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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附加费用率按《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文)中的《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四、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

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计算基础

1、死亡率和费用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死亡率和预定附加费用率;

2、对于保险期限小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1%;

对于保险期限等于或大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2%。

(二)计算方法

1、根据该保单的保险责任和各保单年度净保费按上述计算基础采用“未来法”计算。

2、保单各保单年度净保费为该保单年度的毛保费扣除附加费用。

其中,毛保费是指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计算基础重新计算的保险费,附加费用为毛保费乘以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采用的该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

(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不包括该保单在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

五、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是保险公司确定人寿保险保单现金价值最低标准,其计算公式为:

系数r按下列公式计算:

其中,

MCV为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PVR为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

n为保单交费期间(趸交保费时,n=1);

t为已经过保单年度,t=1,2,…;

参数k的取值按如下标准:

对于趸交业务,k=1;

对于期交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k=0.9;

对于期交终身保险,k=0.8。

六、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可以本规定所确定的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作为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也可以按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方法确定保单现金价值,但要保证其数值不低于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七、保单年度中保单现金价值根据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按合理的方法确定。

第四部分盈余分配

八、红利的分配应当满足公平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

九、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

可分配盈余的确定应当有一个客观的标准,遵循一贯性的原则。

十、保险公司应对分红保险账户提取分红保险特别储备。

分红保险特别储备是分红保险账户逐年累积的,用于平滑未来的分红水平。

保险公司计提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不得为负,分红保险账户的任何准备金科目也不得为负。

十一、红利分配方式

(一)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分配指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

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多种红利领取方式,比如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清保额等。

采用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的,保险公司应当确定红利计息期间,并不得低于6个月。

在红利计息期间内,保险公司改变红利累积利率的,对于该保单仍适用改变前的红利累积利率。

(二)增额红利

增额红利分配指在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增加的保额作为红利一旦公布,则不得取消。

采用增额红利方式的保险公司可在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

十二、红利计算方法

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现金红利方式或增额红利方式分配盈余。

(一)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方式的保险公司应根据贡献法计算红利。

1、贡献法是指在各个保单之间根据每张保单对所产生盈余的贡献按比例分配盈余的方法,按照利差、死差、费差三种利源项目表示,其计算公式为:

C指该张保单对盈余的贡献;

指按评估基础计算的上一保单期末准备金,其中不包括上一保单期末的生存给付金金额;

指按评估基础计算的保单期末准备金;

P指按评估基础计算的净保费;

i’指实际投资收益率;

i指评估利息率;

q’指实际经验死亡率;

q指评估死亡率;

S指死亡保险金;

GP指保险费;

e’指实际经验费用支出。

保险公司采用贡献法分配盈余时,可以减少或增加上述公式所包括的利源项目,但对于特定产品选用的利源项目在保险期间内不得改变。

2、保险公司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张保单实际分配的红利:

表示所有分红保单;

R为保险公司确定的不低于70%的比例。

(二)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式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下列要求计算增额红利和终了红利。

1、增额红利成本应当按照评估基础计算,每张保单增额红利成本的计算公式为:

为该保单在t时刻分配到的增额红利;

为按照评估基础计算的在t时刻购买原保单责任的趸交净保费。

2、终了红利的计算应当按照每张保单对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贡献确定:

保险公司根据产品类型、交费方式、交费期限、保险期限等保单信息对所有分红保单分组,计算各组的资产份额,并利用各组的资产份额和责任准备金,划分各组对应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即:

每组对应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份额

=每组的资产份额–每组的责任准备金

每张保单享有的终了红利应当与该保单对应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份额中将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比例大体相当。

第五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

十三、会计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用“未来法”逐单计算。

十四、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基础

(一)评估利息率不得高于下面两项规定的最低值:

1、保监会每年公布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利息率;

2、该险种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

(二)评估死亡率

1、终身年金以外的人寿保险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经验生命表;

2、终身年金保险采用按下面规定调整后的中国寿险业经验生命表中的年金保险经验生命表,分别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80%×

年金保险经验生命表;

●120%×

年金保险经验生命表。

十五、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

(一)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采用修正法:

1、修正净保费的确定

(1)修正后首年净保费α按下列公式计算:

为根据评估基础确定的交费期间均衡净保费,EA为费用扣除额。

如果α的计算结果小于根据评估基础计算的首年自然净保费,则α取自然净保费。

(2)修正后续年净保费β按下列公式和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计算:

α+β在交费期初的精算现值=

在交费期初的精算现值

2、费用扣除额不得高于基本死亡保险金额的3.5%。

3、根据上述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即评估基础)和修正方法计算修正准备金。

(二)如果按修正方法计算的续年评估均衡净保费高于毛保费,还应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

保费不足准备金为保单在未来的交费期间内,评估净保费与毛保费之差在保单年度末按评估基础计算的精算现值。

(三)保险公司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式的,计算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保险责任应包括已公布的增额红利部分,但不包括未来增额红利和终了红利。

(四)保单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上述修正准备金与保费不足准备金之和,并且不低于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

(五)会计年度末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应当根据所对应的上一保单年度末的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扣除保单在上一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后和该保单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插值计算,并加上未到期评估净保费(如果评估净保费大于评估毛保费,则为未到期毛保费)。

(六)会计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数额是会计年度末保单责任准备金计提的最低标准。

保险公司可采用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评估方法计算会计年度末保单责任准备金,但要保证所提取的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低于会计年度末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十六、法定未决赔款准备金

(一)人寿保险保单在会计年度末应计提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其提取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中关于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的规定执行;

(二)对在会计年度末已满期但未给付满期保险金的保单、分期支付保险金但尚有未到期支付的保单,均要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1、已满期但未给付满期保险金的保单,按满期保险金额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2、分期支付保险金但尚有未到期支付的保单,根据保单未了给付责任按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基础计算,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投资连结保险。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

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及投资账户均不得保证最低投资回报率。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风险保额应大于零。

四、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当保证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

若不保证,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第三部分费用的收取

五、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仅可收取以下费用:

(一)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个人投资账户之前所扣除的费用。

(二)买入卖出差价,即投保人买入和卖出投资单位的价格之间的差价。

(三)风险保险费,即保单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

风险保险费应当通过扣除投资账户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风险保额乘以预定风险发生率的一定百分比,该百分比不得大于100%。

其中,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所提供的数据。

保险公司可以收取风险保险费附加费用,但应当通过扣除投资账户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并不得超过风险保险费的30%。

(四)保单管理费,即为维持保险合同有效向投保人收取的服务管理费用。

该项费用在首年度与续年度可以不同。

(五)资产管理费,按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

该比例每年不得超过2%。

(六)手续费,保险公司可在提供账户转换等服务时收取,用以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

(七)退保费用,即在保单中途退保或部分领取时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

退保费用的收取不得高于投保人持有单位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单位价值的以下比例,以下年份均指保单年度:

比例

第一年

10%

第二年

8%

第三年

6%

第四年

4%

第五年

2%

第六年及以后

六、对于期交保费的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可以设定最低基本保费和最高基本保费。

一个保单年度的最低基本保费不得高于人民币3000元,最高基本保费不得高于人民币5000元。

投保人可以选定在最低基本保费和和最高基本保费之间的任一金额为基本保费,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投保人根据本条规定选择基本保费的权利。

保费期交金额高于基本保费的部分,为额外保费。

七、基本保费的初始费用和买入卖出差价之和,不得超过《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规定的20年期死亡保险附加费用率的上限。

额外保费的初始费用和买入卖出差价之和,不得超过10%。

八、趸交保费的初始费用和买入卖出差价之和,不得超过10%。

九、保险公司对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险人销售有多张投资连结保险保单的,所有有效期交保单的基本保费之和不得高于投保人首次按照本规定选定的基本保费。

第四部分投资账户评估与投资单位定价

十、投资单位定价应当在各投保人之间保持公平,即在任何投资单位的交易中,不参与交易的投保人其利益不受影响;

十一、评估投资账户时,应包括投资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及负债。

当投资账户有未实现资本利得时,应扣除未实现资本利得的营业税。

对于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预提税金应为预期税金的折现值。

对于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预提税金为不折现的预期税金。

十二、投资账户评估及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在评估投资账户价值时,必须首先确定投资账户处于扩张阶段还是收缩阶段。

从长期趋势来看,投资单位的申购数量大于投资单位的赎回数量时,该投资账户处于扩张阶段;

反之,当投资单位的申购数量小于投资单位的赎回数量时,该投资账户处于收缩阶段。

投资账户价值和投资单位的价格计算如下表所示:

处于扩展阶段的账户

处于收缩阶段的账户

总资产

以账户资产买入价(即市场主体卖出价)计算的所有投资资产的价值,并加上假设在账户评估日买入所有投资资产时将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

现金资产

应收已卖出资产收入

应收已公布的红利收入

预提利息收入

其他资产

以账户资产卖出价(即市场主体买入价)计算的所有投资资产的价值,并减去假设在账户评估日卖出所有投资资产时将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

总负债

应付已买入资产款项

应付税金

应付资产管理费

其他负债

账户价值(NAV)

账户价值=总资产-总负债

现存投资单位

N

投资单位价值(P)

P=NAV/N

投资单位卖出价(Pb)

Pb=P

投资单位买入价(P0)

P0=P×

(1+买卖差价)

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是对投保人而言,其中买入价是客户保费进入投资账户的那部分资金折算为投资单位时所用的价格。

卖出价是客户因部分领取,退保或满期给付等原因退出投资账户时,将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兑现为现金时所使用的价格。

保险公司应以合理的人民币货币单位表示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最小单位应至少保留人民币元小数点后四位。

处于扩张阶段的账户,其单位价格应向上舍入;

处于收缩阶段的账户,其单位价格应向下舍入。

保险公司采用账户资产买入价或者卖出价作为基础评估投资账户价值确有困难的,经保监会批准,也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市场价格作为评估的基础。

十三、保险公司应至少每周对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价值评估一次。

对投保人买入卖出投资单位的要求,保险公司应使用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单位价格,否则,需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

十四、对于每个投资账户,投资账户资产价值不得低于该投资账户所对应的单位准备金金额。

当投资账户资产价值高于对应的单位准备金金额时,其超出部分不得高于投资账户资产价值的2%和人民币500万元中的大者。

第五部分责任准备金

十五、责任准备金可由单位准备金及非单位准备金两部分构成。

(一)单位准备金等于准备金评估日的个人投资账户价值。

个人投资账户价值使用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二)为确保将来对个人投资账户之外的理赔、营业费用等支出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公司精算责任人应遵循一般被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决定是否提取非单位准备金及其提取方法。

提取方法可以参照下述现金流折现的方式计算非单位准备金,具体步骤如下:

1、预期在将来的每个时间段内,个人投资账户以外的现金流;

2、若预期的净现金流在将来的某些时间点为负值,则从最远的负值点(n)往回,按如下递推公式计算:

其中:

(1)

为t时刻的责任准备金,t=0,1¼

n-1

(2)

为[t-1,t]时间段内的净现金流,t=1,2¼

n

(3)

为相应项目在t时刻的精算现值。

在上述现金流折现的方法中,选取精算假设时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其中折现使用的利率应以保险公司预计回报率为基础,但不得高于5%。

十六、责任准备金的其他要求

(一)责任准备金应逐单进行计算。

但是,若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认为将具有相似特征的保单分组进行计算的结果与逐单计算的结果无实质性差别,经保监会批准后,也可采用分组方法计算。

(二)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责任准备金评估日的保单现金价值。

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万能保险。

第二部分产品基本要素

二、个人万能保险产品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身故给付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可按照身故时该保险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予保险金,也可以以保险金额与当时个人账户价值之和作为身故给付。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其风险保额应大于零。

(二)结算利率

1、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保险设立单独账户。

在单独账户中,不得出现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

一旦资产小于负债,保险公司应当立即补足资金;

同时,因结算利率低于实际投资收益率而产生的公司收益也应被转出单独账户。

2、万能保险的保单可以提供一个最低保证利率。

除本小条第二款的情形外,万能保险的结算利率不得高于单独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二者之差并不得高于2%。

单独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时,万能保险的结算利率应当是最低保证利率。

3、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决定结算利率的频率。

(三)费用收取

万能保险保单只可收取以下几种费用:

1、初始费用,即保费进入个人账户之前所扣除的费用。

2、风险保险费,即保单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

其计算方法为风险保额乘以预定风险发生率的一定百分比,但该百分比不得大于100%。

其中,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所提供的数据。

保险公司可以收取风险保险费附加费用,但不得超过风险保险费的30%。

3、保单管理费,即为了维持保险合同有效向投保人收取的服务管理费。

该费用可以是保证的,也可以是指数关联的。

4、手续费,保险公司可在提供部分领取等服务时收取,用于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

5、退保费用,即在保单中途退保或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用于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

该项费用在第一保单年度不得超过领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的10%,保单生效5年后该项费用应降为零。

三、对于期交保费的万能保险,保险公司可以设定最低基本保费和最高基本保费。

四、基本保费的初始费用不得超过《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规定的20年期死亡保险附加费用率的上限。

额外保费的初始费用不得超过10%。

五、趸交保费的初始费用不得超过10%。

六、保险公司对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险人销售有多张万能保险保单的,所有有效期交保单的基本保费之和不得高于投保人首次按照本规定选定的基本保费。

第三部分保单现金价值与责任准备金

七、现金价值指个人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八、万能保险的责任准备金为责任准备金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应当按照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对万能保险的保证利益提取适度的责任准备金。

九、责任准备金应逐单计算。

但是,若公司精算责任人认为将具有相似特征的保单分组进行计算的结果与逐单计算的结果无实质性差别,经保监会批准后,也可采用分组方法计算。

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责任准备金评估当日的现金价值。

主题词:

业务监管新型产品精算规定批复

内部抄送:

主席、副主席、纪委书记,机关各部门。

编录:

郑小芳校对:

丁昶

中国保监会办公室二三年五月十九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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