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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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算有阳台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阳台部分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其数值单列并计入地块容积率。
当单个阳台出挑尺寸大于1.8米、水平投影面积大于6平方米者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数值单列并计入地块容积率。
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等非
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
五、当飘窗突出外墙的距离不大于0.6米、高度不大于2.2米、窗台高度不小于0.4米时,不计入容积率。
若窗台高度小于0.4米,高度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高度不足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六、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0.6米,且连续长度不大于1.8米。
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七、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地下空间的顶板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
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八、架空层:
建筑底层布置层高2.2米以上架空层部分,其面积(层高小于2.2米计一半)计入总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应计入容积率。
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
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九、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独立式住宅建筑和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一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突破本规则或出现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专家论证结论作为项目审批的参考依据。
一十一、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零一零年三月四日
附件: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2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四月+五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二○○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木规范是在1995年建设部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为满足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的需要,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充分反映出新的建筑结构和新技术等对建筑面积计算的影响,考虑了建筑面积计算的习惯和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同时与《住宅设计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内容做了协调。
本规范反复征求了有关地方及部门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先后召开多次讨论会,并经过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范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应用本规范,对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有关条文进行了说明。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以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
胡晓丽王彭林徐余泉王诲宏李艳海白洁如徐佩清李学范朱连
1总则1
2术语1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2
本规范用词说明3
附:
条文说明4
1总则
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层高story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自然层floor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架空层emptyspace
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走廊corridorgo11ory
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挑廊overhanging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问。
2.0.6檐廊eavesgo11ory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何。
2.0.7回廊cloister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门斗foyer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建筑物通道passage
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问。
2.0.10架空走廊bridgeway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何,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勒脚plinth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按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12围护结构envelop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围护性幕墙enclosingcurtainwall
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装饰性幕墙decorativefacedcurtainwall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落地橱窗Frenchwindow
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6阳台balcony
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硒衣物的建筑空间。
2.0.17眺望间viewroom
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0.18雨篷canopy
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0.19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20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21变形缝deforrnationjoint
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0.22永久性顶盖permanentcap
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0.23飘窗baywindow
为房问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0.24骑楼overhang
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25过街楼arcade
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汁算1/2面积;
净高不足l.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而积;
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汁算全面积;
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l/2面积。
3.0.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探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l/2计算;
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rn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3.0.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l/2计算。
3.0.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3.0.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0.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l/2计算。
3转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
3.0.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3.0.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0.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箕。
3.0.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3.0.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机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注:
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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