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节真题解析班商经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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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节真题解析班商经法

96.关于该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7-1-96)

A.如该公司应报批而未报批该搅拌站的环评文件,不得在缴纳罚款后再向审批部门补

B.该公司将防治污染的设施与该搅拌站同时正式投产使用前,可在搅拌站试运行期间

停运治污设施

C.该公司的行为受到罚款处罚时,可由市环保部门自该处罚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D.针对该公司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市环保部门可先行拘留责任人员,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答案】A

【解析】依据《环境法》第61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一般建设项目的环评必须事先申报,不能缴纳罚款后补报,A选项正确。

依据《环境法》第41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因此不能擅自停运治污设施,B选项错误。

依据《环境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从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按日连续处罚,C选项错误。

依据《环境法》第63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依法拘留,而不是由环保局拘留,D选项错误。

【法条】《环境法》第19、41、59、61、63条。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考点】三同时制度、环境法律责任

97.当该公司裁员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7-1-97)A.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B.应优先留用与本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C.不得裁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的女职工

D.不得裁减非因公负伤且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劳动者

【答案】BD

【解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员时,应当向被裁减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A选项错误。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优先留用,B选项正确。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只有符合“病四期155”条件的职工不能被裁员,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退休不到5年的职工才不能被裁减,因此C选项错误。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医疗期内的职工不能被裁减,D选项正确。

【法条】《劳动合同法法》第41、42、46条。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经济性裁员

商法

一、单选题

25.植根农业是北方省份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公司。

为拓宽市场,该公司在南方某省分别设立甲分公司与乙分公司。

关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17-3-25)

A.甲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当然享有以植根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

B.植根公司的债权人在植根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

C.甲分公司的债权人在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植根公司的财产

D.乙分公司的债权人在乙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不得主张强制执行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

【答案】D

【解析】依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类推适用法的规则,分公司负责人在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可以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A选项正确,不选。

依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系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总公司不能偿债时,分公司的财产当然构成总公司的责任财产,此时总公司债权人可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B选项正确,不选。

依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在分公司不能偿债时,分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执行总公司的财产,C选项正确,不选。

依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分公司财产都统一构成对总公司和其他各个分公司的债权人的责任财产,因此,乙分公司不能偿债时,其债权人可以主张执行其他分公司的财产,D选项错误,要选。

【法条】《公司法》第14条。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分公司和总公司的责任财产和责任承担

26.彭兵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依公司章程规定,其任期于2017

年3月届满。

由于股东间的矛盾,公司未能按期改选出新一届董事会。

此后对于公司内部管

理,董事间彼此推诿,彭兵也无心公司事务,使得公司随后的一项投资失败,损失100万元。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7-3-26)

A.因已届期,彭兵已不再是公司的董事长B.虽已届期,董事会成员仍须履行董事职务

C.就公司100万元损失,彭兵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对彭兵的行为,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B

【解析】依据《公司法》第44条第3款的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彭兵是否继续担任董事长,需要公司章程规定,因此A选项错误。

依据《公司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依然需要尽对公司的善管义务,因此B选项正确。

依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董事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造成公司的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100万损失并不是彭兵一人所导致,由彭兵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然是错误的,C选项错误。

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前置程序,即董事损害公司利益,必须先找监事会,因此D选项错误。

【法条】《公司法》第44、45、151条。

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董事长、留守董事、代表诉

27.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文某是股东之一,持有40%的股权。

文某已实缴其出资的30%,剩余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应在2017年5月缴足。

2015年12月,文某以其所持甲公司股权的60%作为出资,评估作价为200万元,与唐某共同设立乙公司。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7-3-27)

A.因实际出资尚未缴纳完毕,故文某对乙公司的股权出资存在权利瑕疵

B.如甲公司经营不善,使得文某用来出资的股权在1年后仅值100万元,则文某应补足差额

C.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甲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D.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乙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答案】C

【解析】依据《公司法》第27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虽然股东文某未实缴出资,但其未实缴出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而且文某的股权也以其实缴情况结合该股权的市场价值依法作出评估,将其60%的股权评估为200万,因此文某对乙公司的股权出资不存在权利瑕疵,A选项错误。

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的规定,股东非货币出资在实缴出资后,由于市场原因而贬值的风险由公司负担,股东不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B选项错误。

依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选项正确。

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规定以及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理,乙公司没有直接请求文某向甲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请求权基础,D选项错误。

【法条】《公司法》第27、28条。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

第十一条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

(一)、

(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股权出资、出资的风险负担

28.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

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7-3-28)

A.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B.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C.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

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

【答案】C

【解析】依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

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而不是其他股东,还应当包括被强制执行的汪某,A选项错误。

依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强制执行股权时,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购权行使的期间是20天,而不是一个月,B选项错误。

依据债法的基本原理,债的目的已经实现,则债权消灭,债权人不能继续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因此债务人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可偿债时,则债权人永平公司不能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C选项正确。

依据《物权法》第28条、《物权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直接导致股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系非法律行为的股权变动,而不需要变更股权登记,D选项错误。

【法条】《公司法》第72条。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第28条

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解释一》第7条

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考点】股权的强制执行

29.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赵、钱、孙。

合伙协议约定如下:

第一,赵、钱共同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第二,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时,单笔标的额不得超过30万元。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7-3-29)

A.赵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茶农达成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有效约定

B.孙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乙茶农达成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无效约定

C.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丙茶叶公司签订价值28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有效约定

D.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丁茶叶公司签订价值35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无效约定

【答案】C

【解析】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2款、第37的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协议约定有赵、钱二人共同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并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且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则赵或钱不享有单方代表权,同时赵钱二人的代表权的权限是30万元。

因此赵某不享有单方代表权,其对外订立的合同,在第三人恶意时,不一定是有效约定,A选项错误。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7、37条的规定,非执行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其以合伙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在第三人为善意时,并不必然是无效的,B选项错误。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6、37条的规定,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签订的价值28万对合同,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为有效约定。

C选项正确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6、37条的规定,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签订的价值35万对合同,超越合伙协议的约定范围,在第三人为恶意是,不一定系有效约定,D选项错误。

【法条】《合伙企业法》第26、27、37条。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合伙事务执行与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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