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施工单位及管理人未尽安全管理职责标准范本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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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施工单位及管理人未尽安全管理职责标准范本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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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施工单位及管理人未尽安全管理职责标准范本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岗位职责示范文本)

编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

工作单位:

施工单位及管理人未尽安全管理职责标准范本

使用指南:

本岗位职责文件适合在描述岗位所需要去完成的工作内容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无论兼任还是兼管不同的职务之间,通过具象化的工作描述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劳动用工的科学配置。

文件可用word任意修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编辑。

  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

施工单位及管理人未尽安全管理职责

  广东某电梯安装公司等诉佛山顺德安监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施工单位及管理人未尽安全管理职责,应予以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xx年1月7日上午,广东某电梯安装公司(以下简称电梯公司)施工人员邓某在万科金域滨江广场13号楼负一层井道内进行电梯安装施工。

当邓某准备安装轿厢壁时,被从高空坠落的水泥预制件砸中头部流血而倒地,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20xx年1月19日,佛山顺德安监局(以下简称安监局)认定电梯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电梯公司做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认定电梯公司区域经理张某某未尽到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张某某做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电梯公司、张某某均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安监局针对电梯公司及张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应予支持。

电梯公司、张某某请求撤销各自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20xx年7月6日,分别判决驳回电梯公司、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电梯公司在事故中存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事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培训、现场未指导和督促施工人员按照正确的施工步骤进行安装前的隐患排查等,因此,电梯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张某某均应对施工人员因高空坠落的水泥制件而死亡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法院支持行政机关对相关单位存在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疏漏、风险隐患依法行使处罚职权,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督促和推动有关单位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工作举措的鲜明态度。

  篇2:

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

建筑物件坠落致人损害

  聂某诉陈某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

  ——建筑物件坠落致人损害,发包人和施工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xx年1月10日,聂某途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白沙陈溪新村南九街5号房屋南侧时,头部被涉案房屋坠落物砸中受伤。

事故发生后,聂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同年3月6日出院。

经鉴定,聂某颅脑损伤致左侧面瘫构成八级伤残,颅脑损伤致嗅觉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

涉案房屋为陈某所有,案发时房屋正由龙某承建施工,龙某没有建筑施工资质。

聂某诉至法院,请求陈某、龙某支付伤残赔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7万元。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综合本案证据分析,砸伤聂某的坠落物应是龙某承揽的涉案房屋加建工程的工地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所致。

龙某作为施工人员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过错,应对聂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房屋在5层以上进行加建,陈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和工程发包人,将加建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资质和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龙某,在选任施工人员上存在过失,应对聂某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两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龙某、陈某承担责任比例为70%、30%。

聂某因伤致残,精神受到损害,龙某、陈某应支付聂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2021年8月15日,判决龙某支付赔偿款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17.2万元;

陈某支付赔偿款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7.4万元。

该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施工人在施工期间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物件坠落致人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高层改建工程的发包人,因选任无资质的施工人员,也应对其过失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警醒发包人、施工人要合法、规范、文明施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避免施工过程中发生物件坠落事故。

  篇3:

案例:

为泄私愤高空抛物,受到严厉刑事制裁

  杨某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为泄私愤高空抛物,受到严厉刑事制裁

  20xx年12月22日下午6时许,杨某兴因退还租房押金问题,与其租住的中山市民众镇六百六路149号“天添住宿”房东王某秋产生纠纷。

随后,杨某兴为泄私愤,站在上述出租屋四楼阳台处,不顾他人安危,将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楼下道路,导致群众围观以及交通阻断。

民警到场劝解后,杨某兴继续往楼下扔床垫、餐具等物品,并以自杀、扔煤气罐等方式与民警对峙。

直至当晚11时许,民警破门而入将杨某兴抓获。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兴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

综合杨某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2021年3月21日,判处杨某兴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中,被告人作为一名理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高空抛物行为会损害楼下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为发泄情绪,仍不计后果将啤酒瓶、菜刀等危险物品从高空抛弃扔下,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依法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本案判决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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