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必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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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安全疏散距离

生产类别

耐火等级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一、二级

30.0

25.0

一、二级

75.0

50.0

30.0

一、二级

三级

80.0

60.0

60.0

40.0

40.0

30.0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60.0

50.0

不限

50.0

50.0

45.0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100.0

60.0

不限

75.0

75.0

60.0

  表厂房内的最大安全疏散距离(m)

名称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托儿所、幼儿园

老年人建筑

25

20

15

20

15

10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5

20

15

9

医疗建筑

单、多层

35

30

25

20

15

10

高层

病房部分

24

12

其他部分

30

15

  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m)

名称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教学建筑

单、多层

35

30

25

22

20

10

高层

30

15

高层旅馆、公寓、展览建筑

30

15

其他建筑

单、多层

40

35

25

22

20

15

高层

40

20

  需要注意:

  1.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规定增加25%。

  2.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可按规定增加5m。

  3.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按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型走道两侧或尽端时,按规定减少2m。

  4.对于一些机场候机楼的候机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等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区域,其疏散距离在最大限度地提高建筑消防安全水平并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专家评审纪要中的评审意见适当放宽。

表5.5.18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建筑类别

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

走道

疏散楼梯

单面布防

双面布防

高层医疗建筑

1.30

1.40

1.50

1.30

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1.20

1.30

1.40

1.20

  重点归纳:

建筑类别

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

走道

疏散楼梯

单面布房

双面布房

高层医疗建筑

1.30

1.40

1.50

1.30

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1.20

1.30

1.40

1.20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5.5.19

1.40

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

 

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的观众厅

计算确定

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0m计算,且不应小于1.0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0m

计算确定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

计算确定

计算确定

计算确定

厂房内3.7.5

0.90

1.40

1.10

厂房外3.7.5

1.20

 

 

(三)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要素:

  1.总平面布置

  

(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3)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4)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5)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6)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2.防火分隔

  

(1)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

  

(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

  (3)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3.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重要考点11条必须背会)

  

(1)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2)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3)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4)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

  (5)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6)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

  (7)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

  (8)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9)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10)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11)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1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4.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

  

(2)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3)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4)除GA653第5章中e)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6)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5.防烟排烟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6.消防电源

  

(1)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2)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3)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8.其他

  

(1)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

  (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失效。

  (4)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四)综合判定规则(重要考点务必重视)

  1.人员密集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要素中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1~9项;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存在上述要素2条(含本数,下同)以上,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要素中总平面布置1~4项;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5、6项规定,存在上述要素2条以上,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3.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要素中任意3条以上,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4.其他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要素中任意4条以上,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知识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步骤

  单位应按以下步骤判定是否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1.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2.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在综合判定要素的情形及其数量。

  3.符合直接判定、综合判定规定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应及时上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先确定对象,在逐条对照,最后结论

建筑防火篇通关必读:

  必考规范:

  

  必背表格

  

  必考知识点:

  

(1)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为:

  Va=(Qp—Qb)t

  式中Va——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m3);

  Qp——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m3/h);

  Qb——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可连续补充的流量(m3/h);

  t——火灾延续时间(h)。

  火灾延续时间指消防车到达火场后开始出水时起,至火灾被基本扑灭的时间段。

  当建筑群共用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容积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建筑物用水量计算确定。

(一)轻危险级

  一般指可燃物品较少、火灾放热速率较低、外部增援和人员疏散较容易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

  一般指内部可燃物数量、火灾放热速率为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剧烈燃烧的场所。

大部分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划归中危险级。

根据此类场所种类多、范围广的特点,划分为中Ⅰ级和中Ⅱ级。

  (三)严重危险级

  一般指火灾危险性大,且可燃物品数量多,火灾时容易引起猛烈燃烧并可能迅速蔓延的场所。

  (四)仓库火灾危险级

  Ⅰ级储存食品、烟酒以及用木箱、纸箱包装的不燃难燃物品;Ⅱ级储存木材、纸、皮革等物品(可燃物品)和用各种塑料瓶、盒包装(可燃物品包装)的不燃物品及各类物品混杂储存;Ⅲ级一般是指储存A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等物品。

  常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举例见下表。

  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举例

火灾危险等级

设置场所

轻危险级

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的旅馆、办公楼;仅在走道设置闭式系统的建筑等

中危险级

Ⅰ级

(1)高层民用建筑:

旅馆、办公楼、综合楼、邮政楼、金融电信楼、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塔)等

(2)公共建筑(含单多高层):

医院、疗养院;图书馆(书库除外)、档案馆、展览馆(厅);影剧院、音乐厅和礼堂(舞台除外)及其他娱乐场所;火车站和飞机场及码头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的商场、总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地下商场等(记忆特点是大量人来人往)

中危险级

Ⅰ级

(3)文化遗产建筑:

木结构古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等(记忆特点是大量人来人往)

(4)工业建筑:

食品、家用电器、玻璃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等;冷藏库、钢屋架等建筑构件(记忆特点是难燃不燃材料)

中危险级

Ⅱ级

(1)民用建筑:

书库、舞台(葡萄架除外)、汽车停车场、总建筑面积5000㎡及以上的商场、总建筑面积1000㎡及以上的地下商场、净空高度不超过8m、物品高度不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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