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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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分成,欠收自补。
亏损企业实行减亏承包,原则是:
核定亏损,确保补亏,超补有奖,欠补受罚。
第五条第五条承包的主要形式是企业经营者带领全体职工集体承包。
鼓励企业法人承包,即企业承包企业。
欢迎外商承包。
一些边远的长期亏损的小门店、小企业,可以包给个人,但经营商业批发、进出口、金融、房地产、重要生产资料、紧俏耐用消费品的,不能包给个人。
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也可以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承包或租赁经营方式;
还可以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第六条承包经营的期限为三至五年。
少数经营不稳的企业,承包期可以短些,但不得少于三年;
经营稳定、有条件的企业,承包期可以与“八五”计划衔接。
第三章承包方和发包方的确定
第七条第七条企业按财务隶属关系进行承包。
市属集团(总)公司和财务关系隶属市的企业实行承包,发包方为市财政局(投资管理公司)。
市劳动局、税务局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参与发包。
集团(总)公司下属企业实行承包,发包方为集团(总)公司。
市属国营企业从内联企业、合资、合作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分回的利润,纳入该企业承包范围。
第八条第八条市属企业的承包合同报市体改委审批;
集团(总)公司向下属企业发包,其承包合同报市财政局(投资管理公司)审批;
其余企业承包,报发包方上一级机关审批。
审批机关对报送的承包合同超过一个月未批复的,视作批准。
第九条第九条企业下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部门,实行指标考核,不单独承包。
第四章承包任务的确定
第十条第十条企业实行税后承包。
独立核算单位实现利润,应照章向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其利润目标和上缴任务纳入承包范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承包利润基数原则上以前三年实现利润平均数(如前三年实现利润平均低于上年实现利润的以上年实现利润)为基础,比照同行业水平,按逐年递增法,合理确定承包期各年的的利润基数;
正常情况下每年递增百分之十;
条件好、潜力大的企业可高些;
反之,则可以低些。
特殊行业的企业,可以实行按单位经营量含利润或资金利润率等办法确定其利润基数。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承包企业按不同行业和经营条件优劣,确定上缴或补亏任务。
工业企业一般为利润目标的百分之二十五;
商业企业一般为利润目标的百分之三十;
超额完成利润目标的,超额部分可根据多超多留的原则,按一定比例计算上缴或补亏。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承包企业财务可作如下处理后,计算实现利润:
(一)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列入成本;
(二)一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款按一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
(三)库存积压一年以上的商品或物资(包括库存原材料、辅助材料及成品、半成品)按一定比例提取削价准备金。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承包企业税后和完成承包上缴任务后的留利,要从有利于增强企业后劲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出发,安排好生产发展基金、后备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补充流动资金等“五金”。
“五金”比例一般为3∶1∶3∶2∶1。
已工效挂钩的企业不再安排奖励基金,分别增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
第五章工资分配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承包企业要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
人均创利三千元以下的企业,按核定的比例提取奖金或增长工资。
工资分配要坚持工资总额的增长不高于经济效益增长和人均工资水平增长不高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形式,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和完成上缴任务、与实物销售量、与净产值工资含量、与资金利润率以及资产增值挂钩等形式。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除确定主要挂钩指标,必须同时制定质量、消耗、安全、劳动生产率等辅助性指标,并根据完成情况,兑现工资。
辅助性指标考核,采用百分制扣分减资办法。
辅助性指标共占三十分(即应发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其中质量十分,消耗八分,资金周转、劳动生产率、安全生产各四分。
完成者记满分,未完成者按未完成程度扣分减资。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企业工资总额的确定。
计划基数应根据企业年平均人数和职工标准工资、计划工资、加班工资、合理的奖金以及省、市规定的津补贴等进行核定。
承包目标利润低于上年者,工资计划基数亦相应减少。
年终兑现时,企业年平均人数有变化的,工资总额计划数应随之调整,并以调整后的实际工资总额与挂钩浮动比例,兑现增减工资。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浮动比例和工资来源
(一)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浮动比例一般为一比零点三至零点七即经济效益增减百分之一,工资总额随之增减百分之零点三至百分之零点七。
其中工农业浮动系数为一比零点三至零点七,其他行业为一比零点三至零点六;
微利企业按核定的经济效益增减比例,兑现增减工资;
实行销售量或净产值工资含量的企业,按核定的工资含量系数增减工资。
(二)为了控制工资成本扩大,企业工资总额计划数分进成本和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开支两部分。
超目标增长的工资也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开支。
企业完不成挂钩任务时,扣减工资先从核定的工资总额税后利润开支部分抵减,再在进成本部分抵减。
为了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扣减后的工资,应不低于进成本的工资基数的百分之七十。
(三)企业工资的提取,一律按财务制度和劳动工资制度执行,不得另开提取渠道,严禁由帐外分配。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企业实行承包后,经营者任职期间,凡全面完成年度目标者,其个人收入可高于职工人均工资的零点六倍;
超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可高于一倍;
超额百分之六十以上,使企业达到省级先进企业标准者可高于二倍;
超额百分之六十以上,使企业达到国家二级企业标准以上者可高于三倍,并可浮升一级工资。
上述工资来源,统一在兑现的增长工资中开支。
企业经营者在承包期内连续超额完成承包任务和保持国家二级企业标准者,其浮升的一级工资在企业承包期满时可转为固定工资;
不能保持的,即予取消。
过去按《关于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珠字〔1987〕23号)第十九条规定晋升一级工资的,在承包期内保持超额完成承包任务的,其浮升的一级工资在承包期满时亦可以转为固定工资;
不能保持的,应予取消。
企业经营者收入高于职工人均工资的倍数,还应根据企业实现利润多少分档次增减,以体现责任和贡献的大小。
实现利润在一百万元至四百九十九万元之间的为基准线,不增不减;
在五百万元至九百九十九万元之间的增加百分之十;
在一千万元至一千九百九十九万元之间的增加百分之二十;
二千万元以上的增加百分之三十;
在六十万元至九十九万元之间的减少百分之十;
在二十万至五十九万元之间的减少百分之二十;
二十万元以下的减少百分之三。
对没有完成承包任务的企业经营者,按未完成任务的比例,扣减其工资收入,直至扣减到可进成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承包合同按一个承包期作总结算兑现。
为此,进行年度结算兑现时,增长工资应预留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待总结算时再兑现。
第六章风险担保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承包时,承包方应出具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
抵押物可以是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财物。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实行集体承包的企业,企业经营者的担保金为三千元,企业副职领导为二千元,中层干部为一千元;
个人承包和企业法人承包的,承包方按合同规定的年上缴利润额或补亏额的百分之三十交缴担保金。
承包年度兑现时,如不能完成承包任务的,按未完成实现利润和上缴利润数的比例扣罚担保金,即实现利润和上缴利润每降低百分之一,分别扣罚担保金额的百分之一;
个人承包、外商承包和企业法人承包,则以担保金全额填补。
如完成承包任务,担保金可结转到下一承包年度,并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担保金利息。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集体承包的担保金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借给承包方参与企业资金运转。
承包期间抵押金被扣罚后,承包者必须补足担保金方能继续承包。
第七章承包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招标承包,择优产生经营者。
招标选聘经营者,一般在本企业或本行业内进行,也可以面向社会(市内和市外)招标。
投票者可以是企业法人、集体或个人,也可以是外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市属企业经营者的招标工作由市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招标工作要本着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实行招标承包的企业要成立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由发包方代表、有关专家和在该企业的管理干部、职工中挑选公道正派、具有较高业务水平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个人中标的,即为企业经营者;
集体和企业法人中标的,必须确定企业经营者。
企业经营者必须符合《企业法》和《厂长工作条例》规定的厂长(经理)条件。
近五年内有经营劣迹以及受过刑事、重大行政处分者,不得担任企业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新聘任的企业经营者在聘任期内享受相应的职务待遇;
解除聘任后,即不享受该职务待遇。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承包期间,企业经营者不得随意调动。
确需调动者,必须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并办妥承包合同交接手续后方可离任。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由于企业经营者玩忽职守、过失、徇私舞弊而造成企业严重损失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应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解除承包合同;
(二)撤销职务,且三年至五年内不得到其他企业担任领导职务;
(三)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承包经营合同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合同依法成立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
如遇政策有重大调整,或因不可抗力,或由于当事人一方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不能履行承包合同的,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承包经营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承包形式;
(二)承包期限;
(三)承包范围;
(四)承包任务,包括目标利润或减亏、上缴利润或补亏、还贷,以及企业处理坏帐、积压等任务;
(五)工效挂钩的指标、基数和浮动比例;
(六)担保金数额与担保办法;
(七)承包方权益及奖罚办法,特别是不能完成承包任务以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处理办法;
(八)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合同生效、修改、补充、终止及调解、仲裁等事项;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由于承包方经营不善,造成不能完成承包任务,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发包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由于发包方违约使承包方无法履行合同,承包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无效的,可根据承包合同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承包经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内不能完成承包任务,发包方必须认真查处。
由于发包方未能履行管理和监督之责,致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除追究承包方的责任外,也要追究发包方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和发包方都必须对国有资产安全负责。
发包方要随时掌握和了解承包方资产营运状况。
承包方重大的资金往来,如投资、抵押、贷款、担保以及应收、应付款项,须定期报告发包方。
发包方如发现异常现象,可视不同情况向承包方查询、提醒、警告。
如发现问题严重,威胁国有资产安全的,发包方要报经承包合同审批机关批准,进行清理整顿;
如发现承包者擅自抵押、转让、拍卖企业资产等违法行为的,要坚决制止,并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发包方必须监督承包方执行国家和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如发现企业有私自转包、私刻公章,以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要追究当事人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加强对承包企业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
发包方在企业承包前,要审查承包方资格以及承包合同,审计部门对承包企业承包期内的财务帐目和年度决算及时进行审计,承包期满后进行终结审计。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发包方必须加强对承包方用人方面的监督。
承包方必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人事回避制度,并将用人情况报发包方备案。
发包方如发现不正常现象,可视不同情况向承包方查询、提醒、警告;
问题严重的,报请承包合同审批机关批准,进行整顿。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发包方要建立承包经营者业绩档案。
承包期满时,发包方要对承包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和问题作出合乎事实的评价,由本人签署意见后,归档存查。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尚未实行承包的国营企业,要尽快实行承包经营,在实行承包经营前,由市财政局(投资管理公司)下达实现利润计划和上缴(补亏)任务;
市劳动局按下达计划和任务核定企业的工资标准,并监督执行;
税务部门除照章对其征收所得税外,对其工资按税法分别征收工资调节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各区、县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工作的领导。
体改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财政(投资管理公司)、税务、劳动部门,要积极主动搞好承包工作。
审计、银行、工商等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积极配合搞好承包工作。
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帮助承包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促进企业依法经营。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其他有关事宜,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本市三资企业、内联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市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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