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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清理开挖和土方工程

第4章规范、现场清理、开挖和土方工程

目录

4.1概述3

4.2定义3

4.3一般要求4

4.3.1测定调查4

4.3.2工作区域的照明4

4.3.3提交文件4

4.3.4清理6

4.4工程阶段6

4.5挖掘6

4.5.1概述6

4.5.2挖掘公差7

4.5.3表层土的清理、除根和剥离7

4.5.4干挖8

4.5.5湿挖和水下挖掘8

4.5.6小型挖掘工程9

4.5.7控制水9

4.5.8堆料场和堆填区9

4.5.9承包商的设备10

4.5.10地面水平10

4.5.11挖掘表面10

4.5.12挖掘的支撑10

4.5.13永久性岩石边坡的支撑10

4.5.14滑动和过度挖掘11

4.5.15挖掘记录和地质测绘11

4.5.16使用爆炸物11

4.5.17基础的准备14

4.5.18准备混凝土工程的基础14

4.6监控15

4.6.1一般描述15

4.6.2挖掘工程的监控系统描述15

4.6.3准确测量/收敛测量的要求16

4.6.4测量计划16

4.6.5施工期间的数据记录和评估16

1.1

概述

本节包含本合同下执行的和其他地方未规定的所有挖掘、路堤、回填、河床保护工程以及景观、现场恢复和复原工程。

这个工程必须包括图纸所示路线和等级或工程师批准的挖掘、装载、搬运、储存和回填所用材料的放置、路堤和河床保护工程。

承包商也必须负责永久性工程施工不需要的,但是安装临时设施附带的挖掘工程,例如现场道路、办公大楼、工棚、施工场地等等。

承包商必须负责提供所有回填和路堤施工工程使用的合理回填填料。

所有挖掘材料都必须成为承包商的财产,并且承包商负责重复使用挖掘材料,将它作为合适的填料或作为次品处置。

承包商必须尽可能选择、准备和恢复现场工程师批准的临时存储使用的区域或挖掘和回填操作阶段所需负责现场以外的区域。

承包商也必须负责保护和维护挖掘斜坡或路堤与回填需要的所有劳动力、材料、设备和服务。

承包商必须负责绘制相关图纸所示的所有结构和斜坡。

承包商不正确绘制引起的所有额外工程和过度挖掘工程都必须在工程师提出要求时立刻予以纠正。

未经工程师的事先批准不得开始或重新开始进行现场清理、挖掘或土方工程或者在挖掘面作业,在地面标高和地势记录获得批准之前不能开始进行现场清理或挖掘工作。

1.2定义

“表层土”是指支持植被生长的地表层材料。

“普通材料”是指自然界的颗粒或聚合材料,例如体积达到0.5m³的粘土、泥沙、沙子、砾石和岩石,通过机械挖掘可以清理这些材料,无需翻土、钻孔和喷砂或转移和揉泥。

“合适的填料”是指符合本规范下临时工程或永久性工程所需材料要求的材料。

“次品”是指不适合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的挖掘材料或永久性工程所需材料的过剩材料。

“填充”是路堤施工需要的或者使用指定密度的填充材料在图纸所示的线路和等级下回填结构或壕沟。

“临时存储”是在填充材料重新使用材料之前在现场或临时存储的现场外部区域存放合适的填充材料。

“存储”是存储挖掘材料,它是按照控制放置和等级程序及安全斜率制定的存储要求,以便临时存储工程需要重新使用的材料。

“堆填区”是一个存放挖掘材料的区域,它是按照控制放置和等级程序及安全斜率制定的存储要求,以便永久性存储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不会重新使用的剩余材料或不合格材料。

“取土区”是现场外部的合适填料或施工材料的一个来源。

“施工坑道区域”是永久性结构的区域,例如通风建筑物和泵站以及周围工作区和边坡。

“干挖”是指使用陆上设备挖掘至少位于地下水面上方0.5m的材料。

“湿挖”是指使用陆上设备挖掘水平面下方或上方的材料。

“水下挖掘”是指使用浮水设备挖掘水平面以下的材料。

“河床保护”是一层河床填料(若需要)、土工织物、保护土工织物需要的砾石和图纸显示的一层乱石或砌石护面。

整个层被定义为河床保护层。

“岩石”一般是指只能采用翻土、钻孔和喷砂或者转移或揉泥或类似方法才能松动的材料。

“控制周边爆破技术”包括但不限于预裂、光面切割爆破和线形钻孔,它必须用来产生符合指定路线的光面岩石,并且能够最小化所需挖掘线路外部的爆炸诱发破裂程度。

“预裂”包括钻取一排间距密集的钻孔,轻轻地连续装载所有钻孔或选择的钻孔,并且在任何相邻的主要挖掘区域爆破,沿着预裂钻孔产生裂缝之前同时点燃它们,可以点燃后续的主要挖掘爆炸区。

“光面切割爆破”包括钻取一排负担/空间比适当的间距密集的钻孔,使用统一的小直径爆炸物轻轻地连续装载所有钻孔,并且在最后延迟周期内同时点燃它们。

“线形钻孔”包括钻取一排间距不大于钻孔直径两倍的直径适合的钻孔,沿着爆破岩石形成一个弱化面。

不允许在线形钻孔上爆破,与线形钻孔相邻的第一排生产钻孔必须进行轻微控制,避免损坏线形钻孔断裂面。

“水下岩石爆破”是指在水下对河床上体积达到0.5m³的岩石材料和大卵石进行爆破。

“清理和除根”是指清理、运输和处置永久性工程占用区域、废石区和存储区表层土中干扰执行或进行工程的所有树木、矮树丛、树桩、栅栏、现有结构、碎片、根部、埋入原木、结构基础(不包括混凝土或灰浆的砌体结构)、垃圾和其他外来物质。

“剥离”包括施工图纸中显示的或工程师批准的最小深度在原地面下方0.30m的所有不适合农业土壤的腐殖土、蔬菜材料以及全部或部分有机表层土。

“过度挖掘”是指任何挖掘区域超过合同规定的界限(即施工图纸显示的或工程师要求的线路和标高),不考虑这类挖掘的理由。

1.3一般要求

1.3.1测定调查

承包商必须采用能够准确控制挖掘斜率和高度的频率测定工程。

承包商必须进行确定演示工作安装仪器的位置、挖掘与岩石作业的外斜坡和表面需要的所有调查,并且他将按照批准的挖掘图纸使用合适的基准标记挖掘线和每个测试样本的位置。

承包商在挖掘与岩石作业的测定和调查工作中使用的设备和方法必须获得工程师的批准。

在最终完成所有的挖掘和岩石作业之后,承包商必须立刻按照工程师的批准进行一次准确调查,确定已经实现的指定水平和边坡。

1.3.2工作区域的照明

承包商必须按照合同的最低规定提供照明设备,它们必须能够提供下述强度的照明度。

所有工作区域的照明度都必须足以保证每个区域的操作过程能够安全执行,并且满足性能要求。

在挖掘、取土区、采石场、堆填区和堆料场的照明度必须达到能够区分选定取土材料的颜色和纹理所需的强度,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它都不得小于50Lux。

材料放置区域的照明度必须达到能够区分放置材料的颜色和纹理以及允许安全施工和简单通行需要的强度,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它都不得小于100Lux。

静态照明设备必须是所有区域的主要照明光源,在工作区域单独使用头灯无法达到照明要求。

工作区的照明质量必须获得工程师的批准。

1.3.3提交文件

除施工计划中的合同要求之外,承包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采用工程师协定和批准的形式准备和提交下述计划、文件和记录。

a)承包商必须至少在开始执行任何挖掘工程前31天之内向工程师提供“方法说明书”,包括提议挖掘方法以及审批顺序的详细说明。

挖掘计划必须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时工程及支持系统基于最新岩土工程勘察结果的所有坡面稳定性计算和设计报告、显示挖掘通道和限制条件的挖掘图纸、提议挖掘支持系统、保护表层土需要的现场排水和土壤处理方法以及使用设备的详细内容。

b)在“骨料验证”期限内,承包商必须提交描述下列细节内容的最新(与标书相关)土方累积图:

∙所有挖掘材料运输至临时料场、当做废品处置或直接重新用来进行填充作业的目的地

∙临时料场的所有材料运输至进行填充作业的目的地。

∙临时料场的位置和容量

∙从挖掘、临时料场或取土区运入永久性工程中作为适当填充材料的来源。

∙提议取土区的详细说明,即,位置、运输距离、大小和容量、材料特性、目前的操作状态。

∙临时工程所用材料的来源

c)承包商至少必须在开始挖掘、堆存、倾倒和回填前28天内提交一份包含他的作业计划表的“方法说明书”给工程师审查与批准。

这份方法说明书必须包括:

∙挖掘位置和挖掘数量的分析。

∙测定挖掘、运输、倾倒和堆存材料的特性。

∙接收材料的堆料区和倾倒现场的标识。

∙提议挖掘方法、顺序和使用设备的详细说明。

∙搬运详情和挖掘材料的质量保证,若存在。

∙分析填充或倾倒和堆存位置以及放置的数量。

∙需要的填料特性以及合适材料的来源。

∙提议放置方法、回填顺序和填充所用设备的细节。

∙提议倾倒现场、料场、料场放置顺序和使用设备的布局细节。

∙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规定。

∙填充材料的检查与测试计划。

d)在开始执行湿挖或水下挖掘工程前至少61天内,承包商必须提交一份包含他的作业计划表的“方法说明书”给工程师审查与批准。

这份方法说明书必须说明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分析水下挖掘的位置和挖掘数量,

∙测定挖掘、运输和放置材料的特性,包括分析乌兹别克斯坦环境事务局需要的河床沉积污染物,

∙境保护,

∙评估挖掘设备的要求和选择挖掘设备,尤其是水下挖掘使用的吸泥机和辅助设备,

∙挖出物的搬运细节,尤其是疏浚材料所用废料场的位置。

e)承包商至少必须在任何指定区域填充材料或临时堆放材料之前21天内提交回填区或堆料区的布局图,它必须包括作业方法中的所有相关数据以及该区域的安全性、稳定性、临时排水和永久性排水的规定。

体积、使用设备、材料类型、高度和等级的细节也必须采用一份详细的最新质量控制计划予以提供。

f)承包商至少必须在进行河床保护之前21天内提交:

∙这个指定区域的平面图,

∙非织造织物的产品合格证书,包括制造商的质量控制测试结果副本,

∙一份生产计划表以及各类材料的假定配置率,

∙一份最新的土方累积图以及运输和放置材料使用的设备,

∙包含作业方法的所有相关数据以及该区域的安全性、稳定性、临时排水和永久性排水规定的一份方法说明书,如果在水下进行河床保护,那么必须提交一份具体的方法说明书,以便进行批准,它也必须包括一份最新的质量控制计划。

g)承包商在任何特别区域开始进行任何挖掘、填充和河床保护工程之前,他必须进行地形调查,测量相关数据,并且将他的调查结果提交给工程师批准。

如果调查结果未获得工程师的同意,那么工程师和承包商必须相互审查现有的数据。

在开始挖掘或填充之前必须达成与原地面的位置相关的协议。

为了确保工程师能够查证承包商准备的原地面的所有高度和横截面,承包商必须在开始进行任何挖掘工作前至少7天之内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承包商必须事先清理可能干扰调查工作的所有植被。

h)在开始进行任何挖掘工作之前,承包商必须进行以测量为目的的地形勘测,并且将他的调查结果提交给工程师批准。

i)在工程执行期间:

一份显示挖掘体积以及前一周使用的不同倾倒现场和堆料区的体积及四周内等价累计值的周度报告。

j)在每4周期限结束后3日内:

带横截面的图纸和每个挖掘现场、不同堆填区和堆料场的上表面平面图,显示上一个月底达到的水平。

1.3.4清理

在挖掘期间,承包商必须始终保证岩石表面和斜坡上没有堆积的垃圾、废料或工程师拒绝的填料或不合适的填料。

在工程完成时,承包商必须从有限的岩石作业区内清理所有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和垃圾,并且必须保证岩石干净、整洁和漂亮,这些都必须符合工程师的要求。

1.4工程阶段

执行期间必须准备工程阶段,并且提交给工程师审查,在投标文件的“工程计划”中将显示工程阶段。

1.5挖掘

1.5.1概述

承包商将被视作已经检查了工程现场、投标人的施工图纸与信息中显示的钻孔与探测数据、协助测定挖掘和处置或重新使用材料的特性和数量可用的其他记录及数据。

承包商必须使用现场遇到的各类材料或现场放置的材料执行他的操作,以便产生需要的线形或等级。

按照之前提交的详细计划和时间计划表或批准的修订内容使用本工程适用的任何挖掘和搬运设备和任何批准的方法进行挖掘。

如果进行干挖,那么必须按照之前与“施工坑道抽水”相关的规范对工作区域进行适当排水。

承包商必须进行定期清洁,确保挖掘剖面上的任何斜坡或坡台或边缘没有危险的松动材料累积。

在干燥区域挖掘所有结构基础。

使用防腐和放置移动施工设备的措施保护最终表面。

承包商必须维修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坏。

当在现有结构或施工中的结构附近进行挖掘时,承包商必须谨慎操作。

他必须承担他的操作对这些结构或设备造成的任何损坏。

如果使用线形和等级定义最终挖掘等级,那么承包商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且使用最合适的挖掘方法,避免图纸所示的线性和等级下方出现松动的材料。

所有挖掘表面都必须修整线形和等级。

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必须准备好挖掘区域内任何松动地层浇注的混凝土。

如果因为任何原因需要在偏离图纸所示的线形和等级的位置进行挖掘,那么承包商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使用工程师批准的合适填充材料恢复需要的线形和等级。

如果承包商为了他自己方便想要在图纸所示限制范围外进行挖掘,那么他只有事先获得工程师的批准才能进行挖掘。

1.5.2挖掘公差

线形和等级的公差如下,除非另有规定或图纸另有显示:

垂直公差适用于底部、崖径和基础;

在斜坡和侧面的任何水平位置参考它们与中心线的距离水平测量宽度公差。

干挖

垂直公差:

+0/-0.05m

宽度公差:

+0.25m/-0

湿挖

水平面以上:

宽度公差:

+0.25m/-0

水平面以下:

所有方向的公差:

-0.15m/+0.15m

水下挖掘

所有方向的公差:

-0.15m/+0.15m

按照图纸所示的线形和等级进行测量,不考虑公差。

按照施工图纸所示的线形和水平对永久性结构的基础进行最终挖掘,其公差如下:

在不浇注混凝土的区域:

∙平面位置±10mm

∙平面尺寸+250mm;-0mm

∙垂直水平+0mm;-50mm.

在挖掘表面将浇注混凝土的区域:

∙平面位置±10mm

∙平面尺寸+100mm;-0mm

∙垂直水平+0mm;-100mm.

1.5.3表层土的清理、除根和剥离

清理是指清除、运输和处置新泵站区域和通道区域内部可能干扰工程施工或执行的所有树木、矮树丛、树桩、栅栏、栏杆和边界墙这类的现有结构以及永久性工程、废品区和堆料场所占区域的碎屑和其他障碍物。

除根是指清除、运输和处置永久性工程所占区域的表层土中的所有树根、埋入原木、结构基础、垃圾和其他外来物质。

清理和除根工程必须使用手动设备或电动设备进行,承包商必须尽力有利的使用这些材料。

清除图纸所示区域或工程师批准区域的最表层土,最小深度低于原地面0.30m或工程师批准的其他深度。

表层土剥离必须以最小化需要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压实土壤的目的执行的。

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那么承包商必须建造探坑,确定表层土的深度和特性。

承包商必须在项目现场外一个批准现场的临时料场存储最大高度为4米的表层土。

以最小化轮式车辆压实料场的目的建造表层土料场。

料场必须进行保护,防止受到污染和腐蚀或与其他材料混合。

承包商必须持续记录所有表层土料场的体积和位置。

1.5.4干挖

施工坑道内部的所有挖掘工程都必须采用干挖方式。

这必须包括但不限于河道入水口、前池、进水建筑物、泵站和泄水建筑物的挖掘、干挖河床保护层施工使用的围堰和建造现场通道需要的任何挖掘工程。

承包商必须始终控制进入干挖区域的任何水源。

承包商必须提供、操作和维持一台容量足够大的抽水设备,用来解决挖掘遇到的地下水流,并且按照“施工坑道抽水”一节的相关规定必须采用泵抽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保水位至少在永久性工程施工所需的最低挖掘表面下0.5米的位置。

水流不得流经或流入容易受到侵蚀的任何挖掘表面。

在任何挖掘表面进行任何永久性工程的施工工程之前必须采用合适的方法排出挖掘表面的水流。

在开始施工永久性工程之前,在最终平面上方25cm以内的区域结构的最终基础水平挖掘不得中断。

承包商必须避免在图纸所示线形和水平范围外进行挖掘。

如果承包商干扰到挖掘区域附近的地面或损坏所需挖掘范围外的材料,那么按照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恢复、修复或回填的所有成本必须由承包商承担。

滑动区域、工作空间的挖掘、过度挖掘和损坏区必须按照本规范中的相关章节进行修缮。

如果受损区域是需要施工永久性工程的区域,那么补救工程必须包括使用合适的填料或工程师批准的混凝土更换打滑、过度挖掘或受损的材料。

1.5.5湿挖和水下挖掘

承包商必须制定他的操作计划表,以便尽可能采用湿挖方式进行水下材料的挖掘。

尽可能限制采用水下挖掘方式。

承包商必须进行所有水道测量,以便确定湿挖和水下挖掘的性能。

事先通知工程师再进行这类调查,以便他能够参加和监督这项工程,所有高度都必须参考一个指定基线。

图纸所示的数据只是参考信息,不是现有水下条件的保证,因此,承包商在防止任何水下材料之前需要在围堰、边堤和河床保护工程区域进行测量。

在指定公差范围内按照图纸所示的线形和等级进行挖掘,不允许采用超过图纸所示挖掘线形的公差。

承包商必须控制他的挖掘方式,以便实际挖掘深度尽可能接近无需在这个高度上过度挖掘材料的理论挖掘深度。

所有过度挖掘区域必须按照工程师批准的方式由承包商承担费用回填。

一旦这个区域挖掘完成之后,工程师认为后续挖掘操作不会影响这个区域,那么必须采用测探和/或扫堆的方式检查每个区域。

承包商将通知工程师进行探测或扫堆的时间,工程师可以亲自见证探测或扫堆检查,并且必须检查和批准准备估算使用的数据与方法。

承包商必须提供、设置和维持定义工程和辅助检查需要的范围、浮标和标记。

承包商必须在每部分工程的可观察位置安装和维持计量表,以便能够随时测定深度。

在水下挖掘期间,承包商必须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检查、监督和测量工程需要的船舶、船员、劳动力和材料;当需要时,提供工程师和他的检查员往返浮动设备的交通。

对于浮动设备来说,在日落和日出之间的每个晚上以及在能见度受限的期限内,承包商必须提供充足的照明,包括浮标和标记的照明。

当进行夜晚的工程时,承包商必须在日落到日出这段时间维持监督挖掘操作需要的充足照明。

1.5.6小型挖掘工程

小型挖掘工程包括宽度小于或等于2米的壕沟挖掘或工程师确定的限制区域的挖掘工程,它必须使用手动设备或专用电动设备进行挖掘。

在之前在建筑物或其他工程与安装基础上的回填区域进行重新挖掘的工程也将包含在这个类别中。

按照需要建造支持挖掘的支撑、支柱或其他方式。

至少在高于最终挖掘水平20cm的位置停止壕沟的机械挖掘作业,必须手动清理、成形和分级剩余的挖掘材料。

在进行任何管道或电缆槽的挖掘工程之前,承包商必须确定所有地下公共设施、外部污水池、水槽等以及工程附近的其他障碍物的位置。

施工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探测,以便工程师能够批准对管道、电缆、结构或冲突设施(若存在)的修改。

因为挖掘工程会进过管道、导管、电缆或其他地下设施或障碍物,所以必须停止机械挖掘,并且使用手动工具继续挖掘。

如果需要,承包商必须为现有公共设施提供临时支持,防止损坏这类设施。

承包商必须负责按照工程师的要求在相关工程的详细图纸中标记所有修改部位,反映出管道工程或电缆的线形、等级或细节的批准修改部位。

1.5.7控制水

采用干挖方式挖掘永久性工程的基础。

承包商必须始终控制进入挖掘区的所有水源。

最终表面必须进行防腐以及防止移动施工设备。

承包商必须修补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坏。

水流不得流经或流入容易受到侵蚀的任何挖掘表面。

在任何挖掘表面进行任何永久性工程的施工工程之前必须采用合适的方法排出挖掘表面的水流。

承包商必须提供能够承受足够水流的集水池,并且必须采用泵抽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保这类集水池的水位至少在永久性工程施工所需的最低挖掘表面下0.5米的位置。

业主将不会承担暴雨或渗流产生的洪水招致的任何损坏,并且承包商必须按照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修补或清除和重复执行受到影响的任何工程。

容易受到雨水侵蚀的挖掘区必须进行遮盖,防止受到雨水的侵蚀,或者在永久性工程遮盖之前保持一定高度和进行修整。

承包商负责采用确保在开始进行土方工程之前清理地面不会过度暴露在恶劣天气下的方式计划他的工程。

清理之后因任何原因产生的退化都必须由承包商自己承担费用进行修补。

1.5.8堆料场和堆填区

所有挖掘的材料都将属于业主的财产,如果它没有立刻在工程中使用或不适合执行工程,那么它必须存放在施工图纸所示的现场范围内或工程师批准的其他区域的指定堆填区、堆料场。

只要材料符合指定的材料质量要求,承包商就可以自行决定使用堆放材料或挖掘直接产生的挖掘材料生产临时工程或永久性工程使用的填料或混凝土骨料。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必须按照它后续用作填料或混凝土骨料的适合性谨慎分离材料。

在施工图纸中必须显示提议的堆填区和堆料场的位置。

只要它们不会干扰其他基础设施和不会阻碍水道,承包商就可以向工程师申请批准现场范围内的不同或附加堆填区和堆料场。

承包商也可以申请批准现场边界外以及施工图纸所示区域外部的后续堆填区和堆料场。

承包商全权负责获得这类区域需要的任何第三方的所有批准和通行权。

承包商必须设计和建造堆填区和堆料场,避免阻碍或污染水道。

每个堆料场的斜坡设计都必须考虑堆料场是否是一个永久性的结果还是一个临时结构。

在所有适合的设计条件下,建造的边坡必须是永久稳定的。

堆料场和堆填区的顶部都必须是梯形的,防止积水,在堆料场抬升的所有施工阶段必须提供适当的排水。

1.5.9承包商的设备

在开始挖掘之前,承包商必须向工程师提交他提议使用和他提议安排的所有设备的详细信息,包括一份详细的工作计划表。

如果该设备不符合供应设备的要求或不符合使用目的,那么工程师保留拒绝使用这类设备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需要按照要求调动设备。

1.5.10地面水平

在开始进行任何岩石挖掘工程之前,承包商必须调查挖掘现场。

当清理所有覆盖材料时必须进行这类调查,并且使用调查水平作为掩饰挖掘测量的初始水平。

承包商必须准备一份记录调查结果的图纸,上面有承包商和工程师的签名,它作为一份真实的记录,然后承包商必须向工程师提交图纸的一份数字记录和两份复印件以及一份演示文稿。

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这类记录,除非这类修改已经获得承包商和工程师的同意,并且已经签字。

1.5.11挖掘表面

所有挖掘表面的线形和水平都必须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除非工程师要求按照基础材料的认可变化测定这类线形和水平。

当这类线形和水平被视作标准时,工程师必须根据施工图纸所示标准线形和水平附近的挖掘工程暴露的地面条件的考虑批准最终线形和水平,并且承包商需要在多个阶段进行挖掘,以便达到最终线形和水平。

永久性工程完工时仍然永久性暴露的挖掘表面必须清除所有松动的材料、岩石块、碎屑、垃圾等,以及保持整洁、干净,进行合理排水。

1.5.12挖掘的支撑

为了安全执行本合同下的工程,承包商必须采用下列措施:

(i)承包商必须进行侧面挖掘,并且按照批准的挖掘图纸支撑它们。

没有影响斜坡的短期与长期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无支撑覆盖层或斜坡,即,所有的斜坡在施工期间和施工之后仍然稳定,并且在服务期内也稳定。

根据相关章节定义的或工程师指定的变形测量结果,需要采用附加支撑结构或采取必要的措施。

(ii)不会切断稳定斜坡的侧面挖掘工程必须进行适当支持,确保永久性工程施工期间的稳定性,然后回填挖掘区,除非施工图纸另有指示。

(iii)岩石区的斜坡必须采用从上往下的挖掘方式,同时安装岩石支撑结构。

如果按照设计预测需要支撑或根据地质/岩土条件考虑需要支撑,那么水平位置10m和垂直位置3m以内则不需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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