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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参加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三、经营场所、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

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2、经营场所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包装、贮存相适应,做到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她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经营场所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场所的直线距离25米以上,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3、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

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与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

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4、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防止待加工食品与食品原料、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污染源。

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并符合卫生条件。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

应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设置“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一货一牌、货牌对应”。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分拣与包装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

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与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5、生鲜食品销售应配备货架、保温柜、冷藏柜与冷冻柜等陈列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

6、熟食制品销售间入口处应设预进间,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食品冷藏设施与专用工具,食品要有防尘材料遮盖。

7、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使用无毒、清洁安全的售货工具。

四、食品运输、贮存管理制度

1、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她杂物与有毒有害物质。

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

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库管员应对其质量与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感官检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库。

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并有记录本。

2、食品仓库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与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

贮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与冷冻库(柜)。

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对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3、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与层架,离墙10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20厘米以上。

食品按照先进先出、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贮存,并有明显标识。

4、贮存、运输与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与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5、食品按类别、品种分架、隔墙、离地整齐摆放,散装食品及原料储存容器加盖密封,同时经常检查,防止霉变。

6、肉类、水产品、禽蛋等易腐食品应分别冷藏贮存。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明显标识并有温度显示装置。

肉类、水产类分柜存放,生食品、熟食品、半成品分柜存放,杜绝生熟混放。

7、冷冻设备定期化霜,保持霜薄(不得超过1cm)、气足。

8、经常检查食品质量,及时发现与处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9、做好防鼠、防蝇、防蟑螂工作,安装符合要求的挡鼠板。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企业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负责如下工作: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食品安全自查,督促制度落实。

2、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3、制订、实施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

4、实施进货查验或检查执行情况。

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5、督促处置不合格食品。

6、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提供资料。

7、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职责。

六、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每年至少组织实施一次制度自查,检查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制度的合法合规、执行及改进状况。

2、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制定日常自查频率。

高风险食品及其经营过程至少每周自查1次,中风险食品及其经营过程至少每月自查1次,低风险食品及其经营过程至少每季度自查1次。

3、自查内容涵盖本单位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操作规程及其她法律法规的要求。

4、本单位食品经营活动过程中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投诉、供货者通知等渠道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立即开展专项自查。

自查发现不符合操作规程的立即纠正,发现不合格食品的应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经营活动,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食品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制度

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清洗、消毒与保洁制度,明确清洗消毒的对象、方法、频率与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

1、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与数量,配备清洗、消毒、保洁专用设备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2、清洗消毒设施的设置应能满足如下基本操作步骤:

(1)清洗步骤:

去除食物残渣、洗涤剂刷洗、清水冲洗。

(2)消毒步骤:

①热力消毒步骤:

在清洗的基础上使用设备设施加热消毒。

②化学消毒步骤:

在清洗的基础上,消毒液浸泡(或擦拭)、清水洗除残留消毒液。

3、自动制售设备中与食品接触的部件,应为可拆卸或其她便于清洁的形式。

4、清洁工具与用品(如拖布、抹布等)的水池应专用,其位置应不会污染食品与其她食品接触表面,或明显低于相邻设备设施。

5、各类食品工用具、设施与设备使用后应及时清洗,去除食物残渣与油污,接触即食食品的,清洗后还应消毒,并保洁贮存。

非接触即食食品的应适时消毒。

6消毒后的工用具应存放于专用保洁设施内,标识明显。

7、食品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工具设备应依据就是否接触即食食品分别清洗、消毒,可分别设置专用水池,或按照接触即食食品、非接触即食食品的次序清洁消毒。

8、采用化学消毒的应按照消毒剂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配制与使用。

9、清洗消毒操作过程不得污染食品与其她物品。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食品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经营场所按供应与销售流程合理布局,并能防止在存放、销售、操作中产生的交叉污染。

各功能间标识明显,操作流程规范。

2、经营场所地面与排水、墙壁与门窗、屋顶与天花板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要求,每季至少检查2次,确保无破损、无漏水、无脱落、无霉斑或霉变。

3、经营场所配备的冷藏冷冻、清洗、消毒、保洁、通风防潮、防霉、废弃物存放、防蝇、防鼠设施,每月至少检查与维护1次,确保正常运转与使用。

4、每月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加强对有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设备、设施保养要到位,发现故障及时维修。

5、餐饮类服务者配备的餐具、容器、刀具、墩板、墩架,定点定位存放作用,并有明显标识。

用后及时清理或清洗,必要时消毒,每天至少检查维护1次。

6、以上检查、维护保养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记录。

九、废弃物处置制度

1、食品经营场所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有带盖废弃物容器。

2、处理废弃物的工具、容器等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3、废弃物容器应封闭、不透水、内外壁整洁。

即食食品处理场所内的废弃物容器应为非手动式开启。

4、废弃物应日产日清。

盛装食品废弃物的容器应每日清洗。

5、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或场所应密闭,与各类食品场所分隔或保持适当距离,每日清洁。

6、食品经营中产生的废弃物应送垃圾处理场所集中处置,严禁乱倒乱堆,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侧所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缓解、控制与消除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根据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我单位成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小组(以下称应急小组),专门负责调查处理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

1、组织机构

组长:

***

副组长:

***

成员:

******

2、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事件人员进行初步调查、了解情况,抢救中毒人员,报告当地食品监督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集与保全事故涉及的所有剩余食物及当餐所用原料、辅料等等,收集与保全中毒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等,封存食品经营及有关原料仓库,追回已售出的可疑食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卫生学调查。

(二)紧急报告制度。

1、在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时,接到食物中毒报告的从业人员,应当立即向应急处理小组报告,应急处理小组必须在收到该信息起一小时内以最快捷的通讯方式报告县食品监督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中毒人数与死亡人数,病人主要症状、可能发生的原因与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应急处理小组应当掌握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电话。

电话:

****--*******12331

(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从自查、从业人员报告、消费者投诉、媒体报道等渠道获知本单位涉及发生或疑似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启动本方案。

1、一般事故的处理:

应立即停止涉及该食品的经营活动,对涉及的食品、工具、设备等,立即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实施控制,并自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相关供货者与消费者,防止事故扩大。

2、食物中毒事件处理:

(1)发生食物中毒时,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对中毒人员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2)对病人采取紧急处理。

①停止食用疑似有毒食品。

②对病人进行临时紧急救助,通知120前往救护或组织人员将病人送到医院进行救治。

③及时提取采取病人有关样本,如呕吐物、排泄物,供有关部门作检测。

3、对可疑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迅速采取控制处理措施。

(1)保护现场,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2)追回已售出的有毒食品或疑似有毒食品。

(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加工设备及用具。

(四)后期处置。

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负责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协调,配合调查、取证、召回等工作。

协助食品安全监督部门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学调查。

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十一、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排查制度

本单位所有人员要主动、及时地关注、识别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主动排查风险。

1、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应主动关注从行业、媒体、消费者等各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对可能涉及本单位的应及时核实、排查。

2、信息属实,应及时对不符合要求的食品、经营行为、经营条件进行处置、纠正或改进。

3、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涉及其她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存在发生食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隐患的,应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批发企业定期梳理、汇总,记录每次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排查的全过程,包括信息的来源、核实、排查过程、排查结果与处理措施等。

十二、食品购进销售记录制度(注:

食品批发企业必需建立销货台帐)

1、为加强经营食品安全管理,依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本单位建立食品购进与销售台帐制度。

2、购进台帐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规格(品种)、数量、生产批号、进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3、销售台帐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4、购进、销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本单位在购进食品时,需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6、本单位在销售时,需按供货凭证(一票通)样式如实填写,同时加盖印章或签字,提货给进货商,并按规定形式建立台帐。

十三、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1、质量不合格的食品不得采购、入库与销售。

不合格食品包括:

(1)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要求的食品;

(2)应为QS认证的,但在食品外包装上没有QS认证标识的食品;

(3)无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

(4)假冒伪劣、有毒、有害、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5)无检疫、检验证明的畜禽。

(6)其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2、定期检查所经营的食品中就是否有上述不合格食品,发现不合格食品,要及时退市。

对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每周检查一次;

对保质期不足一周的食品,每日检查一次。

3、本单位设立不合格食品下架存放箱,并挂红色标识。

从业人员在验收、储存、销售过程中发现现问题食品时,应及时将不合格食品及有关部门公告的质量不合格食品下架,装入下架存放箱。

4、设立不合格食品退市登记台帐,对不合格食品的下架日期、食品名称、规格、退市原因、处理情况等如实记录,对过期食品不得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

食品批发商或者专营商对下架食品进行回收,要与食品经营者之间履行交接手续,由收货人代表批发商或者生产者在退市登记台帐中填写有关内容并签字。

5、本单位(食品批发商或供应商)在收到食品经营者的退市食品后,要认真做好退市回收食品登记。

对回收食品进行销毁的,要有销毁记录;

退回批发商或者生产企业的,要由批发商或者生产企业有关负责人在退市登记台帐上签字。

6、不合格食品退市登记台帐、(批发商供货商)退市食品销毁记录、处理记录以及生产商接收记录要妥善保管,以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检。

十四、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1、为加强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2、所谓产品召回,就是指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不符合食品质量标准的,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不合格食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本单位要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处理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制度。

3、下列食品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召回:

(1)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产品;

(2)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影响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的食品。

(3)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

(4)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日期的食品;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违法食品;

(6)与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核定质量不合格食品同批次的食品;

(7)被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本单位认为需要召回的食品。

(8)法律法规规定其她应当召回的食品。

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或接到食品企业、供货商、下级销售商通知的,应立即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

4、食品召回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1)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

(2)立即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下级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

(3)立即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4)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信息公布应能够覆盖销售范围;

(6)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召回不合格食品;

(7)召回的食品按规定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5、食品召回应自觉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食品召回情况应及时、完整、真实地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不合格食品退货与召回的费用,按照《供货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或者由供应商与销售商协商,原则上由对食品质量不合格负责的单位承担。

7、实施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应当定点存放,存放场所应当有明显红色标志,召回食品的批号与数量必须准确记录。

8、食品召回后,应当对该食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整改。

本单位的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一律从严追究其责任。

十五、食品添加剂与调味料管理与公示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与调味料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现场制作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采购、专人进货查验、专人保管、专柜贮存、专人使用、专人记录。

并按照有效期使用。

  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主要记录食品添加剂名称、使用量、使用的食品、使用的时间(含年、月、日、时)、使用人等或其她具有同等作用的信息。

3、严禁采购与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与调味料。

4、、实施进货查验与出入库记录,主要记录食品添加剂名称、批号、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本单位使用的食品、采购日期、数量、保质期、出库数量、出库日期、经手人等信息或其她具有同等追溯作用的信息。

5、食品添加剂贮存专柜,柜体上标识醒目的“食品添加剂”字样。

6、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与调味料包括:

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酱油、醋、盐、八角等各种香料。

7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与调味料基本信息包括:

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用法用量等。

8、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与调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与调味料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9、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十六、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销售制度

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的销售过程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专项进货查验与查验记录制度,并索取与批次对应的检验报告。

2、划分专区贮存,不得与其她食品混淆。

3、划分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展售,并在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或专区提示牌,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提示牌规格可根据经营者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但均应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字式样。

4、为消费者预留合理的存放与食用期。

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应在其最小销售单元上加贴醒目文字标识或采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5、每月进行清理,对发现的包装破损、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要立即停止经营、登记造册,实施不合格品处置制度。

(备注:

以上范本制度仅供参考,申请人可根据申请项目选用,并根据实际情况改动。

除以上内容外,经营者还需提供申请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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