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武术协会章程35互联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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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武术活动,推动群众性武术的普及和促进武术技术水平的提高;
(三)充分发挥武协的纽带桥梁作用;
积极发展基层武协组织,扩大武协会员队伍;
(四)做好社会武术管理工作:
制定社会武术管理办法、武术馆校和拳师等级评定办法,促进社会武术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五)协助省武术拳击中心建立全省青少年武术训练网络,切实抓好青少年武术训练、提高技术水平、培养合格武术后备人才;
(六)协助省武术拳击中心物色、选拔和推荐省武术套路、散打队(集训队)运动员、教练员;
协助组织省武术套路、散打队集训工作;
(七)开展武术科研工作,组织和协调全省武术运动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我省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武术理论水平;
(八)做好武术宣传和武德教育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习练武术内涵的认识,增强武术意识,参加武术运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出版武术书刊、杂志等;
(九)协助省武术拳击中心制定、修改、完善全省武术竞赛制度、规程、裁判法等;
(十)协助省武术拳击中心或独立组织承办全省和全国的竞赛活动;
(十一)协助省武术拳击中心或独立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举办全省武术裁判员、教练员、武术馆校负责人、拳师、武术科研人员培训班;
(十二)积极发展武术产业,增强武术事业发展的后劲;
(十三)加强对外交流,宣传中华武术,有计划、有目的的开展对外交往,以武会友、以武促文。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的条件:
(一)经所属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武协、行业武协、高等学校武协及其它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拥护本会章程和遵守本会有关规定;
(三)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协会章程、协会组成人员等材料;
(四)积极开展武术活动,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
二、个人会员的条件:
(一)关心安徽武术事业,积极参加武术活动;
(二)拥护本会章程并遵守有关规定;
(三)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简历;
(四)年满16周岁的安徽省籍公民。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协会组成人员情况(含协会组成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等);
所属体育局对成立武协批复和所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社团证;
(三)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
(四)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五)由本会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二、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所属市、县及行业、院校等武协提交加入武术协会的申请书;
(二)经所属武协批准后报省武术协会;
(三)经省武术协会研究批准同意并由所属武协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按规定选派代表参加本会召开的有关会议;
(二)对本会的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按规定的资格,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武术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获得指导和咨询的权利;
(六)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关心安徽武术事业的发展,参加安徽武术发展的研讨;
(二)参加各级武协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凭会员证优惠或优先观看武术比赛;
(四)有权批评和制止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宣传和开展武术活动;
(三)认真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按时向本会提交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个人会员义务:
(一)积极参加和支持武术活动,推动武术运动的普及,向本会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二)维护安徽武协的声誉;
(三)遵守武协的各项纪律,弘扬武德精神;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所属武协,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所属武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各基层武协、每年逐级向市体育局、武协报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必须含武协和会员发展情况),由市武协汇总后,报省武术协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本会团体会员和有关合作单位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决定终止等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体育总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事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
报安徽省体育总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省体总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会主席在缺席的情况下,可委托常务副主席行使以上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重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武术拳击中心社会活动部)、教练委员会、裁判委员会、教育科研委员会、木兰拳委员会、太极拳委员会等办事机构。
办公室、各委员会均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办公室及各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秘书长商同有关方面提出名单,提请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及各委员会的职责:
(一)办公室职责:
1、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管理印鉴、文件、档案、资料等;
3、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4、各种会议、活动全部工作的筹备和落实;
5、接待来访、咨询事宜等。
(二)教练委员会职责:
1、组织教练员培训、学习和业务交流;
2、推荐和选拔优秀教练员;
3、指导和监督优秀教练员的选派工作等。
(三)裁判委员会职责:
1、组织裁判员培训、学习和业务交流;
2、向省武术拳击中心推荐等级裁判员名单;
3、指导和监督一级裁判员选派工作;
4、参与研究审定全省竞赛规程等;
(四)教育科研委员会职责:
1、对武术理论、技术、训练、竞赛进行科研和探讨;
2、为提高运动员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提出意见和建议;
3、编撰武术教学训练材料;
4、负责武术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工作等。
(五)木兰拳委员会职责:
1、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省武术协会工作序列,积极开展木兰拳活动;
2、举办全省骨干培训班、学习国家规定套路,推动规定套路的普及;
3、举办全省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班,培养一支教练、裁判队伍、提高业务素质,促进技术水平的提高;
4、举办全省木兰拳竞赛活动,推动木兰拳运动的开展;
5、选拔优秀队员、组队参加全国木兰拳比赛;
6、有计划的促进发展市、县等基层木兰拳委员会或研究会组织,有组织的、有领导的有秩序的开展活动。
(六)太极拳委员会职责:
1、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太极拳运动;
2、举办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班,聘请知名度高的专家讲课、授技,提高教练员、裁判员的业务水平,促进我省太极拳运动水平的提高;
3、举办全省太极拳竞赛活动,促进普及和提高;
4、选拔太极拳优秀队员,组队参加全国比赛;
5、开展太极拳运动科研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500元;
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2元。
个人会员会费各级武协按30%提取,用于开展武术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主办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受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委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和省体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体总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体总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经在省体总及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管理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体总和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3年3月24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委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