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GCR46046风力发电机组风轮叶片竹纤维复合材料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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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CR46046风力发电机组风轮叶片竹纤维复合材料产

编号:

CGC-R46046:

2011

 

风力发电机组风轮叶片

竹纤维复合材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本资料版权为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所有,且受版权法和国际公约保护。

如未获得本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法复制本资料及其任何部分用于任何目的。

鉴衡认证中心保留依法追究侵权责任的权利。

 

北京鉴衡认证中心

2012年04月

 

目录

1.适用范围1

2.认证模式1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1

3.1认证申请1

3.2设计评估1

3.3型式试验1

3.4初始工厂审查2

3.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

3.6获证后监督4

4.认证证书5

4.1认证证书的保持5

4.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5

4.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5

5.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6

5.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

5.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6

5.3加施方式6

5.4加施位置6

6.认证收费6

附件1风力发电机组风轮叶片竹纤维复合材料产品认证单元划分说明7

附件2风力发电机组风轮叶片竹纤维复合材料产品认证申请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清单8

附件3风力发电机组风轮叶片竹纤维复合材料产品型式试验送样要求9

附件4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0

附件5风力发电机组风轮叶片竹纤维复合材料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14

附件6评估资料企业代管申请表15

附件7代管资料证明书16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风轮扫掠面积等于或大于200m2的风力发电机组风轮叶片竹纤维复合材料产品认证。

2.认证模式

设计评估+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认证申请

3.1.1认证申请单元划分

按不同产品种类及性能划分认证单元。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可只做一次型式试验。

风力发电机组风轮叶片竹纤维复合材料单元划分见“风力发电机组风轮叶片竹纤维复合材料产品认证单元划分说明”(附件1)。

3.1.2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

认证申请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风力发电机组风轮叶片竹纤维复合材料产品认证申请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清单”(附件2)。

3.1.3评估资料企业代管申请

对于附件1“风力发电机组叶片用竹纤维复合材料认证申请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清单”的部分文件资料,如果申请认证的单位出于“技术保密”的理由,不方便移交我方带走封存的,可以由申请认证的单位提出认证评估资料代管申请(见附件6)“评估资料企业代管申请表”,并列出代管资料清单,经过我方审批申请、审查资料、加盖审批章/备查章以及加封(贴封条)后,由申请认证的单位保管、出具代管资料证明书(见附件7)“代管资料证明书”。

申请认证的单位在认证有效期内务必妥善保管资料,不得拆封、挪用、修改、损坏,以备我方随时查阅。

3.2设计评估

鉴衡认证中心将依据CNCA/CTS0019-2011《风力发电机组风轮叶片竹纤维复合材料性能试验方法》和适用技术要求,并结合产品的设计条件和预定用途,对所收到的图纸和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3.3型式试验

3.3.1型式试验方案(以下简称试验方案)的确定

检测项目、检测依据和方法:

北京鉴衡认证中心认证技术规范CNCA/CTS0019-2011《风力发电机组风轮叶片竹纤维复合材料性能试验方法》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3.3.2试验样品的确定

3.3.2.1试验样品,即供型式试验用的完工产品,在特性、特征、制造质量上应能够代表或覆盖申请认证的产品或系列产品,并应是以规定用于产品生产过程的方法和手段制造的。

3.3.2.2试验样品应由认证机构确定的人员在流水线上或最近入库的成品中随机取样,并加以标识、封样和记录,其内容应全面并包括样品相关信息(如样品名称、生产商、生产信息、样品编号、产品批次等)、取样日期、取样地点、取样人等。

3.3.2.3试验样品送样数量及要求按“风力发电机组风轮叶片竹纤维复合材料产品型式试验送样要求”(附件3)进行。

3.3.2.4对试验样品的取样/制样,可结合工厂审查一并进行。

3.3.3试验

3.3.3.1试验样品应送交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按照确定的试验方案进行检测。

3.3.3.2如果某项试验,包括许可的复验结果或所产生的现象已足以判定产品不符合认证条件时,则认证机构可以终止试验并通知厂方负责人或其代表。

申请方如仍希望获得认证,应在认证机构许可的期限内提交关于就导致不符合认证条件的原因进行调查和采取纠正措施的书面说明,经认证机构研究后决定是否:

a)规定某些附加条件和要求;

b)再次进行有关试验;

c)中止受理此次申请。

3.4初始工厂审查

3.4.1审查内容

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3.4.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4)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同时,还应按照“风力发电机组风轮叶片竹纤维复合材料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附件5)进行核查。

3.4.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必要时还须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检验/审查,以确认批量生产产品与试验样品及技术文件一致。

若认证涉及系列产品,则应对该系列产品每个型号至少抽取一个样品,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a)认证产品的标识:

检查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b)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

检查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应与型式试验检测时的样品或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c)认证产品的制造工艺/方法:

—确认使用的生产工艺、采购规格书等符合要求;

—确认现场加工工艺及人员资格;

—复核材质证书;

—抽查采购部件。

3.4.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3.4.2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6个人日。

3.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设计评估、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型式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3.5.1设计评估结果和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设计评估结果和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按指定标准和适用技术条件合格判定的规定进行。

3.5.2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

3.5.2.1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3.5.2.2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3.5.2.3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量,则可终止审查。

3.5.3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设计评估时间、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设计评估时间和型式试验时间根据不同产品由认证机构和申请方共同商定。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提交符合要求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3.6获证后监督

3.6.1型式认证后共有三种监督方式:

产品制造过程监督检查、产品出厂监督检查、定期工厂审查。

认证机构颁发型式认证证书后,对于该证书覆盖的同一类别、规格的产品,一般采用上述方式中的某一种方式进行监督。

采用哪种方式及具体要求,认证机构将根据产品技术和生产制造工艺情况、生产厂的质量保证能力等要求来确定。

必要时,所确定的方式和要求也可以改变或调整。

3.6.2每种监督方式规定如下:

3.6.2.1产品制造过程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到工厂进行有重点的检验,如对主要(原)材料、工序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见证有关的试验、测量等,并包括审查有关的质量记录和核查外购的或分承包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在产品完工后参加有关试验和进行检查。

检查满意后,在产品上加以认证标志,并颁发产品检查证书。

3.6.2.2产品出厂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在每件或每批产品处于完工阶段或出厂前,到工厂审查有关产品的质量记录,例如生产过程中的监控记录、检测、试验记录及报告等,包括核查外购的或分承包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并对产品进行逐件或抽样检验,包括监督、见证产品的性能试验。

检验满意后,在产品上加以认证标志,并颁发产品检查证书。

3.6.2.3定期工厂审查

在认证机构定期对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及认证产品一致性进行监督复查的前提下,由工厂按认证机构要求提交产品的检验、试验记录和报告,经认证机构审核满意后颁发产品检查证书,并由工厂在认证机构授权下使用认证标志对有关产品加以标识。

一般情况下,在初次获证后第12个月,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复查,在随后的监督复查中,两次监督复查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认证机构可在认为必要时到工厂对产品进行有关检查。

3.6.3获证后检验、试验项目:

获证后的检验、试验项目,如无特殊要求,则根据认证机构批准的技术文件资料进行。

获证后的检验试验项目,应基于有关标准,并考虑产品的重要性和工厂的质量控制能力水平予以确定。

4.认证证书

4.1认证证书的保持

4.1.1证书的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型式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般为四年。

4.1.2认证产品的变更

4.1.2.1变更的申请

认证后的产品,如果产品的设计、所用材料或制造方法有所改变,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4.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4.1.3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果出现可能导致认证机构取消认证的情况,申请方应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4.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系列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

确认合格后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4.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参照认证机构CGC-QP-V06《自愿性产品认证批准、保持、延长、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的条件和程序》的要求执行。

5.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机构CGC-XZ-V02《自愿性产品认证认证标志管理细则》的规定。

5.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5.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5.3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认证机构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标签)、模压式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5.4加施位置

应在产品包装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6.认证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风力发电机组风轮叶片竹纤维复合材料产品认证单元划分说明

风力发电机组风轮叶片竹纤维复合材料产品按以下单元划分:

1.按不同种类可分为重组竹和竹层积材;

2.重组竹按不同产品型号划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3.竹层积材按不同产品型号划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附件2风力发电机组风轮叶片竹纤维复合材料产品认证申请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清单

1.认证申请书

2.生产企业概况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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