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采访范文模板 18页Word文档格式.docx
《安乐死采访范文模板 18页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乐死采访范文模板 18页Word文档格式.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采访中期:
1、去往临终关怀医院从病危患者的生活点滴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向其他采访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数据等。
2、街采了解不同年龄的大众对于安乐死的态度和看法。
采访后期:
整理收集到的资料。
整理访谈的问答记录。
采访现场策划:
街采尽可能寻找不同年龄阶层、不同职业、不同国籍的采访对象进行采访,以便听到不同人群的观点。
在采访时尽可能找到使受访对象舒适的、愿意流露心声的地点进行采访。
由记者相互配合询问采访对象问题,其他同学负责配合记者做好现场的各种安排工作,整理好采访笔录及重点内容。
尽最大可能摄取更多的原始信息形态,将新闻最真实的一面呈献给观众。
采访问题:
1、采访医生
(1)每年来到医院请求安乐死的病患人数大概是多少?
(2)近些年的趋势是逐年递增还是递减?
(3)总数中每个年龄段分布的情况大概是?
2、采访病人
(1)你是怎样做出接受安乐死的决定的?
当初有为这件事情纠结过吗?
(2)如果准备接受安乐死的不是您而是您的家人的话,您会同意吗?
(3)你是否还有什么放不下的人或事?
(4)你是怎样劝说你的家人接受你的选择的呢?
(5)你不怕死亡吗?
你为什么不是去延迟它的到来,而是要加速它的到来?
(6)你撑下去,可能会出现奇迹,可能你会活两年三年甚至更久,但是你选择现在安乐死,就等于放弃所有的希望。
你想过吗?
3、采访病人家属
(1)您能够接受您的家人即将通过安乐死来解脱自己吗?
(2)您认为选择安乐死是对自己家人生命的尊重和负责吗?
(3)在她最后的日子里,为什么您不是选择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多陪伴她呢?
(4)她的疾病是否对家庭、亲人的生活上、经济上造成了极大负担?
4、采访义工
(1)在你眼中,这些病人的生活真的像他们自己眼中那样是充满痛苦毫无希望的吗?
(2)你为什么会想要关怀这样的一个群体?
(3)在这里工作的经历,让你对人生有什么新的感悟?
(4)如果你的家人绝症缠身你会接受让他以这样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吗?
5、采访路人
(1)您对安乐死的了解有多少?
(2)您能接受用安乐死结束生命这种手段吗?
注意事项及备注:
1.对提问问题为基本问题,若准备前已经可靠得知,可略过。
可即兴追问问题。
2.须注意提问方式。
对于问题提法得当,有技巧,有取舍。
3.本次采访活动依照该策划进行,如遇不可预知等特殊情况,可另行修改或随机应变。
电视新闻小组成员:
江沁朱公臻张艺术徐梦佳罗宇婷魏礼园
宋昊
篇二:
安乐死案例
本报连续报道的“王明成要求‘安乐死’事件”引起广泛关注。
央视昨晚首次播出两
年前对我国首例“安乐死”执行医生蒲连升的专访―――
中国首例“安乐死”始末(图)
201X-08-1800:
00:
00
中国首例“安乐死”执行医生
蒲连升在接受央视采访
最近发生在陕西省的一起“安乐死”事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事件的当事人是陕西省汉中市人王明成。
在17年前,他的妈妈夏素文因为身患绝症,痛苦不堪,被医生实施“安乐死”,成为全国第一例“安乐死”事件,随后王明成和医生蒲连升被逮捕。
17年之后,王明成也因为身患绝症,向医院提出来希望实施“安乐死”,但是医院的答复是国家没有立法,不能够实施。
8月3日,王明成在家中病逝。
■我在看守所呆了492天
说到“安乐死”就不能不问蒲连升大夫是怎么想的?
因为他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大夫,15年前在汉中市传染病医院,他为一个垂危的女患者实施了“安乐死”,但是3个月之后,公安机关就把他抓了起来,检察院在公诉书中指认,蒲连升涉嫌故意杀人,但是在5年之后,汉中市法院宣判蒲连升无罪,检察机关不同意这个判决,提出了抗诉,一年之后,汉中市法院终审判决,蒲连升无罪。
这就是当时震动全国的第一例“安乐死”案件,201X年4月,蒲连升做客央视,接受了专访。
1986年一名叫夏素文的患者,她呻吟不止,惊叫不安,用头碰床头,坐卧不宁,尿也尿不出来,她儿子和女儿跪在地上跟我说,叫我妈早点儿走吧。
我就开了处方,复方冬眠灵100毫克,开这个药的原因是他要叫他妈早点咽气,已经跪下了呀!
(处方上)那个话是我写的,家属要求“安乐死”,下面是家属的签字,儿子王明成,女儿王晓琳,家属问我了,说我妈打这个针以后,什么时间能够咽气,我说大概在
12点左右吧,到凌晨5时,护士找到我说,蒲主任,病人不行了,死的时间是凌晨5点,总共19个小时,病人才死亡的。
立案是7月3日,抓我是9月20日。
检察机关(起诉我)是故意杀人罪。
在看守所里总共呆了492天,这个我是记得最清楚,我认为我是冤枉的,我作为一个医生,在我医生范围之内,尽我医生的职责,减轻病人的痛苦,何罪之有,往事不堪回首。
■“安乐死”是一种幸福的死亡
在没有立法的情况下实施“安乐死”,对于一个大夫意味着什么呢?
主持人(以下简称“主”):
“安乐死”是不是一种真的没有痛苦的死?
蒲连升(以下简称“蒲”):
就是没有痛苦,而且是一种快乐的幸福的死亡。
主:
快乐和幸福,怎么理解?
蒲:
就是说没有任何痛苦,在睡觉的过程当中就死亡了。
但是是相对来说。
就是没有痛苦地死去,不是相对的。
但是您并不是病人,就是病人很痛苦,但是我们并不知道。
这个针有药理作用,打进去就是没有痛苦,真的。
从药理上没有痛苦,就是“安乐死”三个字的本义。
“安乐死”就是没有痛苦地幸福地死去。
■从杂志上学到实施“安乐死”方法
在医疗上实施“安乐死”,都有哪些办法?
注射药物,静脉的或者是肌肉的,都可以。
都有哪些药物呢?
像冬眠一号,冬眠二号。
像这些药是不是在一般的小医院都能买得到?
一般医院都有,为啥?
这是一个常用物。
这些办法是怎么总结出来的呢?
这是我从杂志上看到的。
因为“安乐死”这个问题,从上世纪70年代在日本,在1975年国际“安乐死”学术会议上,日本开始有。
■为患者注射的是卫校实习生
15年前的那个病人(夏素文)如果没有实施“安乐死”的话,她会怎么样?
打不打冬眠灵她都要死,垂死挣扎一样,整个医院的三层楼,头一晚上喊了一夜,值班医生李大夫没办法给她打了10毫克安定。
都不管用?
不管用,我第二天才用的复方冬眠灵。
注射的人是谁?
注射的人是省卫校的实习学生,叫蔡建林。
像这样重大的事情,为什么叫一个实习生来注射呢?
当时我开完这个处方以后总护士长看见了。
护士长说你咋开了这种药?
我说这个药写得很清楚。
她说你开这个药,护士都不打。
为什么不打?
害怕,是吗?
他们害怕承担责任,一句话就是害怕承担责任嘛。
那么最后是谁让那个实习生打的那一针呢?
是我让他打的。
那个实习生怎么说?
也是迟迟地不想打,我说你不打你就回省卫校去,我这儿就不带你了。
你在威胁他?
那就是有一点儿,当时就是用医生的权威嘛,老师的权威嘛!
■不亲手注射是怕出了事说不清
如果他当时真的不打的话,你怎么办?
当时真的不打,他拉到外面,爱找谁打就找谁打,这个病人反正已经出院了。
如果当时他真的不打的话,你会打吗?
我也不会给她打。
为什么?
按道理我应该打的,你开了医嘱,你应该执行,是天经地义的。
但在医院,那有个双方责任制,我打进去没有证明人了,到底注射的是什么药?
注射量是多少?
叫别人打,这是第二点,监督作用,督促医生的作用。
你希望解除病人的痛苦?
我的目的就是减轻病人的痛苦,作为医生来说,医生的责任,就是要减轻病人的痛苦。
那么在所有的人都不愿意执行的时候,你也不愿意亲手来注射,减轻她的痛苦吗?
我不是不愿意做,医院的关系你不知道,就是上级和下级,那医生就是权威,你护士就得执行,你不执行,你找个理由。
你敢下那个决定,但是不敢打那个针?
我怕出了事情说不清了,因为他们尽管是有言在先,当时也没有录音,他们讲叫我妈早点儿走,他们讲蒲主任,求求你,他们跪下了,叫他妈早点儿咽气,免得她受痛苦。
■实施“安乐死”被抓出乎意料
在这个“安乐死”实施3个月之后,您就被捕了,谁告的密?
是患者的大女儿。
你在决定给病人实施“安乐死”的时候,有没有想到这一天?
没有想到,我没有想到有这一天。
检察院公诉你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所有的人,可能包括你在内,等了5年才等到一个判决的结果,就是无罪,那么在这5年当中,你有没有做好死的打算?
我当时的信念是非常坚定的,我说我跟患者一无仇二无怨,没有接受她的贿赂,接受她的东西,我何罪之有啊?
我为什么要去杀她啊?
我不可能的。
15年前的这个事件,改变了你的命运,虽然被无罪释放了,但是有的人却躲着你,家里的人也很怨恨你,医院也很怨恨你,还有的人说你是疯子,你的收入也成了问题。
你现在后不后悔?
想起来这些事情啊,肯定后悔嘛。
想想一般人,和我同年参加工作的人来比的话,我比他们都差。
早知现在,何必当初?
你说这话有道理,一个人扪心自问的时候,也想过这个问题,但是我想任何一个事情,你要不付出点儿牺牲是不可能的,不能每件事情都被别人理解,除了死亡而外,所有的人间的痛苦,可能我都受过了。
■有人在悄悄实施“安乐死”
9年前法院两次判你无罪,这个判决结果会影响到很多其他的大夫和医院,那么据你所知,是不是有很多其他的大夫也在这样做?
悄悄地进行“安乐死”,这个不过是他没有写在处方上,没有写在档案里面。
知道这个秘密的人多吗?
您刚才说的那么多的大夫都在悄悄地做。
知道的人肯定不多了。
都是在医疗的圈子里边。
医疗圈子里边,谁是病人,家属他肯定知道。
假如说有那么多的大夫都在悄悄地做这样的事情,是不是说明有很多患者有这个需要?
都需要这样死,结束他们的痛苦。
在没有合法的前提下,悄悄进行的事情往往容易出问题,也很难解决,比如说双方之间的责任,怎么分配;
再有,如果真有受害的一方的话,那么谁来保护他呢?
所以这就说不清了,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给100万也不会再实施“安乐死”
以后再碰到15年前的那个情景,患者或者他的家属子女,要求你实施“安乐死”,你还会再做吗?
别说那样,他们就是跪下,就是拿10万、100万,我也不可能给他做的。
我不可能去冒着违法的危险收他的钱,给他做这个事情。
但是病人确实太痛苦了,而你又是一个大
篇三:
关于安乐死的案例分析[1]
关于安乐死的案例分析
泰戈尔在诗中写道:
“使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
在
诗人看来,生命的结束就如其开始,是一种至美的境界。
求生是人类
的本能,谁也不愿意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
但是,如果一个生命只剩
下痛苦,苟延残喘是否就等于尊重生命?
有朝一日,艰难的生,还是
安宁的死,是否将只是一个决定?
【案例】痛苦的生还是安乐的死
据当代商报报道,长沙市某单位的一名退休职工因为喉癌晚期,
痛苦不堪,他希望能为自己进行安乐死,但是其家人和医院都拒绝了
他的这个请求。
生似乎已经感觉不到任何快乐:
疼痛与日俱增;
家中
的所有积蓄已然耗尽。
20日,患者张建波在53岁生日时,选择了以
自杀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病痛。
生前为死者做陪护的章先生告诉记者:
“由于患病多年,张建波
曾经提到过想安乐死。
”为此,章先生和医院都十分关心张建波,章
先生更是寸步不离。
但是,癌细胞已经扩散,疼痛加剧,张建波越来
越感觉希望渺茫。
疼痛和绝望让他再次痛不欲生。
20日中午,张建
波以让章先生为自己打饭为借口将其支开,独自爬到5楼的房顶跳了
下去。
张建波的主治医生说:
“死之前,其喉咙部位长出了直径大约有
40厘米的肿块,并且开始溃烂,病情已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他被
病魔折磨得非常痛苦。
”
而院方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生对记者说——“安乐死?
不。
我
们不能接受病人这样的请求:
因为这是违法的。
“在巨大而不可避免的痛苦面前,张建波的非正常死亡,是个人的
无奈选择,也是法律真空地带的尴尬选择。
”在采访中一位律师如此
说道。
“而一部法律法规的出台,其中更牵涉到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乃
至全人类的道德伦理。
当张建波的个人命运和这些联系在一起,就对
我们形成了更大的挑战。
关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到,安乐死对于个人或者家庭
社会以及科研室有一定的好处的。
第一:
个人。
想放弃生命的人,多数都是因为身体有不可弥补的
残疾或是疾病。
他(她)们终日都受着身体和精神上的极大的双重折
磨。
在这种折磨下,他(她)们只有选择自杀来摆脱自己永无休止的痛
苦。
但自杀的过程又是痛苦的,如;
上吊、割手腕、吃毒药、触电、
绝食等,也令人很恐惧。
但是他(她)们又不得不去选择这种唯一能够
解脱苦难的方式。
而实施“安乐死”以后,只需要注射一支安定剂,
就会让人们在沉睡中不知不觉的离开,这样就会减轻自杀者的痛苦和
恐惧,也体现了“善始善终”的古言。
达到了真正人道主义的宗旨。
第二:
家庭。
1.病者的家庭、亲人也都是很痛苦的。
因为日夜陪
伴着病者,目睹病者忍受着身体上和心灵上的痛苦。
病者因痛苦难耐,
性格脾气变得暴躁常常会伤害到家人。
而家人也因受到长时间的欺辱
身心不堪重负,脾气性格也会变得难耐,最终要发泄出来。
这样恶性
循环久而久之,家庭关系就会崩溃,甚至走向不可想象的极端。
2.
还有些家庭,因承受不了巨额的治疗费用而陷入了深度的矛盾中。
对
于疑难病来说多数都是人财两空,最后留给家人的是负债累累的下半
生的生活。
3.又有些病者家人因实在不忍心再看到自己的亲人再受身
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而不惜犯法来终止亲人的痛苦。
这些事情对病者和
病者的亲人都是不公平的。
而实施“安乐死”后,这些伤害、压力就
不会那么沉重了。
第三:
社会。
实施“安乐死”后,不仅解决了个人的痛苦,也解
决了家庭、亲人的痛苦跟负担,而且也减轻了社会的负担。
举一个不
恰当的例子说;
生九个、十个孩子的父母要比生一两个孩子的父母的
负担跟辛劳要重得多。
一个身背五十斤重量的人赶路要比一个身背十
斤重量的人赶路要缓慢得多。
第四:
科研。
在人们以往的观念里已形成了死后留全尸或是火化
的观念。
这既不科学又没有意义和价值,反而是一种浪费。
1997年
邓小平同志逝世后把自己的角膜捐献给了他人,遗体捐献给了国家用
于医疗研究。
“安乐死”的实施后不仅会对国家的科研有着很大的帮
助,而且使病者死得更有意义和价值。
然而在关注有益面的同时,从中也折射出了关于人的生命以及自
由的道德的缺失。
这里,就存在很多忧虑。
忧虑一、一些不孝子女为脱摆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而钻安乐死的空
子,造成新的社会悲剧。
忧虑二、安乐死的合法化是否会导致人们认知上的误解。
一些病
人之所以实施安乐死,是因为他们将死,生命已不再有意义,而且自
认为是社会和家庭的累赘。
如果带着这样的认知实施安乐死,对我们
的社会伦理怀道德将带来不可估量的冲击。
忧虑三、当出现病人因为经济原因不愿再继续接受救治,继而请
求以安乐死结束生命时会怎么样呢?
这无疑于因为贫困而要自杀,这
是人道还是非人道?
忧虑四、伯尔尼大学医院的精神病专家托马斯〃舒尔弗认为,那
些患有绝症的病人一时头脑发热可能会做出想要自杀的决定,但这一
决定其实是不理智的。
如果病人出于一时激动而结束自己的生命而非
深思熟虑,那么这种死亡对他们就是不人道的,甚至是在助纣为虐。
忧虑五、安乐死合法化提案的发起人之一的北京儿童医院儿科专
家胡亚美曾指出说:
从我国的国情来看,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
医疗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
然而人们也担心,一
样一来将造成在医疗资源的分配上弱势群体更弱,而强势群体更强的
局面,造成更的社会不公。
关于安乐死,是结尾,也才是开始……不可否认,安乐死是人类社会文明史上的又一个进步。
但安乐死并不仅仅是一个医学名词,它是哲学问题、是伦理问题、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具体到立法,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立法尚不能建立时,如何让人道主义关怀减轻病人及其家属痛苦,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此外,加速进行城市和广大农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建全,使更多的人能享受到医保带来的安全感,对进一步提高我国国民的生活与生命质量,减少因疾病带来不必要的轻生有重要意义。
在结束这个话题时,安乐死所面临的种种医疗与人道矛盾的社会现实的讨论,也让我们的思绪想得更多更远:
这些先天性残疾儿、痴呆儿、植物人……生死之间,什么样的结局对他们来说才是真正“无痛”的社会人道!
问题的锁,也许,将在社会的不断进步中找到钥匙。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
J会计(财务管理)0801
3081143012
吴青
篇四:
关于安乐死的经典案例
安乐死,一个令举世争议的重大医疗立法提案。
首先遇到来自医疗界的阻碍。
传统观念中,医生救人,延长人的寿命是天职。
医生无论以什么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无论是什么情况或者是什么人,都是医疗界无法接受的。
英国医学专家约翰·
怀厄特尖锐指出:
“人为死亡不在医学范畴。
”他说:
“大多数医生和健康专家们认为,一旦在临床实践中引入人为死亡,医学的本旨就被改变了。
它将变成主观判定谁的生命更有价值。
”医学就变成了一种社会工程学,缩短那些“没有价值的生命”。
更大的阻力来自于患者家属的主观情绪,这种情绪往往是超越了理智的。
他们热切的希望自己的亲人能够活着哪怕多一分钟,但是他们并没有考虑过是怎么样的一分钟,很多患者所承受的痛苦是炼狱式的折磨。
他们求生不能,欲死不得,这种痛苦,即使是亲人和朋友也无法体会。
合法安乐死的第一人201X年11月10日荷兰一院(即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这使得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法案规定,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考虑成熟后,可自愿提出结束生命的书面请求,主治医生则应向患者详细陈述实际病情和后果预测,并由另一名医生参与诊断和确诊,可实施“安乐死”。
法案还规定,实施“安乐死”的手段必须是医学方法。
201X年11月30日,在阿姆斯特丹,这是一极平常的日子,但对托莱尔来说,这又不是平常的一天,因为她的母亲选择在当天与所有的亲朋好友诀别。
这也是荷兰议会顺利通过安乐死合法的第二天。
上午10时,托莱尔和她的二个姐妹、孩子们及其他朋友,等待牧师走进了家门,祈祷后,两名医生随后也进来了。
房间布满鲜花。
老母亲躺在床上,吃力地试图做出某种表情,对来人一一含笑。
她今年71岁,她是一位非常开明的退休教师,几年前得了不治之症。
几个月前,她就提请医生给她实施安乐死,以减轻自己的痛苦,并且已经获得了两位主治医生的同意。
开始,托莱尔坚决不同意,但看到母亲一直在经受地狱般的折磨,拗不过老母亲的强求,在与姐妹们商量之后决定同意。
老太太吃力地点了点头,托莱尔流着眼泪,下令关灯,同时点起蜡烛,播放了妈妈爱听的音乐。
有人轻轻地,
轻轻地抽泣,医生则用他颤抖的手给老太太注射了致命的药物,一会儿,老太太走了,但她是含笑走的……合法安乐死之前的案例1950年4月14日,东京地方法院的一个安乐死案件判决中指出,为了解除患者躯体上的剧烈痛苦不得已侵害其生命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受到惩罚。
1962年12月22日在名古屋高等法院对一例安乐死案件的判决中,指出了在日本合法的安乐死需要具有6个要
件。
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在法律上有条件地承认安乐死的国家。
但日本迄今为止尚无有关安乐死的成文法。
1973年荷兰一位名叫GeertruidaPostma的医生对其患者实施了安乐死,医生被法院认定谋杀,但宣判监禁一周缓行1年,这实际上是判她无罪。
就此判决,法官作了特别的情况说明:
必须在规定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
1995年6月16日澳洲北部领土议会通过了“临终患者权利法案”,是世界上迄今为止的第一部安乐死立法。
1996年9月22日,在澳洲北部城市达尔文,医生菲利普·
尼切克帮助66岁的建筑工人鲍勃·
邓特平静地走完了生命的最后里程:
在注射了一支致命的戊巴比妥纳药液后,这位受前列腺癌折磨整整5年之久的患者终于在妻子和医生的注视下,安祥地合上了双眼,成为世界上第一名依据安乐死法离开人世的
患者。
但是,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推翻了北方领土的安乐死法案。
被动“安乐死”案例15年几度徘徊在生死边缘如果一个人成为植物人,依靠进食管来维持生命,那么,谁有权力来决定她的生与死。
这个故事发生在美国一名女性植物人特丽·
夏沃身上。
1969年以后,在美国至少有35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递交22州立法机构审议。
美国的法律并无有关安乐死的条款。
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留予各州由其公民决定”。
1994年11月在美国俄勒冈州的一次全民公决中,通过了一项议案。
这项议案使得安乐死在有限制的条件下不是非法的。
1990年,年轻的特丽因心脏病,导致脑损伤,被医生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并认定无任何康复可能。
15年来,特丽一直靠人工进食管维持生命。
1998年,特丽的丈夫迈克尔作为她的监护人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拔去特丽身上的进食管,对其实行安乐死。
特丽的父母强烈反对迈克尔的做法。
由于特丽在病发前并未留下任何书面文件表达过安乐死的意愿。
双方为此在7年的时间里多次对簿公堂,201X年4月和201X年10月,特丽的进食管曾经两次拔下又被插上。
无法表达个人意愿的特丽几度徘徊在生死边缘。
201X年3月18日,根据美国佛罗里达州第六巡回法院,同意对特丽实行“安乐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