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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提出地面安全生产措施和建议。
第六条地面安全领导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在地面安全领导组指导、协调下,各成员单位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朔煤电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定隐患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确保整改措施有效实施。
(三)安排部署日常安全工作,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完成地面安全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安全目标管理
第七条地面安全目标管理内容
(一)杜绝重伤以上事故;
(二)地面单位千人负伤率控制在0.5以下;
(三)按规定组织安全培训;
(四)工业卫生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安全目标管理的落实
(一)各单位根据安全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分解,形成一级负责一级的安全目标管理机制。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目标第一责任人。
(三)每季度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对各单位安全目标进行监督考核;
年终由领导组对各单位年度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安全检查
第九条安全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及上级安全指示精神。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安全培训开展情况。
(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安全隐患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五)雨季“三防”、冬季防冻和要害场所消防的开展情况。
第十条安全检查方法
(一)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每季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二)各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全方位的自查自纠检查活动,检查资料建档,并上报领导组办公室。
(三)根据上级指示和安全工作实际需要,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开展动态安全大检查。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要求
(一)检查前应做充分准备,明确检查组负责人,制定检查计划,确保检查质量。
(二)检查人员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三)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三定”、“五落实”,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区域,应责令停产整顿。
第五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严格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安全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十四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安全隐患排查
(一)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现场生产工艺、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性能以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做到懂安全,会排查安全隐患,充分发挥人人都是安全员的作用。
(二)生产班组每班在开工前,要由领班干部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
生产车间每周要在本车间作业范围内组织一次全面性安全隐患排查;
各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
(三)各单位必须在有危险性、事故易发场所设置专职安全检查员,进行全方位、不留死角的全过程检查。
(四)每季度由地面安全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相关职能科室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五)各单位要建立安全信息调度制度,收集安全隐患信息,排查、筛选安全隐患,对其进行分类,并建档。
第十六条安全隐患上报
(一)现场作业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向当班干部报告,对现场无法立即处理的安全隐患,当班干部应立即向调度室报告。
(二)调度室在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立即向值班领导和相关专业部门负责人报告,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各单位每月要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总结,报地面安全领导组办公室。
(四)地面安全领导组办公室要将各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报告汇总后,报地面安全领导组,并在安全例会上通报。
(五)报告内容包括:
隐患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
第十七条安全隐患治理与落实
(一)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坚持“分级管理,责任落实”的原则,加大责任落实力度。
(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要对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掌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督促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三)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安全隐患治理全面负责,严格按照编制的治理措施;
坚持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
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和责任“五落实”。
(四)安全隐患治理完毕后,须由地面安全领导组办公室组织验收,销号。
第七章安全考核
第十八条地面安全控制指标和现场安全管理考核与个人安全技能工资挂钩。
第十九条考核办法:
1、安全控制指标考核由地面安全领导组办公室依据事故情况实施。
月度发生1人次轻伤事故,事故单位当月个人安全风险抵压不兑现;
月度发生1人次以上或重伤事故,沉淀事故单位当月个人安全风险抵压。
2、现场安全管理考核由地面安全领导组办公室依据当月考评分数,审定后进行考核。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考核机制,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环节执行和过程落实,推进“零事故现场、零事故环境”的创建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系统安全的原理方法,注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过程监督管理,将工作过程的每一个环节细化、量化,进行检查、评价和考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为了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和五个专业组。
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
张平旺冯兴云王福成周文锁张林
调度室生产科安监站机电科通风科地测科民爆科供应科选煤厂运销科矿办党办房地产科后勤公司供电处消防队综采车间修理厂劳资科财务科
监测监控大队各生产区队、班组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安监站,办公室主任:
张辉
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
1、“一通三防”专业组:
组长:
赵欢应
成员:
通风科全体成员
2、采、掘、运专业组:
孙安珍
生产科全体人员
3、机电专业组:
姜波
机电科全体人员
4、地测防治水专业组
孟栓祥
地测科全体人员
5、安全综合业务专业组
赵传荣
安监站、质标办全体人员
第四条工作职责
一、领导组职责
1、组织召开月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会议,协调解决生产区队和各职能科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安排部署重点时段、特殊时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对上级部门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真落实整改措施、治理资金、治理时限、治理责任人和应急预案。
并由领导组指定挂牌督办责任人,全过程跟踪治理。
二、办公室职责
1、负责转发和传达上级有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示精神;
2、组织制定和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
3、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的筹备工作;
4、负责对各生产区队和各职能科室上报的安全隐患进行统计建档管理;
5、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对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评比、总结、考核和通报。
6、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专业组职责
1、负责本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本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2、各专业组分别制定本专业组对区队的考核细则,按时对被考核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3、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成员单位职责
1、在领导组指导、协调下,各成员单位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定隐患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确保整改措施有效实施。
3、安排部署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安全隐患认定依据
第五条 安全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现场装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的缺陷,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的危险、有害性因素。
第六条 认定依据
一、《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三、《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
第四章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程序
第七条 班组每班要开展由跟班队长、班组长、安监员、瓦检员的“四位一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发出开工指令;
班中由班组长、安检员进行班中巡查,规范作业程序和现场操作行为;
收班时要做好收班验收工作,并由班组长将排查表交区队汇总。
第八条生产区队按照生产工艺、工序,每日组织一次对本区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明确安全生产隐患的识别、报告、监控和治理标准,并建立台帐,做好记录,每周对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总结,召开隐患排查周分析会,预测下周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提前布局,超前防控。
并将本区域一周的重点隐患上报安监站。
第九条各专业每旬组织一次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按照本专业组制定的考核细则,对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建立台帐,做好记录,重点隐患上报安监站。
第十条安监站每周三牵头组织一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检查出的隐患,按照“五落实”的原则,全过程跟踪,形成隐患排查治理的闭合机制,并建立台帐,做好记录。
安监站每周对班组、区队、专业系统、矿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总结,周五由矿长组织召开隐患排查周分析会,落实本周隐患治理情况,对遗留隐患进行“五落实”,预测下周安全隐患和存在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岗位、班组对当班存在的安全隐患,能处理的要当班及时消除,当班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区队。
区队要及时对隐患进行“三定”,并组织下一班按照“三定”方案进行治理,治理完成后,由区队组织验收,合格后进行销号。
第十二条、区队不能自行解决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安监站、调度室,安监站、调度室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制定“五落实”方案,并责成对口相关职能科室对区队进行业务指导。
安监站要对此隐患建立台帐,做好记录,按照“五落实”要求督促整改,隐患治理完毕,安监站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销号。
第十三条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挂牌督办责任制,分别明确矿领导和职能科室的挂牌督办责任人,落实督办职责。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由安监站组织相关科室按照治理标准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报请朔州煤电公司验收销号。
第十四条安监站每月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内容包括:
隐患产生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上报领导组和朔煤安监分局。
第五章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
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
井下作业队组、地面生产单位。
第十六条重点区域
一、受水、火、瓦斯威胁的采区,回采工作面的端头、上隅角、超前支护区域,顶板破碎区域,搬家及准备工作面,地质构造复杂区域,行人斜井、皮带斜井等。
二、火工品、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
第十七条 重点内容
一、综合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2、安全准入制度执行。
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
二、专项内容
1、矿井通风。
通风系统合理稳定;
通风设施完善可靠;
采、掘工作面构成独立通风;
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达到规定要求。
2、瓦斯治理。
瓦斯防治措施合理有效,瓦斯抽排正常运行;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可靠,瓦斯检查制度执行严格。
3、防灭火管理。
防灭火系统建立健全,综合防灭火措施落实到位。
4、粉尘管理。
综合防尘系统建立健全,防尘措施按规定执行,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规定。
5、采掘布置。
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生产布局科学合理,采煤方法符合规定;
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规范,填绘及时。
6、顶板管理。
采掘工作面顶板支护设计合理,支护到位;
有冲击地压及地质构造复杂的矿井,专项措施完善有效,落实到位。
7、运输管理。
“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执行到位;
小绞车运输管理符合规定;
人车运行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8、机电管理。
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
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无失爆;
斜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9、防治水管理。
掌握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承压水、地表水的积水情况和涌水量;
执行“有掘必探”的探放水措施。
10、火工品管理。
火工品发放点存放量符合有关规定;
爆破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禁止明火放炮。
11、劳动定员管理。
入井人员符合《关于印发〈山西省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的通知〉》,每个采区内每班作业人员不超过100人等。
12、自然灾害防治。
矿井周围存在的山体滑坡、垮塌,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等受自然灾害威胁隐患排查到位。
13、小煤矿监管。
对已经关闭的废弃小窑井口防止井口封闭不严或被掏开,对列入兼并重组方案尚未实施关闭的矿井,要严密监控,防止擅自组织生产。
14、特种设备管理。
执行“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制度;
承压特种设备本体完好;
安全附件及超温、超压、易燃有毒介质泄漏监控装置灵敏可靠;
机电类特种设备运行平稳,各种保护设施齐全完好。
15、结合生产实际,进一步明确需要排查治理的安全生产重点隐患和问题。
第六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八条 考核办法
隐患排查治理按百分制考核,考核与月度安全绩效工资挂钩,占月工资结算额的被考核单位。
一、考核程序
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各专业组进行考评,各专业组分专业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打分。
领导组办公室把考核结果汇总后上报领导组审定,确定审定结果。
二、评分标准
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专业组考核得分在计入被考核单位总分时,乘以各自系数后相加,其系数分别为“一通三防”0.3、采掘运0.2、机电0.2、地测防治水0.1、安全综合业务0.2。
被考核单位总得分=“一通三防”得分×
0.4+采掘运得分×
0.2+机电得分×
0.2+地测防治水得分×
0.1+安全综合业务得分×
0.2。
三、考核奖罚标准
90分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下为不合格。
90分以上,每超一分,奖励当月隐患排查治理工资结算额1%,累计奖励不超过5%。
90分以下,每低一分,扣罚当月隐患排查治理工资结算额1%,累计扣罚不超5%。
四、被考核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减当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资。
1、隐患总量上升,每增加一条,扣减当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资的0.1%,累计扣罚不超5%。
2、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期限治理完成的,每一项扣减当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资的2%。
3、隐患重复出现的,每一项扣减当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资的1%。
4、没有组织开展周隐患排查治理分析会的,每缺一次扣减当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资的2%。
五、对专业组的考核
专业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季度安全奖的50%。
1、对本专业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数量、地点及其现状掌握不清的。
2、每月未完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考核任务的。
3、未能按时将考核结果报领导组办公室的。
4、本专业隐患未能按“五落实”要求及时整改的。
5、没有按照领导组办公室的要求对区队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的;
6、没有组织开展旬隐患排查治理分析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