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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鉴证业务49

六、非盈利机构及其组织相关业务59

(一)报表审计业务59

(二)专项审计业务61

(三)其他鉴证业务66

七、其他领域鉴证业务67

(一)报表审计业务67

(二)专项审计业务68

(三)其他鉴证业务72

第二部分相关咨询服务业务83

一、管理咨询业务83

(一)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供的管理咨询服务

(二)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相关的管理咨询服务83

(三)涉及企业购并重组的管理咨询服务86

(四)涉及企业争端分析与调查的管理咨询服务87

(五)企业的风险管理咨询服务88

(六)其他代理咨询服务89

(七)其他及其特定领域的管理咨询业务90

二、会计服务业务91

(一)开业时会计服务业务91

(二)日常的会计服务业务92

(三)结业时会计服务业务93

(四)特定领域或其他形式的会计服务业务94

三、税务服务业务96

(一)日常税务咨询业务96

(二)特定领域或其他事项税务咨询96

四、执行商定程序业务98

《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2年)》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深化行业学习实践活动成果,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扩大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空间,不断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做精做专,实现行业多元化、产业化、国际化发展,中注协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业务拓展工作方案》,对新业务拓展的必要性、主要目标、工作措施、各方主体责任等进行了阐述。

为具体指导会计师事务所拓展新业务工作,中注协于2010年初编制了《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0年)》,得到行业同志广泛欢迎。

2011年,中注协深入推进创先争优制度建设年主题活动,跟踪把握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新需求,对《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0年)》进行修订和补充,编订了《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指导目录》所列注册会计师业务项目共计289项,包括鉴证业务(180项)、相关服务业务(109项)。

其中新增27项,包括鉴证业务22项,相关服务业务5项。

这些业务项目,既包括审计业务,也包括非审计业务;

既包括已经开展的业务,也包括需要进一步拓展和开发的新业务。

其中,将业务项目所涉及的法律依据、报告使用者、委托人、专业胜任能力要求、业务开展情况等逐项加以说明。

编订《指导目录》,旨在为会计师事务所深入理解行业功能作用、大力拓展新业务领域提供工作思路,也向委托人、报告使用者及其他社会公众展示了注册会计师为经济社会发展所提供鉴证与咨询服务的“全貌”。

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与时俱进的事业,我们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业务发展情况对《指导目录》适时加以更新,也希望广大注册会计师结合执业实践,对《指导目录》提出宝贵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部分鉴证业务(180项)

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33项)

(一)报表审计业务(12项)

1.IPO审计业务

主要法律依据: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3号)第52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09]第17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09]第18号)

属性:

报表审计业务(法定专营业务)

内容:

针对所有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创业板、三板上市的公司在申请文件中涉及到的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同时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审计报告;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报告使用者:

社会公众

委托人:

拟上市的公司(包括主板、创业板和三板市场)nzei记录luhang交易相同。

而非常规交易则往往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审计委员会或拟上市公司全体股东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

熟悉中国资本市场、上海、深圳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了解主板、创业板和三板市场市场信息披露及其监管流程及其控制

业务开展情况: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正常

2.上市公司年报业务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2号)第165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40号)第19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第9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号)第6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09]33号)第9条

对所有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创业板、三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同时注册会计师需要对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和金额异常或比较期间变动异常的报表项目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或上市公司全体股东

精通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流程及其控制;

熟悉中国资本市场、上海、深圳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开展业务情况:

3.H股年报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证监会、财政部财会便[2009]79号)

对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H股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H股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或上市公司全体股东

精通外语;

精通国际会计准则及其相关的国际惯例;

熟悉香港资本市场以及联交所所有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正在着力开展

4.中期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2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40号)

对增发配股、发行债券的公司的季度、半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精通公司增发、配股、发行债券的业务流程及其控制;

5.证券公司年报审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22号)第64条

对证券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社会公众,尤其是证监会

证券公司董事会

精通证券公司交易流程及其控制;

熟悉与证券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6.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年报审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第29号)第11条

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精通证券登记结算流程及其控制;

熟悉与证券登记结算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年报审计(基金管理公司年报审计)

《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9号)第36条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社会公众,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精通基金(开发式、封闭式或其他方式)业务流程和控制;

熟悉与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8.期货公司年报审计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43号令)

对期货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社会公众,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董事会

精通期货业务流程和控制;

熟悉与期货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9.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年报审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第14号)第11条

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董事会

精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流程和控制;

熟悉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0.证券交易所年报审计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第4号)第84条

对证券交易所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证券交易所董事会

精通证券交易所业务流程和控制;

熟悉与证券交易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1.期货交易所年报审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42号)第102条

对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期货交易所董事会

精通期货交易所业务流程和控制;

熟悉与期货交易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2.期货经纪公司年报审计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2]第7号)第46条

对期货经纪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期货经纪公司董事会

精通期货经纪业务流程和控制;

熟悉与期货经纪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专项审计业务(11项)

13.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第56号)

其他审计业务(法定专营业务)

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占用等关联交易予以专项审计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全体股东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

精通关联交易确认及其披露

14.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审计

专项审计业务(法定专营业务)

针对所有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创业板、三板上市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予以专项审计

证监会

15.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专项审核

》(证监公告字[2007]第212号)第9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1号)第6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09]第33号)第9条

对所有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创业板、三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在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予以专项审核

16.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金额异常或比较期间变动异常的报表项目专项审核主要法律依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09]第33号)第9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证监会公告[2010]第2号)第11条

对所有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创业板、三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金额异常或比较期间变动异常的报表项目出具予以专项审核

17.证券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和风险控制指标专项审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22号)第65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第63号)第10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第58号);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第55号)第5、7、8条

针对申请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最近1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

精通银行净资本、风险资本及风险控制指标计算及其控制;

熟悉与银行净资本、风险资本及风险控制指标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8.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专项审计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第32条

对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予以审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的相关会计信息予以专项审计

精通资产支持证券受托业务流程及其控制;

熟悉与资产支持证券受托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按照《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0〕169号)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承办该业务

19.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审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第55号)第5条;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第54号)第5条

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社会公众、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精通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流程和控制;

熟悉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审计报告(基金财产专项审计报告)

《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9号)第24条、第35条

针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对基金财产进行的专项审计

基金投资者、基金公司、证监会

精通基金管理业务流程和控制及其基金会计;

熟悉与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1.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22号)第25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4号)第31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第39号)第59条

其他审计业务(法定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予以审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

精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员离任的流程和控制;

熟悉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2.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47号)第58条

对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予以审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

精通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流程和控制;

熟悉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3.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

《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证监会公告[2011]第16号)、《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第3号)第32条

对拟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进行离任审查,并出具报告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精通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的流程和控制;

熟悉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正在着力开展

(三)其他鉴证业务(10项)

24.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3号)第149条;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第5号)第31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第1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

其他鉴证业务(法定专营业务)

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董事会

精通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内部控制流程;

熟悉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内部控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25.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业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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