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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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如果一种物质或混合物必须首先从一个散装容器移至另一个容器、船舶或设备中,以实现既定使用目的,则第一个容器实际仅用于储存和(或)运输,如此装盛的物质或混合物则属于议定书第1条第4款的范围;

(d)如果另一方面,纯从一容器中分配即构成为控制物质的既定使用,则该容器本身即为使用系统的一部分,因此容器中的物质不属于定义范围;

(e)为第1条第4款的目的,被视为制成品的使用系统,除别的外,有以下实例:

(i)气溶胶罐;

(ii)冷冻机或冷冻厂、空调机或空调厂、热泵等;

(iii)聚氨酯预聚物或含控制物质或用控制物质生产的泡沫;

(iv)灭火器(轮转或手控)或含释放设备(自动或手控)的安装容器;

(f)运载控制物质和含有控制物质的混合物给用户的散装容器除其他外包括下列(数字用作说明):

(i)安装在船上的罐;

(ii)铁路罐车(10至40公吨);

(iii)公路罐车(可达20公吨);

(iv)从0.4千克到1公吨的圆筒;

(v)桶(5至300千克);

(g)由于各种大小的容器或可用于散装或可用于制成品,以大小区分不符合议定书中的定义。

同样,由于用于散装或制成产品的容器可设计为多次使用或一次使用,多次使用不足成为可一致的定义;

(h)若象议定书定义那样,把容器的目的作为区分标志,则将排除如气溶胶喷射罐和灭水器(不管是手提或是注水式)等含CFC或哈龙的产品,因为其既定用途是仅仅从该容器中从事释放。

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在第II/4号决定中决定阐明议定书第1条第4款中“控制物质”的定义,表明除有关附件特别指明者外,包括此种物质的异构体在内。

缔约国第三次会议在第III/8号决定中决定:

(a)请(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第II/13号决定行事的)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就蒙特利尔议定书及修正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所控制物质(包括含有控制物质的混合物在内)的整个商品名称,包括任何编号名称,汇编一份清单,并在1991年11月底以前将清单提交秘书处;

(b)请秘书处将上文(a)要求的清单,在1992年3月底以前分发给蒙特利尔议定书所有缔约国。

5.“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待由各缔约国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再减去完全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再循环和再使用的数量不算作“生产量”。

①缔约国第一次会议在第I/12B号决定中决定:

(a)同意对第一条第5款中有关“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定义的下列阐述:

第一条第5款中所用的“控制物质的生产量”指一缔约国生产的控制物质的计算数量。

这不包括完全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控制物质的计算数量。

“控制物质的生产量”一语也不包括利用再循环或回收工艺从用过的控制物质中取得的控制物质的计算数量;

(b)每一缔约国应制定核算程序以执行上述定义。

缔约国第一次会议还就销毁在第I/12F号决定中决定:

(a)同意对议定书第一条第5款定义的下列阐述:

“销毁工艺为在用于控制物质时造成此类物质全部或其中一大部分永久性转换或分解的工艺”;

(b)请技术评估小组研究该题目,以便缔约国在其第二次及随后的会议再加讨论,以期确定是否有必要设立一个常设技术委员会,以审查并建议转换或分解方法供缔约国核准,并确定由每一种方法转换或分解的控制物质的数量。

关于销毁技术,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在第II/11号决定中决定:

设立一个关于销毁技术的特设技术咨询委员会,并任命其主席;

主席应与秘书处协商后,根据缔约国的提名,任命不超过9名其他成员。

成员应是销毁技术专家,其人选应适当顾到公平的地域分配。

委员会应分析销毁技术并评估其效率,评估在环境上是否可接受,并制订审核准则和计量办法。

委员会应定期向缔约国会议报告。

缔约国第三次会议在第III/10号决定中注意到缔约国第二次会议所设关于销毁技术咨询委员会的组成,请委员会至少在定于1992年召开的缔约国第四次会议开会日期之前四个月向秘书处提出报告,以备提交该次会议。

6.“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②②关于使用过的控制物质的进出口,缔约国第一次会议在第I/12H号决定中决定:

大宗使用过控制物质的进出口应按未使用的控制物质的相同方式处理和记录,并应计入一缔约国消费限度的计算内。

7.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3条确定的数量。

8.“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而预期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国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国。

①缔约国第一次会议在第I/12D号决定中,决定同意对议定书第一条第8款和第二条第1至5款中“工业合理化”定义的下列阐述:

在解释工业合理化的定义时,一国增加其生产量而另一国不相应地减少生产量是不可能的。

9.“过渡性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C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

除非可能在附件C内特别指明,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过渡性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②缔约国第三交会议在第III/12号决定中决定:

(a)请各评估小组,特别是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评价在不妨碍《蒙特利尔议定书》第5条的情况下提前淘汰控制物质的可能性和困难,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例如在1997年进行淘汰的影响;

(b)考虑到关于过渡性物质的伦敦决议(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报告附件七),并考虑到环境、技术和经济各因素,查明为促进尽早淘汰控制物质但因无其他更适合环境的替代物质而需要过渡性物质的领域。

应对这些领域以及目前使用过渡性物质的用途领域所可能需要的数量都作出评估;

(c)请评估小组查明这些领域所需要的消耗臭氧潜能值最低的过渡性物质,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提出一个在技术和经济上都可行的消除过渡性物质的时间表,同时指明有关费用;

(d)请评估小组及时提出报告,供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审议,以便提交缔约国第四次会议审议;

(e)赞同维也纳公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第II/2号决定第2段

第二条控制措施1.(按照1990年伦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做出的调整订入第二A条中)。

2.由第二B条取代。

3和4,由第一A条取代。

5.〔任何缔约国,倘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低于25千吨,为了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得将其生产中超过第1、3和4③款规定限额的部分转移给任一缔约国,或从任一缔约国接收此种生产,但这些缔约国生产总共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按照本条规定的生产限额。

此种生产的任何转移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过转移的日期。

③第二A条,根据1990年6月29日伦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第II/1号决定中通过的调整。

5.任何缔约国在任何一个或几个控制期间内,可转移给另一缔约国第二A至二E条款所规定的生产计算数量的任何数量,只要有关缔约国所生产的任何一类控制物质计算总额并不超过这些条款为该类物质规定的限额。

此种生产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缔约国通报秘书处,说明转移的条件及适用的期间。

6.一个不是在第五条之下行事的缔约国,如果拥有在1987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筑或已订约建筑的、亦是国家立法于1987年1月1日以前规定的、生产附件A或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的设施,可将此种设施的生产量加于其1986年此种物质的数量,以便决定其1986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唯一条件是此种设施必须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建筑完成,其生产量亦不使该缔约国控制物质的每年平均每人消费量超过0.5公斤。

①缔约国第一次会议在第I/12G号决定中决定同意对议定书第2条第6款的下列阐述:

(a)议定书第二条第1至4款冻结并随后削减年度生产,因而不允许第二条第6款之下的此类生产出现任何增长。

(b)由于议定书的目标和宗旨为大量减少CFCs和哈龙的生产和使用,第二条第6款或任何其他款项均不允许增加生产向非缔约国出口,以免不能根据议定书的目标降低全球消费量。

(c)仅允许通知秘书处拥有在1987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筑或已订约建筑的、亦是国家立法于1987年1月1日以前规定并于1990年12月31日之前建筑完成的设施的国家按第二条第6款行事。

7.根据第5款的任何生产转移或根据第6款的任何生产增加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过转移或增产日期。

8.(a)作为公约第1(6)条内规定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缔约国,可以协议联合履行本条②及第二A至二E条内规定的关于消费的义务,不过它们联合总共消费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本条及第二A至二E条规定的数量。

②第二、二A和二B条,根据1990年6月29日伦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在第II/1号决定中通过的调整。

(b)参与任何此种协议的缔约国应于协议内规定的减少消费量日期以前向秘书处报告协议内容。

(c)此种协议必须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有关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都是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且已通知秘书处它们的执行办法的情形之下方能生效。

9.(a)根据依照第6条作出的评估,缔约国可以决定是否:

(i)附件A和(或)附件B里所载的消耗臭氧潜能值应予调整,如果是的话,应该如何调整;

及(ii)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应〔从1986年的数量〕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减少,如果是的话,任何此种调整的范围、数量及时间;

①缔约国第三次会议在第III/1(a)号决定中决定提请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注意下述事实:

缔约国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对议定书的调整于1991年3月7日生效;

敦促缔约国通过各项必要措施,以遵守经调整的控制措施。

(b)关于此种调整的提议,应由秘书处至少于拟议通过此种提议的缔约国会议的6个月以前通知各缔约国。

(c)在采取此种决定时,各缔约国应尽可能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

如果用尽了谋求协商一致的一切努力而仍未达成协议,则最后应由〔至少占缔约国控制物质消费总量中50%的〕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以2/3多数票其中应包括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多数票以及出席并参加表决的非按该条款行事的缔约国多数票通过此种决定;

(d)此种决定应对所有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并应立即由存放机构通知各缔约国。

除非决定中另有规定,此种决定应于存放机构发出通知6个月后生效。

10.〔(a)〕根据依照第六条作出的评估,并依照公约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各缔约国可以决定:

(i)是否有任何物质,如果有的话,哪些应该增入本议定书任何附件,哪些应予删去;

及(ii)应对此种物质适用的控制措施的体制、范围及时间;

〔(b)任何此种决定,如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以2/3多数票接受,应即生效。

〕11.虽有本条①及第二A至二E条的各项规定,各缔约国得采取比本条及第二A至二E条所规定的更为严厉的措施。

①第二、二A和二B条,根据1990年6月29日伦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第II/1号决定中通过的调整。

②参见本手册附录一所载出席维也纳公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一次会议的各国政府和欧共体于1989年5月2日通过的《关于保护臭氧层的赫尔辛基声明》。

并请参见本手册附录二中所载出席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的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联邦德国、列支敦士登、荷兰、新西兰、挪威、瑞典和瑞士的伦敦声明。

还请参见本手册附录三中所载出席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的各国政府和欧共体的决议;

还请参见附录四中所载瑞典、芬兰、挪威、瑞士、奥地利、德国和丹麦政府代表团团长的宣言。

对调整的介绍《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根据依照议定书第六条所作的评估,决定通过对议定书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采取调整和削减如下,但有下述谅解:

(a)第二条内提到“本条”以及议定书整个文本内提到“第二条”应解释为提到第二、第二A和第二B条;

(b)议定书整个文本内提到“第二条第1至4款”应解释为提到第二A和第二B条;

(c)第二条第5款内提到“第1、3和4款”应解释为提到第二A条。

第二A条氟氯化碳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7个月第1天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在这个期间结束时,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10%。

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五条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①,及为了缔约国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

①缔约国第一次会议在第I/12C号决定中决定同意对议定书第二和第五条中“国内基本需要”一语的下列阐述:

议定书第二和第五条中所指的“国内基本需要”应理解为并不允许为供应其他国家的目的而扩大生产含有控制物质的产品。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1年7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这些物质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的150%;

自1993年1月1日起,这些控制物质的12个月控制期间应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50%。

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50%。

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4.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7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15%。

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

5.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

6.缔约国将于1992年审查情况以期加速削减进度。

第二B条哈龙①

①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在有关哈龙的第II/3号决定中决定设立一个特设专家工作组进行调查研究,并就哈龙替代品的有无、需要确定哈龙必要用途、执行的方法、并在存在该需要时指明这类用途等事项,向1992年缔约国第四次会议作出建议。

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2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50%。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国决定允许满足无适当替代品的必要用途所需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控制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

4.缔约国应至迟于1993年1月1日为本条第2和3款的目的,通过一项决定,指明必要用途,如果有这种用途。

此项决定应由缔约国后来的会议审查。

第二C条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3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80%。

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80%。

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7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15%。

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

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

第二D条四氯化碳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15%。

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零。

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零。

第二E条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3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三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三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70%。

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70%。

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一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三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30%。

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30%。

4.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三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5.缔约国应于1992年审查本条规定的削减进度是否尚可加快。

第三条控制数量的计算为第二条①、第二A至二E条和第五条的目的,每一缔约国应确定附件A或附件B里每一类物质的下列计算数量:

①第2、2A和2B条,根据1990年6月29日伦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第II/1号决定通过的调整。

(a)生产量,计算方法是:

(i)将每一种控制物质的每年生产量乘以附件A或附件B内所载该物质的消耗臭氧潜能值;

(ii)就每一类物质,将乘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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