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纪律修改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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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执行,一天以内假期由部门领导审批,制造部员工请假需车间主任和部长共同审批;
二天及以上假期须总经理审批。
不合规范的请假条综合管理部一律拒收并视为无效请假条。
综合管理部
2011年3月25日
第三篇:
出差报告出差请示
出差报告出差请示
公司领导:
我部2006年运作******项目,获评2006十大****盛事,应组委会要求,我部拟派人员前往*****出席有关颁奖会议并领奖。
因为****没有机场,也不是火车大站,所以拟开车前往。
现将计划和预算报告如下:
1、出差时间:
2007年9月2日至4日
2、出差人数:
3人
3、出差事项:
1)参加颁奖典礼并领奖
2)与参加典礼的同行进行交流
4、预算:
路费:
北京至***过路费用=1000元(估)
住宿:
500*2=1000元(2间1晚)
餐费:
1000元
合计:
3000元
妥否,请批示!
******部
2007年8月30日
第四篇:
公司出差及出差管理制度
公司出差及出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公司出差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差旅费及有关费用开支的控制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出差流程
1、部门出差申请与报告
1.1、部门根据业务目标与需求,由部门经理或分乏力主管视具体情况确认出差人和出差期限,并依据程序核定;
1.
2、被委派出差人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申请单》必须说细填写出差地、出差时间、出差路线、事由、计划及出差费用预算等内容,并依照程序找对应主管核定并签字确认方可出差,否则出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1.3、主管对出差申请单进行审核时,除须对申请人员所填写之出差目的及时间安排进行审核外,还应对其所提出的出差费用预算进行合理性测算;
1.4、出差返回报销差旅费费用,需附《出差申请单》,作为差旅费报销依据;
1.5、出差返回时间(根据车票、派车返回时间为准);
1.6、出差后须按《出差申请单》中拟定时间、路线等开展出差工作。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需每天向部门主管报告工作进展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安排;
1.7、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差旅时间的,应打电话向公司请示,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差旅费不予报销;
1.8、出差结束后,应于3日内提差出差报告,并在7日内到财务部费用报销。
未按上以手续办理手续或未经审批所发生的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1.9、为强化出差费用管控及提升出差(本市以外)成本效益,出差申请人需在《差旅费报销单》时,必须与相对应的《出差申请单》上所载明的预算金额相接近,如高于预算金额10%或超过200元者,则必须提出说明并经部门经理核准后超出部分方可报销;
2、出差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2.1、当日出差可能往返,由直接主管核准;
2.2、远途出差由部门经理核准,报主管副总审批,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裁核准;
3、交通工具的选择标准:
3.1、市内或邻居短途出差(车程1小时内)一般选择汽车作为交通工具;
3.2、远途出差可以选择汽车、火车(卧铺、动车、高铁二等座),特殊情况经部门领导批准方可;
第三章
差旅费及补助
1、差旅住宿标准及相关规定
1.1、为保障员工出差时的住宿条件和安全,如非公务特殊需要,所有员工住宿应优先选择交通方便及就近为原则,选适合入住的酒店;
1.2、非商务活动需要,应首选经济型酒店,住宿标准为一线城市200元/人/天。
公司提倡两同性员工同行时合住同一房间。
副总以上级别人员出差住宿采取实报实销方式;
1.3、因公务特殊需要住宿标准超过上述规定时,必须提前获得直接主管的书面批准;
1.4、住宿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在报销范围,如房间电话费、洗衣费及休闲娱乐费用等;
2、差旅费补助
2.1、出差当天返回,无需在外住宿,一律不发放补助;
2.
2、出差不享受休息待遇,不得报支加班费,要保证每天工作绩效,但法定节假日(春节、元旦、劳动节、国庆节、端午节等)按国家规定给予补贴或调休;
3、差旅费用报销的相关规定
3.1、出差借款与报销公司坚持“先预算后开支费用控制制度,出差员工在《出差申请单》需填写出差费用总预算,并由对主管审核确认,原则上不支出计划外费用,特殊情况分管副总审批;
3.2、借款的首要原则“前账不清,后款不借”;
3.
3、需借支的出差人员依据审批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制《借款单》,财务部收到经审核签字的出差申请及借款单时,需再对出差费用预算进行合理性测算,若认为合理则给予办理借支,若认为不合理之处,可与申请人进行沟通,沟通后未获共识则交付分管副总进行裁决;
3.4、出差或其他用途需大笔现金时,应提前向财务预约,并有总裁审批;
3.5、借款要及明清还,公务结束后7日内到财务结算还款。
无正当现过期不结算者,财务部直接从最近期发放工资时扣减该员工所预支金额,直至扣清为止;
3.6、差旅费用报销应以正规的发票为依据,并且由机器打印发票,必须以公司名称作为发票抬头。
原则上不允许使用收据报销。
特殊情况无正规发票的,需写清原由并经部门主管签字确认方可报销。
发票丢失,应由个人写出书面说明,经部门主管签或同行人证明方可报销,否则个人负责丢失部分的费用;
3.7、差旅费报销按财务范粘贴《差旅费报销单》à
直接主管à
财务审核à
分管副总签字à
财务领款报销;
第四章出差纪律4.
1、遵纪守法;
4.2、遵守公司制度;
4.3、注意安全,不从事危险活动;
4.4、不从事有损公司形象、品牌形象、公司政策的活动;
4.
5、不谈论与公司形象、品牌形象、公司原则和公司政策相违背的言论;
4.6、不给客户制造正常工作以外的难题和提出正常工作以外的要求;
4.7、未经部门主管批准,不得向客户借款;
8、不得接受客户的宴请和招待;
4.9、严禁挪用公司货款。
附出差申请单表:
第五篇:
出差补助
省直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财文字[1996]2号)精神,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开支标准。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财政部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费的等级标准:
目等级标准职务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一般地区
特殊地区
城市
县城
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
副省级及以上人员
软席车
一等舱位
按实报销
100
60
140
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被聘任或任命为省级机关的厅正副总工程师、局总工程师,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二等舱位
普通舱位
40
80
其余人员
硬席车
三等舱位
30
二、表列“其他交能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受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到省外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省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超标准的,须经单位领导审查批准,方可凭据报销。
第五条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副省级及以上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其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而必须乘坐飞机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赁车船票据,每人每天发布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出差人中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德语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五、下列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下乡下厂等人员;
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
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第六条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
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
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该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长途连续乘坐火车,其中有一段买了卧铺的,不能再按照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只能对未坐卧铺的路段,夜间乘车超过6小时的,加发1天伙食补助费;
超过4小时,不足6小时的,加发半天伙食补助费。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硬席座位票的比例发给;
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七条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以及乘车、船押运人员夜间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超过4小时,不足6小时的,按半天发给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
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在本省境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元。
二、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下乡下厂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标准为:
一般地区4元,特殊地区6元。
三、到农村工作,必须农民家吃饭的,每人每天补助2.5元,向农民交伙食费不低于3元。
四、工作人员在本市(包括郊区)临时外出工作,不能在所到单位、回家或本单位就餐而必须在外就餐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发给误餐补助。
午、晚误餐的每餐补助2元,误早餐的不予补助,对误餐补助不得形成定期的固定补助。
五、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到省外出差在途期间,连续乘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六、出差人员在收音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省直部门一般不得从下属单位借调人员协助工作。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调的,外地人员,每人补助
3元;
本地人员,不发给伙食补助费。
八、各单位驻外地常设机构(如办事处等),其工作人员不得按出差补助。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凡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领先间加班工作到二十三时以后的,每人每天可发给2.5元的夜餐补助费。
会议工作人员必须在夜间工作的,经会议领导批准,可开支夜餐费,但夜餐费不得以现金形成形式发给个人。
工作人员因公各部门差期间,不报销夜餐费。
第十条在职职工经组织批准到各级党、团校和干部训练学习并在食堂就餐的,以及到外地学习、进修、培训的(包括大、中专学鹇干部专修科、培训班),其学习、进修、培训时间在半年(含半年)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2元;
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
一年及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1元。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支报。
但对到外地参加有关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市内交通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
其余有关会场租凭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求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
第十二条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总部分由个人自理。
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按硬席中铺计算;
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按软席卧铺票价计算;
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
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般票按实报销。
不发绕道和在有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
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
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
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
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
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家具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
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萁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
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调入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七。
工作人员调动时,不应长期租用宾馆、招待处(所)。
经单位领导批准,必须临时租住的,不得超过15天,超过后的租住费用应由个人负担。
第十四条职工搬迁家属路费。
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第十五条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按置回原籍或其他地点居住的旅费,比照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有关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享受公费医疗的工作人员,因病经卫生部门批准需到外地就医的,只报销往返车、船费和候诊期间的住宿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未经卫生部门批准,自行外出就医的,一切费用自理。
患者病重,经医院建议,单位领导同意,派本单位工作人员护送的,护送人员按因公出差办理。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游览。
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制度。
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规定标准和伙食补助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食宿费或只象征性收费。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省直各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出差,也按照本规定执行。
省直驻石家庄市以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当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省直企业单位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企业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行。
省财政厅(92)冀财事字第61号印发的《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和其他同本规定有抵触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