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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中国《民法通则》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成立条件

  成立要件又称“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的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

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之分。

中国规定的实质要件有: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和。

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受限制,但行为能力则有所不同。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民事,其他活动须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致,故法人也只有在其相应的能力范围内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与其真实意志相符。

如因欺诈、虚伪、胁迫、重大误解而发生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则依法无效或被撤销。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

当事人的行为内容(权利义务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无效。

(4)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

《民法通则》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依照法律规定”。

此外,《民法通则》还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其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是一致的。

但在学理上,有人认为成立不等于生效,有民事主体(当事人)、意思表示和行为内容(权利与义务)即构成成立要件,而生效要件则要求民事主体须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和行为内容合法。

法律责任

  中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61条第1款规定: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被认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划分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由他的代理民事活动。

 

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

  医疗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等行为,给病人造成伤、残、死等严重后果;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诊疗、护理中失误,导致病人伤、残、死等严重后果。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分不清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区别,一味怪罪医务人员草管人命,极端不负责。

实际上大多数事故是医疗技术事故,医疗责任事故所占的比例较少。

  将医疗事故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而制定的。

笔者认为两者有个本质的区别:

把医疗事故鉴定为医疗责任事故,为司法部门提供判定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证据换名话说是给司法部门提供了给当事人判定做牢、做多长时间牢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

“医务人员由于严惩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惩严惩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严惩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离岗、失职、贻误治疗、违反操作规程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如当班医生离岗,结果住院病人疾病突发,没能即时抢救而造成病人死亡的。

又如手术室医务人员到儿科去接当天手术的两个小孩,由于只有一个推车,就把两患不同疾病的患儿放在一个推车上,结果两台手术医生开刀后找不到病灶,才发现两个患儿调换了。

再如乡村医生在给女孩做阑尾炎手术时,把子宫切除了,造成女孩终生不能生育。

  把医疗事故鉴定为医疗技术事故是基于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不高,诊疗经验不足,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和故意违反操作规程。

一些基本的医学知识是从获医者必须掌握的,如上述的乡村医生不认识子宫怎敢不能认为是医生经验不足。

有些疾病按现在的医疗技术水平还不能完全认识它、征服它,假如医生有过失,也只能认定为医疗技术事故。

某些非常罕见的疾病,让从没见过的医生在非流行区域接诊了,这可以说是医生没有这方面经验。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  医院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5年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制定。

二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三医院应当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四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五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量应当限于1天用量。

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必须经过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医师和感染专业临床药师会诊,会诊同意使用该级别级抗菌药物后,授予治疗时间段范围内的使用权(包括使用药品名称、使用数量等)。

六医院当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  %)。

七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1  如抗菌药物使用人员权限(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有相应资格的医师才能开具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的抗菌药物经会诊后,要使用的,根据会诊结论,给予限期内的使用权限,包括品种、数量,过期自动取消)

2  处方审核系统(自动识别处方的合理性、提示处方医师药品的配伍禁忌、药品相互作用、不良反应等)

3  I类清洁切口(特别是4类代表手术)抗菌药物使用的规范管理,对I类切口使用抗菌药物(预防)作严格限制,卫生部规定预防用药不超过30%。

更不允许治疗性使用抗生素(权限),凡是I类切口需要治疗性使用抗菌药物时,须会诊后,根据会诊结论,给予使用品种、使用期限的权限。

超品种、超期限不能使用(权限限制)。

4  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黑龙江农垦神经精神病防治院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分类

非限制使用药物

限制使用药物

特殊使用药物

青霉素类

青霉素G、阿莫西林、氯唑西林

美洛西林、阿莫西林/克拉维酸、哌拉西林/他唑巴坦

 

头孢菌素类

头孢氨苄、头孢羟氨苄、头孢唑啉、头孢呋辛、头孢克洛、头孢丙烯、头孢替安

头孢甲肟、头孢米诺、头孢孟多酯、头孢曲松、头孢他美酯、头孢克肟、头孢硫脒、头孢他啶、五水头孢唑啉、头孢哌酮舒巴坦

头孢吡肟

其它β-内酰胺类

 

头孢美唑、氨曲南、头孢西丁

 

碳青霉烯类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美罗培南、比阿培南

氨基糖苷类

庆大霉素、链霉素

依替米星

 

酰胺醇类

 

氯霉素

 

四环素类

米诺环素、四环素

 

 

大环内酯类

红霉素、罗红霉素

地红霉素、阿奇霉素、克拉霉素

 

糖肽类

 

 

去甲万古霉素、万古霉素、替考拉宁、利奈唑胺、多粘菌素

林可霉素类

林可霉素

克林霉素

 

喹诺酮类

环丙沙星、诺氟沙星、

左氧氟沙星、莫西沙星

 

硝基咪唑类

甲硝唑、替硝唑

奥硝唑

 

硝基呋喃类

 

硝呋太尔

 

抗真菌药

氟康唑、特比萘芬

伊曲康唑(口服剂型)

卡泊芬净、两性霉素B、伊曲康唑(静脉剂型)、伏立康唑

注:

抗菌药物外用制剂均列入非限制使用药物;

黑龙江农垦神经精神病防治院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2011年版)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将重新修订相关规范,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三级,并确定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现制定我院分级管理制度如下:

一、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1、医师经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

2、医疗机构明确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目录,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3、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有明确的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和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程序,并能严格执行。

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

非限制使用:

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限制性使用:

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性使用的抗菌药物,应控制使用。

特殊使用:

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应严格控制使用。

具体分级目录见附表。

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

1.成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对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进行监管。

2.所有注册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病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根据该类药物适应证或适应人群使用,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才能开具限制类抗菌药物处方,并有相关记录和签名。

3.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必须经具有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签名并应有相关记录,或经感染专科医师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后方可使用。

4.紧急情况下根据药物适应证或适应人群,当班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如需继续使用,必须按以上分级管理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以上要求于计算机系统中设置各级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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