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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诚信体系与社会责任

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和其带来的日益活跃的市场交易活动,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也为投机取巧者、违法违规者的制假售假、商业欺诈、恶意拖欠、逃废债务等多种不端行为提供了可趁之机,这不但给全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更为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打击这些违法违规行为,防范交易风险,已成为当前我国特别关注的重要议题。

市场经济秩序的管理离不开法律法规,但强化人们的信用意识,引导人们规范各自的信用行为,防范经营与交易信用风险,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社会信用环境,这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目标,同时,这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环节和补充手段。

本文依据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概念和其建设目标,结合多年的实践探索,从实际应用的视角提出了社会信用体系的整体理论框架。

1.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概念探析

“信用”一词,在国家标准《信用基本术语》确定:

“建立在信任基础上,不用立即付款或担保就可获得资金、物资或服务的能力。

这种能力以在约定期限内偿还的承诺为条件。

广义的信用是指诚信原则在社会上的广泛应用。

”因此,信用的内涵包括以诚实守信为核心的道德范畴和以借贷交易为核心的经济范畴两个方面。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由政府、社会各类组织机构和自然人共同参与,以信用法规与标准制度、信用监督与管理、信用信息披露与信用服务等要素所形成的既相互联系又共同作用为社会进步和市场经济发展服务的有机整体。

一定范围是指在国家范围内或是世界范围内。

根据范围不同所构建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分别是国家社会信用体系或是国际社会信用体系。

不同地区、行业或机构所构建的信用体系则是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社会信用体系的参与主体:

组织(包括政府部门、行业社团、科研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和自然人。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目的是:

构建信用环境,防范信用风险,提高交易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原则是:

统筹规划、科学引导,政府推动、分类指导,稳定有序、人人有则。

2.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架

自2002年11月我国政府和党的十六大提出“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以来,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快速推进,现今已初步形成了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构架。

社会信用体系从系统要素考虑,应由信用理论体系、信用法规体系、信用标准体系、信用产品体系、信用服务体系、信用管理体系等六个子体系组成。

如图1所示。

图1 社会信用体系总体构架示意图

3.信用理论体系

理论是行动的指南。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理论先行,必须奠定知识基础。

近年来,我国一些专家学者和组织机构根据工作与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纷纷组织撰写或编译信用书籍,为我国信用理论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2001年底,国家教育部批准了上海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等院校开展信用管理常规教育的首批试点,随后,又有十余所大学设立了信用管理本科专业,结合信用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各校编写的《信用管理系列教材》、《信用系列教材》和信用相关教程等陆续出版,大大推进了信用理论的基础建设。

随着全国各地方政府积极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03年,上海市率先把信用管理内容列入《上海市紧缺人才系列教材》,一批信用理论与实践教材成为人们学习信用理论知识的文化载体。

同时,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社会信用人才提出了迫切需求。

2005年3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发布“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培训工作启动,《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信用管理师系列》陆续组织编写完成。

结合信用实践对标准化提出的要求,2007年11月,在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的组织下,一批信用专家围绕信用标准化的基础知识、技术方法、专业理论开展广泛研究,《中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丛书》编写工作启动。

此外,一些专家学者和组织机构所撰写或编译信用书籍,如《汇诚信用管理丛书》、《金融风险管理译丛》等。

这些书籍不仅成为信用理论建设的宝贵财富,也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结信用理论研究与实际应用成果,信用理论体系的基本构成如图2所示。

 图2 信用理论体系基本构架示意图

4.信用法规制度体系

信用法规制度是指政府职能管理机构在信用领域依法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用于调节或约束人们信用行为的规范和准则。

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现行的信用相关法律所构成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经验,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主要目的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规范金融机构,规范信用中介机构的操作,保证公平竞争。

目前,在我国虽然尚未出台国家层面的信用法律法规,但相关制度文件和指导性政策已开始陆续出台。

特别是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机构为主体所制定的信用法规制度成为我国信用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制度精编》和最新资料统计,2000年以来,我国中央各部委局和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机构所颁发的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文献465篇。

其中,地方省级政府颁发制定的总体性、法规性、政策性和制度性文献计115篇,涉和信用体系建设、征信、信息管理等方面所制定的法规、政策和制度性文献计120篇,涉和信用评级、信用担保、信用监管等方面所制定的法规、政策和制度性文献计111篇,涉和信用教育与相关活动、行业社团管理与自律,以和各省市政府机构出台的相关法规性、政策性和制度性文献计119篇。

根据我国现行信用相关法规政策制度统计分析,信用法规制度体系的组成构架如图3所示。

 图3 信用理论体系基本构架示意图

5.信用标准体系

信用标准是规定从事信用相关工作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是标准在信用领域的应用。

2005年5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化委员会批准成立了“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负责组织并管理信用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工作。

2006年12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筹备成立“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同时批准成立“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商业信用分技术委员会”和“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质量信用分技术委员会”。

2008年12月,两个分技术委员会正式成立。

近年来,工作组和分技术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制度以和《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化工作指南》、《标准编写规则》等国家标准,组织业内专家学者在构建信用标准体系构架的基础上开展信用国家标准的研究,现阶段已深入研究信用国家标准20余项。

目前,国家已颁布并实施信用国家标准9项。

信用标准体系由信用基础标准、信用技术标准、信用产品标准、信用服务标准和信用管理标准等五个部分组成。

信用标准体系的基本构架如图4所示。

 图4 信用标准体系构架示意图

信用基础标准是指适合各类信用活动或某一类信用活动的通用标准。

如涉和信用的相关名词、概念、术语、分类和编码等。

信用基础标准可直接应用,也可以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

一般来说,应该首先制定信用基础标准,它们通常是编制其他标准的基础,对其他标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信用技术标准是指为信用活动提供技术支撑的标准。

其主要功能在于保证信用信息的互连互通。

如涉和信用信息采集、处理、提供的技术规范,保障信用信息互连互通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元、接口、存储等技术规范。

信用产品标准是指为规范、提高各种信用类产品的质量而制定的标准。

如各类信用调查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信用衍生产品报告等产品内容规范和格式规范。

信用服务标准是指针对评价信用中介组织和从业人员提供的服务能力而制定的标准。

如对信用中介组织提出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以和对从业人员的服务技能、知识结构、服务程序等方面提出的要求。

信用管理标准是指为满足信用管理组织建立信用管理体系的各项要求而制定的标准。

广义上也包括政府或行业以和其它组织所制订的信用监督管理标准。

目前,我国已经实施的信用国家标准有:

1)《信用基本术语》(GB/T22117-2008)

2)《信用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3792-2009)

3)《企业信用数据项规范》(GB/T22120-2008)

4)《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GB/T22118-2008)

5)《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类和代码》(GB/T23794-2009)

6)《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GB/T22116-2008)

7)《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GB/T23791-2009)

8)《合格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GB/T23793-2009)

9)《信用中介组织评价服务规范 信用评级机构》(GB/T22119-2008)

6.信用产品体系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启步较晚,但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信用服务业也得到了飞速发展。

在众多的信用服务分支当中,发展较快且相对成熟的有信用调查业(又称征信业)、信用评级业和信用担保业。

其它信用服务分支形成一个行业还有待于走向成熟。

因此,目前我国信用服务业所形成的较为成熟的信用产品分类有限。

信用产品主要有信用报告类产品、软件类产品和其它类产品。

信用产品体系的基本构架如图5所示。

 图5 信用产品体系基本构架示意图

1)报告类产品

信用报告是信用服务机构的主要产品。

指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客户的需要,通过对某类(个)问题、情况、事件的深入调查,或经过专项分析、综合,按照一定的规范,给出某种结果或结论,并提供给客户的专用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等多种形式)。

一般情况下,信用报告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时效性,并特别强调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根据报告的对象、报告的内容和报告内容的深度不同,可以对报告进行多种形式的分类。

所形成报告类产品主要有:

企业信用调查报告(包括基本信息报告、普通报告、深度报告和专项报告等),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包括基本信息报告、专项报告等),信用评级报告(包括主权评级、债券评级、债项评级等),个人评分报告,市场调查报告(包括产品调查报告、行业调查报告、专项调查报告等),信用信息分析报告(包括信用信息数据统计分析报告、专项分析报告)等等。

2)软件类产品

信用软件类产品指为了某种特定用途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

一般属应用型软件。

根据软件的用途和性质不同,有多种类别的产品。

信用软件类产品主要有:

信用管理类软件,信用档案类软件,信用评价类软件,信用风险评估与辅助决策类软件、综合分析(统计)类软件和信用数据库管理系统、信用服务平台产品等。

3)其它类产品

指非报告类和非软件类产品。

如信用工具和其衍生产品等。

7.信用服务体系

 “服务”一词,在国家标准《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确定:

为满足顾客的需要,供方和顾客之间接触的活动以和供方内部活动所产生的结果。

包括供方为顾客提供人员劳务活动完成的结果;供方为顾客提供通过人员对实物付出劳务活动完成的结果;供方为顾客提供实物使用活动完成的结果。

信用服务是指具备信用服务资质和能力的组织机构为需求方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保理、商帐管理以和信用信息技术支持、信用信息数据挖掘分析等内容所进行的有关活动。

我国与经济发达国家最大的不同点是人口众多,企业众多,国家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与服务运行机制不同。

例如:

结合我国政府一些职能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和事业单位拥有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特点,以和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一些特殊机构(如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将是中国社会信用服务的特色之一。

因此,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期,如果象发达国家哪样依靠少数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不符合中国国情。

因此,信用服务必须细分。

信用服务体系包括信用信息服务、信用调查服务、市场调查服务、社会信用评价服务、金融信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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