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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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二)当场不能审核的,登记机关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登记文件受理凭证。

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凭登记文件受理凭证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

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上5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

1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号码编制规定》(见附件5),编写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号码。

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同时核发记录出厂信息和使用登记信息的“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向使用单位发证时应当退还提交的文件和一份填写的登记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或者固定在压力容器本体上(无法悬挂或者固定的除外),并在锅炉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使用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机关不得给予登记。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下列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锅炉压力容器经过重大修理改造或者压力容器改变用途、介质的,应当提交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修理改造图纸和重大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报告;

(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压力容器登记卡、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和定期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锅炉压力容器,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第十八条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压力容器登记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原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记并向使用单位签发《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见附件7)。

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登记卡、锅炉压力容器登记文件以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需要过户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记,向原使用单位签发《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

第二十一条原使用单位应当将《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志的登记卡、历次定期检验报告以及登记文件全部移交锅炉压力容器新使用单位。

第二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只过户不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原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和新使用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可以同时在登记机关进行。

第二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过户并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过户并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变更登记,原有的注册代码保持不变。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工作时限同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一)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

(三)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四)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五)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

(六)存在事故隐患的;

(七)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

第二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采取在办公地点张贴悬挂登记程序流程图、提供免费文字介绍材料、网上公布等方式,公布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办理程序、要求,便于使用单位查询、了解。

具备条件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电子申报,以方便使用单位、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受理、审核、登记、变更工作,减少使用单位往返次数,不得刁难使用单位、无故拖延、缓办。

一次登记数量较大的,登记机关可以到使用单位现场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建档保存登记卡,并及时将登记卡和注册代码、使用登记证号码等信息输入计算机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传送使用地县级质监部门。

县级质监部门接到登记信息后,应当及时对新增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十三条上级登记机关每年应当组织对下一级登记机关的登记工作实施抽查。

第三十四条实施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在设备检验合格后,将定期检验合格标记和下次检验日期标注在使用登记证上。

对于不合格的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机关。

第三十五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后,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及说明》(见附件6)的规定,确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一般不得继续使用。

使用单位无法立即更换或者修理的,应当持定期检验报告、安全等级划分证明和使用登记证,向登记机关申请临时监控使用。

准予监控使用的,登记机关应当在使用登记证上注明“临时监控使用”字样和期限,限期更换或者修理。

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应当予以注销,解体后报废。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使用登记卡、使用登记证样式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由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做,其他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由登记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印制。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劳动人事部1986年公布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和原劳动部1993年公布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

1-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封面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准予使用登记。

此证仅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期内经检验合格并加注检验合格标记后继续有效。

发证机构:

(加盖公章)

发证日期:

年月日

检验合格标记和下次检验日期:

年月

年月

1-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附页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附页

使用证编号: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单位内编号:

设备类别:

制造许可证号:

设备名称或型号:

制造单位:

1-3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附页1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附页

使用登记证编号:

单位内编号:

使用单位:

压力容器名称:

制造单位及制造许可证号:

充装介质:

启用日期:

年月

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移动式

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与IC卡同时使用有效。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附页2

车牌号码(挂车号码、罐式集装箱编号)

罐式集装箱联合国危险品编号

型号或罐式集装箱尺寸

结构形式

装卸方式

保温方式

底盘(车架)号码

空载重量

满载总重量

安全阀(数量/型号)

爆破片(数量/型号)

紧急切断阀(数量/型号)

液面计(数量/结构)

防撞设施(数量)

罐体(铭牌)编号

罐体容积

罐体外形尺寸

罐体材料(内、外筒)

设计压力

试验压力

最高工作压力

设计温度

允许最大充装量或充装系数

充装介质

人孔位置

铭牌位置、罐体颜色

罐体壁厚

筒体:

封头:

外筒体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附页3

检验日期

检验单位

检验种类

安全状况等级

下次检验日期

检验员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附页4

安全附件及承压附件检验记录

检验日期

安全阀校验记录

爆破片更换记录

紧急切断阀

液面计

压力表

承压阀门

其他附件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附页5

充装记录

充装日期

充装单位

充装量

充装起止时间

充装人员

复检人员

1-4:

氧舱使用登记附页

氧舱使用登记附页

使用登记证编号:

氧舱名称:

制造单位及制造许可证号:

医疗机构登记号:

附件2:

《锅炉登记卡》(式样)

锅炉登记卡

使用登记证号码:

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日期

设备注册代码登记代码

更新日期

单位内部编号

使用登记证编号

注册登记人员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使用单位地址

省市区(县)

邮政编码

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锅炉型号

锅炉种类

锅炉房类型

制造单位

制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制造国

制造日期

出厂编号

产品监检单位

监检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安装单位

安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安装竣工日期

投用日期

锅炉结构形式

设计工作压力

MPa

许可使用压力

额定出力

t/h(MW)

介质出口温度

加热方式

燃料种类

锅炉用途

使用状态

燃烧方式

水处理方式

除氧方式

出渣方式

消烟除尘方式

单位司炉数量

水质人员数量

主要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水处理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制造厂家

检验单位代码

检验类别

主要问题

检验结论

报告书编号

事故类别

事故发生日期

事故处理

设备变更方式

设备变更项目

设备变更日期

变更承担单位

承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锅炉登记卡(电站锅炉副页)

最大连续蒸发量

t/h

再热蒸汽流量

锅筒工作压力

MPa

过热器出口压力

再热器入口压力

再热器出口压力

给水温度

过热器出口温度

再热器入口温度

再热器出口温度

直流锅炉启动压力

直流锅炉启动流量

水循环方式

燃烧器布置方式

设计燃料可燃基挥发份

设计应用基低位发热值

补给水处理方式

过热蒸汽调温方式

再热蒸汽调温方式

锅炉汽水分离方式

其他情况:

锅炉登记卡(基本信息)

详细地址

所在省

所在市

所在区、县

法定代表人

电话(或总机)

E-Mail

传真

主管负责人

主管负责人电话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手机或传呼

填表日期

备注

附件3:

《压力容器登记卡》(式样)

压力容器登记卡

设备注册代码

容器名称

容器类别

容器分类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制造国

所在车间分厂

容器内径

mm

筒体材料

封头材料

内衬材料

夹套材料

筒体厚度

封头厚度

内衬壁厚

夹套厚度

mm

容器容积

m3

容器高(长)

壳体重量

Kg

内件重量

Kg

充装重量

有无保温绝热

壳程设计压力

壳程设计温度

壳程最高压力

管程设计压力

Mpa

aapa

管程设计温度

管程最高压力

夹套设计压力

夹套设计温度

夹套最高压力

壳程介质

管程介质

夹套介质

氧舱照明

氧舱空调电机

氧舱测氧方式

罐车牌号

罐车结构型式

罐车底盘号码

产权单位

产权单位代码

安全附件及有关装置

制造单位

检验报告编号

变更主要项目

压力容器登记卡(基本信息)

附件4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式样)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锅炉压力容器名称、类别及型号:

产品出厂编号: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地址:

安装许可证号:

该台锅炉压力容器由本安装单位负责安装,特此证明安装质量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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