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考点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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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考点大纲
法理学导论考点大总结(完全版)
第一节法的定义
1.法的本质
2.法的规范作用
第二节法的要素,法律权利问题
第三节法的渊源,法律应该所规定的事项内容
第四节法律体系
第五节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的联系问题
第六节法律责任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定义
重点是法的特征,法的作用两个问题
规范性文件:
国家机关制定地能够普遍适用的,反复督促适用的行为规则文件。
非规范性文件:
国家机关制定的,只适用于个别和个别事件,只能一次使用的行为规则的文件,比如:
法院的判决书、检察院的起诉书等。
法的特征:
1。
具有规范性
2.具有国家性
3.具有普遍性
4.具有权力义务的一致性
5.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法具有规范性:
1。
社会规范:
调解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法、道德、宗教、政策、章程、纪律)
2.技术规范:
调解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规范(电脑操作规程、驾车规程等)
3.技术规范:
把技术规范通过法律的形式公布出来(如交通法规)
法具有强制力:
1.国家强制力就是以国家的暴力为后盾
2.国家运用强制力的保障法的实施,必须依法行使
3.并不是说每一个法的实施过程都需要国家加强制力
4.国家运用强制力保障法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5.国家强制力保证法的实施,但不是唯一的实施手段
权利和义务
1.权利的特点:
a.权力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的,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b.权力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
c.权利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
(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d.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联系的。
2.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不同)
1)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盛会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2)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
1)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2)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3.个人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
权利义务的概念
权利:
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权利的三个权利要素:
1.自由权
2.请求权
3.诉讼(胜诉)权
义务:
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使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何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权利和义务的联系
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在民主法制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的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法的作用:
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
1.规范作用
2.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每年都考)
***复习时,把每一个作用的含义和作用的对象弄清楚
一.指引作用:
指引人们行为方向的作用
两种指引:
确定的指引和可选的指引
作用对象是本人的行为.
二.评价作用:
指法律法规具有判断和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
作用对象是他人已经发生的行为。
三.预测作用:
行为人可以预测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作用。
1.预测国家的行为人的行为
2.预测行为人之间会如何行为
作用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四.教育作用:
法律规范对人们现在和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的作用
作用对象是针对一般人的行为。
五.强制作用:
法律规范对违法犯罪行为惩罚的作用
作用对象是违法的犯罪行为。
(阶级社会)发的社会作用:
一.维护阶级统治
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1.维护社会基本生活条件
2.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
3.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4.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品、苏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5.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我国)法的社会作用
1.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3.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4.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对外开放,维护国际和平和发展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的表现
(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二)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三)法的作用不可能涵盖整个社会生活
(四)法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所需的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的作用是不能启动的
正确认识法的作用,必须纠正两种观点:
法律万能论和法律无用的论。
第二节法的价值
从考试角度讲就抓两个问题
1.法的价值的含义
2.法的价值的种类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作为客观,对社会主体的作用,能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以及满足需要的程度。
法的价值反映了主体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1.法的价值的主题是全体社会成员
2.法要满足社会主体的需要是法本身应该具有的
3.法的价值是指人们希望法能够满足需要,是人们的主观愿望
法的基本价值即人们根本的、共同的、基本的需要:
1.自由2。
秩序3。
正义
自有:
衡量国家法律进步与落后、民主与专制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正义:
1。
正义是法的最基本的标准
2.正义是法的评价标准
3.正义极大的推动着法律的进货,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
法的价值的种类
1.最高(终极)价值
2.一般价值
3.自身价值
第三节法的要素
重点是三个问题: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权利和义务
重点是法律规则,其次是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
重点抓两个问题
一.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
(1)假定
(2)行为模式
(3)法律后果
对于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要注意四个问题:
1.任何一个法律规则都必须具备这三个要素
2.三个要素当中,行为模式法律规则的核心
3.假定和行为模式是法律后果的前提
4.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不是等同的概念,但它们又不是紧密联系的
法律条文式法律规则的文字表现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
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法律规则的内容可以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法律规则的分类
这是考试重点,
1.根据行为模式的不同,分为授权性规者和义务性规则
所有的法律规则的分类都是按照这个最基本的分类
2.根据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重点区分准用性规则和委任性规则
3.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强制性程度和效力强弱程度的不同,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委托性规则也有授权性,授权性规则和委任性规则的不同:
授权性规则主要是授予公民的权利,公民有选择性
委任性规则主要是委托某个国家机关,没有选择性
法律原则
主要是两个问题:
1.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2.法律原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国家规定的指导人们基本的行为准则
它们的不同:
1.规定内容不同:
法律原则不具体规则人们的权利义务
2.适用范围不同:
法律原则是宏观指导,适用范围广泛
法律队则是微观调控,他们只活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3.发生的效力方式不同
法律原则发生的效力未必具有具体的针对性
法律原则发生的效力具有具体的针对性
法律的分类:
1.公里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3.实体性和程序性原则
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
重点是法的渊源,法的分类一般了解
法的渊源重点抓住四个要点:
一。
法的渊源是法的效力的来源以及法的效力的等级地位
二。
根据法的效力的来源不同,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
来源于国家机关,由国家的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
法律法规,一般是成文法或制定法用文字表现出来
非正式渊源:
来源于国家机关以外或者来源于国家司法机关,分为五种:
1.判例
2.习惯
3.法学家的著作
4.法理
5.政策
三,我国法的渊源都是正式渊源,是成文法所表现的
8种表现形式(复习重点):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少数民族地区的单性条例和自治条例,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四,为了便于人们了解法的渊源,国家对于一定时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法和规范化,有两种基本方法:
(1)法律汇编,不改变法律文件的内容,不是国家立法活动
(2)法典编纂,对法律文件进行加工整理,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之一。
我国法的渊源的8种表现形式,重点掌握5个要点:
1.关于法律
法律来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的效力地位是一样的
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2.关于地方性法规
3.关于少数民族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要报上一级的人大常委会审批
4.法规规章:
两部分规章
5.法的效力等级的规定:
(1)上立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同立法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
(3)法律效力高于法规规章
(4)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效力是同等的
(5)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的,国条院决定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一)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6.规章
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二)国家政策是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
在法学上一般也认为,习惯应视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三)在当代中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判例不具有拘束力,不是法的正式渊源之一。
但我国应当重视判例的作用。
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有权大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必须遵循有关要求,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谐,外部协调的整体。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要求
(1)不同等级或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只能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
(2)应明确不同登记或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法律地位,效力及相互关系:
(3)不同登记或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特定表达方式:
(4)法律文字的简练明确,法律术语的严禁统一等。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更规范性文件实行归类,整理或编纂,使之集中起来作有系统的排列的活动。
2.法律汇编与法律编纂是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两种基本方法。
法律清理也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一种方法。
四,发的分类
1.内国法与国际法(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
2.根本法与普通法(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3.一般法与特别法(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
特别法如戒严法、兵役法、教师法等
4.实体法与程序法(按照法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
实体法一般为主法,程序法一般为辅助法。
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
不成文法主要为习惯法。
五,法系
法系的概念:
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作的分类。
法系的种类
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
属于这一法系的除了欧洲大陆国家外,还有曾经是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等国殖民地的国家及因其他原因受其影响的国家。
如非洲的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等;亚洲的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等。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被称为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
除了英国(苏格兰)以外,主要是曾为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四栏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第区等。
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是三个:
民法法系,普通法系,设会主义法系工程(以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为代表)。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1)在法的渊源方面,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而普通法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2)在法典编簒方面,民法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簒活动。
普通法法系在都铎王朝时期曾进行过较大贵规模的立法活动,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也在增加,但从总体上看,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簒。
(3)在法律的分类方面,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普通法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在诉讼程序方面,民法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普通法法系则采用对抗制程序。
(5)在法律适用技术方面,英美法系主要运用判列法方法。
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重点是两个问题:
一.对法律体系概念的了解
二.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和原则
法律体系:
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现行法如何划分法律部门的问题
重点抓住三个要点:
1.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内法体系
2.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现行法的部门法
不包括:
已经过时的,已经失效的,还没生效的
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
一,调整社会关系不同,最主要的标准。
二,调整方法不同:
1.民法的调整方法:
平等,平权,这是主要的方法
2.行政法的方法:
强制命令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一)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鸟尔比安提出来的。
2.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社会化”现象的出现,又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及社会法,如社会保障法等。
(二)当代中国法律部门
1.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
2.行政法:
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理等(一般行政法)。
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特别行政法)。
3.民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
4.商法:
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
5.经济法:
(1)有关企业管理的法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区也发,乡镇企业法。
(2)财政、金融和税收方面的法律: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3)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
预算法、统计法、会计法、计量法。
(4)有关市场主体,市场秩序的法律:
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安全山产法。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1)属于自然资源方面的:
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2)属于环境保护方面的:
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8.刑法:
刑法,单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
9.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2)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仲裁法,监狱法
第六节法的效力
重点抓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律法规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对什么人有效力
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
重点是对人的效力
中国的法律对住在国内的中国人有效
对住在外国的中国人原则上有效,也可能适用国外的法律,冲突法
我国的法律对外国人有两种情况:
1,对住在国内的外国人原则上有效
特殊情况:
对享受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
2,对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原则上有效
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人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1,属人主义
2,属地主义
3,保护主义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时间效力;重点和难点
重点是:
法的溯极力
理解法的溯及力,重点:
一、法的溯极力:
是执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极力:
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极力。
二、多数国家请求不搞法的溯极力,法律只适用今后的事件和行为
三、目前有不少国家采取分别对待的方法分别归类
四、对于法的溯极力,历史上曾出现过5种原则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轻原则
(4)从新且原则
(5)从旧且从轻,我国采用的是第5种原则
第七节法律关系
和部门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结合在一起
主要是民法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同考试有关的五个问题:
一、法律关系的特征
1.以法律规范为前提依法建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人与之间的关系
3.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4.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意志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考试重点)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2.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
3.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4.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难点:
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
单向法律关系:
在一个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只享受权利,义务人只承担义务
借货关系,赠矛关系属于单向的法律关系
双向法律关系:
互为权利义务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即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客体,内容
法律规则和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的不同
1,所属的领域不同
2,针对的主题不同
3,法的效力不同
四、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考点)
主要是两部分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五、法律事实
分为两种
(一)法律事件:
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分为两种
1.自然事件
2.社会事件
(二)法律行为
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分为两种
1,合法行为
2,违法行为
法律的事实构成
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关系
六、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所以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
(1)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A.应得到法律之认可。
B.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C.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D.须具有独立性
(2)但有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
A.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
B.文物
C.军事设施、武器
D.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2,人身
(1)活人的(整体)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
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
(2)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而知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
(3)对人身行使权力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而知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力
(4)人身(体)部分的法律性质
A.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
B.当人身之部分自然地从身体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视为法律上之“物”;
C.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城部分。
3.精神产品
4.行为结果
(1)物化结果
(2)非物化结果
(三)实际的法律关系有多种,而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就有多种多样的客体,即使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也有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
例如买卖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仅包括“货物”,而且也包括“货款”。
(四)多向(复合)法律关系之内的诸单项关系有主次之分,因此其客体也有主次之分。
其中,主要客体决定次要客体,次要客体补充说明主要客体。
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1.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条件:
(1)法律规范;
(2)法律事实
第八节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重点抓住四点: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1)违法行为
(2)违约行为
(3)法律规定
法律责任的特点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法律责任的规则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公正原则
(3)效益原则
(4)合理性原则
重点抓前两个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1.强调必须由特定或授权的国家机关来认定
2.无法律依据不承担法律责任
3.法律依据必须是法律事实规定的
4.法定责任不否认人民法院的法官形式自由裁量权
5.我国在刑法上的法定责任废除了类推使用
公正原则
1.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2.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
即“罚当其罪”
3.合理地区别对待。
4.依据法定程序追究责任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法律责任免责的法定条件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协议免责,只在民事方面
(4)自首立功
(5)因履行不能而免责,也叫人道主义免责
(6)不救免责
免责问题的考试为引申考试,注意以下几点:
一、免责只适用于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二、只能根据法定的条件免责
三、无行为能力的人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如果法律规定不负法律责任的,不属于免责范围
法律制裁应明确的两个问题
一、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是被动承担法律责任的方法
二、违宪制裁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
这是同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不同的地方
制裁形式主要有:
撤销或改变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与决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违宪的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和人大代表等。
第二章法的运行
第一节立法
一、立法的特点(重点了解)
二、立法的体制(一般理解)
三、理发原则(一般了解)
四、立法程序(重点了解)
一、立法的特点
(1)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2)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
(3)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4)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