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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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办法模板

深圳市大鹏新区

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办法

(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了加强辖区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规范天然气储存、输送和供应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依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各级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现行国家标准、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包括天然气长输管道和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经营、应急保障、设施保护、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的生产和进口,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储存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天然气管道的经营和管理事关辖区经济社会和民生大局,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政府监管、企业负责、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法制保障和科技创新的机制,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科学管理。

第四条【政府部门监管责任】新区政府依法加强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新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工作;新区综合办、发展和财政局、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应急管理局、水务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规划土地监察局和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派驻新区的规划、交通运输管理、公安、交警、市场监管部门(统称燃气安全管理部门,下同)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委托专业服务】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委托燃气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激励燃气发展】鼓励开展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新区政府对相关研究和推广给予资金支持或奖励。

第二章行政监督管理

第七条【行政监管职责分工】按照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燃气安全管理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新区综合办公室负责提出新闻发布工作意见,指导燃气安全管理部门有序开展保护天然气管道安全新闻发布工作,收集网络舆情动态,开展舆情应对工作。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根据新区财力状况和工作实际需要,做好本级天然气管道安全工作相关经费保障。

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负责电力、通讯行业基础设施建设中保护天然气管道安全的监管,督促电力、通讯企业在架设电力线路,埋地电力、通讯缆等施工中落实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防止造成伤害事故;负责在电力和通讯行业开展保护天然气管道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的宣传工作。

新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及其在本辖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经营和安全生产的监管;负责保护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宣传工作;负责第三方施工保护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的监管;负责组织天然气管道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或组织天然气管道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相关数据收集汇总工作;负责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信息的统计汇总和分析通报工作。

新区水务局负责在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的水利建设工程的审批和施工安全监管;督促供水企业和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落实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负责在本部门监管行业开展保护天然气管道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的宣传工作。

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配合市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负责指导应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故,组织协调指导天然气管道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天然气管道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信息的统计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和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在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城市照明、户外广告设施、绿道及道路绿化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管,防范损坏天然气管道事故的发生;负责在本部门监管行业开展保护天然气管道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的宣传工作。

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查处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的违法建筑;负责配合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开展压占、圈占天然气管道隐患的治理;负责现有天然气管道高后果区违法建筑的监管,有计划地拆除违法建筑,降低风险等级;负责督促、指导各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队对辖区内天然气管道实施日常巡查和执法工作。

新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管,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违法行为;负责配合相关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和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治理;负责辖区内天然气管道突发事故的先期应急响应;负责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信息的统计工作;负责督促、指导社区工作站和居民委员会、村股份公司、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大鹏管理局负责做好新区范围内管道布局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及落地等工作,配合办理天然气管道涉及的规划和自然资源相关审批手续,并对相关单位做好保护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宣传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大鹏管理局负责涉及天然气管道安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核把关工作,并对相关建设、施工单位做好保护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宣传工作。

市公安局大鹏分局依据公安部《石油天然气管道系统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GA1166—2014),负责查处危害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支持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保护天然气管道安全和合法经营行为。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鹏大队负责在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及控制范围的占道施工工程审批和监管;依法支持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保护天然气管道安全和合法经营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大鹏监管局负责天然气接收站、储存站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负责辖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风险预警;依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条【行政监管原则】行政监管应当坚持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贯彻依法治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精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监管工作责任,勤履职,不塞责,敢担当,有作为,防范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辖区经济社会安全稳定,保障辖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行政监管方式】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例行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实现全覆盖、无死角,及时纠正、查处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依法向社会公示。

例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可视监管需要及上级工作部署进行。

第十条【监管职权】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在对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调查、询问有关人员;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严重危害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可以依法吊销施工许可或者提请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依法吊销施工许可或者工程监管手续,也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记录其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联合执法行动】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管工作中,如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能的事项,应当组织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行动由首先介入执法的部门牵头,或由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协调组织。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参与联合执法,在牵头部门或新区住房和建设局的统一协调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不得敷衍塞责,自行其是。

第十二条【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建立燃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燃气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联席会议由燃气安全管理部门组成;新区管委会分管住房和建设局的副主任为第一召集人,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局长为第二召集人;天然气、地铁、水务、电力、通信企业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单位可以列席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联席会议决议事项的落实,以及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工作。

办公室设在新区住房和建设局,由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分管燃气行业监管工作的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三条【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建立燃气安全管理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机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群、QQ群等通讯工具,形成方便、快捷的联系和协调网络,快速处理日常工作事务,互通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燃气安全管理效率。

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天然气经营企业、社区工作站、村股份公司、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处)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日常工作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的联系协调、数据统计、工作汇报、情况通报等工作;指定的人员变更时,应当及时通报。

新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牵头分别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天然气经营企业、物业服务行业联系网;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建立辖区燃气经营企业、社区工作站、村股份公司、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处)联系网;其他燃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建立本部门监管行业、单位联系网。

第十四条【举报和投诉机制】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工作机制,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隐患或者事故、供气质量、收费价格、服务质量等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规划和建设协调机制】辖区天然气管道建设应当符合深圳市燃气建设专项规划,符合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天然气经营企业在本辖区设立天然气接收站、分输站、储存站、储配站、充装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等分支机构,或新增城镇燃气管道100米以上的,在依法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前,应当征求新区住房和建设局的意见;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新建项目获批后,应当报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天然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组织施工,保障安全施工,保障工程质量。

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及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的监管。

第十七条【工程验收备案手续】天然气管道工程竣工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数据备案、档案移交等手续。

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天然气管道综合信息数据和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数据库建设】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天然气管道专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存储、动态更新本企业天然气管道信息,并与新区建设的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系统链接。

第十九条【普及天然气供应】新建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天然气管道及设施。

鼓励对未配套建设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已建成住宅区、城中村、商业经营单位进行供气管道化改造。

新区财政对供气管道化改造项目给予补贴,补贴的具体办法由新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市政天然气管道未覆盖的区域,可以实行瓶组供气;市政燃气管道覆盖该区域后,应当停止瓶组供气。

第四章管道运营安全

第二十条【企业主体责任】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是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营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和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天然气管道本体安全。

第二十一条【安全巡查】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天然气管道巡查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进行日常巡查,并记录巡查情况。

对于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和天然气长输管道,应当加大巡查力度,提高巡查频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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