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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文化大革命”前,中央人民政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律130多件,还起草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一批重要法律草案;

国务院制定行政措施、发布的决议或者命令(相当于国家法规)1500多件。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

但是,1957年反右运动开始后,由于党和国家工作中“左”倾错误指导思想不断发展和蔓延,党提出的一系正确主张和方针政策没能一贯坚持,依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转变而转变,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陷入徘徊;

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把“左”倾严重错误推向极端,使社会主义法制遭受严重破坏,“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实际上被取消了;

所谓‘旧政府’被造反派夺权,用‘革命委员会’取代了;

公、检、法被砸烂了”,过去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实际上也成为一纸空文,教训极其深刻。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总结这段历史时指出,我们之所以犯“文化大革命”这样的错误,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

  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坚决实行拨乱反正,作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实现了建国以来我们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

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我国长期忽视民主法制建设的严重后果和惨痛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

从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开启了蓬勃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开始起步并不断发展,大致经历了重新起步、全面展开、快速推进、初步形成和基本形成并形成等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重新起步阶段,时间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到新宪法颁布,特点是法制建设重新提上党和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立法机构重新建立或者恢复,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制定了一批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急需的法律法规;

制定的现行宪法,为法律体系建设提供了宪法基础;

初步确立了符合国情的立法体制。

这些显著成就,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开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党中央提出的在经济上实行进一步调整,在政治上实现进一步安定的重大方针,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法制建设的方针和邓小平同志有关民主法制建设的一系列指导原则,被迫中断的立法工作重新提上党和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

1979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设立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法制工作;

3月13日,法制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会议。

法制委员会成立后,夜以继日地工作,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仅用3个多月即起草了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7部法律草案;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7部法律,标志着新时期我国法制建设开局良好。

之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急需,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民事诉讼法(试行)、经济合同法、商标法、律师暂行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法、食品卫生法(试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批准了国务院提出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关于批准长江南通港、张家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决定等,还制定了婚姻法、国籍法、学位条例、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环境保护法(试行)等一批法律。

1980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明确“建国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除了同五届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法律和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批准的法令相抵触的以外,继续有效”。

重申过去法律法规的效力,是健全法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保障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在立法任务重、力量不足的情况下,集中力量去制定最急需的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重新确立了法律解释制度。

1981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法规的决议,开启了改革开放后授权立法的先河。

这些法制建设上的重要举措,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护人民民主权利,对于促进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对于逐步肃清十年内乱给法制建设带来的严重后果,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重建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起了重要作用。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建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开始宪法修改工作。

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广泛征求和研究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和新中国建立以来规模最大的全民讨论,宪法修改委员会先后5次召开会议对宪法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提出了宪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

新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经验,特别是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制定出来的,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行使职权的原则。

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法律体系核心,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与宪法颁布的同时,全国人大还制定了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修改了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使国家组织和选举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也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同时起步。

为了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国务院于1980年5月成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协助领导审查国务院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法规;

1981年7月成立了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负责对国务院各经济部门起草、修订经济法规的工作进行规划、指导、组织和协调。

这两个机构成立后,积极工作,协助国务院制定和批准了一批国家法规。

1979年7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改变了过去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立法权的状况,逐步向多层次的立法体制转变。

从1979年下半年到1980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陆续设立常委会,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陆续开展了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的工作。

1979年11月29日,新疆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集市贸易管理的布告等3部地方性法规,成为全国首次省级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标志性意义。

从1979年11月到1982年9月,报送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共计355件。

各地方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制订地方性法规,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地加强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立法经验,新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根据“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初步确立了我国的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是宪法首次规定,同时宪法还原则确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各自的立法权限。

二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五是,根据有关授权规定,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各该省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等。

这些规定表明,我国立法体制的主体制度已经确立起来。

  第二阶段:

全面展开阶段,时间是从党的十二大召开到党的十四大前。

特点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制定了一批适应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重要法律;

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立法机构不断健全。

这些重要进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这个阶段,我们党确立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新时期党的基本路线,提出了分三步走的现代化发展战略,改革开放全面展开,从农村改革到城市改革,从经济体制改革到科技、教育等各方面体制改革,从对内搞活到对外开放,发展进程势不可挡。

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我们党提出了一系列法制建设方针,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落实。

党的十二大提出,我们党要领导人民继续制订和完备各种法律,要把更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准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法律成为调节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

要力争在“七五”期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逐步使各项经济活动都能有法可依。

十三大提出,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

法制建设必须保障建设和改革的秩序,使改革的成果得以巩固;

应兴应革的事情,要尽可能用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

贯彻党关于法制建设的方针政策,围绕改革开放的中心任务和总体部署,立法工作多领域展开、全方位推进,涵盖了我国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军事、外交等各个领域,大致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对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制度;

制定或者修改了一大批经济领域的法律,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关于我国加入《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的决定,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海商法,土地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还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二是,适应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同时适应改革开放搞活、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需要,制定了一批民事方面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继承法等;

三是,为了适应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需要,制定了一批国家机构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法律,包括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诉讼法、代表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修改了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

四是,为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以及一批关于惩治各类犯罪的决定和刑法补充规定,同时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在一些单行法律中,对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规定了比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扩大了刑法有关规定的适用范围。

五是,为适应保护人民群众权益的需要,制定了工会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矿山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

六是,为了适应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的需要,制定了一批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水法、草原法、渔业法、森林法等。

七是,为了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根据宪法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此外,还制定了一批规范经济管理、发展教育事业、推进军队现代化和正规化建设、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

据统计,这个阶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者修改法律110多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40多件。

  随着立法工作的全面展开,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立法工作机构不断健全,许多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立法原则确立起来。

一是,修改地方组织法,对立法体制进一步完善。

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了较大的市的立法权,即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二是,制定议事规则,立法程序更加明确具体。

制定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明确规定了法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等立法程序。

三是,经过不断探索,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立法工作机制。

包括:

制定立法规划(1988年第一个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出台),对列入立法规划的法律草案的起草实行定任务、定班子、定时间的三落实措施;

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法律的起草工作;

法律案一般实行二审制,在审议法律草案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展开充分讨论;

对一些重要条款如果争论较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存在较多不同意见时,暂不付表决,不勉强通过;

向常委会提请审议法律案的同时提供相应的参阅资料;

坚持法律委员会对法律案的统一审议,同时发挥各专门委员会在审议法律中的作用;

书面征求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征求各有关方面和专家学者意见;

将一些重要的法律草案全文公布,公开讨论;

注重立法调研特别是到基层调研,加强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联系等。

在今天看来,这些工作机制已经习以为常,但亲身经历过的人都知道,在几乎是“一张白纸”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些工作机制,每一项都是经过努力努力探索得来的,十分不易、十分难能可贵。

四是,立法工作机构进一步健全。

1983年6月7日,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成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等6个专门委员会,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领导下负有研究、审议和拟订法律案的职责;

1983年8月2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改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承担拟订有关法律案和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案提供服务等职责。

此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先后建立了工作机构,为专门委员会拟订和审议法律案提供服务。

五是,立法经验不断积累,确立了一些重要立法原则。

立法必须坚持以宪法为准则;

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必须坚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总结我们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古今中外有益经验;

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并与法理研究紧密结合;

必须坚持积极慎重的方针,严肃立法,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必须坚持计划性,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立法工作;

必须坚持依靠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集体智慧和集体经验,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三结合;

必须坚持法律要简明扼要,明确易懂,不能太繁琐等。

这些立法制度、工作机制和立法原则的确立,对于规范和指导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个阶段立法工作在各个方面取得的显著进展,为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第三阶段:

框架形成阶段。

时间是邓小平南巡发表重要谈话、党的十四大召开到党的十五大召开前后。

特点是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对宪法作了第二次修改;

加快立法步伐,抓紧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同时也注意制定好其他方面的法律;

在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制度和工作机制上取得新进展。

经过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初步形成。

  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发表重要谈话,深刻回答了长期束缚人们思想的许多重大认识问题,是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进到新阶段的新的宣言书;

党的十四大作出了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战略决策。

从此,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改革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快,财政、税收、金融、外贸、价格和社会保障等改革全面铺开并不断深入,国有企业改革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进一步明朗,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继续扩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全面推进。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世界经济的实践证明,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和健康发展。

为此,党的十四大提出,“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

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

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始终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坚持从总体上、法理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行研究,坚持立法同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坚持以改革的精神对待和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立法的计划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实行立法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及其他实际工作者相结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制定了一大批促进、引导、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法律。

一是,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对宪法进行第二次重要修改。

这次修改宪法有两个方面的重点:

一方面,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明确规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坚持改革开放”等,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导地位;

另一方面,根据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经验,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使其更加符合现实情况和发展的需要,把“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写入宪法,这就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强经济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二是,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

在规范市场主体和行为方面,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

在确立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拍卖法、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仲裁法等;

在完善宏观调控方面,制定了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审计法,并对统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进行了修改;

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制定了劳动法等;

在促进对外开放方面,制定了对外贸易法等;

在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方面,制定了农业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公路法、煤炭法、建筑法等。

三是,总结十七年实施刑法的实践经验,对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其中专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重要意义。

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对于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是,贯彻“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制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等有关香港问题的法律和决定。

五是,在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环保、国防等方面,也制定和修改了一批重要法律。

为健全国家机构的组织制度,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

为保障和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制定了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

为贯彻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制定了国防法等。

在这个阶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129件;

通过法律85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3件,共计118件。

这些法律的制定,填补了一些方面法律的空缺,充实了法律体系的内容,为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

  在做好立法工作的同时,不断总结立法经验,对新时期立法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

强调在立法工作中始终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以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

立法要严格按照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立足于维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

立法要合理划分国家机构的权限,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立法要正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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