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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案例一

人民调解案例一

1、案例基本情况

2011年4月13日,大弯街道大夫村村委会(以下简称甲方)与成都某农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甲方将大弯街道大夫北路的集体土地流转给乙方使用。

协议约定,将流转的土地用于大夫村农贸市场建设,承包年限至2028年12月31日;土地流转费用按照56000元/亩计算,涉及流转土地面积5.42亩,合计流转费用303520元;之后由于业务需要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委托甲方在大夫村活动中心旁边代两间办公房及2000多平方米的库房,并支付修建、安装费共计90余万。

随着近几年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农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和影响力日益凸显,大夫村才能委会经过村民议事会集体讨论后,决定收回合同约定的承包地使用权。

乙方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要求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多次交涉无果,矛盾越演越裂,既严重影响了集体土地持续良好收益,又给农贸市场及其周边社会稳定带来了潜在危险。

2、法律分析

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属于违规流转,部分约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农户的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应属于无效。

3、调解过程

大弯司法所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当即组织调解员赶赴大夫村村委会了解情况。

在此基础上,大弯司法所确定了调解方案:

一是“人情牌”,努力通过各种途径联系双方当事人,稳定当事人情绪,了解各自的利益诉求;二是打“法律牌”,坚持“有法有理有节”,要让当事人清楚认识到土地流转合同存在的违约问题及其效力问题,明确各自法律责任和可能承担的后果;三是打“和谐牌”,希望双方主动配合调解工作,以维护集体利益为大局,迅速、友好的解决争端,避免农贸市场的经营受阻,进而严重影响到当地的居民的正常生活。

大弯街道和大弯司法所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乙方态度强硬,坚决拒绝大夫村村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要求甲方承担未按时履约的责任;甲方则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并表示暂时无力赔偿流转费用,双方僵持不下,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4、调解结果

大弯司法所多次与大弯律师事务所商讨解决方案,并对整个事件及其合同内容进行了重新梳理,在此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为大弯街道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帮助街道党委、政府通过合法有效途径化解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第18条规定,作出了“擅自将农村集体所有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村建设的,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大夫村村委会立即停止履行该协议,并限期整改”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得到了街道党委、政府的积极肯定。

但是,鉴于目前土地流转纠纷症结复杂,双方利益诉求巨大,本着“和平解决、妥善处理、优先保障集体利益”的原则,大弯司法所积极配合有关的部门通过人民法院进一步寻求到了解决途径,并提出了多远的解决方案,使得该起纠纷得以彻底化解。

人民调解案例二

1、案例基本情况

百岁老人胡兴玖养了三个子女:

长女刘荣清(已出嫁),长子刘荣贵(已故),次子刘荣春,现因胡兴玖老人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赡养,她的几个子女因赡养问题发生了纠纷,特申请进行调解。

2、法律分析

法律性质:

赡养纠纷

争议焦点:

谁赡养老人,财产分配问题

法律规定: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上进行协商,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少分或不分。

权利衣物一致,对生活有特殊困难有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3、调解经过

经过调解民间纠纷原则,由各方陈述意见,因财产分配产生纠纷,给出建议。

村上调解一家供吃,一家洗装,不供养的拿钱,各家赡养5天,老人住宿共八平方米,谁供谁住,由两人平分四平方米。

各家分别轮流供养老人五天不利老人生活,建议:

各家分别轮流供养老人一个季度或半年,或一家供养,照顾,还有两家赡养费。

调节方法:

法德结合,多重力量协助,抓主要矛盾,解决实际问题和思想问题结合,换位思考,苗头预测,模糊处理,褒扬激励。

调解技巧:

时间要素运用技巧,地点要素运用技巧,人物要素运用技巧,情节要素运用技巧,协商处理。

4、调解结果

经调解,胡兴玖有刘荣春何泽春夫妇赡养,照顾她的生活起居生活一切日常生活,生老病死所产生的费用也由刘荣春夫妇承担;胡兴玖的承包地由刘荣春何泽春夫妇耕种,如被征用,胡兴玖的土地赔偿款和国家的各种补贴由刘荣春何泽春支配;胡兴玖分别给刘荣春,刘荣贵各一间房保持现状,归各自使用;已故刘荣贵之妻陈锡先耕种到胡兴玖的1分田,2分土地的承包地,在各方签定了赡养协议后,第2天由村干部监督交给赡养胡兴玖老人的刘荣春夫妇耕种,地上的附着物陈锡先放弃,由刘荣春夫妇处理;刘荣清不赡养不赡养胡兴玖老人;当事人如一方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民调解案例三

1、案例基本情况

城南街道办某村村民阳某某和赵某某是邻居。

2015年5月8日,双方为门前地界划分问题发生争吵,接着当天下午,争吵升级,双方揪打起来,导致赵敬玉受伤,城南派出所也出了警,为了化解该起邻里纠纷,派出所发函请求司法所予以调解。

2、法律分析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调解经过

1、明确焦点:

双方争执的焦点为地界划分和医疗费赔偿等事。

2、宣讲法律:

调解人员就《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相邻关系进行了解释,促使双方认识了自己的错误。

4、调解结果

双方就地界划分和医疗费赔偿事宜进行了明确,并达成了调解协议:

1、双方门前地界的划分,以村建部门和村委会划分为准。

2、赵敬礼一次性赔偿赵敬玉医疗费伍佰元整。

3、双方在以后的交往中,应和睦相处,不允许再以此为由引起纠纷,否则有由肇事者承担全责,协议达成签字后,双方都十分满意,对调解人员表示感谢,并表示今后一定按协议办,做个好邻居。

人民调解案例四

1、案例基本情况

德阳市旌阳区泰安小区陈夕颜和韩哲贺是邻居。

2013年4月10日,双方为自家小孩玩耍矛盾,升级为大人之间的矛盾,争吵升级,双方揪打起来,导致陈夕颜受伤,旌阳派出所也出了警,为了化解该起邻里纠纷,派出所发函请求司法所予以调解。

2、法律分析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调解经过

明确焦点:

双方争执的焦点为矛盾起点和医疗费赔偿等事。

宣讲法律:

调解人员就《民事通则》第八十三条相邻关系进行了解释,促使双方认识了自己的错误。

4、调解结果

司法所动作人员以双方的医疗费赔偿事宜进行了明确,并达成了调解协议:

①双方各自互相道歉。

②韩哲贺一次性赔偿陈夕颜医疗费伍佰元整。

③双方在以后的交往中,应和睦相处,不允许再以此为由引发纠纷,否则有肇事者承担全责。

协议达成签字后,双方都十分满意,对调解人员表示感谢,并表示今后一定按协议办,做个好邻居。

人民调解案例五

1、案例基本情况

刘某与王某,早年在老家认识后,并与老家结婚后共同生活,至今已21年之久。

2014年5月,刘某发生一次婚外情后,王某渐渐生疑,以致双方感情开始出现裂痕。

王某多次到通山司法所询问相关法律知识,寻通山司法所的帮助,通山司法所,通山派出所干警多次参与王某与刘某的家庭矛盾。

经过整整一年多的闹腾,刘某与王某的怨恨越来越深。

并且刘某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去年经济上由于银行贷款而破产,造成更加深、复杂的多方面矛盾。

2、法律分析

《婚姻法司法所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

并且,此类案件夫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为满夫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基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婚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未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它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3、调解经过

通山司法所受理该调解案后,通山司法所深入了解情况,并走访了刘某与王某的个别亲戚,邻居,还有跟刘某主要的债权人了解的相关情况。

得知亲属们都不愿两人分开,但是却是这么长时间刘某与王某已经到了濒临破裂的边缘,刘某和王某都已经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

通山司法所知道情况后,经过讨论分析,先帮助刘某与其债权人协商还款事项,再进行离婚调解,抓住这两个主题,极力劝说各方当事人,先将法律摆在面前,再跟他们好好讲道理、讲亲情、讲人情。

将发生经过的案例举例让他们明白,让他们明白法律,讲道理。

在激烈的争论以及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的劝说下,刘某与几位债权人关于还款的事宜终究还是没有协商成功。

而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进入第二个调解主体,从重家庭感情、重夫妻感情入手,利用亲情力量很快就感化了刘某与王某。

但由于在谈到孩子抚养权、分割财产、分割债权与债务的有关问题时,调解几经中断。

经过简短的分析之后,工作人员决定先将他们的债务问题解决后,在解决离婚财产的分割,并且在财产上以债务分割为依据,适当进行一些财产分割建议。

这样,在工作人员的组织下,刘某与王某在债务上,两人都十分配合,合力面对五位债务当事人,很快解决了债务上的分割问题。

债务问题得到了解决,我们马上顺势进行婚姻财产分割,在婚姻财产分割上,由于刚才刘某与王某都对债务上心里有底,互相谦让,财产也在五位债务人的促说下得到了圆满解决。

最后,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成为这件事的结尾,刘某与王某在艰难的选择下,和众人的劝说下,还是互相妥协了,男方如愿得到了男孩的抚养权,女方百般痛心下,无奈同意了。

这段经过通山司法所从2014年第一次去调解算起,一年多的时间的关注与多次调解,终于画上了一个安静、和平。

4、调解结果

这场五个多小时十余人参与的婚姻纠纷,在经过不断的激烈争辩和情感上的折磨后,终于在不断的不愿意不同意…之后,在无奈与绝望中进行了一系列选择。

最终,双方平静的达成了离婚协议。

男方在当日就将离开,并约定了领取离婚证的日期。

人民调解案例六

1、案例基本情况

时间:

2010年4月15日

地点:

中江县石龙乡

人物如下:

刘甲,男,46岁,汉族,粮农,住中江县**乡**村。

李乙,女,52岁,汉族,粮农,住中江县**乡**村。

内容:

刘甲和李乙双方以夫妻名义(未办结婚手续)修建房屋,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对房屋产权产生纠纷,要求调解。

2、调解经过

在2010年4月15日把两位当事人叫到一起协商此事,协商的经过如下:

问李乙:

你是否认识刘甲?

答:

我认识他,他与我是一个社。

问李乙:

你与刘甲是什么关系?

答:

我与刘甲与2007年10月26日(农历)按照农村习俗办理喜酒,请了客,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与2008年5月因感情不和分手。

问李乙:

请你将与刘甲共同建房的有关情况如实介绍一下?

答:

我与刘甲在共同生活期间,与2008年大约从2月份开始修建房子,建在我的自留地里,工93.84平方米,建房手续时刘甲办理的整个建房造价大约34000.00元,不包括修建房屋的匝人生活费在内,也不包括借贷款利息,还有部分材料不在内。

问李乙:

请把建房你与刘甲双方分别出资的情况详细讲述一下?

答:

建房刘甲给了现金1070.00元石头12平米,房盖上的瓦全是刘甲买的,其余资金都是我的私有资金5000元,分别是向石龙信用社、代建庭、杨清福、李春秀借款20000元。

问李乙:

房屋现在谁在使用?

答:

刘甲在使用。

问李乙:

你现在有啥想法?

答:

要求要回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

问李乙:

你以上说的是否真实?

有无错漏?

有无补充?

答?

以上说的全部属实,无错漏,需要补充的我以前先后几次一共向刘甲借了19897.00元现金,现在一直未退还。

问刘甲:

你与你们本社李乙啥关系?

答:

我与她与2007年(农历)10月26日以农村习俗请了客,就以夫妻名义公共生活,后来在2008年5月因感情不和而分手。

未办结婚手续。

问刘甲:

你与李乙共同生活期间是否一起修建了房子?

答:

修建了。

问刘甲:

你把你们共同修建房子的具体情况讲一下?

答:

2008年2月份,因我原有的房子被雨淋垮了,村上(包括上级)给了我一个指标建房同意补贴了1万元现金,我与李乙商量决定就修房,大约修了380度平方米,健在李乙的自留地上,是以我的名义修建房子是有手续的,但我现在还未拿到建房手续,修房用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是李乙在记账。

问刘甲:

你与他共同修房你们分别给了多少钱?

答:

我买了525元的瓦,安电1800元,给了1070.00元现金,国家补贴的1万元现金是我领的,交给她。

问刘甲:

房子现在谁在管理和使用?

答:

是我。

问刘甲:

李乙现在提出的房子要归他所有你有何意见?

答:

不同意,房子的指标和手续时我的,现在我未与她共同生活,她凭啥要房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问刘甲:

你与李乙之间有无什么经济交往?

答:

有,1992年以后就有克,多次给钱与她,大约有3万元左右,但每次给钱都无手续也无证人。

问刘甲:

你以上所说是否真实:

有无错漏?

有无补充?

答:

真实,无错漏,吴补充。

调解的方法和技巧:

帮他们分析,提供参考意见和方案,促进他们达成协议。

技巧:

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要熟悉掌握地点要素,才能因地制宜,采取有效的的调解方法、有效的掌握他们的个性特征、运用原因要素。

3、调解结果

经调解,于2010年4月20日达成如下协议:

1.房屋产权归刘甲所有。

2.由刘甲将修建房屋造价49538.00元以现金补偿给李乙。

3.刘甲所建房屋的宅基地由刘甲用承包地与李乙调换。

协议履行情况:

1.房屋折价款49583.00元,由刘甲于调解当日兑现金给李乙。

2.双方土地调换由村干部主持双方次日进行。

人民调解案例七

1、案例基本情况

2015年3月27日,万古村x组村民谢某,男,汉;万古村x组村民艾某,男,汉。

谢某种植在集体沙当当的树苗(核桃树和橘子树)被万古村村民艾某拔了,他要求艾某赔偿,可是艾某因为谢某去年和今年都未经自己同意将瓜果和树苗种植在了自家的地里,所以不同意谢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因此双方产生纠纷,希望相关领导能处理。

2、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地方的公有地都不属于任何私人所有。

而谢某将树苗种植在公家地里,所以谢某在此事上是错误的;可公家地也不属于艾某,而艾某可以拔掉谢某种植在自己地里的树苗,但是不能拔掉谢某种植在公家地里的树苗,所以此行为艾某是错误的。

3、调解经过

政府相关领导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村支书到事发地了解情况,先将两方各自分开调查关于林木发生纠纷的原因,发现艾某主要是因为谢某未经过自己同意将树苗种植在了自己的地里,而谢某则主要是想知道为啥艾某要拔掉种植在公家地里的树苗。

不过谢某自认为将树苗种植在公家地和艾某地里是自己的错,因此谢某不再要求赔偿;但是艾某未经同意拔了谢某种植在公家地里的树苗,艾某也有错;可是艾某认为谢某多次未经自己同意就蔬菜和树苗种植在自己的地里,所以谢某也有错。

了解事情大致后,调解员知道了其中问题,将双方叫在一起,并告诉双方既然自己都觉得自己有错,因此希望能好好商量。

4、调解结果

因为双方当事人都有错,所以互相认识,承认自己的错误,双方就此达成协议:

谢某不再要求艾某赔偿,艾某也不再追究为什么谢某将树苗种植在自己的地里;而且与树苗无关的事以后自行协商。

如果再出现其他问题,要求起诉的,双方自行起诉由人民法院解决。

人民调解案例八

1、案例基本情况

2015年5月19日,上皇寺村x组村民钟金谋,女,汉;上皇寺村x组村民陈友某,女,汉。

2008年两家修房子前关系很好,可因修房子两家多次发生矛盾。

然后半个月前因修堰埂,村文书唐某珊承诺会将堆在唐某奎土地里的泥土拉走,可是于2015年5月19日,唐某奎发现泥土并没有拉走,不服便找唐某珊理论,然后于晚上7点左右便给唐某珊以威胁的口气书还会来找他,可被唐某珊的老婆陈友某听见,便骂了唐某奎,然后又被唐某奎的老婆听见,于是唐某奎的老婆钟金某和陈友某发生口角,在口角过程中发生了抓扯,导致陈友某软组织受伤。

于此,发生民事纠纷。

2、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双方发生口角抓扯导致一方受伤时,但不能构成轻伤及轻伤以上的,可做治安处理。

先就双方进行调解,受害方不愿意调解的,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双方都有过错的,双方都应接受行政处罚,严重者可以行政拘留。

3、调解经过

政府相关领导、派出所警官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就双方分开进行调查。

陈友某自称:

双方关系就2008年之前关系很好,可后来多次矛盾,现又因对方威胁辱骂自己老公唐某珊,并打伤自己表示生气,但自己对对方还是问心无愧,现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医药费,并同意在赔偿之后原谅对方,也希望以后和好如初。

然后2015年5月28日,政府相关领导、派出所警官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将双方叫在一起,告诉双方当事人既然双方曾经关系很好,所以希望双方能和平解决此事,最后和好如初。

4、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自述纠纷过程,并自我批评;然后就陈友某的受伤医药费按照主次错误分析,分别按70%和30%赔偿,钟金某一次性赔偿陈友某费用363.51(总费用519.3x70%)。

其他医药费和误工费由陈友某自己承担,双方和好如初。

人民调解案例九

1、案例基本情况

四川省中江县东北镇油林村龚某答应工程(承包人陈光某、陈明某父子俩去拆房相关的许可证),于2015年3月下午3点左右,在东北镇坭金村陈某家拆房子时不慎从楼顶摔下来,经德阳市中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龚某的继承人杨某(其妻)、龚某强(子)、龚某玉(女)申请调解关于龚某死亡的赔偿问题。

2、法律分析

承包人陈光某、陈明某父子并没有拆房相关的许可证,而承包下了陈某家的拆房工程,按照相关法律,承包方陈光某、陈明父子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

3、调解经过

政府相关领导及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和村支书到事发地了解了情况,先将三方分开调查关于龚某以外发生的原因,发现龚某是自己不慎摔下楼的,但工程承包方陈光某及陈明某并没有拆房许可证。

了解事情大致后,调解员知道了其中的问题,将双方叫到一起,并客观的告诉三方问题所在,希望好好商量。

4、调解结果

三方当事人最后各退一步,达成以下协议:

龚某死亡赔偿金费共201622.5元,其中承包人陈明某、陈光某承担20%,即40324.4元:

死者家属承担10%,即20162.26元。

承包方陈光某、陈明某需于2015年5月15日前向死者家属支付完。

人民调解案例十

1、案例基本情况

谢X和谢X是两兄弟,谢X是他们的父亲。

谢X和谢Y已分家多年,许多小矛盾常年未得解决,造成两家随时兄弟来往较少。

谢Z是轮流在两家居住。

在今年春节时,谢Z回谢Y屋时,将谢的手电筒在谢Y屋充电,谢Y的媳妇看见了就不允许,谢执意要充,于是两人便争吵起来,期间谢X的手电筒掉在地上摔坏,谢Z和谢Y的媳妇越吵越厉害,谢Y回来后便去拉开了两人。

而后,谢Y的媳妇说谢Z骂她,并动手打她,要求谢Z道歉,否则不再让谢Z居住也不再给谢Z生活费,对此,谢Y也是同样的意思,并且说之前几年谢Z和他媳妇就有过吵架,都没有计较,但是这回不行了。

谢Z不承认骂了谢Y的媳妇和动手打人。

谢Z随后找到村上调解,调解未能成功,便又找到集凤司法所要求调解。

2、法律分析

本案虽起因是涉及手电筒的损坏,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但是手电筒所有人谢X并未追究责任,暂且不表。

同时,涉及侵犯他人人身权的行为,由于没有造成后果,也无法确认双方说法的真实性,也暂且不表。

而另一方面,按照《宪法》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不分父母多大年龄,只要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子女有能力进行赡养。

谢Y如果不给赡养费。

那么是违法的行为。

3、调解经过

本案调解的重点是化解Z和谢Y媳妇的矛盾。

由于双方吵架或打架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双方互不相让的原因多半是争一口气,而谢Z是谢Y的父亲,那么只要做通过谢Y的工作,再在谢Y的帮助下做通过谢Y媳妇的工作,那么矛盾自然被化解,该案的调解主要经过了三个步骤,:

首先,找到谢Y,让其明白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老人虽然有错,但他仍然是父亲,百善孝为先,应该赡养父亲,其次,做通过谢Z的工作,让他明白虽然谢Y不给他赡养费是错误的,但是他和谢Y的媳妇吵架,而吵架过程中人难免额外说出过激的语言,同时也要为儿子Y考虑,家和才能万事兴,不要让儿子和儿子媳妇一直闹矛盾,因此道个歉也是应该的,最后,由于谢Y媳妇一直不参加调解,那么我们决定做谢X的工作,由他带头出面表示应该继续赡养老人。

毕竟起因是手电筒是他的。

4、调解结果

谢Z答应给谢Y的媳妇道歉,谢Y的媳妇也愿意不再因此事为难老人。

谢Y和谢X答应谢Z可以继续在两家轮流居住,并且每人每月给谢Z一百元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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