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申请审批表廉租住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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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申请审批表廉租住房

(编号)

 

郴州市保障性住房

申请审批表

(廉租住房)

 

申请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配偶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郴州市住房保障处印制

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含单身)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在当地工作或者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界定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的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一)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有住房转让行为的(包括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

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的除外,但必须提供前5年内住院诊断、治疗证明及住房转让有效法律文书。

(二)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户

2、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户;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住户

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三)有前5年内将原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转移他人(包括直系亲属)承租的。

(四)符合城市低收入标准的被拆迁人或被征收人,已通过产权调换方式获得补偿安置的,或者通过货币补偿方式获得补偿安置未满5年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填表说明

1.此表由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领取,用钢笔填写,如有涂改须在涂改处按上手印。

申请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填写,并对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如有结婚证则收复印件(验原件);

(4)申请家庭《房屋所有权证》(如有)复印件(验原件),租赁房屋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5)申请家庭成员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领取存折(交复印件,验原件);

(6)其他材料。

3、苏仙区、北湖区住建局,苏仙区、北湖区民政局根据申请对象情况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和申请表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4、填表时如有不清楚,请与户籍所在地住建局联系或咨询市住房保障处,电话:

2811022(苏仙区住建局)、2173801(北湖区住建局)、2625700(市住房保障处)。

6、此审批表请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审批后放入个人档案。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诺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诺如下:

一、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已清楚我市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遵守国家和我市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现申请保障性住房,我们将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如有不实或弄虚作假,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申请资格,若情节严重同意按有关规定接受行政或刑事处罚。

二、所有名列本申请表第一部分的成员,都是同户口的实住家庭成员,没有挂户人员。

三、如实申报家庭收入。

四、如实申报住房情况,未拥有或与他人拥有现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

五、愿意接受和服从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安排,按照轮候顺序解决住房问题。

六、如原承租政府公房,户内人员全部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的,保证在获得廉租住房的同时,立即将原住公房腾退,办理退租手续,结清有关费用,完好地交还给房管部门,由房管部门安排其他住房困难户入住。

如保留原租住公房的,则按规定相应减少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或住房保障面积。

七、不空置住房,不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不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的用途,不利用承租的住房进行经营和违法活动。

八、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标准保障线或《郴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证件、证明年审被取消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及时调整租金或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

九、入住廉租住房后,自觉接受住宅小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遵守住宅小区各项物业管理规定,按规定标准按时缴纳房租、水电、煤气和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

十、承租户装修廉租住房须报请房管所审核同意后进行,并不得改变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因征收、退出、互换房屋、合同期满等终止租赁,承租户对廉租住房的装修不得人为损坏拆除,无偿归郴州市住房保障处所有。

十一、本人及全体申请成员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签名(按第一部分表内序号排列):

1.2.3.

4.5.6.

7.8.

年月日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表一)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

身份证

号码

工作单位

性别

□男

□女

享受低保

□非

□是

低保

证号

家庭

属性

□优抚□残疾□军烈□孤老□单亲□其他

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居住地社区

户籍地

街道路(村)号小区号楼单元户

居住地

街道路(村)号小区号楼单元户

家庭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

是否

本市户口

月收入

是否同时申请保障性住房

其他

享受住房保障情况

□曾经享受国有直管公房□曾经享受廉租住房

□曾经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曾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

□未享受以上任何一种住房

申请保障方式

1、租赁住房补贴();2、实物配租()。

提报资料明细(工作人员填写)

收入

情况

□最低生活保障证   □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

□其他材料

住房

情况

□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房地产权证 □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其他材料

户籍

情况

□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薄

□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委托

代理

□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其他

资料

提交人:

提交日期:

收件人:

收件日期:

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人证、军烈属证及其他证件、证明(表二)

证件名称

持证人姓名

发证日期

发证单位

证号

有效期限

备注

低保证

残疾人证

军烈属证

其他

家庭居住、收入情况(表三)

本人现住房情况

现居住情况

房屋产权性质

房屋凭证名称

1.地址:

2.建筑面积:

()平方米

3.家庭人口:

()人

4.人均建筑面积:

()平方米

1.自有私房()

2.租政府公房()

3.租单位公房()

4.租私房()

5.其他()

1.房地产证()

2.租赁协议()

3.其他()

其他家庭成员住房情况

地址

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性质

本人现有收入情况

姓名

工薪收入(含工资、津贴、退休金、兼职收入等)

经营、投资、出租等收入

保险金、赔偿金、抚养费、继承财产等收入

房屋出售、拆迁补偿等收入

其他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街道办事处初审表(表四)

经调查:

1、该申请家庭成员人口数为人,其中人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2年以上。

2、该申请家庭成员月收入合计元,人均月收入元。

3、该申请家庭系本社区、本街道居民,现住房情况(租房、不居住在本社区),该家庭在本社区参加保障性住房情况(参加保障性住房、福利分房、不清楚)。

4、公示情况:

地点:

起止时间:

举报及核实情况:

5、其他情况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社区盖章)

年月日

经审查:

1、该家庭符合申报条件,同意上报。

()

2、该家庭不符合申报条件,理由: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街道办事处民政办盖章)

年月日

区民政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复审表(表五)

区民政局意见

经审核:

□低保家庭

低保人口

人均月保障额

(元)

()年度月最低生活保障线(元/月)

□混合家庭

其中:

低保人口()人,低收入人口()人

家庭分类

□一般家庭□残疾家庭□军烈属家庭□65岁以上孤寡老人

□70岁以上老年家庭□患重大疾病救助家庭家庭

婚姻情况

□已婚(含再婚),结婚时间:

□离婚,离婚时间:

□未婚。

1、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应配租人口为人;

2、该家庭不符合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原因为:

经办人:

复核人:

(区民政局盖章)

年月日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意见

经审核:

1、申请家庭住房为()拥有私房、()居住危房、()承租单位公房、()承租私房、()居住临时性建筑,使用面积()平方米,同户籍下共居人口()人,人均住房面积为()平方米。

2、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国有直管公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

3、()该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同意上报。

4、该申请家庭住房情况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原因为:

经办人:

复核人:

(区住房保障部门盖章)

年月日

审核公示情况

公示地点

公示起止时间

举报及申诉情况

实物配租审批备案表(表六)

基本情况

介绍

通过对轮候名单中家庭(轮候名单中排名为:

)进行统一摇号分房,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该家庭分得位于的廉租住房一套,面积,租金为元/月。

经办人:

日期:

年月日

市住房保障

处意见

 

日期:

年月日

入住手续

办理情况

 

房管所所长:

日期:

年月日

资料粘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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