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0海通证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C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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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公司郑重提醒您:
若您于购回交易日、延期购回日或提前购回日违约未购回或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时,您未提前购回且未按约提供履约保障措施的,按照《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约定,本公司将有权处置违约交易(含合并管理的原交易,若有)及其相关补充交易的标的证券,用于抵偿您的应付金额,不足以抵偿的,本公司有权继续向您追偿。
5、本公司处置相关标的证券时,抛售的价格、时机、顺序将不受您控制,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6、本公司郑重提醒您:
待购回期间,若沪市标的证券发行人送股或转增股本的,权益登记日日终根据除权价及标的证券数量测算,您相应交易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预警履约保障比例的,您应按协议约定就新增股份发起一笔新的约定购回式交易,否则您将面临提前购回或违约的风险。
7、本公司郑重提醒您:
待购回期间,沪深两市对标的证券的权益处理方式不同。
沪市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权益,由登记结算公司在权益登记日将相应权益划转至您相应的沪市A股证券账户;
深市标的证券产生的配股权将于权益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收市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划转至您相应的深市A股证券账户。
如您未自行行使相关权益,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此外,深市标的证券发生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和配售债券,如您需要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应最迟于权益登记日的前一交易日提前购回。
在决定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您还应充分了解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一)利率变化风险:
待购回期间,若市场利率降低,未购回交易的购回价格不变,则您将面临较高成本的风险。
(二)价格下跌导致的风险:
若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价格下跌,导致交易的履约保障不足,且您无法提前购回或提供履约保障措施,则您面临标的证券被违约处置的风险;
并且,因处置结果的不确定,可能会给您造成损失。
(三)提前购回风险:
若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发生被ST、*ST,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权证发行、债转股、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标的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等约定事件时,您面临提前购回的风险;
由此可能影响您的资金使用安排及资金流动性;
如您未按约提前购回,本公司有权处置相应的标的证券,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在上述情形下,若您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的股东,且交易存续期未满6个月的,不得提前购回,该笔交易进入异常情形处置程序,由本公司对标的证券进行卖出处置,与您进行现金结算,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四)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突然暂停或终止上市:
若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突然暂停或终止上市,您未按约提前购回的,您将无法购回标的证券,可能因此承担损失。
二、信用风险
(一)本公司未回售证券的风险:
购回日,因本公司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资金、证券划付无法完成的,您将遭受交易延期或无法购回标的证券的风险。
(二)本公司被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格或交易权限的风险:
待购回期间,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监管部门的要求或其他情况,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格或交易权限的,您将承担提前购回的风险。
(三)专用证券账户或账户内证券被司法冻结的风险:
因本公司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中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被强制执行,导致您无法到期购回标的证券,您可能会遭受无法行使相关股东或持有人权利、交易延期或场外了结的风险。
(四)本公司被风险处置或破产的风险:
本公司被风险处置或破产概率极微,且在正式被风险处置或破产之前会及时通知您提前购回,但您因故未在公司正式破产之前提前购回的,需申报债权参与破产清算,您可能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三、其它风险
(一)是否具有合法主体资质的风险:
您应评估自身是否具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合法主体资质,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情形;
您应仔细审查身份证明文件、资信材料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否则,您可能被取消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格并因此产生损失。
(二)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交易受限:
如果您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您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应确保购回交易期限不低于6个月。
您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且在与其他交易行为合并计算时必须遵守有关短线交易限制,并应当遵守股份买卖“窗口期”(上述期限内,禁止买入或禁止卖出或禁止买卖股份)的相关规定。
如果您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您任职期间每年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且在与其他交易行为合并计算的股份数量应符合年度股份转让比例限制的规定。
您应按上市公司权益变动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公告或要约收购义务。
若您因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的,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
待购回期间,您成为待购回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须及时告知本公司。
(三)证券和资金划付失败风险:
初始交易申报后本公司无足额资金或您因其他交易等原因无法交付足额证券,购回交易申报后本公司因司法冻结等原因无法足额交付证券或您账户有足额资金但因本公司原因导致资金划付失败等,致使交易无法完成,您由此可能遭受损失。
(四)交易履约保障比例的最低值或预警值变更的风险:
待购回期间,本公司有可能提高交易履约保障比例的最低值或预警值,对于尚未购回的交易,交易履约保障比例的预警值及最低值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您将面临提前购回或违约的风险。
(五)交易达成的不确定性:
初始交易日或购回日,可能因本公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的技术系统故障或因公司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交易失败或资金、证券划付失败,可能无法按约达成交易,由此导致您的利益受到影响。
(六)通知送达的风险:
您从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以《客户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向您发送通知。
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通知的,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发出后三十分钟视为已经送达;
以录音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经送达;
因此您应保证本协议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并及时关注邮箱、手机短信。
您若未及时收到有关通知,并由此影响您的交易决策或标的证券被本公司处置,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七)未更新联系方式的风险:
您未及时变更预留在本公司的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本公司无法通知您相关信息,可能影响您的交易决策或标的证券被处置,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您自行承担。
(八)终止购回风险:
您交易被终止购回后,标的证券即被划转至本公司指定的自营账户。
您应明确知晓终止购回的法律后果。
本公司可能处置标的证券,您可能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九)政策风险:
您应关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面临的各种政策风险,包括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须被动提前购回、业务进入终止程序等,可能会给您造成损失。
(一十)标的证券持续停牌的价格重估风险:
在标的证券持续停牌5个交易日(含)以上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按照客户协议约定的估值方式,对标的证券进行估值,并据此重新计算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价格重估后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的,您可能面临提前购回或违约的风险。
(一十一)对本公司的请求权不被许可的风险:
待购回期间,您需请求本公司行使标的证券相关股东或持有人权利,本公司如有正当理由有权拒绝您的请求,此情况下,如您因自身情况无法进行提前购回,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一十二)怠于妥善保管个人信息的风险:
您应妥善保管普通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资料、信息,不得将普通证券账户、身份证件出借给他人或将交易密码泄露给他人,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所有通过您的交易密码办理的业务均视为您真实意思的表示,您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一十三)您的其他账户被限制的风险:
若您违约,本公司有权自违约之日起限制您在公司开立的账户的资产转出,您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一十四)被取消交易资格的风险:
在约定购回式业务开展期间,若您违约,有被本公司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取消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格的风险,您需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一十五)利益冲突风险:
本公司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可能与自营、资产管理业务持仓重合,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其他业务也可能涉及该等证券。
本公司公布、调整标的证券名单及其折扣率,并不构成对该等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或建议,您须审慎独立决策。
(一十六)不可抗力风险:
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存续期间,如果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本风险揭示书的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所有风险。
您在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客户协议》所有条款,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所特有的规则予以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甲方(个人签字,机构盖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
为规范甲乙双方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明确甲乙双方在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沪深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员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相关事宜,达成《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释义与定义
第一条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指甲方以约定价格向乙方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乙方购回标的证券的交易行为。
(二)初始交易:
指甲方以约定价格向乙方卖出标的证券的交易。
(三)购回交易:
指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甲方按照约定价格从乙方购回标的证券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
(四)标的证券:
指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证券,包括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和债券。
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B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及持有该存量股的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该品种流通股等证券除外。
(五)初始交易日:
指甲乙双方约定的进行初始交易的日期。
(六)购回交易日:
指甲乙双方约定的进行购回交易的日期,购回交易日为非交易日的,实际购回交易日为购回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
(七)购回期限:
指购回交易日与初始交易日之间的自然天数(算头不算尾,若发生提前或延期购回情形时,按实际天数计算)。
(八)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指双方约定的,初始交易时乙方支付甲方的交易金额(未扣除相关交易费用)。
(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
指双方约定的,购回交易时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交易金额(不含相关交易费用)。
(一十)到期购回:
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购回交易日进行购回交易。
(一十一)提前购回:
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购回交易日之前进行购回交易。
(一十二)延期购回:
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购回交易日之后进行购回交易。
(一十三)合并管理:
指乙方有权对甲方原交易及其补充交易合并计算交易履约保障比例;
且乙方有权对甲方两笔以上原交易合并计算交易履约保障比例。
(一十四)交易履约保障比例
交易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市值+待购回期间产生的税后红利及利息(深市)+乙方认可的其它资产评估值]/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若存在合并管理的原交易或关联的补充交易,合并管理的原交易与补充交易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合并计算。
交易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市值(合并管理的原交易)+∑标的证券市值(补充交易)+∑待购回期间产生的税后红利及利息(深市)+乙方认可的其它资产评估值]/[∑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合并管理的原交易)+∑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补充交易)]。
当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时,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提前购回或采取履约保障措施。
(一十五)补充交易:
为低于或将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提供履约保障而进行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补充交易可以为多笔。
(一十六)《交易协议书》:
指甲乙双方就每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签定的协议。
交易协议书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的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品种及数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购回价格、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及预警履约保障比例等。
(一十七)登记结算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二章声明与保证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主体资格且通过乙方的资质审查,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
(三)甲方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相关规定。
(四)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标的证券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亦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它第三方权利。
(五)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加约定购回式交易,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向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征信机构等单位报送甲方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数据及其他相关信息。
(六)甲方保证其财务状况及证券交易信用良好,不存在因证券交易而被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国家有权机关调查、处罚等情形。
且无任何可能对本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造成实质性的负面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其履行能力的诉讼、仲裁或类似事件。
(七)甲方承诺待购回期间在二级市场买入标的证券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八)甲方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应如实向乙方申报其在上市公司的任职及持股情况,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交易的限制性规定。
若甲方因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
甲方任职或持股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乙方申报。
(九)甲方承诺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状态,关注与约定购回式交易相关的公告,并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通知,在待购回期内始终履行注意义务。
(一十)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需要批准的,履行了批准手续,且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甲方的内部程序。
(一十一)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收益或承担甲方损失。
(一十二)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或保证: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合法的约定购回购回式证券交易主体资格,已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通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并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二)乙方承诺具备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乙方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资产来源合法。
(四)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基于甲方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
(五)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六)甲方双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由乙方自行负责,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仅在乙方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付。
乙方与甲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登记结算公司依据沪深证券交易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
(七)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需要批准的,履行了批准手续,且不违反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乙方的内部程序。
(八)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向乙方申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经乙方资质审查合格后,可与乙方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2.向乙方查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相关信息;
3.到期购回,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沪深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经乙方同意后延期购回,但延期后总购回期限一般不超过365天;
5.按本协议约定请求乙方行使标的证券的相关权益;
6.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如实向乙方提供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2.进行初始交易委托时,应保证证券账户中的证券符合乙方的要求;
进行购回交易委托时,应保证资金账户的资金符合乙方的要求,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产划付结果。
因甲方证券(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产划付失败的,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3.初始交易时,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标的证券;
购回交易时,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及固定交易费。
其中,固定交易费在《交易协议书》中确定。
初始交易及购回交易时,按照规定缴纳与证券交易相关的税费,包括:
印花税、经手费、证管费、佣金及过户费等。
4.甲方标的证券被乙方依约处置后,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甲方自行缴纳相关税费。
5.甲方开立的上海A股证券账户应指定在乙方;
甲方深圳A股证券账户中持有的标的证券应托管在乙方。
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沪市)或不得撤销、变更托管关系(深市)。
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账户设置“禁止沪深A股证券账户销户”、“禁止普通资金账户销户”及“禁止撤指定”。
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甲方已通过乙方报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当甲方在乙方资金账户中新增挂入深市(沪市)A股证券账户时,乙方将为其报备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合格投资者资格。
7.应妥善保管沪深A股证券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资料、信息,不得出借沪深A股证券账户、身份证件,不得泄露交易密码,或全权委托乙方员工、证券经纪人操作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承诺所有通过甲方交易密码办理的业务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甲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8.应在交易申报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交易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开户营业网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开户营业网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9.在待购回期间内应随时关注标的证券二级市场市场价格、交易履约保障比例的变化情况,保证本协议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
10.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者其他可能导致本协议和交易无法正常履行的事件,应及时通知乙方。
11.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提交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的各类身份证明材料、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
乙方可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
2.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处置违约交易(含合并管理的原交易,若有)及其相关补充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证券,用于抵偿甲方应付金额,不足以抵偿的,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3.若甲方违约,有权自违约之日起限制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内资金及证券转出。
4.当出现本协议约定的情形或其它足以影响协议继续履行的极端事件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
5.甲方账户内没有足够资金或证券达成双方交易,或达成交易可能导致乙方或甲方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则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交易委托。
乙方无需就此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6.对甲方的违约行为、异常交易行为及其他违规行为,乙方有权进行监控并向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其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7.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初始交易时,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购回交易时,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标的证券。
2.待购回期间,除本协议约定情形外,不得处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标的证券。
3.为甲方提供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服务,但无需就非乙方原因导致的通讯系统故障或其它超越乙方合理控制的原因而引起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4.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向其提供明细数据、变动记录等查询服务。
5.在协议内容或有关业务规则变更后,及时以本协议中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
6.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被暂停或终止、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专用证券账户被司法冻结等导致本协议和交易无法正常履行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7.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一般业务规则
第六条 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
乙方是甲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对手方,同时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办理交易申报、登记结算以及其他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甲方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须通过乙方的资质审查。
资质审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时间、资产规模、财务状况、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
第八条购回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