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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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试行Word格式.docx

(二)组织或参加制定企业电力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审查企业电气设备的更新、报废计划。

负责审核本企业主要电气设备选型。

(四)组织编制企业主要电气设备检修计划,审核检修及技术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电气设略去定期检查和评比,并抓好电力系统及主要电设备的技术分析及技术鉴定工作。

(六)组织企业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组织编设备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高事故处理能力。

(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做好电力系统综合自动化建设、电气设备信息化管理、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并结合生产中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

(八)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培养电气专业人员,多渠道和多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的继续工程教育。

第三章 

电气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 

设备的前期管理是设略去全过程管理中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设备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使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率最高,必须重视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三条 

电广(变电所)的厂(所)址选择总平面及系统设计,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电气主管部门必须参与新建、改扩建等重大项目的设计审查,负责组织关键和主要电气设备的选型,参与签订技术协议及设备购置、进厂验收等。

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购置要坚持质量第一、比质比价和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做好设备监造、中国质量检验、严格进厂设备的质量验。

进口设备应有必备的维修配件并按规定进行商检。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部门对电气设备的安装施工要制定严格的施工方案,认真落实质量保证体系。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源,具有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能力和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七条 

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搪行国家现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十八条 

生产单位应参加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全过程。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设备移交时,必须将电气设备的安装记录、试验记录、调试报告、有部设计修改的说明书和附图、竣工图、隐蔽工程图、设备装配制造图以及专用工具、测量仪器、随机备件等进行整理、清点,列出清单,移交使用单位,随后提出工程竣工决算书。

第二十条 

企业电气主管部门参与或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电气设备投用前,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特点编制相关规程,完善图纸资料,编印培训教材,开展技术培训、反事故演练等工作。

第四章 

电气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三三二五”制(三票、三图、三定、五规程、五记录)。

“三票”指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

“三图”指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

“三定”指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扫。

“五规程”指检修规程、试验规程、运行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规程。

“五记录”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三票”填写执笔规定,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电气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应是完整的痉工图纸,与须与现场实际相吻合,并绘制电子版以便及时修改。

第二十六条 

电气运行及维护人员应按电气设备巡回检查工作,并做好相应巡检工作,并做好相应巡检记录。

第二十七条 

电气设略去的试验项目及标准执行电力行业现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引进电气设备执行中国石化《引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

电气设备的检修维护应执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电气设备部分。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电气设备的检修、试验应按《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引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和集团、股份公司《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的规定进行,由于装置长期运行原因确实无法按规定同期进行检修、试验的电气设备,应组织对其运行状况进行技术评估。

技术评估应结合电气设备状态监测、设备的技术状况和使用年限、以往检修、清扫、试验情况、设备运行环境、负荷以及系统配置及运行方式等综合因素进行,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评估结果应包括是否可以延长检修、试验周期、延期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延长时间,并报企业电气技术负责人审查、企业分管领导批准。

确定延期检修、试验设备数量及延长时间均应坚持从严控制原则,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期期间出现异常应立即处理。

清扫工作应结合现场污秽情况,尽量缩短清扫周期。

如经过评估确认需按期检修、试验的电气设备,企业必须创造条件安排检修、试验。

第二十九条 

各企业须编制《电气运行规程》、《电气事故处理规》,并根据设略去变化状部及时修订。

第三十条 

积极应用先进的在线监测、离线状态检测、故障诊断新技术和新设备。

如红外测温仪、红外热像仪、振动测试仪、油色谱分析仪等。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电气设备的特点进行分极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重要装置的高低压变配电室的运行环境温度以(25±

5)℃为宜,达不到要求的应装设带有除湿功能的空调设备。

第三十三条 

要建立健全设备技术管理档案。

设备变更、调拨时,其档案随设备移交。

档案管理人员变更时,主管领导必须认真组织按项交接。

第二节 

发 

电 

第三十四条 

发电机是指企业自备电站接入地方电网的发电机。

第三十五条 

企业必须制定《发电机运行规程》和《发电机事件故处理规程》,并按规程规定安全、经济运行。

第三十六条 

对机组进行定人、定时巡检,及时消除运行隐患和缺陷,并开展“特护”活动。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按规程规定的周期、项目安排检修,建立健全发电机检修技术档案。

第三十八条 

应制定本企业电力系统脱网运行时,发电机及小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措施,不断提高运行人员操作及事故处理技能。

第三节 

变 

压 

第三十九条 

变压器类设备主要指电力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消弧线圈及阻波器等。

第四十条 

在有一、二级负荷的变电所中须装设两台主变压器、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装设两台以上主变压器。

当晰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有满足全部负荷。

第四十一条 

安装有油浸电力变压器的变压器室和户外变压器,按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事故排油设施。

第四十二条 

在事故情况下,允许使用变压器的事故过负荷能力,其过负荷的数量应按规范或制造厂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引进设备要按厂家使用要求或技术合同进行运、维护、试验等。

第四节 

动 

第四十四条 

电动机设备包括异步电动机、同步电动机、直流电动机。

第四十五条 

电动机在额定容量运行时,其电压应在额定电压的95%~100%范围内,电动机调压、调频运行时,其输出容量不能按额定容量使用,三相电动机在额定电压下运行时,其三相电压最大值与平均值差不应超过平均值的5%。

第四十六条 

电动机运行时不应超过其额定电流,三相电动机额定运行时三相电流最大值与平均值之差不应超过平均值的5%。

第四十七条 

对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检查其声音、运行电流、运行电压、温升、振动和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及直流电动机的换向器等项目,有条件的应进行状态监测,并对监测结果子记入台帐进行分析,指导电动机检修。

第四十八条 

电动机轴承允许的温度,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无制造厂的规定时,按照下列规定:

(一) 

对于滑动轴承,不得超过80℃。

(二)对于滚动轴承,不得超过100℃(没脂质量差时,不超过85℃)。

(三)电动机轴承用的润滑油、脂,应符合轴承运行温度及转速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电动机允许温升参照下表:

绝缘材料等级 

C

绝缘材料允许温度/℃ 

105 

120 

130 

155 

180 

180以上

电机的允许温升/℃ 

60 

75 

80 

100 

125 

125

第五十条 

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根据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注油,并建立润滑台帐。

第五十一条 

备用电动机应定期检查,确保处于宇好备用状态。

第五节 

电力线路

第五十二条 

本节适用于架空线路及电力电缆线路。

第五十三条 

应落实电力线路维护单位,当一条线路属两个及以上单位维护时,应有明确的维护分界点,不得出现空白。

第五十四条 

架空线路选用符合当地运行环境的绝缘子,瓷绝缘子应逐步更新。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认真组织宣传、贯彻、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工细则》,做好电力线路保护工作。

电力线路应设置明显的标志设施(包括电缆头位置)。

电力线路防护区内动土,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前办理动土许可手续。

第五十六条 

加强线路巡视工作:

(一)定期巡视:

每月对运行线路至少进行一次定期巡视,并做好记录。

(二)特殊巡视:

因台风、暴雨、大雪、节日、线路异常、故障跳闸等情况,需对线路进行特殊巡视。

(三)对于重污区、多雷区、重冰区、洪水冲刷区、不良地质区等特殊区段和大跨越的线路,应根据沿线地形地貌和气候变化等具体情况及时加强巡视和检修,并做好预防事的准备工作。

第五十七条 

加强线路运行分析。

对线路运行状况、设备存在缺陷以及发生的线路典型故障、跳闸、事故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

第六节 

高压开关设备

第五十八条 

本节所指高压开关设备包括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熔断器、分段器、开关柜等。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开关类设备的事故、故障、运行、检修情况以及断路器开断短路电流的核对验算结果,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技术改进措施。

第六十条 

新装的开关设备,投运前必须进行交接试验,运行中的开关设备应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

新装变电所的母线,一年内应进行预防性试验,运行中的母线应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

对引进设备要按照厂家使用要求或技术合同运行、维护、试验等。

第六十一条 

企业电气主管部门,应掌握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开关类设备的大检修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并重点抽查、验收重大的检修项目。

第七节 

不间断电源系统

第六十二条 

不间断电源系统,简称UPS。

第六十三条 

重要负荷使用的UPS电源宜采用双机供电或单机加市电供电方式,特别重要的负荷应采用双机供电。

第六十四条 

UPS须采用来自不同母线的两路独立电源供电。

第六十五条 

UPS故障报警信号应送至电气值班室或控制室。

第六十六条 

UPS应具备良好的运行环境,运行环境温度以(25±

5)℃为宜,并采取必要的防潮、防尘措施。

第六十七条 

UPS宜增设脱机检修旁路,以便UPS发生故障后可完全与电源系统隔离。

第六十八条 

各企业应制定UPS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处理突发故障的能力。

第六十九条 

UPS运行操作人员应具备UPS专业知识,做好UPS运行管理,按规定进行各项操作,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记录。

第七十条 

企业应每年对UPS电池进行一次容量检查。

第七十一条 

各企业应编制UPS的操作、维护管理规定。

第八节 

变频调速装置

第七十二条 

本节所指的变频调速装置是指利用改变电源频率来调节电动机转速的装置的。

第七十三条 

变频调速装置运行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记录。

第七十四条 

主管技术人员应定期进行运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第七十五条 

应根据产品特点,考虑相应的消谐和屏蔽措施,以抑制变频调速装置对电源的污染以及对相领设备的干扰。

第七十六条 

本节所指的事故电源装置是指事故发电机组。

它主要由柴(汽)油机、发电机、启机电池、充电设备等主要部分组成。

第七十七条 

企业应编制事故电源设备的运行维护规程。

设备操作、维护人员必须遵守设备运行维护规程。

第七十八条 

事故电源装置运行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

第七十九条 

事故电源装置必须与市电系统可靠隔离,严禁同市电系统非同期并列。

第八十条 

每月进行两次发电机试运行并做好试车记录。

第十节 

直流电源

第八十一条 

直接电源设备由整流器及蓄电池等主要部分组成。

第八十二条 

企业每年应组织对蓄电池进行一次容量检查。

第八十三条 

蓄电池的运行环境温度以(25±

5)℃为宜。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编制直流电源设备的运行维护规定。

第八十五条 

直流电源运行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

第十一节 

照明设备

第八十六条 

照明设备包括在用于照明的灯具、线路、开关、配电箱等设备。

照明设备可分为常用照明、事故照明和安全照明。

第八十七条 

企业应定期检查维护所辖照明设备,保证照明设备状况良好,满足现场工作需要。

第八十八条 

照明设备的检修应严格遵官运亨通有关规定,作好完全措施,在易燃易爆场所禁止带电更换灯具。

第八十九条 

当发生事故使正常照明电源被切断时,事故照明应能自动投入,改由蓄电池或其他独的立的电源源供电。

第九十条 

在事故照明网格中不得接入其他用电负荷。

第九十一条 

企业应对事故照明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事故照明完好有效。

第九十二条 

安全照明管理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九十三条 

塔、烟囱等高建筑物的航空障碍照明,应符合航空部门的规定,港口、码头、铁路等建筑物的防护照明应符合海事局及铁路部门的规范。

第五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与维护

第九十四条 

企业要加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管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九十五条 

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主要包括:

完成数据采集和处理、遥控和通信等功能和监控装置;

发电机、变压器、电动机、电炕器、电力电容器、母线、线路及滤波补偿等设备的保护装置;

自动重合闸、备用设备及备用电源自投装置、自动调整励磁、发电机低频启动、发电机自同期与准同期、按频率自动减负荷、振荡或预测(切负荷、切机、解列等)、故障录波装置及其它保证系统安全的自动装置等;

连接控制与保护装置二次回路与元件。

第九十六条 

35kV及以上重要变电站(所)必须设置故障录波器、新选用的微机保护装置宜带有故障录波功能,以便于各单位人真做好保护装置动作统计和分析评价工作。

第九十七条 

继电保护工作必须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承担,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管理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九十八条 

各企业在继电保护专业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九十九条 

各级电气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所管辖系统的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审核批准、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一百条 

企业要设置继电保护班(组),负责保护装置的维护、检验的试验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企业继电保护的技术和管理工作,协调各单位之间继电保护整定值的配合。

(二)根据分级管理的管辖范围划分,负责所辖电气设备继电保护配置方案和定值的批准。

(三)根据电力系统参数变化及时组织修改并下发企业电力系统阻抗图。

(四)负责企业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运行规程的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

参加或组织主系统运行方式的制度。

(五)参加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电气工程一次主接线图审查,以及继电保护的配置、保护方式、二次接线图的审查、保护装置的选型和验收。

(六)组织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对重要继电保护装置的不正确动作进行调查和统计分析,制定对策,编制反事故措施,并监督执行。

(七)组织企业继电保护工作会议,交流经验,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八)组织继电保护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九)负责企业电力系统和外部电网继电保护的合理配置、定值及定期检验的协调工作。

(十)组织企业继电保护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二条 

厂(部)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所辖系统范围内继电保护的定值计算、审核审批、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等工作,下达所辖系统内的继电保护定值,审批本单位继电保护调试计划。

(二)参加所辖系统内和与之相关的用电单位新建、改扩建等电气工程的设计审查,包括:

一次主接线的审查,继电保护的配置,保护方工式、二次接线图的审查和保护装置的选型,并参加工程验收。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继电保护运行规程,参加一次系统运行方式的制定。

(四)统计和分析保护装置动作情况,组织本单位继电保护人员及时对保护装不正确动作进行调查和分析、查明原因,做出评价,提出反事故措施,编制本单位年度保护装置的运行评价书。

(五)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继电保护整定原则、保护方式和保护定值。

(六)组织本单位继电保护人员的技术培训。

(七)负责本单位继电保护资料档案的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车间继电保护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辖系统范围内继电保护装置的校验、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二)参加所辖系统内和与之相关的用电单位新建、改扩建电气工程的设计审查、包括:

一次主接线的审查,继电保护的配置、保护方式、二次接线图的审查和保护装置和选型,并参加工程验收,参加与之相关的继电保护定值现场调校及验收。

(三)参加编写本单位《电气运行规程》中的有关继电保护章节的内容,参加一次系统运行方式的制定。

(四)编制本单位继电保护的检验计划,负责继电保护的检验工作和试验仪器管理。

(五)统计和分析保护装置动作情况,组织继电保护人员及时对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后的检验,查明原因,做出评价,提出反事故措施。

(六)搪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继电保护定值。

(七)负责编制本车间继电保护检查人员的技术培训计划。

(八)负责本车间继电保护资料档案的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己实行机构扁平化改革的企业,应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级的管理职责。

基础资料

第一百零五条 

继电保护基础工作的资料:

(一)系统一次接线图、系统阻抗图、二次接线图、一次运行方式和二次保护配置方工式(最大和最小、正常和特殊运行方式),用电负荷状况。

(二)被保护设备的说明书、基本性能和有关参数。

(三)反映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和接地位置的有关资料。

(四)保护装置说明说、微机保护原理图、故障检测手册、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软件框图及有效软件版本说明、专业检验规程(测试大纲)等技术文件。

(五)断路器的说明书,断路器的基本性能:

其跳、合闸线圈的起动电压、电流、跳、合闸时间,动热稳定时间及其三相不同期时间,辅助接点、气压或或液压闭锁接点的工作情况。

(六)电流和电压互感器的变化、结线方式及安装位置、电流互感器的状安特性。

(七)直流电源方式(蓄电池、整流装置、电容储能跳闸等)、滤波性能及直流监视装置。

(八)系统稳定计算结果及其对所管辖部分的具体要注。

(九)系统继电保护配置图。

(十)继电保护计算书、定值单及微机保护程序通知单。

继电保护的定值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保护装整定计算,应符合《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584)和《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559)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结合电力系统发展变化,定期进行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统一考虑定值间的相互配合。

第一百零八条 

整定继电保护定值应尽量考虑各种运行方式。

当不能满足各种运行方式时,可不考虑特殊运行方式和重复故障。

以正常运行方式计算保护定值,并以书面形工向电力调度和运行值班人员提出运行方式变更时继电调整方案。

第一百零九条 

计算保护定值必须有整定方案,整定方案(定值计算书)主要内容包括:

整定原则、设备名称、型号、负荷情况、保护类型、阻抗参数图(110kV及以上系统计算所需的设备及线路参数,必须采用实际测试值)、计算公式及过程、系统主接线图和定值表,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点的安排,正常和特殊方式下的注意事项和规定事项,系统运行、保护配置及整定方面遗留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一百一十条 

整定方案编制后,应经专人分步进行全面校核、审核、集体讨论,重要和复杂保护装置整定方案还需与调度教研室行部门讨论,由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整定计算原始底稿需整理成册,归档保管,以便日常运行或事故处理时查对。

第一百一十一条 

继电保护定值的执行要使用“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该通知单上要有算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方为有效,通知单上应注明复杂保护的二次接线简图、所适应的运行方式和要求完成的日期,定值通知单应编号并注明编发日期。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定值通知单由定值审批部门和计算部门存留并下发到本单位调度、下级继电保护管理部门。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保护定值执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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