需小于等于G101-2中的指标值。

(2)其他废气普查对象填报要求

1)有废气公用设施的废气普查对象,若有电站锅炉(自备电厂)、工业锅炉、有机溶剂使用、有机液体储罐、有机液体装载、火炬排放、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处理、有机废气泄漏、厂内移动源、循环冷却水使用、固体物料堆存等一项及以上涉废气污染物排放公用设施的,选择对应的废气公用设施专表填报。

2)除填报对应的公用设施专表外,若还有未包含的排污环节,则将未包含的排污环节相关情况填报到工业企业生产工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普查表(G103-1)中。

3)使用监测数据法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废气监测数据结果表(G103-21);使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普查表(G103-22)。

4)填报时注意表中相应的指标需小于等于G101-2中的指标值。

4.固废普查对象填报要求

固废普查对象指具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产生、综合利用、处置、贮存和倾倒丢弃的企业。

固废普查对象填报工业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与处理利用信息普查表(G104-1)或工业企业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理利用信息普查表(G104-2)。

5.环境风险信息普查对象填报要求

环境风险信息普查对象指涉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附录A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环办〔2014〕33号)中化学品的企业。

环境风险信息普查对象填报工业企业环境风险信息普查表(G105-1)。

6.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填报要求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是指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国污普〔2018〕1号)初测放射性水平达到筛选标准的稀土等1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辐射监测机构组织对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进行入户监测,普查对象填报伴生放射性矿产企业含放射性固体物料及废物情况普查表(G106-2),省级辐射监测机构填报伴生放射性矿产企业废水放射性监测表(G106-1)和伴生放射性矿产企业含放射性固体物料及废物放射性监测表(G106-3)。

(二)普查质量控制与数据审核

1.现场普查员对普查表的内容、指标填报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报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等进行审核。

普查员在发放普查表或入户调查过程中,若发现清查工作中遗漏的污染源,应根据污染源的规模及性质向其发放普查表,并及时报告县(区)普查机构备案;发现普查对象在普查片区内不存在或2018年1月1日后关闭且无法填报的企业,应及时报告普查机构。

在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过程中,普查员应根据企业提供的生产经营记录、物料(含水、电及其他能源)消耗记录、原辅材料凭证、污染处理设施运行记录及污染废物排放监测记录等资料,对企业普查表填报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核查。

现场普查员发现填报错误、逻辑错误或填报信息不全、不合理的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

填报结束后可通过拍照、复印、扫描等形式备案佐证资料关键信息。

2.普查对象对普查表中所填数据资料确认签章。

3.普查指导员在现场普查员审核的基础上,对普查表中数据的合理性和逻辑性进行全面审核。

4.县(区)普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辖区内的重点企业填报的普查数据进行会审,地市级普查机构参与指导审核。

5.普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普查对象随机进行现场质量控制,以验证普查表填报和普查员核查的准确性。

普查质量负责人随时根据现场填报和数据审核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拟订解决方案。

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

工业源采用监测数据法、产排污系数法及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一)监测数据法

1.监测数据规范性要求:

(1)监督性监测数据

调查年度内由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性监测得到的数据,监测频次不低于每季度1次。

若废水流量无法监测,可使用企业安装的流量计数据,或通过水平衡核算废水排放量。

(2)自动在线监测数据

调查年度全年按照相应技术规范开展校准、校验和运行维护,季度有效捕集率不低于75%的,且保留全年历史数据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可用于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

(3)企业自测数据

调查年度内由企业自行监测或委托相关机构监测的数据。

企业自行或委托机构监测的数据必须符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要求。

2.监测数据使用原则

按照以下优先顺序使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产生、排放量:

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企业自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

3.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污量的计算原则

(1)废气排放量自动监测数据应根据工程设计参数进行校核,监测数据明显存在问题的,不得采用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排放量。

(2)对于有烟气旁路且自动监测设备装置在净烟道的,核算污染物排放量要考虑烟气旁路漏风、旁路开启等情况。

(3)烟粉尘排放量原则上不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应采用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

(4)原则上不应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5)未安装流量自动监测设备的,废水排放量原则上不采用监测数据进行计算,而应根据企业取水量或系数法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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