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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国王在议会之下的立宪君主制,反对君主制。
直率提出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为资本主义发展扫清障碍。
洛克的个人权利不可转让,私有制的神圣不可侵犯,分权和议会政体,以及法制这些原则,不仅成了英国政体的基础,而且也成了其他资产阶级国家体制的基础。
《政府论》的思想对北美殖民地革命有直接影响。
美国革命的先驱杰斐逊、麦迪逊、富兰克林等人,都曾求助于这本著作。
合众国宪法中的许多原则,体现了这本书中的原则主张。
人们通常认为,三权分立学说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贡献,但从历史的进程来看,应当说,孟德斯鸠的分权说,是在洛克的分权说的基础上补充和发展而成的。
他的社会契约论也同洛克的契约说有思想上的联系。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也可以说洛克的哲学成了法国启蒙思想的基础。
二、感兴趣内容及观点(财产与劳动财产权)
财产这一概念在洛克全书的体系中的地位至为重要,也可以说是全书的宗旨所在。
这一点从全书的布局上也显而易见,它共有27个小节,仅次于第八章“政治社会的起源”的28个小节(就中译本的篇幅,它的16页也仅次于第八章的18页)。
需要强调的是,洛克并未始终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财产这一概念。
在“论财产”这一章里,他是就通常意义上使用的;
但在有的地方,他又将之作为一个广义的
概念而使用,即指“人们在他们的身心和物质方面的财产”,具体则包括“生命、特权和地产”。
但无论如何,即便通常意义上的财产也不能不说是他所构建的公民社会的核心目的之一。
洛克假定,上帝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
那么这里人类所共有的“世界”是否就是指“财产”呢?
不是的。
在洛克看来,它是“土地和其中的一切”,不过是“自然自发地生产的”而已。
对于还没有“脱离自然所安置的状态”的这些物品,洛克从未用“财产”这一概念加以描述。
可见,人类最初所共有的并非“财产”,而是“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东西”。
可见,最初的世界本是“普遍的无财产状态”,惟有当一个人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通过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时,才产生了“财产”——一个专属于这个人的财产。
为什么劳动会有这么大的功效呢?
因为,尽管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是由全人类共有的,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排斥其他任何人的所有权,而劳动和双手所从事的工作是个人身体的延伸,身体既是他的,其延伸也自然是他的——“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
”
与此同时产生的还有附在这个“财产”上的“财产权”——一个同样专属于这个人的财产权。
“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
“在最初,只要有人愿意对于原来共有的东西施加劳动,劳动就给与财产权”。
“对于它能以他的劳动予以影响的一切东西,他都享有财产权;
凡是他的勤劳所及,以改变自然使其所处原来状态的一切东西,都是属于他的。
”“劳动在万物之母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洛克的财产权是一种“劳动财产权”。
要注意的是,在自然状态下,劳动使得自然物品所脱离的状态是共同状态,其劳动对象是“自然所供应给大家的那些好东西”[33],此时可以说“当它还在自然手里时,它是共有的,是同等地属于所有的人的。
”[34];
劳动能在其所及的范围内确立财产权,是以劳动对象处于全人类范围的共有状态为前提的。
一旦劳动对象不再处于共有状态,劳动将不再具有单独确立财产权的效力。
当人类的某一部分进入公民社会后,“那些好东西”就被相对地被限定到了这个共同体范围内,此时共同体外的人便不能通过其劳动主张财产权了。
比如英国的公有土地仅是对英国的共有财产,对此共同体外的人来说则是不可侵犯的。
“这是契约、即国家的法律留给公有的,是不可侵犯的。
洛克提到:
“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有的情况下”,“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
”也就是说当自然给予了每个人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有机会通过其劳动获得排他的财产所有权。
从这个角度,可以将洛克的“这种原始宣告理解为对机会平等的诉求”,也即对机会均等原则的宣告。
而这一点对于洛克论证资本主义的合理性无疑至关重要。
正是因为机会均等,资本的发展对社会其余部分的发展就不构成障碍,也就没有必要限制它的发展了。
那么,劳动财产权是否意味着财产将因劳动多少而就有多少呢?
洛克给予了一个辩证的答案:
“财产的幅度是自然根据人类的劳动和生活所需的范围而很好地规定的。
”前者是财产的积极范围,即有多少劳动就应有多少财产;
后者则是财产的消极范围,财产的主张应限于生活所需。
最终现实的财产范围就是二者的交集。
所以,洛克说:
“我以为可以很容易而任何困难地看出,劳动最初如何能在自然的共有物中开始确立财产权,以及为了满足我们的需要而消费财产这一点
又如何限制了财产权”。
洛克是通过其“腐烂规则”而最终诉诸自然法则来论证他对财产的消极限制的。
“超过他的政党财产的范围与否,不在于他占有多少,而在于是否有什么东西在他手里一无用处地毁坏掉。
”“如果它们在他手里为净适当利用即告毁坏;
在他未能消费以前果子腐烂或者鹿肉败坏,他就违反了自然的共同法则,就会受到惩处;
他侵犯了他的邻人的应享部分,因为当这些东西超过他的必要用途和可能提供给他的生活需要的限度时,他就不再享有权利。
但是,这一限制显然与洛克论证资本主义发展的合理性相悖,于是他又提出了货币的作用,从而通过货币突破了“腐烂规则”限制。
“货币的使用就是这样流行起来的——这是一种人们可以保存而不至于损坏的东西,他们基于相互同意,用它来交换真正有用但易于败坏的生活必需品。
”这样,作为个人就可以通过保存不易毁坏掉的货币来实现不断扩大财产的机会——最终导向了资本主义的积累。
洛克还提到:
“每人都有能使用多少就拥有多少的权利”。
“能使用多少(x)就拥有多少(x)”这一论断必须以x是充足的为前提。
所以,这里其实暗含了他的劳动财产权理论是以存在足够的资源为前提条件的。
但是我们又不得不承认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如果是相对于在人类社会初期少量的人口,这一论断还是可以成立的;
但是,洛克又何以说“世界现在似乎有人满为患,但是同样的限度仍可被采用而不损及任何人。
”这个矛盾其实正好可以通过上文提及的积累来解决。
“只要一个人在他邻人中间发现可以用作货币和具有货币价值的东西,你将看到这同一个人立即开始扩大他的地产。
”扩大地产的手段就是劳动,而劳动所能创造的产品要远远多于自然所提供的东西。
当财富的增加不再因“腐烂规则”而受限时,资源的有限性至少也获得了相对地突破。
通过以上阐述,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已得到较全面的展现。
可是,这种劳动财产权必然会由于“不同程度的勤劳”而导致人们拥有不同数量的财产,即带来了财产的不平等。
尽管这种建基于机会平等上的财产不平等是劳动财产权理论的当然逻辑结果,但是在没有拥有权力的共同裁判者的自然状态下,这种权利的保障将不再稳固。
“自然的主权已解体,人们不得不自己指定并实施新形式的规章去取而代之。
保护自己财产的欲望迫使人们很快地进入社会状态。
总之《,政府论》下篇中所阐述的关于政府的性质、政府的职能、政府的运行原则和政府权力结构的观点和思想,对人类现代民主政府的构建和政治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直到300多年后的今天,洛克的政府理论与政府原则仍然是现代民主政府建立和运行的思想基础。
篇二:
自由主义下的民主政府
——《政府论》读书报告
公管一班黄秀文2009405025
文章摘要:
《政府论》是洛克政治思想的主要体现,在《政府论》的下篇的前半部分,洛克主要提出了“自然权利”、“社会契约”、“有限政府”这样一些思想,并对其进行了论证和阐述,大力地抨击了专制君主制度,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新的伦理论证和价值定位。
关键字:
自然权利社会契约有限政府
正文:
约翰.洛克是英国“光荣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主要的政治思想家,也是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创始人,启蒙运动的先驱者。
“光荣革命”后不久,洛克陆续发表了政府论的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是抨击当时西方的君主专制制度,下篇则主要是洛克政治思想的集中体现。
早在公元前4世纪,柏拉图就在《理想国》中提出过政府理论,他说:
“政府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认为政府仅仅是国家进行强者在国家统治过程中的一种和工具。
但是柏拉图只是提出了一些关于国家的概念,并没有对政府理论进行系统的阐述。
柏拉图后,思想家们对政府理论也只有一些零散的研究,一直到《政府论》问世,政府理论研究在政治思想上才发生了一种重大的变化。
洛克认为,政府是人们将其自己对自然法执行的权力交给一个权威性的组织,让其代替自己执行这一权利而形成的。
政府的目的是要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使其不受到别人的非法侵犯;
君主和统治者所行使的权力之所以为他们所拥有,并不是来自“君权神授”或是“父权”这样的绝对权力的说法,也不是仅仅是授权基础下订立的一种统治性质契约关系。
而是依据一种基于委托的条件,即统治者是作为公民代表公民行使他们自己的权力,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权力就要失去,也就是说,如果统治者没有尽到他们应尽的职责,公民是有权力撤销对他们的信任的委托,罢免他们的权力。
政府治理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公共福利安全。
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试图“寻求另外一种理论来阐述政府的产生、政治权利的起源及确认谁享有这种权力的方法”。
①在第一章到第十一章的内容中,洛克以理性主义为原则,阐述了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有限政府三方面主要的思想。
一、自然权利
洛克认为,人类在进入国家状态存在一种自然状态,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然法指导下的状态,“理性,也就是自然法”②,“自然法就是上帝意志的表示”。
③
①第一章《导论》303页
②第二章《论自然状态》307页
③第十一章《论立法权的范围》477页
“人类原来生活在一种完美的状态之中,他们在自然法规定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而不需要征求其他任何人的同意,或者听命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拥有多于他人的权力。
”①“这是一种自由的状态,但并不是一种放任的状态”②。
自然状态的社会中,人们的一切行为准则都是在自然法——也即理性的指导下进行的,同种和同等的人生来就享有自然地平等的相同的便利,在自然法允许的范围内,每个人都可以做他想做的任何所有事情。
每个人都可以自己执行自然法,来保护自己的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即当有人违反自然法去侵犯他人的权利时,每个人都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在第三章里洛克论述了人们是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对财产的拥有权的,因此,没有任何人可以去侵犯它。
但是洛克认为,这样的一种自然状态虽然很美好,但却是很难维持下去的。
因为,“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立的、固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
“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众所周知的、公正的、并且有权根据既定法律裁决一切争执的裁判者”;
“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常常缺少一种作为正确判决的支持和后盾,使它得到恰当的执行”③。
因为在自由状态下每个人都是平等和自由的,没有人享受多于他人的权力,每个人都执行自然法,都有权对他人进行惩罚,每个人既是自然法的执行者,也是他自己行为的判断者。
但是人并不是完全理性的,每个人出于对自我的爱怜的本性,贪得无厌的本性和欲望的驱使使得他采取违背自然法的行为,这就使得人们经常处于一种战争状态下,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受到极大的威胁。
二、社会契约
自然状态下每个人之间都是相互独立地行使着自然权利,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下的不安全和不稳定,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便在一定地域上发生了联系,并且他们发现只有建立一个共同体,才能弥补自然状态的缺陷。
于是人们相互达成协议,建成一个以保护每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为目的的共同体——国家。
每个人都把自己的人身和财产以契约的形式加入到这个共同体当中来,成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成为这个国家里的公民,同时每个人都放弃自己对自然法的执行和裁判的权力,把它交给这个共同体——合成国家的公共权力。
人们把公共权力委托给国家的一部分人来代替大家掌握,并按照全体成员或他们所授权的那部分代表的一致同意和决定来行使,这些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就构成了政府。
政府按照所有人的意思,为社会制定法律,来保护人们是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公共福利,维护和平,避免社会进入战争状态。
“社会的权力或由人们所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决不能超出公共福利的需要,而硬挨防止前面提到的使自然状态很不安全、很不方便的三方面缺陷,以保护每一个人的财产”④。
政治社①第二章《论自然状态》305页
②第二章《论自然状态》307页
③第九章《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461-463页
④第九章《论政治社会或政府的目的》467页
会是依靠所有人的同意,通过签订契约的形式建立起来的,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授予,公民有权力监督其执行情况。
这种契约性质是中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并不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而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公民的权利永远高于政府的权利。
“一个人除了通过明确约定、公开承诺和契约而真正加入一个国家之外,没有什么能使他成为一个国家的臣民或成员”①。
这就从根本上颠覆了传统的“君权神授”、“父权”的专制君主制度理论,为自由民主政治奠定思想基础。
“政府并不因为对父亲拥有权力就宣称对其儿子也拥有权利,也不因为父亲是它们的臣民就把它们的子女也当做自己的臣民”②,“既然每个人生来就是自由的,除非经他本人同意,无论什么东西都不能使他沉浮与任何世俗的权力”③。
三、有限政府
既然政府的权力是由公民所授予的,“所有的这一切都不是为了其他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共福利”④。
那么政府的权力必然不能是无限的,如果不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就会出现和当初建立共同体的目的相违背的现象。
因此,有限政府理论成为了洛克在《政府论》里的重要的核心思想之一。
“在公民社会里,没有一个人能享有法律豁免权。
因为,如果一个人可以为所欲为,那么对他所造成的伤害,人们在人世间无法通过申诉获得赔偿或保障”。
政府的权力并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都必须有清晰的界定,因为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的时候只是交出了那种保护自己和其他人类的权力,所以政府的权力并不能超出公共福利的需要,否则人民的财产就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因为权力掌握者抵制不住诱惑而滥用权力受到威胁。
洛克认为,政治权力是政治社会中的一个特定的范畴,“行政长官对臣民的权力,同父亲对子女的权力、主人对仆人的权力、丈夫对妻子的权力及贵族对奴隶的权力是不同的”。
⑤在此区分的基础上,洛克又为我们阐述了他的思想,“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确认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有关死刑及各种较轻处罚的法律的权利,以及为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免受外来侵略而使用共同力量的权利,而所有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⑤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洛克认为政府的职能只有两种:
一是制定和执行法律;
一是保卫共同体免受外来侵略,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其余的社会生活的方面就不是政府所能干涉的了,一切政治活动的目的只有一个——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①第八章《论政治社会的起源》459页
②第八章《论政治社会或政府的目的》453页
③第八章《论政治社会或政府的目的》455页
④第九章《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467页
⑤
第一章《导论》303页
既然人人生而自由,那么我们怎么可能一生下来就是处于政府的统治之下的呢?
政府应该是体现民主的,而不是暴力统治的工具;
政府权力的行使应该是以保护人民的公共福利为出发点的,而不是个人权力和欲望的膨胀。
人民有权监督政府的行为,因为政府是基于人民的同意而组成的,就像我们今天所说的“人民当家作主”?
?
这些思想,作为近代自由民主政治的代表,成为了西方民主政府的滥觞,对我们研究近代政府理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参考文献:
《政府论》(下篇)
杨思派(译)九州出版社『英』约翰·
洛克篇三: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洛克,是英国近代继培根和霍布斯之后最著名的唯物主义思想家和政治哲学家,也是第一个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政治并提倡“自然权利”的人。
而《政府论》作为洛克在政治领域的重要著作,上卷主要是对菲尔曼“君权神授”思想的批判,下卷则是洛克对自己政治思想的论述,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这种破而后立的方法是必要的。
但在当今社会,下卷的意义无疑要远远超过上卷。
看完本书后,我认为全书有四个关键词,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公民社会、政府。
这四个词也构成了洛克政治思想的主要脉络。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在我看来是全书理论的基础。
在这一章中,洛克断言人们在最初一定是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下的。
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即没有人能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
也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即人们“拥有处理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无限自由”,只受自然法,即理性的约束。
在自然状态下,一旦有人违背了自然法,任何人都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这也是一个人拥有支配另一个人的权力的唯一情况,但这种权力并不是绝对和任意的,同样要遵循人的理性。
而对于当时对自然状态是否存在持怀疑态度的人,洛克为他们指出了当时世界的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即两个不同国家的君主之间显然是处于自然状态的——根据他对这一状态的描述。
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其天生享有的权利——自然权利。
洛克认为,自然权利本质上分三种,即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在《政府论》中,洛克对生命权介绍不多,但对自由权和财产权其实都有详细的论述。
洛克所认可的自由权是指在自然状态下受并且只受自然法约束的、支配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权利;
而在介绍财产权时,洛克指出了物品划归私有的必要,并提出了“一个人能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从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这一重要观点,可以看出,这与日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某些方面是不谋而合的,或者说,洛克有关财产的观点为日后亚当斯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开辟了道路。
此外,对于财产的拥有,洛克指出在货币出现之前人们应以自己的享用为限,而在货币出现以后就不再有这一限制,只需考虑到为后人留下足够的资源即可。
这一关于财产的观点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反映了洛克为资产阶级辩护的政治目的。
然而,对于自然权利的来源,洛克将其归之于人性、天赋、自然、上帝等虚无飘渺的事物上显然是无法令人信服的,这也是洛克政治学说的缺陷所在。
但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洛克的学说借助上帝、自然之由打破专制主义的牢笼,也是情有可原的。
表面上看,自然状态是一种理想的生存状态,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一方面,自然法虽然基于每个人都拥有的理性,但却并不是一种明确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况且人们往往会出于私心、利益、欲望而心存偏见,;
另一方面,人们由于利害关系会有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在没有享有权威的仲裁者和拥有强力的执法者的情况下,这种冲突一旦发生就会导致一种难以终止的、并且显然会造成人们生存环境恶化权利无法保障的战争状态。
自然状态下人们保障自身权利方面的局限性无疑从反面论证了人们通过契约方式组成公民社会的必要性。
公民社会,是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出于更好的保障自身权利这一目的,通过契约的方式组成的共同体。
在契约中,所有共同体成员先一致同意让渡自己本享有的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交予即将形成的公民社会,且同意在这个社会中遵从大多数人的决定,之后又同意赋予这个社会中的一小部分人以实现人们结成共同体的目的——即保障公民权利来说必要的一切权力,这一小部分人即组成了政府。
而政府所拥有的权力,根据洛克的观点,主要分为三种,即立法权、对外权、行政权。
通常情况下,在这种共同体中,存在一个政府接受共同体全部成员的委托代为行使这三项权力。
至此,洛克从自然状态出发,完整严密的论证了公民社会和政府的起源以及政府权力的来源,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政府行使权力只能是出于保障
社会公民权利这个唯一的目的,所行使的权力也不能超过社会公民让渡于它的权力的范围。
洛克对于公民社会及政府起源的论述在当时无疑是一种全新的学说,而任何一种新的思想在诞生时总会有很多的反对声音。
在《政府论(下)》中,洛克列举了两种,其一即“历史上找不到这样组成公民社会的例子”,其二即在现有政府的统治下,不可能如他所说的那样“自由的创立一个新的政府”。
洛克重点对第一条反对意见进行了反驳,对于人们走出自然状态步入公民社会的实例,洛克坦言找不到,但他详细的论述了其中的原因。
在他看来,一方面,由于文字是文明发展到较高程度的产物,因此可以断定人类在进入公民社会时文字还没有产生,通过契约组成公民社会的事件因而是不可能记载于史料中的;
另一方面,人类一定是在公民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会产生追溯本源的想法,但往往在那时有关社会起源的种种传说也已经很难寻觅。
基于这两点原因,洛克认为不能因为现实中找不到这样的事例,历史上没有相关的文献记载,就断定公民社会不是以他所说的方式产生的。
对于这种解释,又有人指出,在历史上从来就没有一个国家是通过契约的方式产生的,相反,几乎所有国家在建立洛克所说的政府前都处于专制统治之下,都是通过暴力斗争才得以实现洛克所谓的政府形式。
那么,难道说专制统治下的社会就是洛克所谓的自然状态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对此,洛克指出,专制主义之所以能大行其道,其根本原因在于在专制制度建立之初,人们错误地将自然状态下的父权与专制制度下的绝对权力等同起来。
人们在专制社会建立之初对专制权力的拥有者是非常信赖的,就如同子女对父亲一般,事实往往也确实如此,每一个国家的开国君主总是英明、廉政、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