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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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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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
编号:
浙F1-2008-1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舟山市海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普陀分公司
注册地址:
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浦西综合批发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
姜日广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委托代理人:
无地址:
无
邮政编码:
无联系电话:
无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无
法定代表人:
无联系电话:
无
营业执照注册号:
无
企业资质证书号:
无
邮政编码:
无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种类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无国籍:
无
地址:
无
邮政编码:
无电话: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勾山舵岙(城北)、编号为E02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舟国用(2007)第10-388号。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暂定名】御景山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2010浙规证0942048号,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普陀区建设局,预售许可证号为普建房售许字(2011)第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单元号房,或
。
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该商品房位于第层。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2007年6月12日至2077年6月11日。
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住宅,属框架结构,层高不低于米。
该商品房有阳台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
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设计、施工、保修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
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平方米,坐落于服务用房内,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
1、车位: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停车位的权属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2、车库:
无。
3、无。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无元,总价款无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无元。
4、无。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以物业交付后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
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100%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约定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①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②无。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于年月日前,付清总房款计人民币
元(¥)。
2、分期付款
买受人应于年月日前,付清总房款的%计人民币
元(¥),年月日前付清
总房款的%计人民币元(¥),余
款计人民币元(¥)于房屋交付前付清。
3、其他方式
买受人应于年月日前,付清总房款的%计人民币
元(¥),余款共计人民币
元(¥)办理银行按揭,并于合同签订后10日
内交齐按揭所需资料,并办妥相关手续。
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过12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12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2%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无。
第九条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6月30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无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
4、无。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在不可抗力消除后,顺延不可抗力期限外再加三个月。
3、县(市)级及以上规划、文物、环保、土管、水利等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采取某项行政措施或遇到重大技术问题、重大工程事故而导致开发期限延长的,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4、交房期限届满,买受人应支付给出卖人的任何款项未付清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房,交付日期相应顺延至买受人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后15天内,顺延期限不视为交付逾期。
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过12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12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实际交付之日”为出卖人公告的或书面通知的商品房交付日期而非双方实际办理交房手续之日。
第十一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
2、该小区规划设计变更。
3、无。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且办理完退房手续后(包括撤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买受人未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退房时出卖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买受人已付房款的利息。
补充协议按计划变更后的状况为基础协商签订,如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20日内不退房也未及时与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则视为双方同意按计划变更后的现状继续履行合同。
非出卖人原因导致的建筑区划及该商品房规划设计变更,不适用本条规定,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普陀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检测。
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谁主张谁垫付全额检测费用。
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