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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基础知识

行政处罚法基础知识

培训大纲

培训要求:

掌握行政处罚的概念、原则和种类;重点理解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以及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

第一部分行政处罚法的立法背景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共8章64条。

行政处罚法在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创造了中国行政法的多项第一:

第一次引入了“听证”的概念;

第一次确立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以及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无效;

第一次使用了“设定”以及“设定权”的概念

第二部分行政处罚法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定的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的特征: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主体。

超市“假象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处罚与处分区别

3.行政处罚从性质上看是一种制裁行为。

有别于行政许可等授益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①处罚的主体法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外,其他任何组织、机关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

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②处罚依据法定

实施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③处罚程序法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公正、公开原则

①公正:

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要求过罚相当;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依据公开——处罚规定公开,未公开不作为处罚依据

②公开程序公开——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身份公开——执法证件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相对人对受到的行政处罚享有以下权利:

陈述权、申辩权(事前)、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以及请求国家赔偿权(事后)等救济权。

遵循“有权利必有救济”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的设定权: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规章的设定权:

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

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15条规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综合执法机关

第16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相对集中处罚权”,是指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

其好处在于:

有利于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问题,有利于精简行政机构,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这个制度是现实生活中城管存在的法律依据。

城管是一个相对集中的综合执法机构,集中了好几个机构的权力,包括工商、城建、环保、规划、市容、卫生。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17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所委托的组织

第19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五、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确定对某个行政违法行为由哪个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实施处罚,即处罚主体之间权限分工。

《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规定确定了管辖的原则,明确了有关行政处罚的职能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问题。

(一)职权管辖

职权管辖是指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的行政机关依据各自职能对实施行政处罚权所作的分工。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行政管理的地域划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管辖权。

地域管辖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实施管辖为一般原则。

(三)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实施行政处罚的分工和权限。

(四)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机关以决定方式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五)移送管辖

有些行政处罚案件虽然已由行政机关受理,但是行政机关受理后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就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适用原则

1.责令改正原则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应当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但给予违法行为人适当的行政处罚,还要责令其改正错误,使其能够认识错误、纠正错误并且自觉守法。

行政处罚第23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24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含义:

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其他机关不得再次给予罚款处罚。

3.处罚折抵原则

第28条规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二)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规则

1、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追罚时效

超过追究时效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七、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实施处罚有法律依据;  

   (3)对公民处以50元(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或者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简易程序的步骤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填写处罚决定书,并由执法人员签名;  

   (3)当场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4)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5)告知当事人权利。

(二)一般程序

1、适用范围

(1)违法事实确凿;

(2)实施处罚有法律依据;

(3)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的罚款,或者给予警告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

2、调查取证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

(3)询问或者检查并制作笔录;

(4)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3、告知当事人

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4、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单独或集体讨论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受处罚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

(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6)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盖章和日期。

7、送达处罚决定书

(1)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2)除直接送达外,送达方式还有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三)听证程序

1、听证的适用条件

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等。

2、听证的具体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八、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一)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

1、当事人自觉执行原则;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3、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原则。

(二)当场收缴程序

1、适用范围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款确有困难且当事人提出的。

2、具体程序

(1)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2)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缴罚款。

(三)代收机构收缴程序

1、适用范围

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其他罚款都适用于代收机构收缴的范围。

  

   2、具体程序

(1)确定收缴罚款的代收机构;

(2)代收机构收缴当事人的罚款;

(3)代收机构通知行政机关;

(4)代收机构将罚款上缴国库。

(四)行政处罚执行的措施

1、暂缓缴纳或者分期缴纳

2、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部分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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