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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行政处分权。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当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不能放弃和违反,否则会引起相应违法责任的追究。

主要包括:

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守法定程序。

  2.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三、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效劳性;

(2)附属法律性;

(3)裁量性;

(4)单方性;

(5)强制性。

  2.行政行为的分类:

从不同的方面可以划分出不同的类型,包括: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9)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3.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

  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包括:

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4.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生效规则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

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

即时生效;

受领生效;

告知生效;

附条件生效。

  5.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

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6.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⑤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①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示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②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方;

所加予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

对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2)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相应行政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方失去法律效力,但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②行政行为如果被撤销,因此造成相对方的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③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相对方的过错引起的,则行政相对方必须视具体情况承当相当的责任。

(3)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①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相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被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②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开展,甚至给国籍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③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其历史使命。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四、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其行为形式表达为行政标准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和一般行政标准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屡次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

  2.抽象行政的特征包括是对象的普遍性;

不可诉性;

屡次适用性。

  

(二)行政立法行为

  1.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它既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附属性立法行为(准立法行为),又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特征:

(1)行政立法的立法性。

表现在:

①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人们遵守的行为规则;

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标准性和强制性;

③它必须遵循相应的准立法程序。

(2)行政立法的行政性。

主要表现在:

①其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②其客体是有关行政管理事务;

③其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

①国务院;

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③国务院直属机构;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⑥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⑦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①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②依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③依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创制性立法。

  3.行政立法的原则

  

(1)依法立法原则。

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依法”中的法指宪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立法民主原则。

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立法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地参与行政立法。

  (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4.行政立法的程序与原则

行政立法的程序主要包括:

①立项;

②起草;

③听取公众意见;

④审查;

⑤决定与公布。

  五、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其行为形式主要表达为具体行政决定,如行政处分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

  

(一)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赋予相对方权利或免除义务的行为;

(2)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3.行政许可的分类

①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②以许可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③以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条件的许可;

④以是否附加履行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

⑤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长期许可和附期限许可;

⑥以许可的内容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4.行政许可的作用

  

(1)有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和其他义务的宏观控制。

  

(2)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公共利益和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3)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征收

  1.行政征收的概念

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方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方的财产一经国家征收,其所有权就转为国家所有,成为国家财产的一局部,由国家分配和使用,以保证国家财政开支的需要。

  2.行政征收的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

(3)法定性;

(4)先定性和固定性。

  3.行政征收的分类

目前我国行政征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

因此,行政征收主要分为两大类,即行政征税和行政征费。

行政征收的主要内容有:

①税收征收;

②建设资金征收;

③资源费征收;

④排污费征收;

⑤管理费征收;

⑥滞纳金征收;

  4.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两者区别主要在于:

(1)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

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

(2)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

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

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行政处分

  1.行政处分的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为到达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以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标准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处分的特征

行政处分的特征主要有:

(1)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2)行政处分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标准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3)行政处分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标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3.行政处分的种类和形式

  

(1)人身自由罚:

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

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撤消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

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

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

  4.行政处分的基本原则:

(1)处分法定原则;

(2)处分公开、公正的原则;

(3)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5)职能别离原则;

职能别离,也称职能分立。

它是指在行政机关内部运用分权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将其内部的某些相关职能加以别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构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管或行使,如行政处分中调查、控告职能与作出处分职能的别离,处分决定职能和决定执行职能的别离等。

职能别离的意义在于使行政机关内部建立起相互制约的机制,从而有利于遏制腐败,有效防止权力过于集中所造成的弊端。

(6)一事不再罚原则

  5.行政处分的程序

  

(1)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分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经授权的组织依法当场作出处分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警告、违法事实确凿;

有法定依据;

较小数额罚款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分。

  简易程序的步骤:

说明身份;

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分理由和依据;

制作行政处分决定书;

行政处分决定书的交付;

备案。

  

(2)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分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

  步骤:

立案;

调查取证;

决定;

拟制处分决定书;

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正式裁决;

行政处分决定书的送达。

  (3)执行程序:

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处分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

  行政处分执行程序的原则:

①申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②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别离的原则。

  (四)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

要求行政相对人为一定行为的命令,称为“令”,如命令纳税,命令出境(外国人);

要求行政相对人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命令,称为“禁(止)令”,如因修建马路禁止通行、禁止携带危险品的旅客上车。

  行政命令一经作出,相对方便有了相关的义务,必须按行政命令要求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否则须承受行政主体给予的处分。

  (五)行政强制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到达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六)行政裁决

  1.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2.行政裁决的特征

(1)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是民事性质的,且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这是行政裁决的前提。

(2)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3)行政裁决程序通常是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以协商或调解为前置。

(4)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5)行政裁决具有不可变更力。

  (七)行政奖励

  1.行政奖励的概念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鼓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奉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奖励的特征

(1)实施行政奖励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目的是表彰先进、鼓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广阔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对象是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奉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

(4)内容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5)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6)是一种单方行政行为,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7)是一种法定的行为。

  3.行政奖励的原则

行政奖励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2)公正、合理、民主、平等原则;

(3)奖励与受奖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4)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原则;

(6)依法奖励、实事求是原则。

  (八)行政给付

  1.行政给付的概念

广义上的行政给付包括供应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

狭义上的行政给付仅指社会保障行政,

即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给付的类型

  行政给付包括:

抚恤金;

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社会救济、福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

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生活补助费、安置。

  (九)行政确认

  1.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认)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确认特征

(1)行政确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内容或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确实定或否认。

(3)是要式行政行为。

(4)是羁束性行政行为。

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

  3.行政确认的形式

 行政确认的形式包括:

(1)确定

(2)认定(认证)(3)证明(4)登记(5)鉴证等。

  (十)行政监督

  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六、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一)行政合同

  1.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2.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行政行为。

(4)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

(5)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行政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则,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予以解决。

  

(二)行政指导

  1.行政指导的概念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现实社会与经济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指导的特征

  

(1)行政性。

行政指导的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承受人是行政相对人;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政主体不得超越权限;

行政指导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方式较为温和。

  

(2)非强制性。

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法律拘束力。

 (3)依据的特殊性。

行政指导既可能依据法律,也可能依据法律的原则、精神,有时还可能依据国家的政策。

  (4)表现方式的灵活性。

在实施方式上,主要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行政机关视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倡导、希望、说服、教育、示范、劝告、建议、提供信息以及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

  七、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其特征主要为:

(1)行政程序是行政活动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的总和;

(2)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行行政管理,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与步骤;

(3)行政程序具有法定性;

(4)行政程序具有多样性;

(5)行政程序具有基本程序统一和特殊程序分散的特征。

  2.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

(2)相对方参与原则;

(3)效率原则;

(4)程序公正原则。

  3.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说明身份制度;

告知制度;

调查制度;

听证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

辩论制度;

回避制度;

职能别离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

不单方接触制度;

时效制度;

行政救济制度等。

  八、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一)行政违法

  1.行政违法的概念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标准,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律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行政违法要承当一定的行政责任。

  2.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4)有的行政违法要具备主观要件。

  3、行政违法的分类

根据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

根据行为的方式和状态不同,可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

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二)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标准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当的行政法律后果。

  2.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主观上有过错;

(2)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

(3)存在承当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

  3.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

  

(1)行政主体承当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

通报批评;

赔礼抱歉,成认错误;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返还权益;

恢复原状;

停止违法行为;

履行职务;

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行政赔偿等。

  

(2)公务员承当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

  (3)行政相对人承当行责任的具体方式有:

成认错误,赔礼抱歉;

接受行政处分;

履行法定义务;

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等。

  九、行政赔偿

  1.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2.行政赔偿的特征

(1)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赔偿范围是特定的(一是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二是事实行为);

(3)赔偿的途径是多渠道的(受害人可以通过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等渠道实现)。

  3.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主要是指违法归责原则,国家只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才承当赔偿责任,如果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国家不承当赔偿责任。

  4.行政赔偿的范围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以及法律规定国家不负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不予赔偿。

  具体包括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和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有: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5.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

赔偿请求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赔偿中,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有以下几种:

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

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①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②共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③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④委托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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