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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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docx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2011-06-0113:

27:

17 来源:

发改委网站

网易财经6月1日讯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今日发布了《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中央政府委托煤炭、电力等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在重要煤炭集散地、消费地、关键运输枢纽等地(以下简称“储备点”)建立的,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导致煤炭供应中断或严重不足情况,由中央政府统一调用的煤炭储备。

此前有报道称,为了缓解煤炭季节性供应紧张,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方案(以下简称“应急方案”)已于3月份获得国务院批准,并确定第一批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计划为500万吨。

首批应急煤炭储备试点有神华等10家大型煤炭、电力企业和秦皇岛港、黄骅港、舟山港、广州港、武汉港、芜湖港、徐州港、珠海港8个港口企业。

根据应急方案,试点企业被要求于5月底前完成实物储备,以应对夏季用电高峰。

今日发布的应急方案还规定,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煤炭资源充足,煤矿生产能力在2000万吨/年以上,煤质优良稳定,适用于多数电厂;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在100万千瓦以上;

(二)具备良好的区位优势和运输条件;

(三)综合实力强,管理规范,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四)与储备点具有产权联结或稳定的经济合作关系;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煤炭厅(局、办),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国家电网公司,煤炭、电力、港口企业等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提高应急状态下的煤炭供应保障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铁道、能源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办法》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告。

附: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提高应急状态下的煤炭供应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是指中央政府委托煤炭、电力等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在重要煤炭集散地、消费地、关键运输枢纽等地(以下简称“储备点”)建立的,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导致煤炭供应中断或严重不足情况,由中央政府统一调用的煤炭储备。

第三条国家煤炭应急储备遵循企业所有、国家调节,市场运作、财政补助,合理布局、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铁道、能源等部门负责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铁道、能源等部门负责拟定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规模,确定承储企业和储备点布局,下达收储计划和动用指令,指导企业现场管理,实施监督考核,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及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下达新建、改扩建储备点建设项目中央投资补助,委托省级经济运行调节部门对辖区内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负责审定安排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贷款贴息和管理费用对承储企业有关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负责国家应急储备煤炭的运输组织、协调,并对运输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国家电网公司等单位承担煤炭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支持,负责收集电煤生产、消耗、库存情况,分析趋势,提出应急储备建议,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储备点布局

第六条国家煤炭应急储备保障区域:

(一)煤炭消费主要依靠跨省区调入,运输距离长、环节多的地区;

(二)水电装机比重高、季节性用煤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

(三)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差,自给能力低的地区;

(四)其他需应急保障的地区。

第七条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点布局遵循辐射范围广、应急能力强、储备成本低、环境污染小的原则。

重点部署在沿海、沿江、沿河港口和华中、西南等地区。

第八条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位于区域交通枢纽,拥有水运、铁路和公路运输其中两种方式以上的联运条件,市场辐射范围和资源腹地宽广;

(二)集疏运基础设施完备、良好,煤炭堆存能力较大;

(三)煤炭装卸、计量、质检、环保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铁道部等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确定。

第十条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点应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

需要新建、改扩建的,由储备点企业负责筹措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并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储备点新建、改扩建需中央投资补助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央计划单列企业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并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安排投资补助。

第三章承储企业确定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煤炭资源充足,煤矿生产能力在2000万吨/年以上,煤质优良稳定,适用于多数电厂;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在100万千瓦以上;

(二)具备良好的区位优势和运输条件;(三)综合实力强,管理规范,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四)与储备点具有产权联结或稳定的经济合作关系;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年度储备规模和布局,采取招标、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

招标程序按有关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与承储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储备、轮换与动用

第十四条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年度规模根据应急需要和煤炭产运需状况等情况综合确定。

第十五条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期限原则上按照每年8个月确定。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达的储备计划,及时组织资源,向运输部门提报需求,加强与铁路、港航企业的衔接。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铁道部组织有关港航、铁路运输企业优先安排国家应急储备煤炭的装卸及运输。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船舶运力一般由供需双方自行解决。

特殊情况下,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协调,运价按当期市场价格执行。

第十八条在没有应急动用情况下,承储企业储备期月均库存不低于基础期内同期库存量与储备量之和。

2011年考核基础期内库存为2008-2010年的同期月均库存量。

同时,最低库存量不低于储备量。

第十九条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轮换,应与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相结合,保证储备煤炭始终处于先进先出、以进顶出的滚动状态。

每季度至少轮换一次。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申请,需要,做出动用决定,向承储企业等有关单位下达动用指令,抄交通运输、铁道部门。

第二十一条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动用价格,参照储备点所在地当期同品质煤炭市场价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动用过程中有关衔接方式、资金结算等,按日常供需衔接方式运作。

如遇紧急情况,按照动用指令中明确要求执行。

第五章现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和储备点企业应建立健全储备点现场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和检查。

对数量、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危及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在储备点应具备可检查、可认定、位置边界清晰、满足存储要求的储煤场地。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储煤区和垛位应尽量集中。

第二十五条国家应急储备煤炭品种为动力煤,发热量等煤质指标应符合用户需要。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和储备点企业应建立国家煤炭应急储备逐批计量、质量检验制度,保证收储煤炭的数量、品种、质量和储存地点符合收储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和储备点企业应当对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实行专账登记,保证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承储。

第二十八条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实行月度报告制度。

承储企业应在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级经济运行调节部门及专员办,上报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月度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和储备点企业不得违法将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对外进行担保或用于清偿债务。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承储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

第三十一条对完成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中央财政对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贷款或占用资金给予利息补贴,对场地占用费和保管费等管理费用予以定额补贴。

对没有完成储备任务的,不给予财政补贴。

在中央财政安排财政补贴之后,承储企业自负盈亏。

第三十二条储备期结束后,承储企业要编制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经储备点所在地专员办审核盖章后,报送财政部审核拨付。

执行中,可根据企业完成任务情况,采取分期拨付、集中清算的方式。

补贴资金预算下达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三十三条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其委托(授权)的省级经济运行调节部门、专员办,对承储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储备计划落实及动用决定执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承储企业和储备点企业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其委托(授权)单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承储企业和储备点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企业或储备点资格:

(一)拒不实施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收储计划及动用决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储备点或动用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

(三)虚报、瞒报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数量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数量严重缺失、质量明显下降的;(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承储企业违反有关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贷款贴息和管理费用补贴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查处。

第三十九条承储企业或储备点经营企业违反有关规定,骗取、挪用国家应急储备点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查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方案获批

今年首批储备计划完成500万吨并将有效减缓电价上行压力

昨天,记者从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了解到,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方案已被国务院批准通过,2011年第一批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计划完成500万吨。

所谓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方案,是国家委托煤企、电企等在煤炭重要集散地、关键运输枢纽等地储备煤炭,用于应对煤炭供应中断和严重不足等紧急状况,增强在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状态下的煤炭供应保障能力,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专家表示,这一举措对减少煤价波动,从而减少电价上涨压力也会起到一定作用。

■方案

神华、珠海港等成首批储备点

据批准通过的方案和2011年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工作会议部署,神华等10家大型煤炭、电力企业和秦皇岛港、黄骅港、舟山港、广州港、武汉港、芜湖港、徐州港、珠海港等8个港口企业,成为国家第一批应急煤炭储备点。

昨天,记者多方采访了进入国家首批应急煤炭储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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