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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用药量设计,其设计图纸和资料应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爆破。

3、爆破安全距离的确定

爆破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于爆炸引起的飞石导致的安全事故,确定爆破的安全距离就显得特别的重要。

公路施工中,绝大部分是露天爆破,如果处理不当,会有些岩块飞散很远,对人员、牲畜、机具、建筑物和构筑物造成危害。

确定飞石的安全距离可参考下列计算公式:

3

R=20×

w

式中:

R—飞石安全距离,

k—安全系数,根据爆破的综合因数考虑,

n—最大药包爆破作用指数,

w—最大药包的最小抵抗线,一般为阶梯高度的0.5~0.8倍。

4、爆破事故的预防措施

1)、严格按照爆破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由经过

爆破专业培训并取得爆破从业资格的人员实施。

根据爆破前编制的爆

破施工组织设计上确定的具体爆破方法、爆破顺序、装药量、点火或连线方法、警戒安全措施等组织方案实施爆破。

在爆破过程中,必须撤离与爆破无关的人员,严格遵守爆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

作细则。

2)、装药、充填,装药前必须对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使用竹、木棍装药,禁止用铁棍装药。

在装药时,禁止烟火、禁止明火照明。

在扩壶爆破时,每次扩壶装药的时间间隔必须大于15分钟,预防炮眼温度太高导致早爆。

除裸露爆破外,任何爆破都必须进行药室充填,

堵塞前应对装药质量进行检查,并用木槽、竹筒或其他材料保护电爆缆线,堵塞要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网路和线路。

隧道内各工种交叉作业,施工机械较多,故放炮次数宜尽量减少,放炮时间应有明确规定,

为减少爆破药包受潮引起“盲炮”,放炮距装药时间不宜过长。

3)、设立警戒线

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声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4

楚地听到和看到;

在重要地段爆破时,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撤走危险区内所有人、畜;

孔桩爆破时,应在爆破孔桩口用竹笆或模板覆盖,并加压沙袋,以防止爆破飞石飞出地面。

4)、点火、连线、起爆

(1)采用导火索起爆,应不少于二人进行,而且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明火点炮。

单个点火时,一个人连续点火的根数不得超过5根,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

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如一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

最短导火索长度的,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工作人员必须撤离工作里。

(2)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3)用点雷管起爆时,电雷管必须逐个导通,用于同一爆破网络的电雷管应为同厂同型号。

爆破主线与爆破电源连接之前必须测全

线路的总电阻值,总电阻值与实际计算值的误差必须小于±

5%,否则,

禁止连接。

大型爆破必须采用复式起爆线路。

(4)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

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

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雷雨天气应停止爆破作业。

5)、爆破检查

5

爆破后必须经过15分钟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再确认爆破地点安全与否,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

有无残余炸

药或雷管;

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

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

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经爆破指挥班长同意,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后,其他工作人员方可进入爆破地点工作。

6)、盲炮处理

盲炮包括瞎炮和残炮,发现盲炮和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

若不能及时处理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禁止掏出或拉出起爆药包,严禁打残眼。

盲炮处理,应由原施工人员参加处理。

处理主要有下列方法:

(1)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和漏接、漏点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进行起爆。

(2)打平行眼装药起爆。

对于浅眼爆破,平行眼距盲炮炮孔不得小于0.6m外另行打眼爆破(当炮眼不深时,也可用裸露药包爆破),

深孔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不得小于10倍炮孔直径。

(3)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发火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4)若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炸药失效。

(5)对于大爆破,应找出线头接上电源重新起爆或者沿导洞小心掏取堵塞物,取出起爆体,用水灌浸药室,使炸药失效,然后清除。

5、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6

爆破器材属于危险品,应进行严格管理。

施工现场建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炸药库,建立爆破器材集中收发制度,由现场负责人签字领料,按工作量发料;

每天下班前进行爆破器材进行清点,施工现场当天没有使用完的爆破器材应及时上交炸药库保管,做到集中发料、统一制作、统一收回、集中保管、严格登记手续,避免爆破器材流入社会。

(二)、爆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1、基本规定

1.1.1.爆破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按《培训程序》实施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监炮员作业证》、《运输作业

证》并定期参加受检培训,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1.1.2.所有爆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

1.1.3.对爆破器材的申购运输、贮存、保管和使用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执行。

1.1.4.采用新爆破器材和爆破技术应进行爆破设计,并经上缴领导批

准,制定相关的安全规定。

2、爆破器材的采购与搬运、贮存和保管

(1)一般规定

2.1.1爆破器材的采购必须按《采购程序》实施控制。

2.1.2爆破器材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搬运和保管必须按《搬运、

贮存、防护和交付程序》实施控制外,还应作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2)库房设计施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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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库房应为平房,窑洞等结构坚固的建筑物,设计与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设施施工规范,并进行质量验收。

2.2.2库房必须通风良好,并有防潮湿设施。

2.2.3库房必须有足够的防火器材和接地,且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2.2.4库房要保持整洁、卫生、干燥、通风,严禁乱堆乱放,严防老鼠及有害动物,若有发现及时消灭。

2.2.5库房周围应设有围墙或铁丝网,配有防雷接地和照明。

2.2.6不同爆破器材应分别堆放,雷管和炸药不得存于同一库。

库房贮存量应小于允许量,库房与库房,库房与保护对象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库房周围应设有围墙或铁丝网,应配有防雷接地装置。

(3)运输与装卸

2.3.1运输爆破器材,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2.3.2装运爆破器材司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规则,非押运人员不准乘车。

2.3.3运输车辆应有帆布覆盖,用绳子绑牢并设有明显危险警戒标志。

2.3.4车箱底应加软垫,电雷管、火雷、导爆索、炸药等物品在

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抛掷、冲击、撞碰、拉拖、翻滚和投掷。

2.3.5搬运作业宜在白天进行,严禁夜间装卸雷管。

如必须在夜

间装卸爆破器材时,装卸场应有充足的照明允许使用防爆和防爆电灯,禁止使用电灯、油灯、汽灯和明火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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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爆破器材管理人员规定

2.4.1为确保安全对采购进货爆破器材数量必须严格清点,作好

验收记录。

对于数量或品种与单据不符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查证落实、处理。

2.4.2对每次进库材料必须检查说明书并进行必要的试验,试验规程参照有关规定,否则不能发放使用,对已加工好的各种不同批材料不能同时发放,要注明标签防止发生意外。

2.4.3严格领发清退手续,作到认真负责,填写爆破单据;

注明项目及单位、时间、地点、班次、发放人、领用人和施工单位并要三方签字方能生效。

2.4.4仓库人员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填写交接登记表。

当面查清物和账目,严禁涂改和撕页。

否则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4.5剪下导火索、导爆萦线等,清点数量顺方向盘好作好标记放回原处。

2.4.6爆破器材应按规定堆垛:

宽度应小于5m,垛与垛之间宽度

为0.7~0.8m,堆垛与墙壁应有0.2m的空隙,炸药堆垛高度小于1.6m,并且不同的品种、批号分别堆放。

2.4.7爆破器材的堆放要平稳、牢固、整齐、堆放高度合乎规定,留出一定的通道,以利于搬运和通风检查。

2.4.8为防止混用,应在爆破器材堆放场所进行标识,内容包括:

○1名称;

○2产地;

○3厂标;

○4批号;

○5生产日期;

○6试验方法、结

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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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爆破材料的验收,发放及统计制度。

并应有安全保卫人员。

3、爆破器材的加工

1)炸药的干燥粉碎

3.1.1有硝铵美炸药加工各种规格的药卷时,要根据炮孔的直径按规定进行,加工要保证质量,严禁把块状的炸药装入药卷内,以免影响爆力。

3.1.2粉碎结块的销铵美炸药,只许用木器碾压,严禁用铁器和石头砸碎。

3.1.3炸药拆箱应在库外,确认安全地方进行,开箱时严禁敲打。

3.1.4处理防水炸药时,一定要认真细致的检查,若发现药卷上有小孔或两头封闭不好应立即处理,以达到防水。

3.1.5散落在地面上的炸药,要及时清扫干净,并分别集中妥善处理,以免踩踏,撞击引起爆炸。

3.1.6药卷封蜡或沥青及石蜡的混合材料时温度应控制在不超过

70℃,浸泡时间应控制在4~8s(温度高时间短,温度低时间长)。

3.1.7水胶炸药加工之前,若发现药卷变软,淌水,药水分离等现象,应做试验、确无问题才许加工。

(2)火花起爆药包

3.2.1加工火炮剪导火索时,应首先弄清是否同厂、同批。

若非同厂、同批,要先做燃速试验,根据燃速确定长度,异厂异批不准混合使用。

以防燃速不同发生事故。

剪割时要细心操作,不准剪成马蹄10

型或过分扭伤,以免影响燃速或不着火出现瞎炮。

3.2.2剪好的导火索每十根一把,顺方向盘好,放在干燥处,严禁放在潮湿的地面上。

3.2.3导火索与雷管联接时,必须在专用加工房内操作,房内不准有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3.2.4导火索插入火药管之前,先将管内杂物倒干净,以免杂物

堵塞导火索药芯造成接触不良,并严禁用嘴吹。

3.2.5导火索插入纸壳火雷管时须用胶布将导火索、火雷管相连

处缠牢,插入金属壳管时,要用紧口雷管钳子把雷管口同导火索卡紧,

严禁用钳子夹雷管要害部位,严禁以牙代钳。

3.2.6火雷管插后包缠胶带时,手指应轻微顶到管尾,以锡脱节造成瞎炮。

3.2.7绑好雷管的导火索插入药卷时要用适当的绑扎线,药卷上绕线不小于四圈,导火线上不小于三圈,并要均匀以防背运时药卷脱落,绕线时不许过分转动炬脖予以免绑扎处受伤浸蜡后不过火。

3.2.8药卷过硬时,要用手指将药卷捻松,然后慢慢将管插入,严禁硬插。

3.2.9插管完毕时,必须严格清查导火索与雷管使用量是否相符,

以防丢管踏响伤人。

(3)电力起爆药包

3.3.1用爆破电桥检查电管之前,首先检查电桥是否完好,干电

xx盒子是否拧紧,无异常情况方可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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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选择电雷管时,其电阻误差应不大于0.25Ω。

3.3.3检测各种电雷管时,应将电雷管放入4cm厚木箱内(一次只

放10个)在无炸药,无他人的单独房间内单个检测,检测时必须有安

全措施。

3.3.4在插入电雷管时,先在药卷一端用竹木锥子钻开小眼后将

雷管顺眼慢慢插入,并在绑扎时注意电雷管封闭口及脚线处不要受伤。

3.3.5接线时电雷管线严禁补钳子夹得太重,以免损伤脚线。

(4)加工品的保管与标识

3.4.1爆破器材的加工应在加工房加工,如无条件时也应确认安全的地方进行加工。

3.4.2加工时应认真仔细,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严禁硬打、硬插。

3.4.3加工好的药包应堆放整齐,做好标识,内容包括:

○1药包

种类○2加工时间以及导火索、雷管、炸药的名称、产地、厂标、批号、

生产日期以及试验情况等作好记录。

4、爆破作业

(4)爆破准备工作:

4.1.1为保证开挖尺寸满足要求,保证基础开挖质量,机械化施工应采用钻孔爆破法施工。

如需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必须通

过专门试验证明可行和制定补充规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1.2爆破施工前,应进行爆破设计,并报主管部;

重要的爆破设计,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钻孔爆破施工应按爆破设计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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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在制定爆破设计的同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时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要示执行。

4.1.4爆破施工必须由爆破负责人统一指挥,由爆破员、监炮员

按爆破设计规定进行操作,警戒人员负责警戒其他人员有次序的进行

撤退。

4.1.5施工前或施工中应受要求进行爆破试验和爆破监测,按规

范要示执行爆破试验和爆破监测成果具有代表性、科学性和先进性,用于爆破设计、修改设计和指导施工。

4.1.6设计边坡轮廓面开挖,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方法。

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的效果应符合规范要示:

高度较大的永久和半永久边坡应分合级开挖。

4.1.7基础岩石开挖应主要采用分层的梯段爆破方法,梯段爆破的效果应符合规范要求。

4.1.8紧领水平建基面,应采用预留岩体保护层并对其进行分层爆破的开挖方法若采用其他开挖方式必须通过试验证明可行。

4.1.9在坑、槽部位和有特殊要求的部位以及水下开挖应另行确定相应的开挖方法。

(2)装药与堵塞

4.2.1炮孔的装药结构、药包直径、装药量、装药长度、堵塞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一般由二人一组,一人操作;

一人负责监督和记录。

4.2.2深孔爆破,爆孔四周的大块石应首先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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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药卷不能冲击或抛掷入也,深孔装药可用带钩的提强将药放入孔中,并须使药包紧密结合。

4.2.4禁止将起爆药包从孔中拨出或拉出。

4.2.5堵塞物应用土壤,细砂或其它混合物,禁止使用块及可燃的材料。

4.2.6在条件允许时可用水为堵塞材料,禁止使用炮孔不进行堵塞的爆破方法。

4.2.7装药和堵塞过程中均须谨慎保护导火索、导燃索、连接电线等,以防发生事故。

4.2.8严禁边打扎边装药。

装药堵塞作业时应有爆破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监督。

(3)警戒

4.3.1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明确规定安警界线,警界线的距离应大于爆破安全距离,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地点设安全哨和警戒人员,警戒人员应有明显标志。

4.3.2在规定时间内非爆破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按计划撤至安全

地点,如无法转移,应采取防护措施,否则严禁起爆。

4.3.3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天、雷电和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4.3.4在电雷管起爆作业区不准携带不绝缘的手电筒,对报话机应经检查无漏电元感应电。

工作区杂散电流大于30A和可能产生静电14

或感应电流时宜采用非电起爆。

4.3.5放炮人员在起爆前,应选定安全的掩蔽处所,掩蔽处所必须坚固牢靠。

如需人工点炮撤退道路不得有障碍物并具备擅离条件。

4.3.6放炮时应指定专人负责指挥,用对报话机先与各安全哨的取得联系,发出爆破警戒音响统一信号,只有安全哨警戒人员确认爆破警界线内无行人车船及机械设备/或采取保护措施,各自报告爆破负责人方可点炮,若有问题及时汇报爆破负责人采取措施以予处理。

(4)起爆

(1)火花起爆

4.4.1孔深超过4m时,禁止用火花起爆。

4.4.2炮孔的孔排距较密时,导火索的外露部分不得超过1.0m以

防止导火索互相交锗而产生起火现象。

4.4.3一人连续单个点火的火炮不得超过10个并应在爆破负责人

指挥下,作好分散及擅离工作。

4.4.4当音响信号响后全部人员必须立刻撤出炮区,迅速到安全地点掩蔽。

4.4.5禁止用火柴、香烟和打火机点燃导火索,必须使用得或专

用点火工具点燃导火索。

(2)电力起爆

4.4.6用于同一爆破网路内的电雷管、电阻值应相同。

4.4.7同一网路中各支线(组)电阴应平衡。

当并入母线后,必

须量测电阻,测定计算的电阻值相差不得超过5%。

15

4.4.8网路中的支线区域线和母线彼止联接之前各处的两端应短路绝缘。

4.4.9电力直爆宜使用专用的起爆器,或使用有手柄的闸刀形状箱子应上锁,并指定专人联线合同。

供给每个电雷管的实际电流应大于准爆电流。

4.4.10网路中全部导线必须绝缘。

有水时应架空。

各接头应用绝

缘子布包好,两条线拱接口禁止重叠,至少应错开10cm。

4.4.11测量电阻只许使用经过检查的专用爆破测试仪表或线路电桥。

严禁使用其它电气仪表进行量测。

4.4.12给电后若发生拒爆,必须立即切断母线电源,锁上电源开

关箱进行检查。

检查时,炮孔用即发电雷管至少在10min以生,如炮孔用延发电

雷管,则至少需在15min以后始可进行。

(3)导爆索起爆

4.4.13导爆索禁止打结或移作绑扎物品。

4.4.14严禁用剪刀剪断导爆索,应用锐利的刀子在木板上切断。

4.4.15网路中连接或搭接点应按厂家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4.4.16导爆索装入炮孔后,不得任意切割,严禁对导爆索撞击或

投掷任何物体。

4.4.17导爆索与铵油炸药接触的地方,应采用渗油措施,或使用

塑料xx导爆索。

4.4.18用导数量级管起爆时必须有设计起爆网络,并进行传爆试

16

验。

网路中所使用的联接元件,必须经过技术鉴定。

4.4.19禁止导爆管打结,禁止在药包上缠绕。

禁止在炮孔内的妆

头。

网络连接处应牢固,两元件应相距2m,敷设后应严加保护。

防止冲击和损坏。

4.4.20一个8号传爆雷管连接簇起导爆管的数量不宜超过40根,

层数不宜超过三层。

4.4.21只有确认网络联接正确,与爆破无关人中员已经撤离,才

准许接入引爆装置。

4.4.22应遵守厂家出厂说明的规定进行使用。

(5)瞎炮处理

4.5.1处理瞎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发现或怀疑有瞎炮时,应立即报告,并在其附近设立标志,派人看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处理瞎炮必须派有经验的炮工进行。

c)处理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它工作。

d)禁止掏出或拉出起爆药包。

e)电炮外露的导线必须短线。

f)瞎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并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惧起来。

未判明有无残药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4.5.2处理裸露爆破的瞎炮时,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安置起爆雷管重新封泥起爆。

4.5.3处理浅孔瞎炮,允许用以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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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经检查起爆网路良好时,可重新起爆。

b)可采用打平行钻孔装药起爆,使瞎炮起爆。

但平行孔距瞎炮不得少于0.3m,且方向、角度必须一致,为保证平行,可取出瞎炮孔

20cm深的填塞物。

c)可用木制或竹制工具取出填塞物装入起爆药包。

d)用水冲出残药,水压不宜大于490.5kpa。

e)本班未处理可交下一班继续进行。

4.5.4处理深孔瞎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网路未破坏,可重新联线起爆。

b)当原孔用导爆索起爆和装入硝铵类炸药,可以取出拒爆炸药。

c)距瞎炮孔不小于3cm处,另打平行孔起爆。

d)非坑水性硝铵炸药,可用水使之失效再进一步处理。

5、销毁

5.1.1对已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报告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

5.1.2爆破材料销毁方法:

a)硝铵炸药可以采用水溶,爆炸等方法。

b)胶质炸药只准采用爆破法。

c)雷管销毁只准采用爆破法。

d)导火索只准采用燃烧法。

e)导火索只准采用燃烧法。

f)导燃索采用爆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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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销毁工作应做好以下事项:

a)销毁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单位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

以及公安保卫人员参加,并指令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销毁。

b)销毁爆破器材应选择在天气较好的白天进行,禁止在暴风雨、

大雪天和风向不定的天气或夜晚进行。

c)销毁前,对所用器材、起爆材料、地址及安全设备等,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以确保销毁前,必须在销毁地区设置安全警戒人员,

禁止一切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

d)一切报废的爆破器材应防止在阳光下曝晒。

e)销毁过清理场地时,必须在场地冷却后进行并确保销毁完全彻底。

5.1.4销毁工作必须遵守有关爆破安全的规定。

(三)凿岩机守则

1、钻孔前,应准确定位炮孔位置,并仔细检查风钻的风管及管路是否连接牢固;

钻机的风眼水眼是否畅通;

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钎空有无堵塞现象。

如有毛病应及时修理或调换;

2、钻孔时由一人操作,双手持凿岩机对正位置,使钻钎与钻孔中心在一条直线。

钻时先小开风门,待钻入岩石,能控制方向,方开大风们。

气量和风压应符合凿岩机的要求,保证正常作业;

3、钻孔应根据岩层性质,最小抵抗线和台阶高度等因素,合理布置并严格掌握钻眼方向、深度和间距。

钻孔时,先用开门短杆,每打五十厘米深左右再换一次长钻杆,炮孔较深时,应钻成口大底小的19

钻研,以防卡钻;

4、在施工中,如于石质松软和较完整,可适当增加双手支托风钻的推压力;

如遇松软岩石或穿过土夹层时,为防止钻眼孔壁收缩变形,粉尘增,多粉尘与地下水胶和而包住凿岩机使钻敢提不起来的情况发生,在钻到一定深度后,应将钻杆提上一定高度使其空转,同时开动风门吹出粉尘;

5、开挖基坑、沟、槽时,其钻孔深度一般不应超过沟、槽、基坑的,并使用密眼小炮的方法来爆破。

如沟、槽深度超过沟、槽宽度的时,应分层钻孔爆破和开挖;

6、操作中如发生堵孔现象,应立即开动风门,全力提起钻杆,并反、顺钻动钻杆,在个别情况下可适量向下灌水浸泡,直至钻机能自由上下运动为止;

7、施工前,应检查凿岩机机身有无裂纹,螺栓有无松动、卡套和弹簧是否完整,确认良好后,方可使用。

操作中应精力集中,眼看耳听,如发现有不正常的声响或震动时,应停机检查、分析,及时排除故障,方准继续作业;

8、风动凿岩机使用风压应在0.5Mpa以上,以保证机械钻眼效率;

9、换杆时应检查钻头是否陀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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