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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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对输供电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变化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输供电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等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力业务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二)电力业务许可证;

(三)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电力监管机构自受理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输供电企业的输供电设施变化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输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送输供电设施的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营业区域、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变更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变更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送供电营业分支机构的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输供电企业因故需要停业、歇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电监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未经电监会批准,输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输供电企业被撤销之前,其上级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实施方案报告电力监管机构。

第十八条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输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

第十九条输供电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损毁的,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补办;

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刊登遗失声明十日后方可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补办.

申请补办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许可证补办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办许可证.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注销手续:

(一)输电企业不再具有输电网络或者供电企业不再具有供电营业区的;

(二)输供电企业申请停业、歇业被批准的;

(三)输供电企业因解散、破产、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

(四)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许可被撤销、撤回的;

(五)经核查,输供电企业已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输供电企业未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公告注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公告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颁发、变更、延续、注销等有关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输供电企业应当在每年二季度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查报告(见附件1、2),内容包括:

基本信息、主要管理人员情况、输供电业务经营情况、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输供电设施情况、分支机构情况、遵守许可证制度情况等;

(二)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受到电力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部门表彰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六)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输供电企业应当对年度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输供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一)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发生变化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或者主要资产重组等事项的;

(三)资产负债率超过90%、连续三年亏损或者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危机的;

(四)发生其他影响生产经营状况的情形,致使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输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电力业务许可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业务许可信息系统.

输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采用计算机网络在线或者离线报送的方式,将与电力业务许可监管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传送至电力业务许可信息系统。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从输供电企业取用电子数据的信息安全管理,防止信息资料外泄。

第二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如实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告知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输供电企业违反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情况进行举报或投诉,电力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处理

第二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输供电企业遵守许可制度的监督检查情况,给予许可证年度综合评价。

第二十八条输供电企业在年度报告期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许可证年度综合评价结论为不合格:

(一)年度报告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且未按照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整改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力监管规定行为的。

年度综合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电力监管机构在许可证副本上列明违法违规事实,注明“不合格"

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或者主管单位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度综合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输供电企业,电力监管机构将其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

第二十九条输供电企业在年度报告期内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违规行为且按照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整改合格的,许可证年度综合评价结论为合格。

电力监管机构在许可证副本上列明违法违规事实以及整改情况,注明“合格”。

第三十条输供电企业在年度报告期内未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所列违规行为的,许可证年度综合评价结论为良好。

电力监管机构在许可证副本上注明“良好”。

第三十一条输供电企业在年度报告期内具有下列情形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材料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告有关事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许可证变更、延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输供电设施报备手续,或者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将未办理报备手续或者不具备投运条件的输供电设施投入运营的;

(四)擅自与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者未取得电力监管机构有效证明文件的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或者电能交易合同、协议的;

(五)违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的;

(六)违反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制度的;

(七)一列十、法间反电力监管机构其他有关规定的;

违反电力监管机构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对于未按照要求整改的输供电企业,电力监管机构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情节严重的,对该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向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建议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输供电企业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建议将其调离现任岗位,3年内不得担任输供电企业同类职务。

第三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建立输供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变更、延续与注销、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年度综合评价情况、违规行为查处及良好行为表彰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输供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编号:

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

自查报告书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填表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说明

1.本报告为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企业,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监会令第9号)等有关规定,对上一年度(即“本报告期”)相关情况进行自查后,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时使用.

2.报告人须如实填写自查材料(包括《输电企业自查报告书》及所有附件),确保材料内容真实、完整.

3.报告人填写电子格式的自查报告,文字内容的填写字型为小四号、仿宋字体.除特殊要求外,有关数字内容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报告中带有“□”的项目,报告人只需在与自身情况相符的选项前的“□”内划“√”即可.报告中无需填写的栏目,在该栏目空白处划“/”。

在填写格式文本时,如内容较多,请按格式要求自行附页。

4.报告人填写电子格式报告书后打印,打印用纸为国际标准A4型.

5.报告人除填写本报告相应表格外,还需要提供表中第八项所列各附件。

附件按表所列序号顺序装订,每份附件分别标注页码。

装订要求左排竖装,装订边宽度不小于25毫米.

6.附件材料复印用纸为国际标准A4型,并达到完整、清晰、能正确显示所要反映内容的程度。

一、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法人□非法人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营业执照

注册号

注册资本

(开办资金)

(万元)

许可证编号

取得许可证日期

上级法人企业名称

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

说明:

1。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栏,法人企业填写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业填写其企业负责人;

“注册资本(开办资金)”栏,法人企业填写其注册资本,非法人企业填写其开办资金。

2。

“上级法人企业名称”栏由非法人企业报送时填写.

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类别

姓名

职务

职称

任职日期

是否

发生变动

安全负责人

生产运行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是否发生变动”是指本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动。

三、

主要生产经营情况

主要生产经营指标

本报告期

备注

总资产(万元)

净资产(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净利润(万元)

资产负债率

年末现金及其等价物(万元)

售电量(万kWh)

非法人企业无需填写“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两栏内容。

四、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是□否

是否被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

安全生产天数

安全生产方面

出现的问题

采取的整改措施

以及效果

“生产安全事故”定义见《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令第4号)。

五、主网架输电设施情况

六、

1.主网架输电设施基本情况

电压等级

主网架输电线路总长度(km)

主网架变电站总容量(MVA)

拥有产权

的设施

负责运营

110kV

220kV

330kV

500kV

2.主网架中输电设施变更情况

1主网架中新(扩)建、改建输电设施投入运营的情况

序号

输电设施

名称

规模

(km/MVA)

核准单位

及文号

环境保护验收

单位

竣工验收单位

投产时间

产权单位

运营单位

2主网架中终止运营输电设施的情况

输电设施名称

批准终止运营的

主管部门

终止运营时间

3主网架中转让运营输电设施的情况

转入输电设施名称

批准转入运营的主管部门

转入方式

转入运营时间

原产权单位

原运营单位

□产权转入

□运营权转入

转出输电设施名称

批准转出运营的主管部门

转出方式

转出运营时间

现产权单位

现运营单位

□产权转出

□运营权转出

“主网架”指各输电企业拥有、运营的输电网络,包括线路,变电站,开关站,换流站等,其中对于西藏电力公司是指其所有或者运营的110kV以上电压等级输电网络,对于新疆、宁夏、海南电网(电力)公司是指其所有或者运营的220kV以上电压等级输电网络,对于其他输电企业,是指其所有或者运营的500(330)kV以上电压等级输电网络。

六、遵守许可制度的其他情况

自查情况

1

是否遵守新(扩)建、改建输供电设施预期报备管理制度

1.1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新(扩)建、改建输电设施预期报备

是□否□

如填否,请说明具体情况:

 

1.2是否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对不具备投运条件的输电设施不予投入运营

如填否,请说明具体情况:

2

是否在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等环节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

如填否,请说明具体情况:

3

是否遵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

3.1是否按照规定,在电网工程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企业单位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3.2是否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无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位承担

4

是否履行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的要求

5

是否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延续手续

6

撤销下属输电企业前,是否按照规定报告

7

是否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报告生产经营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是□否□

8

是否按照规定将与电力业务许可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业务许可信息系统

9

有无违反电力监管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填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七、自查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存在的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期限

 

八、附件材料明细

页数(份数)

附件材料名称、详细说明

附件1

法人企业请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非法人企业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2

1.法人企业请提供本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2.非法人企业请提供本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附件3

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副本

附件4

请按照第五部分“主网架输电设施情况”2。

1项的填写顺序,提供设施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证明材料。

附件6

请按照第五部分“主网架输电设施情况"

2.1项的填写顺序,提供有关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明或者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其他形式合法证明材料。

附件7

1项的填写顺序,提供设施竣工验收或者启动验收的合法证明材料

附件8

按照第五部分“主网架输电设施情况”2.2、2.3项的填写顺序,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终止或者转让输电设施运行的证明材料。

附件9

受到电力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部门表彰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附件10

经营区域内主网架输电网络图

如果企业在输电设施报备时已提供了项目核准证明材料等,在年度报告时无需重复提供

附件2编号:

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1.本报告为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以下简称“许可证"

)的企业,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监会令第9号)等有关规定,对上一年度(即“本报告期"

)相关情况进行自查后,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时使用。

2.报告人须如实填写自查材料(包括《供电企业自查报告书》及所有附件),确保材料内容真实、完整.

3.报告人填写电子格式的自查报告,文字内容的填写字型为小四号、仿宋字体。

除特殊要求外,有关数字内容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报告中带有“□”的项目,报告人只需在与自身情况相符的选项前的“□"

内划“√”即可.报告中无需填写的栏目,在该栏目空白处划“/”.在填写格式文本时,如内容较多,请按格式要求自行附页。

5.报告人除填写本报告相应表格外,还需要提供表中第九项所列各附件.附件按表所列序号顺序装订,每份附件分别标注页码。

装订要求左排竖装,装订边宽度不小于25毫米。

6.附件材料复印用纸为国际标准A4型,并达到完整、清晰、能正确显示所要反映内容的程度.

说明: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栏,法人企业填写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业填写其企业负责人;

2.“上级法人企业名称”栏由非法人企业报送时填写.

三、主要生产经营情况

是否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

五、运营的供电设施情况

1.基本情况

供电设施数据

本报告期期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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