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72今本帛书本竹书本《周易涣》初六悔亡考异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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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無“貞吝”二字,今、帛本皆有之,疑竹書抄寫者遺缺。
則劉氏又疑竹書本存在脫文,似當據通行本、帛書本為是。
又考〈既濟〉九五之斷占辭,通行本、帛書本、竹書本爻辭分別如下:
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
東鄰殺牛以祭,不若西鄰之濯(禴)祭,實受其福,吉。
東
殺牛,不女西
之酌祭,是受福吉。
比照諸本〈既濟〉九五爻辭,獨通行本無“吉”字。
帛本與竹書此爻作“實受亓福吉”“是受福吉”,其“福”後皆有“吉”字,此正合《象》云“吉大來也”之旨。
今本“福”後無“吉”,乃抄書者誤遺此字。
是劉氏又疑通行本存在脫文,當據帛書本、竹書本為是也。
綜上所述,知通行本、帛書本與竹書本《周易》均見斷占辭相異問題,其應脫抑衍,孰有孰無,甚難論定。
吳辛丑先生(又名新楚)因而提出“缺文”此一觀念,吳氏曰:
在《周易》異文中,我們發現有一種近似衍文、脫文的文字,比較難於判斷正誤是非,這裡姑稱之為“缺文”。
所謂缺文,是指一本所有而別本所無的文字。
就其一本有而言,近似衍文;
就其一本無而言,近似脫文。
缺文和脫文、衍文的不同之處在於,脫文、衍文往往出現在句子當中,是錯誤性的文字,而缺文則往往出現於一句之前或一句之後,較難判斷正誤是非。
……這類缺文,如“亨”、“終吉”、“凶”、“无咎”、“吉”,均屬《周易》中用來揭示占卜休咎的兆辭。
這種異文,在別本中沒有相對應的字詞,又不和句子結構相關,是比較特殊的一類。
除上引〈訟〉六三、〈解〉六三、〈既濟〉九五諸例外,〈渙〉初六爻辭亦存在斷占辭相異問題。
考通行本〈渙〉初六爻辭“用拯馬壯,吉。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三).周易》簡54〈
(渙)〉初六爻辭作
整理者濮茅左先生釋為“拯馬
,吉,
亡。
”馬王堆帛書本則作
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隸定為“撜馬,吉。
悔亡。
”“悔亡”,廖名春先生採嚴式隸定作“
亡”。
比照通行本與竹書本、帛書本〈渙〉初六爻辭,獨通行本無“悔亡”一語。
今不揣譾陋,擬就文獻、辭義、象數、辭例、音韻諸端,考訂竹書本與帛書本、通行本〈渙〉初六爻辭“悔亡”或有或無之異,冀於《周易》斷占辭異文研究,有小補焉。
(一)
考乎〈渙〉初六之斷占辭,阜陽漢簡本《周易》殘缺,《象傳》曰:
“初六之吉,順也。
”所引僅及“吉”字,無助判斷“悔亡”二字之有無。
唐開成石經〈渙〉初六爻辭與今本無異,熹平石經《周易》殘存“馬壯,吉”數字,敦煌寫卷“伯2619號”作“拯馬壯吉”,均未見“悔亡”一語。
《說文.手部》曰:
“
(抍),上舉也。
从手,升聲。
《易》曰:
‘抍馬壯,吉。
’
(撜),抍或从登。
”所引〈渙〉初六爻辭亦無“悔亡”二字。
案:
許慎(30?
–124?
)《說文解字.叙》曰:
厥誼不昭,爰明以諭。
其偁《易》孟氏、《書》孔氏、《詩》毛氏、《禮》、《周官》、《春秋》左氏、《論語》、《孝經》,皆古文也。
此許氏自述引經證字之師承依據,《易》引自孟喜本,是孟喜本〈渙〉初六爻辭當無“悔亡”二字。
從上述引文可知,孟喜本、石經本、敦煌本與通行本〈渙〉初六爻辭皆無“悔亡”二字,惟阮元(1764–1849)於“用拯馬壯吉”下云:
石經、岳本、閩、監、毛本同。
《釋文》:
“拯,子夏作抍。
”古本下有“悔亡”二字。
是“古本”《周易》存“悔亡”二字。
《周易集解》引虞翻(164–233)曰:
坎為“馬”。
初失位正,動體大壯,得位,故“拯馬壯,吉,悔亡”之矣。
朱震(1072–1138)《周易集傳》(又名《漢上易傳》)曰:
虞翻、陸震本作“壯吉悔亡”。
清人翟均廉(生卒年不詳)《周易章句證異》曰:
虞翻“壯吉”下有“悔亡”字。
李鼎祚、陸震同,朱震從之。
是虞翻本、陸震本〈渙〉初六爻辭均有“悔亡”二字,朱震從之。
翟均廉以為李鼎祚(生卒年不詳)並同,惟清人孫堂(生卒年不詳)《漢魏二十一家易注》曰:
今本及《集解》本俱無“悔亡”二字,《漢上易傳》引虞本有之,今據補。
黃奭(1809?
–1853)《黃氏逸書考》案語近同。
孫、黃二氏均謂李鼎祚《周易集解》本無“悔亡”二字。
又張惠言(1761–1802)《周易虞氏義》注虞翻“悔亡之矣”四字曰:
四字葢衍,或虞本有“悔亡”字。
李道平(1788–1844)《周易集解纂疏》亦曰:
“悔亡之矣”四字蓋衍文,否則虞氏本《經》有“悔亡”字也。
張、李二氏疑《周易集解》引虞翻“悔亡之矣”四字為衍文,或虞翻本〈渙〉初六爻辭有“悔亡”一語,疑未能定。
考明嘉靖三十六年(1557)聚樂堂刻本、《四庫全書》本、清嘉慶三年(1788)姑蘇喜墨齋張遇堯局鐫本及光緒十四年(1888)上海蜚英館石印《古經解彙函》本《周易集解》,〈渙〉初六爻辭均引虞翻“拯馬壯吉悔亡”語,疑虞翻本“吉”下當有“悔亡”二字。
徐芹庭先生《虞氏易述解》曰:
張氏、李氏(向榮案:
指張惠言、李道平)並云:
“悔亡之矣,四字蓋衍,或虞本有‘悔亡’字。
”孫、黃二氏(向榮案:
指孫堂、黃奭)則云:
“今本及《集解》本俱无‘悔亡’二字,《漢上易》引虞本有之,今據補。
”揆之注當有悔亡,故今從朱震《漢上易》、孫、黃二氏之本。
又王新春先生《周易虞氏學》曰:
虞氏注文中有“悔亡”二字,推測虞本《易》“吉”下有“悔亡”。
徐、王二氏均認為虞翻本當有“悔亡”二字,是也。
〈渙〉初六“悔亡”二字,孟喜本、石經本、敦煌本與通行本俱無,而虞翻本、陸震本及阮元所謂“古本”則有之,應有抑無,未易論定。
今帛書本、竹書本《周易》出土,〈渙〉初六之斷占辭相異問題,再度引起學者熱烈討論。
濮茅左先生曰:
“本句馬王堆漢墓帛書《周易》作‘初六:
撜馬,吉’。
”又黃人二先生釋竹書本“
亡”云:
“簡文此二字讀為‘悔无’,帛書本、今本皆無見。
”李靜女士云:
“今本、帛書本‘吉’字下皆無‘悔亡’二字,有無‘悔亡’於義無別。
”考帛書本〈渙〉初六爻辭作“撜馬,吉。
”上述諸家謂帛書本無“悔亡”二字,顯然有誤。
〈渙〉初六“悔亡”二字,應有抑無,論者甚眾。
目前學術界主要有三種意見,其一認為“悔亡”二字,或有或異,均可通解,如李靜女士曰:
“有無‘悔亡’於義無別”,又陳惠玲女士《〈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三)〉讀本》曰:
今本“用拯馬壯,吉。
”……簡本作“初六:
拯馬
,吉。
”少一“用”,多一“悔亡”,謂沒有悔恨,大旨相同。
陳戍國先生《周易校注》亦云:
《渙卦》初六爻辭,竹書《周易》作“拯馬
文字有出入,大意實同。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悔亡”二字當衍,如劉健海先生〈帛書《易經》異文研究〉曰:
帛書〈渙.初六〉:
“吉,悔亡”,“悔亡”二字衍。
劉氏認為帛書本“悔亡”二字衍,惟未詳加解釋,不知何據。
學者普遍認為傳本有脫文,如劉大鈞先生《周易概論》曰:
此爻帛書《易經》作:
“撜馬,吉,悔亡。
”其爻辭與今本相比大旨相同,唯多“悔亡”二字。
按《集解》引虞翻注文:
“坎為馬。
初失正,動體《大壯》得位,故‘拯馬壯,吉,悔亡’之矣!
”其“吉”下亦有“悔亡”。
可證虞翻所見古本此爻也有“悔亡”二字。
而《考古質疑》所引古本,亦說此爻“吉”下尚有“悔亡”二字。
綜上所考,此爻應作:
“用拯馬壯,吉。
”恐後人轉抄脫誤,使今本“吉”下失“悔亡”二字。
又王輝先生〈馬王堆帛書六十四卦校讀札記〉曰:
帛書〈渙〉卦初六佚“用”字、“壯”字,今通行本佚“悔亡”二字。
又鄧球柏先生《帛書周易校釋》曰:
通行本爻辭作“用拯馬壯,吉。
”衍“用”、“壯”二字,奪“悔亡”一句。
又林忠軍先生〈從戰國楚簡看通行《周易》版本的價值〉曰:
戰國本和帛本渙卦初六爻辭最後有“悔亡”,而今本無“悔亡”,知今本脫去“悔亡”。
徐富昌先生《簡帛典籍異文側探》從其說。
朱興國先生《三易通義》曰:
馬王堆漢墓帛書《周易.渙》初六之辭尚有“悔亡”之占。
巽王則兌没,其運逢沒,若逃亡,必有悔,故曰“悔亡”。
張玉金先生〈談今本《周易》的語料問題〉亦云:
用拯馬壯,吉。
(《周易.渙》)……在漢帛《周易》、楚簡《周易》中,“吉”字之後均有“悔亡”一句。
張氏一文以此作今本《周易》“漏字”之例,是張氏認為傳本脫“悔亡”二字也。
又張立文先生云:
通行本無“悔亡”兩字。
今從《帛書》與《竹書》。
阮元《校勘記》曰:
“‘用拯馬壯吉。
’古本下有‘悔亡’二字。
”與《帛書》、《竹書》同。
朱興國先生據蕭吉《五行大義.論四時休王》之理,以為帛書本“悔亡”之辭可從,惟《五行大義》一書晚出,五行之理與《周易》爻辭吉凶是否相關,尚有待商榷。
除朱氏外,其餘諸家均亦據帛書本及竹書本存“悔亡”一語,推論傳本〈渙〉初六爻辭奪此斷占辭。
周師錫
更進而從用韻角度,以“馬(魚部)、壯、亡(均陽部)通韻,陰陽對轉”,認為〈渙〉初六爻辭當從帛書本及竹書本存“悔亡”二字,並當標點作:
“用拯馬,壯,吉。
”考《漢書.藝文志》曰:
凡《易》十三家,二百九十四篇。
……漢興,田何傳之。
訖于宣、元,有施、孟、梁丘、京氏列於學官,而民間有費、高二家之說。
劉向以中古文《易經》校施、孟、梁丘經,或脫去“无咎”、“悔亡”,唯費氏經與古文同。
《周易》“无咎”、“悔亡”等辭,於傳鈔過程中,不乏脫佚之例。
阮元《周易校勘記》謂古本〈渙〉初六爻辭“吉”下有“悔亡”,而虞翻本、陸震本、帛書本、竹書本均亦有“悔亡”一語。
諸家謂傳本《周易》脫“悔亡”二字,並非無據。
(二)
正確訓詁辭義,無疑有助辨明爻辭之吉凶休咎。
傳本“用拯馬壯”,帛書本作“撜馬”,竹書本則作“拯馬
”。
竹書本“
”,釋文整理者濮茅左先生曰:
“‘
’,同‘藏’,讀為‘壯’,同聲符。
”陳惠玲女士補充道:
原考釋以為即“藏”,可從。
楚系文字有類似字形,
(《長沙銅量》)、
(《包》2.160)、
(《包》2.225),何琳儀以為“從口,戕聲。
疑臧之異文。
”“
”上古音從紐陽部,“壯”上古音照二陽部,同為齒音陽部,可通假。
”、“壯”二字古有相通之例,王輝《古文字通假釋例》云“長沙子彈庫戰國楚帛書丙篇有‘臧杢口’一節,‘臧’即《爾雅.釋天》十二月名之‘壯’,指秋八月,此節所在位置亦合。
”
”、“壯”相通,當無可疑。
“馬壯”,卜子夏(卜商,公元前507–400)《子夏易傳》、胡瑗(993–1059)《周易口義》、程頤(1033–1107)《周易程氏傳》、朱熹(1130–1200)《周易本義》等均以“壯馬”釋之,從者甚眾。
焦循(1763–1820)《易話.易辭舉要》曰:
“古人辭多倒裝,《易》尤多此。
”舉〈乾〉為例,爻辭云“潛龍”、“見龍”、“飛龍”、“亢龍”者,其句式本與〈坤〉上六“龍戰于野”同,蓋即“龍潛”、“龍見(現)”、“龍飛”、“龍亢”之意。
然則〈渙〉初六云“馬壯”者,疑為“壯馬”之倒裝也。
惟周師錫
認為“馬”、“壯”二字入韻,〈渙〉初六爻辭當斷作:
”是“用拯馬壯吉”之意,似可理解為:
“用拯馬,(馬)壯,(則)吉。
”後“馬”字乃承前省略也。
無論作何解釋,“壯”均當為“馬”之修飾語。
諸本相較,傳本多一“用”字,帛書本則缺一“壯”字,張政烺先生(1912–2005)曰:
王弼本作“用拯馬壯吉”,無“悔亡”二字。
《周易集解》引虞翻有“悔亡”,與帛書合。
案帛書明夷之六二有“用撜馬牀吉”,與王弼本同,此處無用字、牀(壯)字,疑是脫矣。
劉大均先生則曰:
此爻由帛本與竹書皆無“用”字考之,今本“用”字當為抄書者誤增。
帛書作“撜馬”而無“壯”字,今本與竹書皆有之,亦當為帛本抄書者於此缺失“壯”字。
“壯”,帛書本〈渙〉初六爻辭未見,惟考傳本、竹書本、石經本、敦煌本及《說文解字》、《周易集解》所引,“馬”後均存“壯”字,帛書本〈明夷〉六二亦有“用撜馬牀”一語,張氏、劉氏謂帛書本脫一“壯”字,是也。
至於“用”字,帛書本、竹書本、敦煌本及《說文解字》、《周易集解》所引俱無,張氏疑帛書本誤脫,劉氏則疑傳本“用”字衍。
“用”,常用作虛詞。
據朱方棡先生〈周易虛字考釋〉,“用”字作虛詞有兩種用法,一為介詞,可訓作“以”、“於”、“因”諸義;
二為連詞,可訓作“而”、“至於”諸義。
〈渙〉初六之“用”,頗有訓作虛詞者,如任曉彤女士〈《易經》虛詞研究〉,即認為“用拯馬壯”之“用”,當訓作介詞“以”,任氏曰:
相當於介詞“以”,《經傳釋詞》:
“用,詞之‘以’也。
……‘以’、‘用’一聲之轉。
”用在動詞謂語前或動詞謂語後,引進實施動作時所使用的工具或是憑借、支使的對像,可仍譯作“用”。
例如:
……“明夷,夷于左股,用拯馬壯,吉。
”(明夷.六二)“用拯馬壯,吉。
”(渙.初六)
惟任氏又曰:
從各家對這兩爻(向榮案:
指〈明夷〉六二及〈渙〉初六“用拯馬壯”)的解釋來看,這個“用”亦當為介詞,其賓語是“馬”,意為用良馬的幫助加以拯救,可以獲得吉禮。
拯,救也。
可這兩句爻辭不是正常的“介+賓語+謂語”結構,這就給意義的分析帶來了困難。
然則釋〈渙〉初六之“用”為“以”,並不合於介詞的語法結構。
近藤浩之先生亦認為《周易》“用”、“以”二字之用法頗有區別,並非通用,又曰:
“以”和“用”的區別用法,雖然在今本《周易》中原本就存在,大概與帛書《周易》同樣,但因為在古書中常見“以”和“用”的通用,所以從來沒有注意過其區別。
我認為,意識其區別再重新來看《周易》,可以發現在《周易》卦爻辭中,“以”和“用”的用法也明顯有區別。
……有的爻辭裡既有“以”,也有“用”(向榮案:
如〈蒙〉初六、〈謙〉六五、〈復〉上六),此是在《周易》爻辭中,“以”和“用”不通用而有區別的旁證。
〈復〉上六爻辭“用行師,終有大敗,以其國君凶”,“用”、“以”並見,二字字義理當有別,近藤先生之說是也。
考《說文.用部》:
(用),可施行也。
从卜从中。
衞宏說。
”任曉彤女士〈《易經》“用”字考〉據之而釋曰:
許慎《說文》:
“用,可施行也。
”按照許慎的意思,這個“用”當是個助動詞。
……我們權且不論許慎的這一分析是否正確,單就“用”的古文字形體和它產生的歷史語言環境來看,我們認為它的產生和本義應當與龜甲、占卜有關。
殷人信奉神明,遇事即卜,根據兆象的吉凶來決定是否可以行事。
因此,筆者認為,“用”的本義訓為“可施行”,當助動詞講還是比較可信的。
任氏又於〈《易經》虛詞研究〉曰:
《易經》中的“用”作助動詞,用在動詞性成分之前,表示認定所述事實是可以施行的,意義正與《說文》相符,用的正是它的本義,可譯為“可”、“要”、“宜”等。
陳仁仁先生〈《周易》“用”字異文及其用法與相關卦爻辭的解讀〉則曰:
甲骨文“用”字作
,“从卜,从
,
為骨版;
从卜者示骨版上已有卜兆。
卜兆可據以定所卜可施行與否,故以有卜兆之骨版,表施行使用之義。
”《說文》:
“用,可施行也,从卜从中。
”可見,“用”字施行使用之義從占卜來,而其具體意義乃是“殺牲”。
如《合》(301):
“癸卯卜,王侑于祖乙。
二牛,用。
”《燕》(245)“用三百羌于丁。
”這顯然是“用”字比較原始的用法,《周易》卦爻辭中的“用大牲”、“用黃牛之革”、“用缶”等顯然是這種用法的繼承。
據趙誠《甲骨文簡明詞典》,甲骨文“用”字“除了用作殺牲之義,還表示使用,可用之義,則又為施用義之引申。
”他舉例如“大吉,用”(《甲》753),指某一次的占卜卜兆是大吉,所以可用;
如“叀茲豊用”(《佚》241),即“用此豊”。
叀是助詞,使賓語提前。
豊是盛着玉的豆,一般用作祭品。
用此豊,即用此盛着玉的豆作為祭品。
關於“用”字之義的發展,趙誠先生說得似乎有些模糊,施用義本來就包含施行和使用兩義,怎麼可以說使用義是從施用義引申來的呢?
若說使用義是從施行義引申而來,還可以算是一個明確的看法,徐中舒先生《甲骨文字典》可能是持此觀點。
但其引伸過程似乎也不清楚。
這是把《說文》對“用”字所作的釋義當作最初本義。
《說文》釋義是求本義,但有些本義釋義也並不見得準確。
我們認為,從上引甲骨文對“用”字的使用來看,“用”字意義的發展可能是這樣的:
殺牲、使用、施行、可施行。
雖然都作動詞解,但是有明顯的從具體到逐步抽象的發展過程,有從以具體物品為對象到以一般行為為對象的發展過程。
在這個意義層次中,後者是可以涵括前者的意義的。
所以《說文》釋“用”字為“可施行”,的確是對上古“用”字之義的概括。
任、陳二氏釋“用”為“可施行”,於理甚安。
惟任氏以“可施行”為“用”之本義,又陳氏謂“用”字施行之義從占卜來,本義為“殺牲”,則非。
(鐵160.2)、
(拾7.3)、
(後2.38.8),金文作
(戊寅鼎)、
(邾公釛鐘)、
(江小仲鼎)、
(曾姬無卹壺)諸形,戴侗(1200–1285)《六書故》釋“用”字曰:
,宣簋文
此為鍾。
……一說此本鏞字,象鍾形,借為施用之用。
又徐灝(1810–1879)《說文解字注箋》曰:
古文
或作
,兩
象欒銑,中象篆帶,上出象甬,短書象旋蟲,絕肖鐘形……〈金部〉鐘或作銿,尤其明證。
《商頌.那篇》:
“庸鼓有斁。
”《毛傳》:
“大鐘曰庸。
”……是庸即古鏞字,而用為古庸字無疑。
用本象鐘形,因借為施用,別作庸;
而庸又為功庸所專,別作鏞,皆以借義奪其本義也。
戴、徐二氏認為“用”象“鐘”形,其說影響頗大,蔣禮鴻(1916–1995)、戴家祥(1906–1998)等均從其說。
惟楊樹達(1885–1956)以為“用”即“桶”字初文,楊氏曰:
《說文.三篇下.用部》云:
“用,可施行也,从卜中,衛宏說。
”按卜中之說,後人多疑之,宋戴侗《六書故》謂用象鐘形,即鏞之古文,說頗近似。
今以龜甲金文觀之,不惟衛宏卜中之說為無稽,即戴說亦不相合,皆非也。
今謂:
用者,桶之初文也。
唐本《說文.木部》云:
“桶,木方器也,受十六升(今本作木方受六斗),从木,甬聲。
”按許君說桶受十六升,《呂氏春秋.仲春紀》及《史記.商君傳》皆以“斗”、“桶”連文,桶似為量器之專名,實則凡可以受物之器皆可名桶,不限於量器也。
《方言.五》云:
“箸筩,自關而西謂之桶檧”,是受箸之器可名桶也。
《一切經音義.十五》引《通俗文》云:
“受桼者曰桶”,是受桼之器可名桶也(漢人訓詁輒云如桼桶)。
觀甲文用字之形,皆以三直畫為幹,其橫畫或正或邪,或上或下,其數或二或三,或右三而左二,或右二而左一,絕不一致。
蓋橫畫第示為飾之橫欄,器無定形,故字亦無定式也;
此以字形為證者一也。
金文〈番生
〉、〈毛公鼎〉並云:
“簟
魚
”,此即《詩.小雅.采芑篇》之“簟笰魚服”(《箋》云:
魚服,矢服也),
象矢在用中之形,近人吳大澂、羅振玉皆謂即《說文》弩矢箙之箙字,由此字變為今之葡字,其說碻不可易。
之下截即用字,即變為今之葡字,下亦从用;
此由箙葡字形可以為證者二也。
桶可以受器,其為用至廣,故引申為一切器用之用;
由有形引申為無形,則為行用之用;
此用字引申之次第顯明可說者也。
許君以引申最後之義為初義,宜其與字形不合矣。
于省吾(1896–1984)申之曰:
用字初文作
,象甬(今作桶)形,左象甬體,右象其把手。
近年出土的雲夢秦簡還以用為桶(一九七六年《文物》第七期),進一步證明了這一點。
《說文》:
”衛宏的說法是望文生義。
戴侗《六書故》以為用“象鐘形”,林義光《文源》謂用為古宁字,均不可據。
用字初文本象日常用器的桶形,因而引伸為施用之用。
用、甬本是一字,故甲骨文以
為通。
周代金文甬字作
,上端加半圓形以區別于用,是後起的分別字。
但〈江小仲鼎〉的“自作甬器”,〈曾姬無卹壺〉的“後嗣甬之”,仍以甬為用。
……
總之,用字的初文作
,本象有柄之甬。
其演化的規律是:
由
而
而
。
周代金文由用字分化出甬字作
或
秦漢以來,用甬並行,後世遂不知用與甬之初文本是一字。
“用”象桶形,為“甬”之初文,金文〈江小仲鼎〉、〈曾姬無卹壺〉以“甬”為“用”,雲夢秦簡以“用”為“桶”,可證。
楊、于之說,信而有徵,可從。
考唐蘭(1901–1979)〈古樂器小記〉曰:
“鐘,樂鐘也;
秋分之音,物穜成;
從金童聲。
銿,鐘或從甬。
”“鈁,方鐘也;
從金方聲。
”……許以鈁為方鐘,而傳世漢銅鈁,均為容量器,宋世出土者有谷口甬,亦容量器,甬即《說文》鐘字重文之銿字。
然則鐘為容量器而兼樂器,殆無疑義。
……“用”象盛器,從“用”之字如“葡”字本作
:
象矢在器中……
又郭沫若(1892–1978)《兩周金文辭大系圖錄考釋》曰:
鐘鐸之類大率起源于竹筩或中空之木,今世丐者猶有擊竹筩以乞討之習,其孑遺也。
又李純一先生〈試釋用、庸、甬并試論鐘名之演變〉曰:
疑此字本象斷竹,即一段竹筩,故初無定形;
字中的橫劃乃表示竹節,故初無定位定數;
字中的竪劃乃表示裏面已被打通。
古人本以斷竹的“用”當做盛器,故日後引申為施用字;
又逐漸以斷竹或由其制成之盛器當做打擊樂器,故遂亦名此種打擊樂器為“用”。
日後,隨着社會的發展,用之借義日繁,乃另造庸、甬、筩等字以為區別。
於是用之本義漸失,而為其借義所奪。
然則“用”或象擊樂之鐘,或象量器之桶者,蓋本源於中空之盛器,故引申為器用之用,並虛化為施用之用也。
對於〈渙〉初六爻辭,陳仁仁先生舉〈比〉九五“王用三驅”為例,認為故書原貌當有“用”字,陳氏曰:
〈比〉九五今本、帛本、阜陽本均作“王用三驅”,唯楚竹書本作“王晶(三)驅”,少一“用”字。
據廖名春先生所考,帛書《易傳.昭力》一篇之中“三引皆無‘用’字,與楚簡本同”。
可見,的確有本《周易》作“王三驅”,無“用”字,而非抄手誤漏此字。
但從爻義的明確性與通順性上來講,以有“用”字為勝。
據《說文》,“用”乃“施行”義,著一“用”字置於“三驅”二字之前,使得“三驅”成為了一個數詞加動詞構成的名詞性詞組。
“用三驅”即“行三驅之禮”。
而無“用”字則“三驅”之作為一個獨立詞組的意義不顯,“三驅之禮”這一具體意思也就不明確,而只能是一般的“三次驅行”之意。
蓋《周易》故書原貌本有“用”字,後世整理者以“用”字詞義詞性的虛化,以及“三驅”作為“三驅之禮”之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